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吏之道》對吏的道德模范作用和為基層地方提供教化的作用要求頗高,為吏職賦予了三大職能:法律執行者、知識傳授者和道德表率者。
□在全面依法治國,即以依法而治作為基本治理模式的前提下,身份和職能與吏相似的基層公職人員無疑仍是實現法治社會的樞紐。置于中國獨特的文化環境中,他們除了扮演依法行政的執法者之外,同時也扮演著社會秩序維護者、政治路線踐行者和道德表率者等多重角色。
保留在睡虎地秦簡中的《為吏之道》,是秦官方對吏的品行提出要求,并加以訓誡的一篇文字。它為了解秦官方對吏治的要求,及其背后的思想基礎提供了可能。文中對“吏”的要求,大致可以分為品行、才干和政治態度三個方面:
品行方面的要求體現出濃厚的倫理色彩,也滲透出對當時社會廣泛認可的評價機制和標準的采納。諸如“必精絜正直”“慎謹堅固”“怒能喜,樂能哀,智能愚,壯能衰,勇能屈,剛能柔,仁能忍,強梁不得”,合于時人對“君子”人格的理解。
才干方面的要求與吏的職責息息相關,如“審當賞罰”“審知民能,善度民力,勞以率之,正以矯之”,可見秦官方明確意識到基層官吏需要以寬厚的方式處理政務。
政治態度的要求大致可歸納為尊上、守法和無私三方面。尊上,如“忠信敬上”“安家室忘官府”。守法強調避免“五失”之“受令不僂”和“緩令急征”。無私,如“審悉毋私”,反例為“廢置以私”等。這與法家強調權力、秩序和公的價值三者相應,可證以《商君書·修權》之:“國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權。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權者君之所獨制也。人主失守則危,君臣釋法任私必亂。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則治;權制獨斷于君則威;民信其賞則事功成,信其刑則奸無端。”
從上文分析中可以看出,官方對吏的要求整合了社會公認的標準。類似主張廣泛出現于當時各家政治理論中。同時文中吸納了當時的習語、古訓,也體現出官方對社會認可的重視。
《為吏之道》具有相當的理想化色彩,它所欲塑造出的吏,是社會普遍認同的“君子”人格與法家治國理論所要求的具有高度執法能力與思想覺悟的“能吏”的整合。并且《為吏之道》還對所期許的理想治理狀態作了描述,如“為人君則鬼,為人臣則忠;為人父則慈,為人子則孝,能審此行,無官不治,無志不徹,為人上則明,為人下則聽。君鬼臣忠,父慈子孝,政之本也;志徹官治,上明下圣,治之紀也。”可見秦將吏設定為法治實現政治理想藍圖的一個環節和手段。而這種理想化治理圖景與對吏的要求一樣既包含法家政治思想,亦容納并整合了社會共識和倫理質素。
秦所奉行的吏治方針,與《韓非子》中“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相一致。《為吏之道》對吏的道德模范作用和為基層地方提供教化的作用要求頗高,為吏職賦予了三大職能:法律執行者、知識傳授者和道德表率者。之所以如此,導源于律制本身所包含的政治、社會秩序一體化和社會評價機制劃一的制度設計。據此展開的律治,勢必只能允許一套執行體系的存在,且體系中的任何一部分、層級均需在嚴格的中央權力掌控之下。如此方能保證所有的社會秩序和評價機制均以律制所規定的標準為據。而處于體系終端,同時也是與基層社會和民眾直接銜接的吏,無疑就成為律治眾多功能的最終執行者。
上述律治模式呈現出簡單化、一體化和政治化的特質。基于律治,秦官方通過對律的制定和對吏的督查即可完成對整個社會秩序乃至思想的控制,使之按其所希冀的方向發展。問題在于,秦官方對律制與吏兩個律治實施關鍵環節的思路,均以近乎理想的狀態為出發點,即一則認為律制可以無所不能。睡虎地秦簡反映出律制對社會生活和官僚體制的規制之全面和細致。同時以律為中心的法律體系已經完全取代了周“禮”,并有化約各異的鄉俗于齊一之勢。由此帶來的深層變革使得法律不僅作為一套判定是非的規范,同時也是社會價值的標準。過去是非(以法制為代表)、優劣(以禮制為代表)兩套機制被統合到單一的律制中。這意味著官方既要通過律制向社會宣示其對各種社會政治狀態的容忍底線,又要據之推行其政治理想。是故秦律中既有對各種犯罪的懲戒性規定,也在強調倫理性因素。二則認為吏必須兼為道德表率者、執法者和知識傳授者。這兩點本身均難以在現實中實現。律治和吏治在睡虎地秦墓墓主騰為南郡守的時代即出現了難以解決的困境就不難理解了。
總的來說,上述狀況與戰國中后期法家學說關聯密切。此時期法家理論默認的前提是:嚴格依據一套好的法律制度進行治理,是達至完美治理圖景的唯一進路。這個前提之下,探討的重心在于如何能夠使得好的法制在現實中獲得落實。簡而言之,就是所謂法、術、勢的關系與結合使用的問題。例如《韓非子·飭令》云:“飭令則法不遷,法平則吏無奸。”“法平”是獲致良好秩序的前提,而關注的重點在于如何控制“善言售法”“行法曲斷”,提出的方案是“以刑治,以賞戰,厚祿以用術”,且強調處理得“當”和重刑。這種思路可能帶來的困境當時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另一方面,為了保障律制實施,強化對官吏的控制在當時被作為至關重要的問題,有針對性地設計了非常復雜的規范體系。“以吏為師”是與之伴生的重要且獨特的制度,其目的有二,一是通過知識單一化加強社會對法的認同。二是以吏為紐帶,落實官方意識形態和以律為中心的單一社會評價機制對新的社會風氣的塑造。觀點見于《商君書》、《韓非子》和《六韜》等書。而《秦律雜抄·除弟子律》載:“當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審,皆耐為候。使其弟子贏律,及笞之,貲一甲;決革,二甲。除弟子律。”秦以吏為師,本條正是關于吏的弟子的規定,足見秦官方對法家“以吏為師”的思路已經有了制度化落實。
秦對吏品行、才干和政治態度方面的諸多要求近乎理想化,為了使吏作為國家制度和意識形態在民間實現的執行者,又兼為地方良好秩序與風俗的維系者和表率,在吏身上賦予了太多的職責與功能。要求吏在完成日常繁瑣政務的同時,還兼具道德表率的作用,實現起來難度巨大。而一旦吏無法完全實現這些職能要求,則官方力圖通過律制建立的齊一化的社會秩序與評價機制也勢必無從實現。盡管法家一再強調通過獎懲機制對官吏進行督查,同時秦在制度上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但仍舊無法收到與預期相吻合的效果。這或與秦在律制設置和吏的職能要求中所貫徹的思路有直接關系。律制本身肩負了過多的功能,同時又將這種齊一秩序與思想的最終實施寄托在吏身上,且用嚴格的計量化的考評方式加以督責,終究會造成吏為了完成考課要求不惜以極端方式謀求政績,而顛覆其本應在地方呈現的師長形象,更毋論實現教化功能。這反過來又將使得律制本身受到質疑。簡言之,秦為了實現律制,強化以律治吏,卻最終導致有治吏,無治民的局面。
綜上可知,戰國時代開始出現的“律”不僅僅體現了法律形制上的創新,以之為中心的律制乃是一種與周代以宗法制、封建制和德—禮為基礎的治理方式不同的“律治”模式的表現。其理論基礎在于通過律對社會的所有權力、秩序、價值關系作出一準規范,并通過吏治向基層民眾推廣。這是傳統思想中對國家一體化、政治化和簡約化認識方式的延續,也是對西周以來形成的社會、思想文化及其在春秋戰國時期所出現的衰落局面的顛覆與重組。本著“一準于法”和“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政治理念,秦律制包含了以往鄉俗和禮的內容,甚至于價值評判標準,而吏則因此成為集執法者、道德表率者與知識傳授者于一身的角色。結合秦簡《語書》和《為吏之道》可以看出秦官方不遺余力地推行這種律治模式的同時,也將其弊端不斷放大:一則是為了應對復雜社會局面而不斷增加立法,使得法律繁復;二則對吏的要求過于理想化,為了實現此要求不斷強化對吏的考課督查,最終迫使吏以酷烈的方式實現其職分要求。因而可說秦的律治模式作為一種全新的嘗試,希冀實現穩定秩序,具有較以往更有效的制度工具。然而最終以暴政的面目出現,與律治、吏治制度設計背后的思路不無關系。
當代中國的政治社會狀況雖較秦時有了巨大變革,但僅就治理格局和方法而言仍不乏相似相通之處。在全面依法治國,即以依法而治作為基本治理模式的前提下,身份和職能與吏相似的基層公職人員無疑仍是實現法治社會的樞紐。置于中國獨特的文化環境中,他們除了扮演依法行政的執法者之外,同時也扮演著社會秩序維護者、政治路線踐行者和道德表率者等多重角色。且較之于執法者,后三個角色更與政權的正當性關系緊密。而這些恰是西方學理力所不能及之處。因而認真反思包括秦在內的傳統的律治、吏治的成敗經驗,方能為型構合于中國社會的治理理論與制度提供支撐。
(作者為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