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嘉賓、各位同仁、各位老師、各位同學:
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興來參加這樣一個活動。首先,我要熱烈地祝賀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成立涉外法治研究院!
我來參加這個活動,首先是因為對涉外法治這個話題很感興趣,另外,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經貿大學的副校長王敬波教授是從我們中國政法大學來到外經貿大學做副校長的,我覺得我要支持她的工作。
我本來想講講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國際法治觀,但后來覺得在大學,還是要談法學教育,談涉外法治人才的培養可能會讓大家更感興趣。
涉外法治在我看來是全面依法治國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國內法治的一部分,是國內法治的對外延伸和拓展,需要加強研究,所以,經貿大學設立涉外法治研究院,聚焦涉外法治研究,恰逢其時。開展涉外法治研究,推進涉外法治工作,離不開一支高素質的涉外法治人才隊伍,離不開加強培養高素質的涉外法治人才。
剛才,王利明教授作了很精彩的發言,他講的觀點我都支持,也很贊同。我跟利明教授是大學本科同學,我們的想法是相通的。他講了幾點,特別是提到涉外法治人才必須要有很好的法學基礎,沒有國內法的基礎怎么可能是優秀的高素質的涉外法治人才呢,我對此非常贊同。
在講加強涉外法治人才培養之前,其實我們還是要理清一些概念,就是“涉外”、“對外”到底是什么意思?“涉外法治”是什么意思?“涉外法律”是什么意思?“涉外”也可以說就叫“對外”,是從一個國家的角度對外而言的,比如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其中文名用的是“對外”,但其英文名字則用的是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強調“國際”。所以,“涉外”、“對外”是從一個國家自身的角度來講的,我處理涉外事務是對外、是涉外,如站在全球視野來看,站在世界的角度來講,就是國際的。我看到經貿大學法學院講要培養涉外法治人才,其宣傳冊里講的涉外法治人才也是翻譯成international legal talents,也是國際法律人才。站在更大的范圍,站在全球范圍、世界范圍講“涉外”就是“國際”,涉外法治也可以說是國際法治,涉外法治人才,也可以說國際法治人才。
“涉外法律”是什么意思?“涉外法治”是什么意思?一個國家講它有自己的涉外法律,涉外法律就是國內法的一部分。一般而言,一國涉外法律有兩部分:一部分是國內法里面專門用于處理涉外事務的法律,比如外資法、外貿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雖然叫外資法、外貿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仍然是國內法;另外一部分是國內法中的涉外規定,比如我國刑法、反壟斷法、票據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都有涉外的規定,它們也是涉外法律的一部分。“涉外法治”從根本上講是指我們國家如何以法治的思維和法治的方式來處理涉及我們國家的涉外事務,包括立法、執法、司法、法律服務等方方面面,涉外法治工作是我國自己的法治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國工作的一部分,是國內法治對外的一個延伸,它也是國內法治的一部分,涉外法治工作的開展需要借助于一國自己的涉外法律法規,當然不能忽視國際法,需要參考相關外國的法律法規。涉外法治只是一項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工作。
怎么加強涉外法治人才的培養?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加強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里面就明確提出要建設通曉國際法律規則、善于處理國際法律事務的涉外法治人才隊伍。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又特別強調,要加強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當時特別談到涉外法治“專業人才培養要跟上”。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他進一步強調要加強國際法治領域合作、加強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加強國際法研究和運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特別是在去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再次指出,要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強我國涉外法治工作戰略布局,協調推進國際治理和國內治理,更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持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總書記對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很重視,多次強調。
我們講的涉外法治人才是什么樣的法治人才?我認為就是德才兼備、具有家國情懷和世界眼光、通曉國際法律規則、善于處理國際法律事務的高素質的法治人才,涉外法治人才也可以說就是國際法治人才。就一國而言,我們叫“涉外法治人才”;就全球而言,我們叫“國際法治人才”。所以,我們講加強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僅僅是從我國自身的角度而言的。從國際視野、世界眼光視之,從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角度而言,加強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就是加強國際法治人才培養。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不僅為涉外法治領域輸送了一大批涉外法治人才,而且培養出了聯合國副秘書長、國際民航組織秘書長、國際法院法官、國際海洋法庭法官、WTO爭端解決上訴機構法官、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委員、常設仲裁法院仲裁員、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仲裁員和調解員、國際法研究院院士等杰出人才。但我們必須看到,我國的涉外法治人才培養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和不足,現有的涉外法治人才儲備遠遠不能夠滿足新時代擴大對外開放、對外法律斗爭以及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的實際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是真正能夠熟練處理國際法律事務的涉外法治人才數量不足,與實際需求有很大差距。二是現在在國際立法、執法、司法、法律服務、學術交流、法治國際傳播等各個領域都需要涉外法治專門人才,而我國在這些領域里面也缺少這樣的人才。三是我國在各類國際組織尤其在國際立法機構、司法機構、仲裁機構、調解機構、法律服務組織、法學學術組織任職的人員偏少,即使在一些機構有我國的任職人員,但處于領導層、發揮領袖作用的不多。四是我國高等教育對涉外法治人才培養重視不夠,在過去一段時間,壓縮了國際法學科,取消了國際法本科專業,削減了國際法課程,脫離了國際法實踐,忽視了學科交叉融合,減少了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數量,降低了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質量。
1997年我們進行學科專業調整的時候,當時取消了國際法本科專業,取消了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三個法學二級學科,歸并為一個國際法二級學科。我認為那次調整可以說整整耽誤了我國涉外法治人才培養20年。為什么現在涉外法治人才捉襟見肘?就是在中國這種環境下,由于沒有專業、沒有學科、沒有平臺,相關教師隊伍越來越萎縮,我們的老師沒有課程可上,我們優秀的法學學生沒有課程可學,現在法學院國際法課程就只剩一個國際公法是必修課程,怎么可能有高水平的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沒有國際法的知識理論基礎教學,沒有國際法的素養和能力培養,就不可能有涉外法治人才培養。
所以,我認為要加強涉外法治人才的培養關鍵在于盡快構建國際法學一級學科專業,也就是說要以國際法學科專業的師資隊伍、國際法學科專業的知識理論基礎為主體來推進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如果沒有國際法學科專業匯聚這樣一支專門的教師隊伍,要培養涉外法治人才,我覺得是不可能的。大家知道,學科專業是相對獨立的知識體系,也是學術分類后形成的功能單位,更是高級專門人才培養的載體,對高級人才培養至關重要。在某種意義上講,學科專業建設是大學學術建設、人才培養工作的龍頭,我們要加強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特別是要持續不斷的培養一大批高素質的涉外法治人才,沒有相對應的學科專業是不行的。在我國高校,沒有學科專業就沒有人才培養平臺,就不能夠匯聚足夠的師資隊伍,就難以開設足夠的課程,就無法獲取足夠的資源。更實際的是,學生就沒有足夠的對專業的身份、文化、價值的認同,也就是說不受各個方面的重視,最終導致人才培養的數量和質量下滑。我們中國法律市場非常大,中國14億人口,現在法治人才多少?律師有50萬左右,法院系統有二三十萬,檢察院系統20多萬,再加上其他各個方面的人才,我估計可能在100萬左右。而美國是3億人口的國家,它的專門法治人才有多少?據我所知,僅僅律師就有一百多萬。所以,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很大,學生學法律肯定更愿意學適合他、他更容易找工作的熱門專業,比如民商法、刑法、行政法,中國現在很需要這樣的人才,按照我們現在的學科專業結構,好的優秀人才都選熱門的學科專業,因為他要找工作,他今后要很好的成長,而且市場也很需要,有很大的空間。在這樣一個背景下,我們這時候提要加強培養涉外法治人才,要求學生不僅要很好地學習國內法,還要學習國際法,還要學習國別法,還要有很好的外語,顯然要付出更大的精力、更多時間,這時候僅僅憑興趣來學習的畢竟是極少數,結果是優秀人才大都去了熱門的學科專業。
我最近接觸一些國際法學科比較強的法學院,我問他們,他們告訴我現在招不到非常優秀的國際法專業研究生,武漢大學現在在國內國際法科應該是最好的,他們也招不到很好的國際法專業研究生,招不到優秀的國際法專業學生怎么培養優秀的涉外法治人才?所以,要大批量地培養涉外法治人才必須有學科專業支撐,沒有學科專業支撐是不可能取得成效的,比如僅十年以來,我們有一個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后來叫卓越法治人才培養計劃,搞了將近十年,其中22個高校當時被確定為涉外法律人才、涉外法治人才教育培養基地,我們這十年下來,我不能說沒有成效,還是有成效。但我聽說一些很好的法學院都有這個基地,并沒有很好地發揮涉外人才培養基地在培養涉外法治人才方面的作用,為什么呢?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沒有學科專業作為基地的支撐,中國實行的是非常講究有學科專業的高等教育體制,沒有學科,沒有專業,很多教學計劃落不到實處,比如說法學院的必修課只開設國際公法,怎么可能培養涉外法治人才呢?
涉外法治人才培養賴以開展的學科專業就是國際法學,因為國際法理論和實踐知識是涉外法治人才必須具備的核心知識理論、核心實踐能力、核心專業素質基礎。也就是說,國際法是涉外法治人才的知識理論、實踐能力、專業素養的核心,涉外法治人才沒有系統的國際法知識、能力、素養訓練,就不具備處理國際法律事務的知識能力素養,就不可能成為真正的涉外法治人才。世界上有國家以后就有國際法,它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備的知識理論體系。國際法已發展成為相對國內法而言的一個完整體系。當然,我這里特別強調國際法學科專業重要,并不是說僅僅學國際法就能夠成為高素質的、優秀的涉外法治人才或者國際法治人才,我始終認為,培養高素質涉外法治人才不是只進行國際法訓練,還要引導學生學好國內法、學好比較法尤其是要夯實好法學基本知識理論基礎。國際法治人才或者涉外法治人才培養一定是跨學科人才培養。經貿大學法學院主張培養國際化、復合式、創新型的法治人才,我比較贊同。我在中國政法大學當校長的時候,我認為法大要培養的人才是復合型、應用型、創新型、國際型的“四型”人才。這種人才的培養不僅要增設國際法課程,而且要強化外語、國際政治、國際關系、國際經濟貿易、世界歷史、跨文化交流課程的學習。
最后一點,最近一說要加強涉外法治人才的培養,我們法學界就有人跟風提出要建“涉外法學”本科專業。我是堅決反對的,我覺得這個想法是很荒唐的一個想法。學科專業的形成有其自身的規律和邏輯,學科專業的設立一定要遵循學科專業形成的規律和邏輯,不得隨意而為、違背學科專業建設的規律和邏輯。我認為,設立所謂“涉外法學”專業的建議,違背了學科專業建設的規律和邏輯。“涉外法學”學科專業是什么?它的知識體系是什么?它有相對獨立的知識體系嗎?我們學法理學都知道,法律大概就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國內法,一類是國際法。國內法是一個國家自己的法,是一個國家自己制定的主要用于處理自己國家的國內事務,當然,國內法也可以用于處理涉及本國的涉外事務,這就是為什么習近平總書記現在強調要加強我國法域外適用法律體系建設,說的就是加強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特別在民商事領域,比如《民法典》,新加坡法院審理一個案子,當事人選擇中國法作為準據法,《民法典》當然可以在新加坡法院適用,具有域外效力。為什么總書記強調要加強我國法域外適用法律體系建設呢?因為現在很多法律規定本法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范圍內適用,不能發揮域外適用的功效。而國際法是相關國家協商制訂的,不是只反映哪一個國家的意志,是各個國家或者相關國家意志協商、協調、折中、妥協的產物,用于處理國際事務,調整國際社會關系。國際法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法。法學是以法律及其相關社會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問。由于其研究對象——法律,分為國內法和國際法,故法學因研究國內法和國際法之不同而形成國內法學和國際法學。各個國家的法學教育主要是針對其本國國內法來開展教育教學的。國內法學和國際法學都具有相對獨立的知識體系,而屬于國內法學一部分的所謂“涉外法學”顯然是欠缺、缺乏的。
對一個國家來說,我們處理涉外事務的時候,不僅要看自己中國的法律,當然要考慮有關國家的國內法,也要考慮國際法特別是中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條約在這個問題上是怎么規定的。法學要么就是一個國內法學,要么就是一個國際法學,所謂“涉外法學”可以說是國內法學的一個分支。如果叫“涉外法學”,就是“對外法學”,那是一個國家自己的法學,是國內法學的一部分。我聽說,有人認為“涉外法學”下面的知識體系是國別法,是國內法涉外部分,是國際法,也就是說包括國別法、國際法、國內涉外法三大部分。真是荒唐!把龐大的國際法體系、龐雜的國別法變成一個國家涉外法的一個部分,這是要讓世界法學法律界看我們中國法學界笑話的節奏啊。我們知道,習近平總書記特別強調在國際上要反對單邊主義、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不能誰的拳頭大誰說了算,要堅持基于國際法的多邊主義,要堅持維護基于國際法的國際秩序,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而前面那種說法,顯然與總書記的講話精神是背道而馳的,會在國際上給外國人口實,使其誤認為我們現在要用中國涉外法來涵蓋外國法、來涵蓋國別法、來涵蓋國際法,搞威權主義、單邊主義。如果按照現在這樣一個思路來加強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我認為是不可能的,只會把事情辦壞、辦砸。
綜上所述,我建議:將國際法學確立為法學學科門類下的一級學科,作為培養涉外法治人才的學科專業平臺;在有條件的高校設置國際法學本科專業;在研究生培養階段,設立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國際商法、國際刑法、國際爭端解決等碩士、博士學位授權點。
謝謝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