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孫曉勇,國家法官學院院長
內容提要
人民法院積極適應信息技術革命,推動建立司法大數據管理和服務平臺,在服務司法審判實踐、提升審判管理質效、建立陽光司法機制、深化應用法學研究、助力科學決策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有益探索。同時,司法大數據的應用也面臨一些挑戰,應進一步加強對數據的利用和管理,提升數據處理能力和數據質量,重視法律和數據技術復合型人才培養。未來的司法大數據應用,將秉持“服務司法實踐、服務公眾需求、服務社會發展”的理念,立足于提升司法大數據應用效能,朝著“使法院更健康,使法官更健康,使社會更健康”的趨勢發展,在助力提升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水平以及社會協同治理能力、優化社會治理模式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關鍵詞:大數據 司法大數據 智慧法院 人工智能
司法是大數據最為重要的應用領域之一。2012年以來,中國的司法大數據建設實現了跨越式發展,成為中國司法“亮麗的名片”。相較域外而言,我國在司法數據的體量和數據公開方面具有明顯優勢,不僅收集、生成了海量的司法數據,還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向公眾公開。我國智慧法院建設呈現出地方試點、技術治理與國家推進相結合的“中國特色”,既保障了中國智慧法院建設的先進性,也提升了智能技術在司法領域應用的深度和廣度。可以說,我國法院信息化建設已突飛猛進,成為司法大數據應用大國。通過發掘蘊藏于司法大數據中的豐富信息,探索司法案件與社會活動、政府行為之間內在的關聯與規律,是人民法院延伸司法功能、積極服務國家治理的創新舉措。如何深化司法大數據在中國法院的應用,進而使之更好地為司法工作賦能助力,實現智慧法院的建設目標,既是一個實踐課題,也是一個重大研究課題。
一、司法大數據的概念與發展歷程
(一)面向法院的司法大數據司法大數據是一個處于不斷發展變化之中的新生事物。關于司法大數據的概念,目前并沒有達成充分共識。本文所探討的司法大數據主要是指面向法院的司法大數據,即全國3500多家法院、1萬多個人民法庭在司法工作中形成的審判流程、執行信息、法律文書、庭審活動信息、司法政務、司法人事、外部協查等數據的總和及其關聯關系。這些數據既包括審判執行活動中每天錄入或產生的案件基本情況等結構化信息,也包括諸如起訴書、裁判文書等半結構化數據(大部分法院已經對文書進行了OCR識別),還包括庭審活動錄音錄像、圖像視頻類證據等非結構化數據。人民法院將這些數據以信息化的方式進行存儲和一體化管理,建立數據完整度模型,使用全要素質量評估方法進行數據質量校驗和控制,挖掘案件、人員、財物、外部信息等數據之間的關聯關系,探索蘊藏其中的司法活動和社會發展規律。
從數據的面向對象看,司法大數據可分為面向內部的全量數據倉庫和面向外部可公開信息形成的較全量數據倉庫。內部全量數據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國大數據平臺以及各高級人民法院和有條件的中級人民法院的大數據分平臺為基礎的海量數據,主要為內部司法人員提供大數據分析類服務。外部較全量數據是以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庭審公開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和中國司法案例網等為基礎的全國法院可公開的案件數據,是社會公眾了解相關信息以及研究人員進行司法大數據研究較為全量的數據倉庫。外部數據倉庫是內部數據倉庫的子集,這兩類數據均具有數據量大、種類多、實時性強、價值大等基本特征。
從數據來源看,司法大數據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一是審判流程類數據,是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每一個節點產生的結構化信息,比如立案時產生的案號、案由、原被告信息等等。二是執行信息類數據,是法院在執行辦案各環節中所產生的結構化信息或公開信息,比如案件基本信息、失信被執行人、限制消費人員、財產處置信息等。三是法律文書,是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根據司法程序依法接收或產生的各類文書,此為結構化或半結構化數據,比如起訴書、應訴通知書、開庭公告、庭審筆錄、裁判文書等。四是庭審活動信息類數據,是法院開庭審理案件過程中產生的用以記錄庭審活動的數據,比如庭審音視頻信息、庭審筆錄等,此為半結構化或非結構化數據。五是司法政務人事類信息,包括法院組織架構、人員信息、司法行政裝備、工作動態、內部文件運轉、司法統計等,是人民法院進行政務管理和公開的重要內容。六是外部協查類數據,是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依靠外界提供的數據信息,比如執行查控中當事人的存款、不動產、金融理財產品、船舶、車輛、證券、網絡資金等信息,文書送達中根據身份證號信息從電信部門獲取的電話信息、公安人口庫信息等。
(二)司法大數據的發展歷程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面對信息化潮流,只有積極搶占制高點,才能贏得發展先機”,“要運用大數據促進保障和改善民生”,“要運用大數據提升國家治理現代化水平”。2019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再次強調,“推動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科技創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習近平總書記的高度重視,極大地推動了大數據在各領域的應用,為新時代加強司法與大數據的融合應用指明了方向,給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創新發展帶來了廣闊前景。近年來,人民法院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的重要指示精神,積極擁抱信息技術革命與數字時代帶來的機遇與挑戰,秉持“大數據、大格局、大服務”理念,歷經初步探索、平臺建設、深化研究、應用推廣和創新發展等階段,積極推進國家大數據戰略落實,為司法大數據的挖掘、分析、應用奠定良好基礎。
1.初步探索階段
最初的司法數據分散在人民法院各個應用系統中,僅僅用于記錄內容、報送審簽,人們尚看不到大數據的影子。各地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逐步認識到數據匯聚對審判輔助、審判管理將起到的重要作用。2008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啟動實施案件數據大集中工程,完成了全省三級法院審判業務系統的數據集中。同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始匯聚全市法院審判、政務、隊伍等應用系統信息及其他關聯數據,建成全市法院數據云中心,為法院工作提供基礎的司法管理、動態監控管理等服務。2013年5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建成“信息球”,實現了全市三級法院審判數據的全自動采集、各類統計表的全自動生成以及審判業務運行態勢全面分析。地方法院在司法大數據方面的實踐與探索,為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全國法院數據集中和管理平臺建設積累了有益經驗。
2.平臺建設階段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五年發展規劃(2013-2017)》,明確提出建設國家司法審判信息資源庫,決定籌建全國法院數據平臺。隨即,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報送人民法院案件信息數據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高級人民法院報送轄區法院2010至2013年案件數據,完成了數據平臺建設前的初始數據積累。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數據自動生成、數據質量保障、數據比對反饋、數據動態展現等四類數據管理機制,初步實現了全國法院數據的自動入庫、自動質檢、自動反饋數據質量和自動計算等重要的數據匯聚功能。2013年底,建成人民法院數據集中和管理平臺,實現每日大約7萬件新增案件數據實時上傳平臺。2016年7月,數據集中和管理平臺升級為大數據管理和服務平臺,平臺功能由數據匯聚、簡單數據分析向大數據分析、專題分析、大數據服務升級,平臺可從審判業務數據自動生成11大類153套2.2億組司法統計圖表,并向全國法院提供大數據分析服務。2016年底,貫通全國法院的數據質量管理體系全面形成,案件結構化數據置信度長期穩定在99%以上,人民法院歷史上首次實現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報表由大數據平臺自動生成,改變了傳統上完全依靠人工逐級填報的司法統計模式。
3. 深化研究階段
基于人民法院大數據管理和服務平臺收集的海量司法數據,大數據平臺本身的司法分析已經難以滿足司法實踐、司法研究和社會治理等大數據服務的需要,同時大數據平臺的海量司法數據已經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關注。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東南大學設立人民法院司法大數據研究基地,對司法大數據進行應用研究。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掛牌成立,同步公開運行中國司法案例網,開展司法案例大數據研究,統一法律適用,強化案例指導制度。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聯合中國電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從事司法大數據決策支持、產品孵化等相關研究。截至目前,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已研究發布了967項司法大數據研究成果。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走向了實體化、規模化、專題化研究階段。
4.應用推廣階段
在最高人民法院積極推動和示范引領下,地方各級法院對司法大數據從探索嘗試走向全面分析和深度應用。2016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申報司法大數據專題任務的通知》,要求高級人民法院積極申報專題研究,攜手構建數據研究新格局。目前而言,大部分法院已經能夠基于地方大數據平臺開展司法統計、收結存統計分析、審判態勢分析、即席分析統計等審判管理工作;一些法院通過對數據資源進行關聯融合,形成了案件前審后續、涉訴當事人情況分析、執行線索分析等數據服務能力;一些法院上線了包含量刑推薦、偏離預警等功能的審判輔助系統;一些法院具備了訴訟風險評估、判決結果預測等基于司法大數據的智能分析能力;還有部分法院通過深入挖掘海量案件信息,獲得常規難以發現的數據信息,推動解決執行難等問題,為社會治理中的痛點、堵點、難點問題提供解決線索。大數據在各地法院的積極推廣應用,已經成為推動法院改革發展的重要力量。
5.創新發展階段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五年發展規劃(2021-2025)》要求,基于大數據管理和服務平臺,將構建司法數據中臺、智慧法院大腦和司法鏈綜合平臺,全面拓展數據和知識服務。智慧法院大腦將匯聚人民法院已有和將有的人工智能共性能力,為各類應用提供智能化支持;司法數據中臺將分布管理和分析人民法院各類數據,為各類應用提供接口服務、數據服務、知識服務、決策支持;區塊鏈綜合平臺將面向各級法院和社會公眾提供統一數據存證和驗證能力,提升司法公信和司法效率。司法大數據的出現與應用,不僅為司法機關賦能增效,還打破了研究機構長期以來數據匱乏或數據壟斷的局面,研究數據更“觸手可及”。司法公開數據支撐司法研究,形成了一個產、學、研相結合的體系,通過不斷深化應用法學研究、拓寬研究方法與場域,切實服務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司法科技創新。我國司法大數據研究也開始從單一的法院內部向由法院、高校、研究機構、律所、企業、創新團隊等構成的復合型團隊轉變,推動了法學、計算機科學、社會學、統計學、自然科學等多學科交叉融合發展。我國的司法大數據,特別是向社會公開的裁判文書、庭審直播等數據也同樣引起了海外一些研究機構的關注和研究,在助力人民法院傳播中國法治好聲音、構建國際法治話語權方面發揮了獨特作用。
二、人民法院的司法大數據應用場景
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統籌、各級人民法院共同努力下,“十三五”期間智慧法院建設取得跨越發展,在“十二五”時期建成的以網絡為中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2.0版基礎上,轉型升級建成了以數據為中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形成了全業務網上辦理、全流程依法公開、全方位智能服務的智慧法院。中國法院信息化已經在全世界法院樹立了網絡覆蓋最全、數據存量最大、業務支持最多、公開力度最強、協同范圍最廣、智能服務最新的樣板,為信息時代的世界法治文明提供了中國方案,貢獻了中國智慧。人民法院的數據管理和服務能力大幅提升,司法大數據應用也取得積極成效,產出諸多成果,帶來系列變化,推動智慧法院建設向智能化方向發展,為服務司法實踐、服務公眾需求、服務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撐。
(一)推進審判工作的高效化、智能化與精細化
司法大數據在中國法院最基礎的應用,在于通過對案件的前審后續關聯,可以查看到當前案件的基本信息、一審或二審的相關情況及電子卷宗信息,為法官全過程研討案情、掌握案件脈絡提供支持。而它更多更深層次的運用在于通過大數據挖掘分析建立起智能輔助辦案系統,打通政法部門之間跨部門、跨系統的智能辦案體系,其主要服務對象是包括法官在內的政法工作群體。申言之,司法大數據在裁判文書自動生成、文書自動糾錯等領域的運用極大地提高了審判效率;司法大數據在類案推送、量刑輔助、偏離預警、判決結果預測等領域的運用提高了辦案質量,促進了公平正義;司法大數據在證據方面的運用有效破除了數據壁壘,統一了公檢法之間的證據標準,有力推進了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一是有助于提升司法質效。為滿足人民群眾更高水平的公平正義,人民法院不斷加強信息化建設,將大數據、自然語言處理等技術融入到司法審判中,研發出裁判文書輔助生成、類案智能推送等系統,作為解決“案多人少”矛盾的重要手段。裁判文書輔助生成系統是將起訴書、庭審筆錄、證據等案件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輸入,通過對案件相關文書分析和信息智能提取,按照對應案由的文書模板自動生成裁判文書的初稿。法官不用再對照紙質卷宗摘錄出相應的文書撰寫所需事實信息、訴辯主張、法律適用等內容,大大提升了法官撰寫裁判文書的效率。法官可以將節省的時間用來辦理更多的案件,也可以有更多精力專注地投入到文書說理的撰寫中。以河北法院為例,自2016年7月裁判文書輔助生成系統上線至2021年5月,河北190家法院的1.4萬余名法官使用該系統,輔助生成裁判文書270余萬份,法官反映至少減輕了30%的工作量。2018年1月,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下研發了類案智能推送系統。從實際操作層面看,該系統最大程度滿足了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實施意見(試行)》中提出“承辦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當進行類案與關聯案件檢索”的要求。類案智能推送系統以海量司法大數據為基礎,通過多維類案要素匹配進行類案智能推送。該系統主要用于解決類案查找過程中面臨的精準性問題,輔助用戶快速構建案件的語義畫像(包含案由、案件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等要素),并基于語義畫像從海量歷史案件中發現相似案件,面向法官、檢察官、律師、社會公眾提供專業、智能、精準的類案推送服務。在類案推送的精準度方面,做到全案由文書數據整體搜索推送準確率達到63.7%,民事、刑事Top10類型的準確率達到85.5%,其中以文檢索全案由整體準確率61.6%,熱門類型案由整體準確率81.8%。高精準度和全覆蓋性的類案推送系統可以快速幫助法官確定可供參考的裁判規則、裁判尺度、裁判理由,降低疑難復雜案件撰寫中對法官在事實判斷、價值判斷、法律適用、文書說理上反復斟酌的難度,有效促進司法為民、提升司法質效。
二是有利于維護司法公正。同案不同判預警是對法官裁判結果偏離度的分析提醒。它通過主動介入審判過程,采取一定算法,模擬法官裁量權的實施過程,利用同類案件的集體決策的方式保證結果的可靠性,結合統計機器學習方法和專家規則方法,避免了單一決策的隨機性誤差,維護裁判規則的統一性。當分析結果出現較大偏離度時,系統會自動提醒法官注意同案不同判的存在,法官可據以糾偏;也可據以分析是否為“同案”或“類案”,從而評估是否應當予以“同判”。同時,審判監督也可以運用類案不同判預警系統檢查法官的判決結果,有效提醒預警,促進裁判尺度統一,增強司法公信力。同理而言,量刑規范化亦是如此,系統可以智能識別提取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自動推送關聯法條和類案,自動依據歷史量刑數據推薦量刑,自動生成程序性法律文書和框架性裁判文書,以及多維數據統計等。此外,裁判文書智能糾錯系統可大大降低低級錯誤的發生概率。如,上海法院的裁判文書大數據智能分析系統,實現對裁判文書中61項要素的智能分析,發現人工評查不易發現的邏輯錯誤、訴訟請求遺漏、法律條文引用錯誤等問題,推進文書智能化糾錯,助力司法公正。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為統一法律適用,保證裁判質量,維護司法公正,印發《進一步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全面推行“類案及關聯案件強制檢索”制度,要求承辦法官在辦理案件時,對已審結或者正在審理的類案與關聯案件進行全面檢索,并制作檢索報告。
三是有利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通過數據交換、信息共享與業務協同,破除政法部門之間的數據壁壘,統一公檢法之間的證據標準。如,在上海市委政法委統籌協調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牽頭研發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又稱“206系統”),著力解決刑事案件辦案中存在的證據標準適用不統一、辦案程序不規范等問題。“206系統”在打通公安、檢察、審判機關數據流轉通道基礎上,將統一適用的證據標準指引、證據規則指引嵌入刑事辦案系統中,做到證據同步校驗、瑕疵及時提示、流程智能卡控,確保提請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檢驗,促進政法機關跨部門業務協同,提升辦案質量和效率,有效防范冤錯案,減少司法任意性,推進實現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目標。截至2020年底,“206系統”建設應用基本實現三個100%目標:證據標準指引覆蓋常涉罪名達到100%(已完成102個罪名證據標準指引,包含上海地區常涉71個罪名)、上海地區常涉罪名案件錄入系統達到100%(凡在71個常涉罪名范圍內的案件均要求錄入系統)、一線辦案干警運用系統辦案達到100%。上海地區常涉罪名的刑事案件辦理已實現從立案、偵查、報捕、起訴、審判均在“206系統”內運行,系統累計錄入證據材料2400萬余頁,提供證據指引54萬余次,提示證據瑕疵4.8萬余個,公安錄入11.5萬余件,檢察院審查起訴5.8萬余件。最高人民法院總結上海法院試點建設經驗,于2018年在全國法院推廣建設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促進跨部門業務協同。
(二)推進執行工作的集約化、標準化與規范化
大數據時代對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意義在于,要求法院執行部門全面掌握涉執行工作全流程信息,提升數據處理效率,分析數據、挖掘數據、共享數據、利用數據,進而服務于執行工作,特別是促進解決執行難。而這一類數據,很大一部分屬于司法大數據范疇里的外部數據。人民法院依托大數據技術,建立了覆蓋全國、基本囊括被執行人主要財產形式的網絡化、自動化的查控系統,解決查人找物難的問題;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懲戒機制,解決當事人逃避執行、隱匿財產的問題。“從網絡查控涵蓋財產信息范圍之廣、執行員使用之便利等方面來看,顯然已經超過了絕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以往需要法院派員外出甚至遠赴外地調查、搜查、控制可供執行的財產,如今已在相當程度上被執行員利用“總對總”“點對點”查控系統所替代。通過執行信息化、執行大數據的運用,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已悄然發生了深刻的變化。
解決執行難問題,首要難題在于查人找物。傳統“登門臨柜”的查人找物模式,耗時費力、成本高昂、覆蓋有限、效率低下,導致大量案件難以得到實際執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實現,必須探索信息化時代“查人找物”的新模式。為此,在深圳、福建等地方法院的前期探索下,最高人民法院開始構建執行大數據共享機制,使大數據共享實現制度化:一方面,打破法院地域限制,實現執行數據在全國法院的全面共享與互通;另一方面,與社會數據資源形成共享大數據資源池,人民法院與國家和社會性機構建立了大數據共享。基于此,人民法院依托大數據技術,建立覆蓋全國、基本囊括被執行人主要財產形式的網絡化、自動化的查控系統。201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開通了“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經過6年多的努力,現在的網絡查控系統各項功能得到全面提升,實現了對被執行人主要財產形式的“一網打盡”。一是目前已基本實現對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全覆蓋。可查詢的銀行從2014年底的20家,擴展到現在的3900多家,農村信用社、城鎮銀行、外資銀行均被覆蓋在內。二是可查詢的信息種類豐富。從最初的單一銀行存款,擴展到現在的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自然資源部、銀保監會等16家單位、3900多家銀行,可查詢16類25項信息。三是覆蓋面大大提升。形成以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為主體,以地方法院“點對點”為補充的查控體系,實際應用查控系統的法院由過去的30%擴展到現在的100%。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國法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累計查控案件9000.99萬件,累計凍結資金13219.58億元,查詢房屋、土地等不動產信息18950.07萬條,車輛11964.50萬輛,證券13899.58億股,漁船和船舶369.03萬艘,網絡資金561.71億元。實踐證明,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查控體系的查人找物效果是傳統模式無法想象的,在全世界是獨一無二的,充分體現了中國的體制優勢,也充分說明了司法大數據技術應用的巨大潛力。
解決執行難問題的第二大難題,在于應對當事人逃避執行、隱匿財產行為。實踐中存在較高比例的被執行人逃避執行、規避執行、抗拒執行、藏匿財產的情況,有的甚至無所不用其極。這其中很多問題是沒有辦法通過查控解決的。因此,通過實現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懲戒機制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而這一懲戒機制的落地實施,必須依靠全社會相關資源的大數據共享、業務協同。依托大數據共享平臺可以描繪出失信被執行人身份、信用情況的大數據畫像,當失信被執行人進入各部門職責范圍內時,可對其進行自動識別、控制、攔截,實現大數據聯動懲戒。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建立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即“黑名單”制度,推動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聯合信用懲戒,以此不斷壓縮失信被執行人逃避執行、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的空間,讓失信被執行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迫使其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對推進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都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肯定,成為信用中國建設的一大亮點。2016年6月27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25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強調要建立健全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2016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家發改委等60家單位簽署文件,采取11類150項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擔任公職、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出行、購房、投資、招投標等進行限制。通過與相關單位數據信息共享,互聯互通,實現對失信被執行人自動識別、自動攔截、自動懲戒,真正讓“老賴”無處遁形,讓限高人員限制消費。依托司法大數據支撐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同,是我國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重大突破,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和重大創新,這也是司法大數據中執行數據與外部數據共享、共治、融合、聯動之后形成的威懾能力。
(三)推進訴訟服務的智能化、高效化與便捷化
大數據同一站式多元解紛與訴訟服務工作的深度融合,有力推動了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建設進入更加便捷、透明、高效的“智慧時代”。人民法院借助于司法大數據,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理念,將智慧法院建設成果應用到傳統司法模式之中,以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為基礎,構建一種新的在線訴訟服務模式,立足于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司法需求,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立案難、訴訟難的堵點、痛點問題,優化甚至重塑網絡場景下的訴訟程序和司法規則,打通司法服務“最后一公里”,最大限度消除當事人訴訟不便,更好地實現司法正義,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是大數據提供訴訟風險評估。在訴前階段,可以利用大數據為當事人提供訴訟風險評估分析:通過深度分析用戶的訴訟行為,挖掘用戶的個性化需求,為社會公眾提供類案檢索、訴訟策略推薦等精準化的訴訟服務;通過挖掘海量司法數據,為社會公眾提供訴訟風險分析、訴訟結果預判、訴前調解建議等服務,引導當事人選擇更為經濟的糾紛解決方式,有效促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與訴源治理。當前,訴訟風險評估系統已在很多法院應用,當事人可以進行案情有關描述的選擇,提交完成后獲得通過大數據分析生成的法律建議書,其中包含法律意見、行動建議、法律法規以及類案參考等內容,并科學提示當事人采取調解或訴訟等不同解紛途徑所花費的時間、經濟成本,提醒當事人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理性選擇,鼓勵當事人對適宜調解的案件,通過訴前調解方式解決糾紛,這也是通過大數據智能預測、風險評估的能力鼓勵當事人選擇非訴方式解決爭端的有效實踐。通過提供訴訟風險評估,司法大數據還可以最大程度的消除信息不對稱,實現訴訟相關信息在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之間的公開、透明、共享,促進訴訟代理人工作朝更加規范化、精細化、高效化方向發展。
二是大數據能有效識別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目前,利用司法大數據,在立案階段就能實現虛假訴訟的提前預警、準確識別及有效應對。而在全國法院數據沒有聯網、沒有大數據、沒有案件關聯的情況下,這些是不可想象也是不可能實現的。這一應用主要是通過大數據技術對當事人、案件基本信息等情況進行數據分析、關聯案件檢索等,掌握當事人的涉訴情況,為當事人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涉眾型訴訟的發現提供技術支持,增強預測預警預防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能力和水平,做到早發現、早處置,把風險隱患消滅在萌芽階段。比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發的“套路貸”虛假訴訟智能預警系統,運用云計算、大數據、NLP(自然語言處理)和智能算法等技術,實現對風險人員、風險案件的智能識別與預警,輔助法官精準高效甄別防范“套路貸”虛假訴訟,助推對“套路貸”虛假訴訟活動的有效打擊和源頭防范。
三是大數據讓多元解紛更加便捷高效。各級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要求,緊緊圍繞黨的十九屆四中、五中全會提出的“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構建源頭防控、排查梳理、糾紛化解、應急處置的社會矛盾綜合治理機制”等重大部署,以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建設為抓手,為人民群眾提供線上高效率、低成本的糾紛解決方案。2018年2月上線的人民法院調解平臺打破數據孤島,與其他相關部委調解網站實現對接,完成相關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的平臺入駐,不但可以廣泛集合法院審判資源和社會調解資源,為當事人對調解員提供更多的選擇,更重要的是調解員通過平臺的大數據智能比對與分析,可以快速獲得當事人畫像、精準調解案例參考、精準法條推薦、精準裁判文書參考等,從而汲取大數據智慧,使每一個調解員擁有了“軍師”“智囊”。這與傳統的工作模式大不相同,形成人民法院多元解紛力量大合奏,司法大數據賦能帶來了顯著的進步。截至2021年5月底,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累計匯聚調解案件1765萬件,調解成功率65%,平均調解時長24天。
四是大數據讓訴訟服務更加便民利民。人民法院積極推動網上立案、網上繳費、網上證據交換、網上開庭、電子送達、網上調解等訴訟活動,極大方便了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網上訴訟服務平臺是最早期的線上訴訟服務模式,可以支持當事人、律師和法官全部在網上進行訴訟和涉法涉訴信訪業務的辦理,實現“全業務覆蓋、全天時訴訟、全流程公開、全方位融合”的在線訴訟模式變革。同時,為了盡快適應科技變革、方便群眾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在寧波移動微法院基礎上,推動全國法院上線了中國移動微法院小程序,實現了“指尖上的訴訟”。依托中國移動微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及1萬多家人民法庭連接起來形成一張“立案協作網”,實現全國范圍內跨域立案和一體化移動訴訟服務,特別是跨域立案,打破了案件地域管轄限制,增強了法院間協作,共同為當事人提供立案便利,讓人們可以足不出戶就能享受方便、快捷、優質的訴訟服務。為應對網絡空間糾紛不斷上升的形勢,在浙江法院率先探索建立電子商務網絡法庭的基礎上,杭州互聯網法院正式掛牌,其訴訟平臺實現與多個電商平臺對接,涉互聯網案件相關訴訟從立案、送達、舉證、質證、庭審、調解到判決、執行全流程在線進行,使當事人足不出戶就能在網上參與訴訟,解決糾紛。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全國法院在線立案1219.7萬件,在線立案占全部立案數的28.3%;在線調解總次數651.3萬次、訴前成功調解案件614.29萬件;在線開庭128.8萬次,在線庭審平均用時42.34分鐘;電子送達3383.3萬次,占總送達次數的37.97%。多種在線訴訟方式切實為人民群眾參與訴訟提供了便利,特別是疫情期間,各級人民法院通過移動微法院等平臺暢通網上訴訟服務渠道,提供立案、交費、開庭、調解、送達等全方位服務。
司法大數據的便民利民性還突出表現在節能減排方面,大大節約了訴訟當事人與法官的出行和人力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從2017年開始對智慧法院建設促進綠色發展和產生的經濟效益進行評估,計算指標包括了網上立案、網上繳費、網上開庭、網上調解、跨域立案、網上司法拍賣等服務人民群眾的內容,也包括電子卷宗跨院調閱、網絡查控、執行委托、遠程提訊等服務審判執行的內容。以2019年為例,當年通過電子訴訟、網絡查控等信息化手段,減少當事人、法院工作人員出行約67.3億公里,折算節約出行成本約49.81億元,減少碳排放約390.44萬噸;節約時間約306.48萬人/年。這些數據非常直觀的反映了司法大數據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強大作用,在促進節能減排方面的顯著效果。
(四)推進審判管理的自動化、精細化與智慧化
大數據的價值還在于提供科學的方法論,通過數據助推管理變革。通過司法大數據的應用,可以有效地提升審判管理質效,通過構建扁平化的審判管理體系,實現事后監督管理向事前管理、事中管理轉變,推動程序管理向實體監管轉變。
在審判資源配置方面,司法大數據有利于人民法院掌握審判執行的案件態勢和特征,合理配置司法資源。以輔助優化審判資源和提升質效為主線,基于司法審判信息資源開展審判態勢分析,動態發現社會矛盾的發展規律及審判實踐中突出問題,進而反饋到司法實踐予以響應。數據顯示,立案登記制改革以來,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量2016年突破2000萬件,2019年突破3000萬件,部分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尤為凸顯。運用大數據可以系統查詢了解各地法院、各業務部門的辦案情況,開展有效的流程管理、態勢分析。例如,運用大數據技術,對辦案系統數據進行實時分析和監測,對比立案數據、審理周期等進行分析,預警提示突擊結案、虛報結案等引發的系統數據異常波動;新增接近審限和長期未結案件統計查詢功能,及時提醒相關法院和法官加快案件辦理進度;通過全國法院收結存數據,實時形成全國案件態勢,根據全國多發案件類型的數量、區域分布情況,分析經濟發展、社會治安等熱點問題;通過長期未結案件進行統計分析,實現對案件審理超期的監督管理,進而提出處理意見。
在案件態勢發展預測與預防方面,司法大數據可以清晰反映當前某類犯罪的特點和規律,便于有針對性的制定司法措施。比如,對套路貸受害者和犯罪分子分布情況進行分析,有助于更精準地打擊和預防犯罪;對套路貸受害者群體的普遍特性進行分析,有助于提出針對性的救助和治理方案。通過分析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數據,能顯現出電信網絡詐騙的特征,為制定相應防范措施提供有效參考與支撐。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與重大司法政策、司法改革舉措的出臺,背后都得到了司法大數據分析、研究和支撐的助力。比如,“關于調整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標準”如何確定最為科學合理、貼近審判實踐與旺盛司法需求的需要且不違背制度設計的初衷,司法大數據的運用與研判就發揮了重要參考作用。
在審判監督管理方面,運用司法大數據還可以提升審判監督管理的自動化、精細化與智能化水平。包括可以科學測定法官、司法輔助人員的工作量,建立相對平衡的辦案工作機制;科學設置績效考評指標,建立相對完善的審判監督管理體系;基于匯聚的司法人事數據和案件數據,推進“人—案”融合關聯,建立“人與案、事與人”多維度大綜合的人事績效管理體系,為法官員額制司法改革下的審判資源配置提供定量化的數據支持;運用大數據對法院審判質量和審判效率相關性進行實證分析,有利于科學掌握審判質量和審判效率指標之間的關系,樹立正確審判管理理念。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上線了“智能審務督察系統”,以審務督察業務應用為主線,對全國法院庭審、訴訟服務等業務活動中的不規范行為進行智能督察。又如,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創新研發“重點案件監督管理平臺”,制定統一規范的監管規則,建立案件特征識別庫,并以此為基礎實現大數據自動分析、系統自動標記、平臺實時提示、全程在線記錄等,確保審判監督管理依法有序、規范到位。再如,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開發“臺州法院清廉司法風險防控系統”,設置7大類60個審判、執行和綜合風險點指標和紅黃藍三色風險預警提示。2021年5月,該系統共計觸發56個風險節點監控,較2019年4月減少了77.41%,實現司法廉政風險有效防控。
(五)推進司法公開的主動化、常態化與可視化
司法公開一般有狹義公開與廣義公開兩個維度。“狹義公開限于審判公開,主要是指庭審公開與判決的公開,廣義公開則是指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方面的信息外,與審判有關的所有信息公開。”長期以來,無論是在立法,抑或司法實踐中,都更為關注狹義公開。近年來,隨著司法改革向縱深推入,最高人民法院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信息獲取的需求,以前所未有的廣度和深度推進司法公開由狹義的審判公開向廣義的司法公開拓展,先后建成全國統一的裁判文書公開、庭審活動公開、審判流程公開、執行信息公開等司法公開平臺,越來越多的司法數據向公眾開放查詢,為人民群眾帶來“看得見”的正義,拓展了司法公開的廣度和深度,讓正義更加可感、可知、可見。
中國裁判文書網統一公開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向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點對點公開收案、立案、審判組織、審判程序、送達等信息以及文書和庭審筆錄,向社會公眾公開法官名錄、開庭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各地法院的審判指導性文件等法院公共信息;中國執行信息網公開了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中國庭審公開網向社會公眾直播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開庭審理活動。截至2021年5月底,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文書總量已達1.19億篇,訪問總量超過了629億人次,日均新增裁判文書8萬多篇;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累計公開案件4779余萬件,公開案件信息項28.85億余項,訪問量5.1億余人次,流程信息公開率達到99%以上;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累計公布執行案件信息410萬余條,正在公布失信被執行人647萬余人次;中國庭審公開網累計直播庭審1295萬余場,訪問量超過372億人次。隨著司法公開和信息化建設的深入推進,司法公開平臺大數據分析和可視化展示得到不斷升級完善。
(六)推進社會治理的科學化、專業化與現代化
傳統的治理主要包括決策和實施,通常是按照經驗進行決策,然后根據實施過程中所發現的問題進行局部修正。而現代化的治理應該是形成從觀察、判斷,到決策、實施,再到觀察、判斷的這樣一個完整的、循環的“治理回路”。通過對司法大數據的分析挖掘,可以填補“治理回路”中“觀察”和“判斷”兩個環節的缺失,完善觀察視角,實現決策整體閉環,大幅提升決策的科學性和針對性。一方面,司法大數據能夠折射或者反映出國家或省市區縣的經濟社會運行狀況,對當地進行“數字體檢”,及時發現社會風險隱患或治理成效,有助于提升當地黨委和政府決策服務能力,推進社會治理決策閉環。另一方面,大數據是重要的國家基礎性戰略資源之一,司法大數據正日益成為重要的生產力要素,助推我國社會發展、經濟轉型、民生安全,為相關決策的制定提供科學支撐。
一是服務社會治理,促進科學決策。全國3500余家人民法院平均每天受理的7至8萬件案件現象及其背后特征,是經濟社會所產生問題的最終、最真實的客觀反映,是輔助重大決策、促進國家治理的重要依據。借助海量司法數據,運用大數據分析方法進行深入研究分析,可以探尋社會矛盾糾紛演變規律,觀測到經濟社會運行趨勢,發現行政管理或社會治理中存在的問題與漏洞,更好服務黨委政府科學決策和經濟社會發展。
民事審判中的大數據分析報告有助于分析預測社會經濟運行態勢、社會熱點問題等。如,離婚糾紛大數據分析中可以發現,婚后第三年為婚姻破裂的高發期,這與我們日常認知的“七年之癢”差別很大,因此夫妻雙方婚后應提早加強溝通、理解,渡過感情脆弱期。同時,數據分析中顯示涉“家暴”離婚糾紛案件占離婚糾紛案件的22.44%,且呈逐年上升趨勢,婚姻家庭穩定事關社會穩定,這些為婚姻關系維護、公序良俗的引導起到重要參考價值。又如,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大數據分析,發現20%的金融案件因被告送達地址不明確導致相對正常案件訴訟周期平均增加5個月。經認真分析研判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全市30余家銀行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銀行簽訂金融合同時,增加‘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得到銀行系統積極響應,使該類訴訟的訴訟周期及訴訟成本都得到了明顯降低。再如,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重點領域、重大風險開展“專項化”司法大數據分析,向市委市政府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報送《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對我市經濟運行和社會治理潛在影響的專題分析報告》,研判、預測轄區中小微企業經營風險、商貿綜合體運營風險、房地產企業違約風險、服務行業轉型風險、勞動密集型企業用工風險、防控措施行政風險、醫療行業潛藏風險、疫源管理風險、糾紛積壓風險等九大風險點,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聚焦風險高發、易發的關鍵領域和環節,加強分析研判、預警預判,切實提升防范化解潛在風險能力水平。
刑事審判中的大數據分析有助于發現刑事案件趨勢、社會焦點,促使政府部門采取對應措施。以2013-2017年全國刑事案件數據來看,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強奸、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類嚴重暴力”犯罪案件呈現逐年下降趨勢,其中2015年下降6.98%,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近幾年全國各地社會治安形勢不斷好轉,人民群眾人身安全感明顯上升。同時,該數據又顯示,交通肇事和危險駕駛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2014年、2015年同比增長分別達到了28.07%、21.07%,這一數據暴露了大眾道路安全意識薄弱,急需交通監管和宣傳教育的加強。
行政審判中的司法大數據有助于分析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助推法治政府建設。2016年至2020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新收行政一審案件逐年同比增長率為11.31%、11.19%、8.28%、-7.70%,整體呈現增長率放緩直至出現負增長(2020年數字有一定疫情影響)趨勢,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在進一步提升。
二是服務科學立法,促進社會治理體系現代化。民之所呼,立法所向。司法大數據可快速反映社會矛盾焦點,為國家有關部門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依據。大數據讓我們從模糊管理向精準管理,從經驗決策到科學決策變成了可能,也讓我們能通過量化和前瞻性的方式來做出恰當的決策與行為,從被動“堵漏洞”向主動“防風險”轉變,從供給側向需求側轉變,為善治目標的實現提供了現實的路徑。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新事物、新業態層出不窮,對法律制度的供給也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傳統的立法研究存在調研成本高、時效低、立法效果難以預測等問題。利用司法大數據,可以及時感知社會矛盾,準確把握矛盾焦點,從海量的司法數據中找到糾紛的影響或關聯因素、矛盾焦點、發展趨勢,讓司法數據不斷拆分、合并、融匯,最終輸出為呈現經濟社會發展中矛盾及其劇烈程度、發展特點等規律性信息,科學服務立法需求。
在立法過程中,可借助司法大數據,用數據說話,可以有效提升立法調查研究中的量化分析水平,并預測法律法規的實施效果,從定性走向定量,促進科學立法,從而為頂層設計提供參考與輔助,成為推動治理決策的“方向標”,促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比如,2013年至2017年,各年度僅使用過1次的刑事罪名占全部罪名的比例是17%至24%之間,其中27個罪名近5年零次使用,有成為“僵尸”罪名的趨勢,由此通過司法大數據分析評估暴露僵尸法律法規,為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完善提供參考。又如,2018年10月底重慶公交車墜江重大事故發生后,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發布《公交車司乘沖突引發刑事案件》司法大數據分析報告。這一分析報告不僅及時回應了人民群眾重大關切,也為有關部門出臺指導意見,以及刑法對于相關罪名的修訂提供了重要參考。
三、司法大數據應用的未來展望
司法大數據在服務司法實踐、服務公眾需求、服務科學決策方面已取得諸多成效,但隨著司法大數據應用不斷向縱深發展,實踐中也反映出一些問題。例如,數據資源還需進一步豐富,數據之間的關聯融合還需進一步加強;司法大數據深度分析和應用在一些法院還未全面展開,面向用戶的數據智能推薦還不夠精準,面向應用的知識服務不夠豐富;司法鏈平臺基礎存證驗證應用場景和成效有待豐富提升,跨鏈互認標準和協調機制尚未建立;司法大數據人才隊伍培養不夠;數據安全等制度建設還滯后于應用等。但瑕不掩瑜,作為蓬勃發展的新事物,在從傳統司法向智慧司法的轉型過程中,如何讓司法大數據揚其所長、補其所短,充分激發其作用與效能,是在推進智慧法院建設過程中值得深入思考與研究的問題。
(一)面臨的挑戰
隨著人民法院大數據管理和服務平臺與中國裁判文書網等司法四大公開平臺的建設與推進,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實踐積累的大量數據已經成為司法大數據應用孵化的沃土。司法大數據在法院的應用也得到了蓬勃發展,在訴前、訴中、訴后提供了全流程的智能化輔助和決策支持。司法大數據除在法院應用于審判執行、司法管理外,還為社會治理提供了更科學的決策參考,為服務國家治理提供更精準的意見建議,為立法提供更詳實的數據支持。同時也要看到,司法大數據應用發展還面臨數據來源不足、智能化不足、數據的應用不夠等挑戰。
1.在數據來源方面,司法大數據的源數據當前集中于人民法院大數據管理和服務平臺等系統中。從法院內部來看,司法大數據的生產者和使用者并非同一個群體,導致司法大數據內在發展動力不足。一方面,司法大數據的生產者即數據提供者,大多是一線法官,負責把審判執行相關數據信息錄入人民法院大數據管理和服務平臺。但是,這些一線法官很難對這些數據整體的情況進行掌握和分析,也無法直接應用這些數據,錄入數據或者是嚴格按照2019年發布的《人民法院信息技術標準》的規范要求錄入數據的積極性不夠高。另一方面,使用數據的人員因為使用的滯后,無法直接對數據加工和生產進行指導,無法讓數據生產者按照使用者的需要去錄入,導致數據在一定程度上也無法滿足使用者的需要。這使得數據的生產、使用和加工無法形成一個閉環,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種狀況一定程度影響到數據質量的提升。司法大數據的完整性也存在著一定的不足,使司法大數據的應用面及應用效果受到了一定的約束。
2.在司法智能化方面,大數據的檢索推薦精準度有待提升。以中國裁判文書網為例,在當前的應用中,較為典型的做法是通過構建關鍵詞及關鍵詞的組合形成檢索知識庫,讓用戶輸入關鍵詞進行檢索。關鍵詞檢索雖然能提供高效的內容檢索服務,但是關鍵詞檢索僅限于字面內容,無法通過機器學習達到人工智能的層面,使得機器能夠理解到用戶所輸入語句背后的真正意圖。而且關鍵詞及其組合的梳理,還需要大量的人工工作量介入,標準也很難統一。具體到類案推薦應用,當事人使用時,如果不夠了解具體的法律知識,很難通過關鍵詞在案例數據庫檢索到相應的內容。例如,當事人可能只會表達“我想離婚,孩子歸我”等生活事實,而在案例數據庫中只有類似“過錯”“撫養權”“探望權”“財產糾紛”等法律事實關鍵詞。同樣,在實際審判執行的應用中,即使是專業法官,也經常出現“高頻不需要找,低頻找不到”這種尷尬的問題。要想解決此類問題,需要將傳統的關鍵詞檢索推向智能的語義檢索,將傳統的手工知識庫制作轉變為機器學習生成知識庫。此外,相對于裁判文書的這一最終的裁判結果數據,庭審同步錄音錄像更完整、更如實的展現了司法行為的全過程,但是受限于對視頻信息快速檢索定位、信息快速獲取轉換等智能化能力的不足夠,該部分數據還未得到十分有效、充分的利用。
3.在數據的分析利用方面,仍不足夠深入。對法學界來說,法教義學的研究占據主流地位,大數據的分析雖然越來越多,而且應用得越來越廣,但仍處于無法足夠“獨當一面”的尷尬境地。究其原因,一方面很多數據是“支離破碎”的,無法完整地支撐最后的研究結論;另一方面,對數據的統計分析,是需要“門檻”的,必須先學習數據統計分析的方式,這令一些學者望而生畏,使得對數據的應用分析仍停留在一些較為淺層次的局面。未來,應進一步豐富數據的應用場景,加強對數據的分析利用,將定量分析和定性研究更有效的結合,使得數據能夠更好地支撐分析結論。
(二)加強司法大數據管理和運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加強智慧法院建設”。中國司法大數據未來的發展,除了“量”的增長之外,更重要的是“質”的提升,以及司法大數據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未來,在推動信息技術與法治建設融合促進,依靠科技創新驅動智慧法院建設,努力創造更高水平數字正義邁進的過程中,司法數據中臺、智慧法院大腦和在線法院的建設,系統化、便捷化、智能化、精準化將成為司法大數據發展中的重要著力點,持續輔助智慧法院實現自我優化和自我革新。
1.從數據的內外流動與傳輸看,加強對數據的利用和管理成為必然。對于司法大數據,既要科學合理利用,還要嚴格管理,充分發揮大數據資源的效能。要建立一套數據分類分級治理制度,規范數據的采集、使用、公開以及所有權、使用權等問題。個體數據是否存在安全風險,取決于個體數據的性質,但即使所有不存在安全風險的個體數據匯聚到一起,也無法保證整體數據不存在安全風險。這也正是大數據的特點和價值所在。因此,要在內部建立起過程完整、分區嚴格、權限嚴密的數據庫,嚴格區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對外可定向向有關部門和高校等研究機構以及部分有資質的企業開放數據資源,開放的數據資源必須經過嚴格審核,隱去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不應公開的信息,這類信息的部分內容可作為政府決策以及相關學者研究使用。在使用時要有嚴格的規范,即在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時候,要區分普通信息與敏感信息;既要充分考慮人民群眾對于政府信息公開的需求,又要嚴格依法依規使用;確保公共服務合法合規,最大限度地保護各方群體的利益。
2.從數據來源多樣性看,提升綜合數據處理能力成為關鍵。互通性和共享性是大數據的重要特點。隨著我國數字化轉型的持續推進,不同機構、不同平臺之間數據的交互越發頻繁。因此,在保障數據安全的前提下,應在司法服務的不同環節、不同應用、不同機構之間建立統一的司法大數據交換標準及司法數據中臺,充分發揮大數據互通和共享的特點,從而為司法大數據應用形式的多樣化提供更好的支撐。同時,在法院工作中也不難發現,不同企業開發的應用系統,在需要打通接口時,總存在技術參數不同等干擾因素,數據對接并不順暢,這需要在對公司企業行為約束的基礎上,加強對數據對接技術的研究和利用。比如一些大數據專家所提出的“黑盒式”互操作技術,可以在不同系統間不進行接口對接的情況下,實現數據的實時動態采集和匯聚。對這些多源異構的數據進行處理和加工的能力,是決定未來誰能掌握并運用好大數據的關鍵能力,是司法大數據應用與發展的關鍵。提高綜合數據分析、處理與加工的能力仍是當前發展的重中之重。
3.從數據應用效果看,數據質量是影響其應用效果的關鍵因素。當前數據的交互乃至跨境流動是大數據領域發展的趨勢所在。為了更好地利用數據,勢必要進一步提高數據質量,防止收集到的數據都是“臟數據”,最終影響到數據分析的結果。大數據的價值并不在于個體數據所表達的獨特信息,而在于大批量具有共同特點的個體信息所呈現的共性的信息,因此,不同來源的數據之間要實現交互運用,必須要先統一數據標準。對此,可通過人工智能應用明確數據匹配規則,建立統一的數據標準。具體來說,可以通過機器學習、自然語言處理幫助建立數據重復識別匹配規則和匹配鏈接規則,并通過深度學習實現對數據清洗和數據質量的效果評估。另外,人工智能也有利于實現對非結構化數據的采集和關鍵信息的提取,改變以往通常通過創建非結構化數據的搜索索引的收集方式。在數據生成階段,應該讓專家提前介入,提出需求并設定一套甄別、清洗數據的標準,讓程序自動完成數據的篩查和檢驗工作。理想的狀況還是要建立一套審判流程標準體系,實現數據自動生成,數據填寫的相互校驗,既可減輕法官負擔;又可提高數據質量,確保平臺采集到高質量數據。
4.從長遠發展看,加強法律和數據技術復合型人才培養十分必需。司法大數據的發展,人才是關鍵。只有跨學科、多維度、多領域、多視角,才能駕馭大數據時代的機遇和挑戰。但目前的人才和人才培養模式,明顯難以適應。既精通法律、又能熟悉運用信息技術、掌握大數據管理的復合型人才,是當前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之亟需。一是借助大數據技術的運用,積極推動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的創新,逐步提高法律專業人員在司法大數據應用中的參與度,推動司法人員以及其他法律從業人員與技術人員的深度合作,培養既懂法律又懂技術的跨學科人才。二是對于人民法院綜合型大數據人才的培養和儲備而言,需要招募一批有堅定政治素養、理想情懷,求真務實、耐得住寂寞、不務虛功、愿意坐冷板凳的技術人員來充實一線,切實為推動大數據與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提供智力支持。三是積極探索深化研究數據法學學科。隨著全社會對數據重要性程度認識的進一步加深,以及相關法律規范的不斷完善與增多,數據法會像經濟法、社會法那樣獨立成為新的法律部門。通過與普通高校等科研機構開展聯合培養研究生項目,招收統計學、經濟學、計算機科學、管理學、信息學等跨學科跨領域專業人才,精選有學術潛質和學術悟性的人才,定期到國家法官學院培訓,培養一批擁有多學科知識和應用能力的交叉型、實踐型、創新型應用法學人才。
當然,司法大數據應用還要遵循司法規律,明確其工具性定位。司法有其特性與規律,數據應用需要尊重司法規律。司法的規律和其特殊屬性,決定了司法大數據在司法領域的應用與定位只能是輔助工具。盡管司法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一次次打破人類的傳統技術認知界限,但也要警惕司法大數據萬能論,即司法大數據應用不可能完美替代法律職業人士。換句話說,要做到充分利用大數據而不是迷信大數據,以大數據、云計算為依托的智慧法院只能是輔助而不可能成為主角。因為機器終究是人類研究出來的,數據和人工智能不可能、也不應該取代人的思想和意志。對社會糾紛的司法裁決是世界上最復雜的難題之一,包含事實查明、證據審查、法律適用等一系列問題。法是善良和公正的科學,包含正義和道德的要求,涉及人權與正義等價值判斷,案情若有變化,處理結果相去甚遠。我們不應將裁判的決定權讓渡給機器或人工智能,司法的本質在于它是一種依靠人類理性通過爭辯和對話獲致裁判結論的過程,在其中起主導和決定作用的永遠是人。正是基于此,大數據技術的開發不是要取代法官,而是要為法官工作提供更精準的輔助。同樣,大數據技術也不能以管理為本位,司法管理技術始終要以服務于審判權行使為目標而不是代替審判權行使。特別是要圍繞“尋找事實、尋找法律”這一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基本屬性,以全面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為目標,推進司法大數據應用,創新審判模式,優化訴訟流程,助推司法改革,為更加客觀尋找事實、更加精準適用法律提供堅強的科技支撐。
(三)提升司法大數據應用效能
司法大數據的應用與發展在司法史上沒有現成經驗可循,如何科學把握大數據發展帶來的機遇,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大數據應用體系是擺在我們面前一項現實而緊迫的任務。面向實踐,司法大數據發展將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秉持“服務司法實踐、服務公眾需求、服務社會發展”理念,其應用成效朝著“使法院更健康,使法官更健康,使社會更健康”的趨勢發展,實現應用場景更加豐富、應用重點不斷前移與應用深度大幅提升的目標,在助力提升社會協同治理能力、優化社會治理模式上發揮更大作用。
1.面向法院
面向法院,司法大數據將提供更加多樣化高質效的訴訟服務,通過不斷豐富應用場景、不斷拓展應用深度,促進司法公正,推動法院“瘦身”,使法院“更健康”。一是提供更加多樣化、高質效的訴訟服務。未來,人們可能不再滿足于獲取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務,而是對司法服務的質效抱有更多期待。司法大數據在訴訟服務方面的應用也將不斷深化,從當前的訴前矛盾智能調解、智慧法律咨詢、訴訟風險評估與結果預測、司法鏈存證等朝著更加豐富、精準化、人性化的訴訟服務發展。例如,通過司法大數據可長期追蹤訴訟當事人的心理狀態和行為模式,開展基于個案的訴訟類型化分析,通過總結歸納訴訟參與人的需求,向其提供更有針對性的訴訟服務。
二是對法官進行“業務體檢”和“廉政體檢”,促進司法公正。一般來說,造成司法不公可能有三個方面的原因:法官能力水平不足、外來干預以及利益誘惑。未來,司法大數據將在提升法官能力和防止司法腐敗方面發揮更重要的作用。例如,通過司法大數據對法官進行“業務體檢”。就像駕駛員獲得駕駛證需要通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場地駕駛技能、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知識四個科目的考試,法官將來也應借助司法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通過法律知識理論和模擬庭審等科目的考試。司法大數據可以為每位法官“畫像”,通過考察法官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法庭禮儀與法庭突發情況應對、輿情危機處理等方面的能力,分析挖掘法官需要重點提升的政治能力、司法能力和綜合能力素養,開展個性化培訓。
司法大數據能通過預測某一地區高發的案件類型,為該地區法官自動推送相關培訓課程,實現精準培訓。司法大數據還能建立司法糾錯預警系統,對法官進行“廉政體檢”。當前,一些法院已上線了包含量刑推薦、偏離預警等功能的審判輔助系統,未來可通過司法大數據進一步分析嚴重偏離預期結果的判決背后的原因,特別是可能存在的司法腐敗。例如,通過司法大數據應用對證據進行標注,將可信的證據標注為綠色,將高度不可信的證據或者系統認為可能不可信的證據標注為紅色。如果案件大量采納了標注為紅色的證據,就代表著法院內部可能存在串通造假行為,或者公安、檢察院可能存在造假或逼供行為,對案件可能存在的司法不公或司法腐敗起到預警作用。
三是進一步減少案件數量、提高司法管理效率,推動法院“瘦身”。在開展外部廣泛合作,數據融合共享的基礎上,人民法院與行政機關、監管部門、群團組織、基層自治組織等協同從源頭遏制糾紛將成為減少案件受理數量、降低矛盾尖銳程度的關鍵所在,能夠切實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從而扭轉人民法院逐年增加的案件量,先讓案件量“瘦身”。全鏈條司法管理模型的建立也將推動司法資源配置科學化、合理化,使法院實現有效“瘦身”。司法大數據可以運用于法院案件管理、人事管理等各個領域,目前在部分法院已經有了初步的運用,但僅限于收集某個法院辦案系統、人事系統中的數據,比如案件和人事的關聯、案件的難易系數、法官承辦案件數、法官之間任務量的比較等等,都可以相對科學的評價法官的辦案效率。同時,也可以從法官所辦理案件的上訴率、發回重審或改判率、信訪率等方面,評價法官辦案的效果,這些都是將人案關聯、評估法官業績、辦案效果的重要數據支撐,從而可以科學合理地調配法院審判資源。
2.面向法官
面向法官,司法大數據將在提升法官司法能力、保障法官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方面發揮更重要的作用,使法官“更健康”。具體來說,司法大數據推動了法官學習方式的變革,將為法官提供一種網絡化、數字化、智能化、精準化、終身化的學習模式。司法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應用將進一步增強網絡培訓課程的交互性和可視化,法官不必定期集中進行地面培訓,能夠通過開放共享的網絡培訓師資庫,利用碎片化的時間隨時隨地學習,從而大大提高學習質效,提升司法能力。
未來,司法大數據還將更關注法官的心理健康。影響法官心理健康的因素很多,比如辦案壓力;比如遭受不同程度的跟蹤、騷擾、謾罵、威脅、恐嚇甚至暴力傷害等;比如與職業尊榮感有關的因素,也可能導致法官存在浮躁、不平衡的心理等。對此,可以通過司法大數據進一步減少糾紛數量、提高辦案效率,從而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平衡好法官個人的工作與生活,讓法官心情愉悅;通過應用區塊鏈存證技術,對威脅法官人身安全的高風險案件進行預警,減少法官遇害案件的發生;通過司法大數據對法官進行“心理體檢”,定期收集法官心理健康數據,研究探索法官心理健康發展變化規律,不斷完善心理輔導長效工作機制。自信是一切心理健康的基礎,法官通過培訓學習,對業務了然于胸,對工作充滿自信,這是對自身健康的一大促進。對未來恐慌與不確定性是引發焦慮的主要因素,讓法官借助于司法大數據與人工智能的手段,提升認知水平,真正做到見微知著,工作游刃有余,讓法官更快樂地學習、工作,更健康地生活。
3.面向社會
面向社會,司法大數據應用重點將不斷前移,更多參與社會風險預防與制度的事前、事中評估,讓社會更健康。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社會治理的最高境界,是實現對各類風險的預測、預警和預防,防患于未然。目前的司法大數據應用仍主要集中于末端的審判環節,隨著其他司法環節數據的不斷積累,司法大數據的應用熱點將持續前移,讓大量矛盾糾紛“化于未發、止于未訴”。法院要醫治社會疾病,通過前端治理、源頭治理實現醫“社會之心”,讓社會生產、生活活動更健康。
在矛盾應對方面,司法大數據將實現社會治理從矛盾應對到風險預防的飛躍。司法大數據將讓更多矛盾糾紛在萌發階段就得到妥善化解,而不是等矛盾糾紛到了法院之后,通過非訴化解模式或訴訟模式解決。例如,運用司法大數據動態分析矛盾糾紛多發易發領域、成因特點和變化趨勢,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及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建議,最大限度把各類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通過大數據分析發現某一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當中一些不通暢的地方,還能為那些矛盾暫時沒有集中爆發的地區提供參考和預判,便于這些地區的黨委政府及有關單位把矛盾疏導和糾紛化解工作做在前面,把矛盾消滅在萌芽階段。司法大數據還將用于公民個人生產生活或企業生產經營的預警、預測、糾偏和風險防范。例如,對那些易沖動實施暴力犯罪且有前科的行為人,可以及時通過司法鏈、物聯網進行信息聯通,甚至通過AI手環或智能穿戴等,對行為人可能實施的相關暴力行為進行監測和預警,通過及早防范和應對,進而降低社會風險。
在社會治理方面,司法大數據將有效提高制度的事前評估能力,不再局限于從訴訟端評估制度運行效果,全面服務于制度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評估。一項制度一般要經過“制度制定”“制度執行”和“制度效果”三個階段,其評估活動對應也涉及事前價值評估、事中綜合評估和事后事實評估三個層面,既要評估制度目標效果,還要評估制度的成本。在我國,制度既包括根本制度、基礎制度、重要制度,也包括長期制度、中期制度和短期制度。對社會制度的評估往往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特別是對中長期制度來說,要經過“評估—反饋—完善—再評估—再反饋—再完善”的循環過程。一般來說,長期制度評估通常以事前價值評估為主,通過司法大數據分析把控社會制度問題的癥結及關切所在;中期制度評估通常以事中綜合評估為主,通過司法大數據分析及時掌握社會制度執行階段的真實情況,保障社會制度的順利實施;短期制度通常以事后事實評估為主,通過司法大數據方法生成評估指標,量化反映社會政策產生的真實效果。目前,司法大數據主要是從訴訟端的視角對制度運行效果評估。例如,運用大數據分析方法進行制度實施成效研判,常態化監測立法規范、司法解釋及有關政策的實際運行效果,為有效彌補法律規范因與實踐脫節而造成的滯后性提出意見建議。未來,司法大數據應用將深度挖掘各行各業發展運行中常見的法律風險,合理分析預測人民群眾可能存在的司法服務需求,及時為立法、司法解釋及有關政策的制定提供參考和智力支持。當然,對于司法大數據的應用與管理也需要有制度規范,如何在應用實踐中,完善其制度,前文也有論述。司法大數據必將為司法實踐賦能,助力提升社會協同治理能力,優化社會治理模式,不斷提高社會治理決策的科學性、前瞻性和有效性。
進入新時代,黨中央決定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吹響了加快建設數字中國的號角。信息技術發展無止境,司法大數據在人民法院的應用,是一個長期探索并不斷優化的過程。隨著人民法院建設智慧法院的不斷推進,司法數據中臺、智慧法院大腦和在線法院的建設完成后,司法大數據必將在立案、審判、執行、管理、監督等全領域各環節發揮更重要的輔助作用。積極擁抱信息技術革命與創新發展,通過司法大數據與人工智能的有機結合“讓社會更健康”,或許是未來司法大數據的發展趨勢。司法大數據在人民法院的應用會進一步豐富和深化,人民法院智慧司法將依靠我們的制度優勢,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大數據應用體系,讓司法大數據在輔助國家相關科學決策、服務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