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松殺嫂案,大家耳熟能詳。且說嫂嫂潘金蓮與西門慶在王婆的“撮合”下勾搭成奸,為求長久毒死了武大郎。武松了解實情后,當著眾鄰說明來龍去脈,便先殺了潘金蓮,后又殺了西門慶。
在現代刑法中,殺人分為故意殺人和過失致人死亡兩種。武松為報兄仇,殺死西門慶、潘金蓮,從現代人的視角看,屬于故意殺人。但在古代,就難以判斷了。在古代,所謂殺人案,有謀殺、故殺、斗殺、戲殺、誤殺、過失殺六類,號稱“六殺”“六殺”并非古代的一項法律制度,而是今人總結《唐律疏議》中六種不同的殺人罪類型提出的一種學說。宋代的刑法典《宋刑統》承自《唐律疏議》,故也存在“六殺”之分。那么,從宋律“六殺”的角度來看,武松殺嫂,又屬于哪一種殺人罪呢?
結合案情,謀殺、戲殺、誤殺、過失殺還是比較容易排除的。
謀殺者,“二人對議”謂之“謀”,也就是說兩人以上通謀殺人才屬于謀殺,與現在經過謀劃蓄意殺人謂之謀殺,有所不同。武松殺嫂是“一人做事一人當”,自然不屬于謀殺。
戲殺者,《宋刑統·斗訟律》載,“戲殺傷人者,謂以力共戲,因而殺傷人”。也就是兩個人捶打嬉鬧,一不小心把人給打死了,殺人者肯定是“元無殺心”。而且《宋刑統》還說到,戲殺“雖則以力共戲,終須至死和同,不相瞋恨”。也就是戲殺時兩人至死都還是交好的,被殺者始終都不恨殺人者。潘金蓮和西門慶對武松來說,怕還是有所“瞋恨”吧。所以武松殺這二人不屬于戲殺。
誤殺者,《宋刑統·斗訟律》載,“諸斗毆而誤殺傷旁人者,以斗殺傷論,致死者減一等”。誤殺,指的是雙方斗毆,一方本欲擊打對方,卻不小心傷到了無辜的第三人。這在現代刑法上,叫作打擊錯誤!端涡探y》認為,對于誤殺傷,應當以斗殺傷論,在斗殺傷的刑罰上減等處罰,但誤殺傷不能被認定為過失,因為雖然加害人打擊錯誤,但殺傷的故意是有的。武松心心念要殺的,就是潘金蓮、西門慶,最終殺死的也是潘金蓮、西門慶,所以不存在誤殺一事。
過失殺者,《宋刑統·斗訟律》載,“諸過失殺傷人者,……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共舉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擊禽獸,以致殺傷者,皆是”!端涡探y》規定的過失殺,與現代刑法的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比較接近的,都是加害人沒有殺人的故意,但因疏忽大意而導致他人死亡。但從范圍上,《宋刑統》上的過失殺則更廣,“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加害人沒有殺人的故意,而且也根本沒有能力預見到致他人死亡的后果,《宋刑統》依舊將其歸入過失殺,這也體現了古代刑法的嚴酷。武松一心就是要殺潘金蓮、西門慶,屬于故意,而不存在過失之說。
為武松定罪,比較難的是區別故殺和斗殺。故殺者,《宋刑統·斗訟律》載,“非因斗爭,無事而殺,是名故殺”。就是雙方并未互毆,卻把人殺了,其實也就是故意殺人!端涡探y》是與斗殺的比較來定義故殺的,且來先看一下斗殺。
《宋刑統·斗訟律》載,“斗毆者,元無殺心,因相斗毆而殺人者”。也就是殺人者本無殺人之心,只是斗毆之中手上沒個輕重,結果把人殺死了。斗殺有點類似現代刑法所謂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兩者都是本無意殺人但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又有所區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不論雙方是否存在互毆,而斗殺據沈家本《歷代刑法考》認為,必是“此往彼來,兩相毆擊”。
兩者一比較,似乎故殺和斗殺的區別有兩點:是否“元有殺心”,是否“兩相毆擊”。只是殺心這個東西,看不見摸不著,殺人者老老實實承認“元有殺心” 倒還好辦,但是恐怕多數殺人者為減輕罪責還是會說“元無殺心”吧。所以殺人者是否有殺心,還是要根據案情推定。
“非因斗爭,無事而殺”,在沒有證據證明系戲殺、誤殺、過失殺或純屬意外的情況下,說“元無殺心”不容易讓人信服;而“此往彼來,兩相毆擊”中將人殺死,在殺人者沒有明確承認“元有殺心”,且無其他確鑿證據證明殺人者“元有殺心”時,說殺人者只是斗毆中失手將人殺死,還是比較容易讓人接受的。所以“兩相毆擊”只是推定殺人者“元無殺心”的重要因素,而并不是故殺與斗殺的本質區別,斗殺必然存在“兩相毆擊”,但“兩相毆擊”致死并非一定就是斗殺,也可能是故殺。武松殺死潘金蓮、西門慶之后,曾對眾鄰居說道:“小人因與哥哥報仇雪恨,犯罪正當其理。”武松殺嫂“元有殺心”肯定是沒有疑慮了。所以故殺和斗殺之中,武松無疑屬于故殺。
中國古代法律在責任問題上采取的是“情境法”,即根據案件發生的實體環境和所有主客觀情節配置責任,而不過度糾結于行為人的心理狀態,對現在故意與過失的二元責任論,還是有一定借鑒意義的。
(作者單位系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