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張淳傳》記載,張淳,隆慶二年中進士,被任命為永康知縣。之前,永康的百姓因不滿判案拖延,接連上告罷免了七個縣令。張淳到任后,日夜批閱案卷材料,“剖決如流”,裁判像流水一樣迅速,百姓大為嘆服,打官司的人日漸減少。凡是前往官府起訴的,張淳當即定下審判日期,訴訟雙方按照預先規定的日期到官府等待審判,張淳很快分析案情,作出判決,“片晷分析無留滯”,審決案件從沒有拖延、積壓。于是百姓稱他為“張一包”,說他像包拯一樣斷案快捷。
大盜盧十八搶劫了庫藏的金帛,過了十多年還沒被抓獲,御史把這件案子交給張淳辦理。張淳限定自己,三個月內一定抓到大盜,只請求御史每個月發出幾十份的緝捕公文。等到公文接連下達幾次后,張淳裝作譏笑的樣子說:“大盜逃跑好久了,到哪里去抓捕呢?”后來,他便“擱置”這個案子不去辦理。
有個吏卒的妻子與盧十八私通,那個吏卒經常為盧十八通風報信,并把張淳的話告訴了盧十八,盧十八以為不再抓他,便放心了。張淳于是讓差役假裝控告這個吏卒欠銀子不還,將吏卒關入獄中。
不久,張淳告訴吏卒,可讓他妻子代替他坐牢,他出去借錢來還債。吏卒照辦。以為風聲過去了,盧十八便來探望這個吏卒的妻子,張淳趁機將他捉拿歸案。“及報御史,僅兩月耳”,張淳僅僅用了兩個月的時間就破案了,盧十人很快被判處了刑罰。張淳快審快判,百姓“健訟”之風逐漸減少,一時風清氣正。
此案對現在仍有啟示。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案件特別是民商事案件數量大幅攀升,呈現批量化、類型化的特點。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有近一半的案件為小額案件,這類案件一般事實清楚,簡單明了,爭議不大,如按照普通的訴訟程序審理,就顯得太復雜、周期長、成本高。要解決這個難題,首先,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實現簡案快辦,難案精審,加快整體訴訟進程,讓當事人的訴求更快地得到解決。其次,要全面推廣和應用全流程網上辦案,強化內外網共聯,完善網絡審判平臺與全流程網上辦案系統數據無縫銜接,以電子卷宗同步生成,實現一鍵歸檔和無紙化辦案。最后,要激發辦案法官的主觀能動性,對案情相對簡單、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的案件,要大膽適用集約快處的方法,法官在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后,即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裁決。
快裁快審還要注重突出訴訟民主、訴訟成本與訴訟效率的統一和司法為民的宗旨,既要有效節約司法資源,提供快捷、高效的司法救濟途徑,又要達到便捷、高效的服務效果。
(作者單位系山東省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