〔作者簡介〕林來梵,法學博士,清華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長、法學院教授。
〔文章來源〕《探索與爭鳴》2025年第4期。本文系作者于清華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大國治理前沿論壇(第三期):憲法學與政治學的分途與交集——基于學科史的對話”學術研討會上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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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今天的討論和交流是相當充分的。這是我們憲法學與政治學如此隆重、如此坦誠的一次學術對話,當中產生了很多觀點,也收獲了許多問題,對于我們來說啟發很大、受益頗多。通過對話,我們確認了,憲法學與政治學都有曲折的學科發展史,這在許多國家都是如此。通過對話,我們也再次確認了憲法學與政治學這兩個學科關系非常密切,二者之間在許多方面擁有相同的或部分交疊的研究對象、研究素材,彼此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也是可以互相借鑒、互相補缺的。特別是在進入新時代的中國,要推進依憲治國、依法治國,實現良法善治的愿景,憲法學與政治學的協同合作、互鑒互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值得一提的是,關于憲法學與政治學的分途與交集這個話題,本來是關于學科史發展的對話,但同時也引申到方法論上的議題,涉及憲法學與政治學各自應該如何研究自己所面臨的政治現象的問題,也涉及應該如何促使兩個學科之間的交集與合作的問題。
這里我要順便跟大家進一步澄清一下我提出的“規范憲法學”的立場。不少人誤以為我完全排斥政治學的方法,以及歷史上還存在的哲學、倫理學、社會學等學科的研究方法。其實不是這樣的。正如今天許多學者在學科史的歷史追溯中所談到的那樣,曾幾何時,憲法學在法律實證主義的影響下,確實有過這樣的主張和嘗試,但時至今日,人文社科各個學科在方法上的互鑒互補已成共通的選擇,憲法學也不例外,只不過不能舍棄自己固有的方法而已。本人的立場也是如此,我強調憲法學研究最主要是規范性的研究,但也認可在規范性研究的基礎上可以吸收歷史學、政治學、哲學、社會學、經濟學研究的方法和成果,只是總體上的核心仍然是法教義學,即以解釋和運用憲法為鵠的。在多年來的學術研究中,我也是這樣做的。但在一定范圍內我被誤解為排斥政治學和其他學科的研究方法,這是需要辯白的。
那么為什么我要提出“規范憲法學”這個觀點呢?原因頗多,其中之一就是在我國憲法學的學科發展中雖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績,特別是老一輩憲法學家在中國憲法制定和修改的歷史背景、憲法各個條文的來龍去脈等方面的研究上取得了很高的成就,但是他們在研究方法上有自己的傾向,我曾經把它概括為屬于“政治教義憲法學”的研究,它與當今我國憲法學界所流行的“憲法教義學”不盡相同,其主要特點就是以現行政治制度、政治信念作為自己研究的“基礎和界限”,充分重視政治效果、重視政治意識形態的形成與維護。這種研究也是有價值的,但其直接秉承政治意識形態宣傳,也直接構成政治意識形態宣傳,無法提供解決現實重大問題或個案糾紛的有效機制或具體方案。比如應該如何對待暫時以違反憲法規定的方式推行有必要的改革措施;某個法院在一年一度的人大會議上所作的工作報告沒有獲得通過該怎么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聘時將女性應聘者雙乳對稱等健康條件作為最終錄用的一個標準對不對。這些現實中曾經出現過的問題或糾紛一旦發生,就不知道如何解決,只能說一些大道理。但其實,政治學說大道理的能力完全不遜于憲法學,也就是說,這種政治教義憲法學的研究很容易受到政治學研究的沖擊。在我看來,政治學研究是非常有魅力的。我也經常在課堂上勸年輕學生,當你沒有形成理論定力時,你不要過早接觸施米特的學說,因為它像少婦一樣非常有魅力,你過早接觸就很容易被迷住,從施米特的龐大體系中就走不出來了。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提出了規范憲法學的研究方法,我們對政治學有所戒備,但并沒有達到全面排斥的地步。原因很明確,因為我們深刻領悟到當今中國需要跨學科的研究,而政治學就是憲法學的“娘家”。
政治學在歷史上從亞里士多德開始就是博大精深的一門學問,它的內容非常豐富,許多學科包括數學當年都是政治學里一個方面的內容。時至今日也大致是這樣的,憲法學許多問題的研究還是需要從政治學那里借助智慧。原因很簡單,憲法學在以下幾個方面離不開政治學的助力:
一是憲法學需要理解憲法規范的價值命題,而價值命題從哪里來?這需要借助政治學的研究成果,比如什么是民主?什么是正義?什么是公平?什么是人的尊嚴?政治學特別是政治哲學在這方面作出了非常好的研究。
二是政治學對許多事實命題和事實現象的研究成果,也非常值得我們關注和借鑒,而且我們憲法學也離不開它。這里包括幾個更為具體的方面。首先是憲法規范的實踐形態就需要憲法學的關注和研究。比如一個最小單元的憲法規范制定出來或者從規范性語句中被析出之后,在實踐過程中也會產生一些意義的變遷,甚至出現條文沒有變但內容變了,這個現象非常值得重視和研究。也就是說一個憲法條文訂立之后,它是不是在實踐中發生變遷,發生變遷是否就把它看成憲法規范的有效變遷,其實踐形態需要研究,這方面我們需要政治學的關注,也需要我們關注政治學的關注。其次是憲法規范的事實背景,也值得我們研究,并借鑒政治學的研究。為什么某個憲法規范這樣設定?其后面有背景,對于這種背景,政治學研究是超過我們憲法學的。對于普通法律法規的立法事實的研究就是如此。從憲法的高度,依據憲法規范的標準判斷某一部普通法律法規是否符合憲法,有時就需要回溯和考察其原來的立法事實。當年在香港回歸不久時,香港終審法院就采用了這個方法,來處理一系列居港權案件。再接下來憲法學還需要了解憲法案件事實,尤其是涉及憲法的個案,特別是在存在憲法訴訟制度的國家,這一點十分重要。目前中國開始大力開展備案審查,一旦面對的是涉憲的個案事實,這個事實也是需要我們研究的,但這未必是憲法學的長處,有時候也要借鑒政治學的研究方法和成果。
有鑒于此,從我們的角度講,憲法學應該跟政治學處好關系。我們要時刻牢記憲法學和政治學曾經互相合作過,也互相排斥過的學科歷史。排斥的具體原因是什么也是我們要記取的。從憲法學的角度說,主要擔心的是政治學的研究往往會帶來不同派別的價值立場和復雜要素,或者使得憲法學研究進入政治意識形態語境當中,這種情況下是否可能得出憲法學或者法學所要求的正確的、公正的,能滿足穩定預期的、具備“可接受性”的結論,就成為我們非常關心的問題,也是社會公眾對憲法學研究的要求。
另一方面,我們也承認,憲法學研究有其局限性,即使是規范憲法學和憲法解釋學,作為規范主義的憲法研究,其時常也存在一些能力的邊界。在此試舉兩點。
第一,憲法學不能通過研究終極性的政治問題并得出結論。這類問題究竟是什么呢?其實就是類似于當年梁啟超在《異哉所謂國體問題者》一文中所說的國體問題。他提出我們“只問政體不問國體”的觀點,實際上道出了憲法學甚至可能包括政治學的研究能力的界限。國體的問題可以研究,憲法學也研究過國體問題,政治學也不例外,但梁啟超先生說我們“不問國體”,他所謂的“國體”說白了就是誰來做主權者的問題,這不是通過學術研究能夠得出結論的議題。憲法學也好,政治學也罷,在此方面只能保持審慎的緘默,而不能直接代替人民的意志,把自己的觀點宣稱為公意,而是應當將這類問題交給人民,至少交給國家的政治機關來決定。
第二,憲法學也不適宜研究其他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問題并得出結論。雖然規范主義憲法學主張“政治問題法律化,法律問題技術化”的原則,但應該認識到,作為一門規范科學,憲法學所能研究并得出結論的“政治問題”還是有界限的,其中,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問題,也是屬于超出憲法學研究能力的范疇。在確立了憲法訴訟制度的國家,連擁有合憲性審查權的司法機關都不愿輕易涉及這樣的問題,在美國也好、日本也好,都認為應該交由人民通過民主程序解決,比如有關外交、軍事等各種統治行為,都是需要人民或有關政治機關親自作出決定。
職是之故,憲法學就需要政治學等學科的助力與補強,或者通過現實中其他途徑去解決其無法提供解決方案的問題。不惟如此,在憲法學與政治學的合作中,還要遵循一定的要求,以免誤入歧途。
比如,憲法學只能用規范的方法去研究政治對象,而不宜用方法的政治性去應對研究對象的政治性。施米特政治憲法學的主要偏向就在這里。這種政治憲法學固然體現了憲法學與政治學在方法論上的深度合作,但卻以方法的政治性去應對研究對象的政治性,強調憲法規范來源于政治秩序的例外狀態,而忽視了憲法也具有約束政治的功能和任務。近年來流行于中國憲法學界的政治憲法學深受施米特的影響,同樣也有這個偏向。許多政治憲法學的學者公開或暗自嘲笑規范憲法學忽視了憲法規范的政治淵源,沒有看到憲法的構成性功能,即沒有看到憲法是“政治的晚禮服”這個明顯的政治事實。其實,規范憲法學沒有那么嚴重的“幼稚病”,只是它更為難能可貴地看到作為“晚禮服”的憲法規范也具有約束政治之身體的當為使命和現實可能性而已。
在此延長線上,憲法學還不宜將學術研究本身作為一種政治活動或有立場偏向的政治行動。申言之,憲法研究者把自己的學術研究直接作為政治活動,特別是將某一些特定國家的政治制度作為完美的典范,試圖通過學術活動達到某種政治目的,也是不適宜的。這個問題說起來比較復雜,由于時間關系就不展開了。
總之,今天這場憲法學與政治學的對話,是一場有必要也有意義的對話。它頗為罕見,也頗為成功,甚至可以說是頗為美好的。它的場面和情景使我想起了卞之琳的著名詩句:
你站在橋上看風景,
看風景的人在樓上看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