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李清《折獄新語》卷十“冤犯”中有篇“罩冤事”一案的判詞,從中可以看出,明代還是很好地建立了以證據(jù)為核心的訴訟制度,審案考察仔細,注重實證,刑罰輕重取決于證據(jù),尤其是看重關(guān)鍵證據(jù)的作用。
“罩冤事”的案情是:審案結(jié)果擬判處傅金郎大辟(砍頭),但是應(yīng)取得殷國助私信一封。這封信是殷國助交給夏有信轉(zhuǎn)給傅金郞的,如此才稱得上證據(jù)充分確鑿。辦案人稱,捉住夏有信時連帶此信及其他物件一并查獲,都被押解送至孫備倭(備倭,官名,職責為防備倭寇侵犯)所在的船上。結(jié)果,次日這封信竟被瘋狂的賊人一把火燒掉了。
孫備倭將此案件轉(zhuǎn)解王參將(參將,官名,次于副將)時,只送犯人而不提書信已被燒掉之事。王參將將此案件轉(zhuǎn)解蕭海憲(海憲,官名,海防線的高級官吏)處時,亦只以人往,也不言書信之在否。等到知府的夏同知(同知,官名,知府的佐官)一審,與本府的一審、再審,亦只論罪擬刑,而都沒有要求驗證作為重要證據(jù)的那封書信,反而認為此信可有可無,沒有那么重要。
對上述案件的審理過程,李清表示很不理解,他認為:
一是此案已成為疑案。“迨大獄已定,始移文昌國備倭,取驗書信等物,晚矣!況一紙已化一炬乎?恐終是‘燭影斧聲’之依稀也。”即等到此案經(jīng)下級逐一審定,移送上級備倭,想要審驗書信等證據(jù)時,早已時過境遷,因為書信已經(jīng)燒掉了。此案恐怕要成為與“燭影斧聲”一樣的疑案了。所謂“燭影斧聲”,本指宋太祖去世前宋太宗入宮的一段傳說,在寢殿太祖與太宗兩人對飲,燭影下有人看見太宗離席躲避狀,聽到太祖持斧戳雪的聲音,太祖就寢后,太宗也留寢,次日五更太祖已崩。有人因此指責太宗殺兄奪位,也有人稱太宗純屬冤枉,給后世留下了千古之謎。
二是傅金郎尚未壞到透頂。“若夫贖人一事,則海上時有之。夫倀之導(dǎo)虎食人也,實為罪魁!有虎而翼者焉。或覓羊豸以果其口腹,而出入虎口,猶曰幸甚。金郞所為,其猶非導(dǎo)虎之倀,而多覓羊豸以飽虎而救人者哉!”即類似傅金郎贖人的行為,在海上時有發(fā)生。像傳說中被老虎吃掉之人,死后變成倀鬼,專門引誘人來給老虎吃,充當惡人的幫兇,確屬罪魁禍首。但有人找羊、豬給老虎吃,而將人從老虎口下救出來,那被救的人可以說是幸運的。傅金郎的所為,并非為虎作倀,而是以羊、豬喂虎救人者。
基于上述兩點,李清對此案判決如下:“合照前招三犯例,改擬遣戌。”即比照殷國助、夏有信兩犯,將傅金郎的刑罰由砍頭改判為放逐至邊地,充軍戍邊。
盡管“罩冤事”這道判詞始終未交待傅金郎的具體犯罪事實,但卻可以清晰地看出,此判的焦點問題是如何看待關(guān)鍵證據(jù)的缺失以及如何對傅金朗量刑。影響此案的最重要的證據(jù)是案犯之間的一封書信,然而這封書信卻因盜賊的一把火付之一炬,其他物件證據(jù)無法給予補救,導(dǎo)致案件雖經(jīng)各審級的多次審理,仍查無實證,成為“燭影斧聲”般的一樁疑案。
按理說,應(yīng)該是疑罪從無,既然重要證據(jù)缺失,那么就應(yīng)當無罪釋放傅金郎,然而這在當時恐難以做到。終審?fù)乒偾∪缙浞值胤治隹创朔傅男袨椋瑳]有就地拔高上綱上線,而是就低不就高,以雖已觸犯法律但情有可恕,主觀惡性還沒有壞到不可救藥的程度來認定其行為性質(zhì),給予減輕刑罰保住腦袋,就已與那些動輒草菅人命的審獄相比,高下立判文明進步得多了。這種以關(guān)鍵證據(jù)來最終確定刑罰輕重的做法,還是值得稱道的。
(作者單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