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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編自陳斯、于海硯:《合同僵局的司法破解——基于民法典違約方解除權之分析》,載《地方立法研究》2020年第5期。本文未經原文作者審核。
【作者簡介】陳斯,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于海硯,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合同僵局現象在市場交易中廣泛存在,個中原因復雜,但不外乎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博弈以及法律應如何賦權。民法典第580條第二款為破解合同僵局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司法實踐中應該如何予以適用?對此,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陳斯法官、于海硯法官在《合同僵局的司法破解——基于民法典違約方合同解除權之分析》一文中對合同僵局的司法實踐進行了統計分析,并結合實務案例,對合同僵局的表象、破解合同僵局的現實意義及立法建議等方面展開論述,提出了認定合同僵局的要素及司法審判中破解合同僵局的路徑。
一、何為合同僵局
(一)合同僵局的概念
一般認為,合同僵局是由于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主客觀情況的變化,導致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合同雙方僵持不下形成內耗,對雙方均不利的情形。實踐中合同僵局不僅出現在長期合同中,中、短期合同中的合同僵局也同樣存在。
(二)合同僵局的實例
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合同僵局的情形,在司法審判中也很常見,如G省H市法院曾審理一宗糾紛,集中體現了合同僵局的具體情形:甲、乙公司簽訂《某寫字樓和公寓項目合作協議》,約定以“優勢互補、互惠共贏”為原則,以委托貸款、包銷服務、股權轉讓的方式合作。甲向乙提供委托貸款后,通過變更乙公司51%的股權登記、抵押乙公司名下物業以及支配乙公司公章、證照等方式對乙形成實際控制。后包銷效果不理想,乙公司難以清償委托貸款,轉而欲向銀行融資還款時無法提供股東擔保。甲拒絕提供股東擔保,亦拒絕乙回購股權,導致乙無資金來源還款。至此,合同陷入僵局,乙公司經營癱瘓,物業銷售停滯,糾紛遂起。
(三)合同僵局的法律特征
合同僵局的形成通常具備以下法律特征:一是合同已成立并處于履行之中;二是出現難以繼續履行的客觀情況,通常體現為雙方當事人相互牽制、互不退讓;三是繼續履行將對一方極其不利并可能產生社會資源的浪費;四是合同履行艱難,合同一方要求解約而另一方堅持繼續履行,通常當事人會尋求司法救濟;五是申請解約的人通常為違約方。
(四)合同僵局與情勢變更
實踐中,無法適用情勢變更來對合同僵局作出調整。從產生原因看,情勢變更要求合同基礎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合同僵局由一方的違約行為引起;從表現形式看,情勢變更表現為不可預見、“不屬于商業風險”,而合同僵局經常由商業風險導致;從合同履行可能性看,情勢變更下合同履行不能,而合同僵局只是合同履行艱難,成本巨大;從適用程序看,情勢變更有重新協商的前置程序,合同僵局下無此要求,且雙方通常難以理性協商;從法律效果看,情勢變更適用無違約責任產生,合同僵局下的違約方仍需承擔違約責任。
二、為何要打破合同僵局
(一)矯正利益失衡狀態
當事人權益失衡是合同僵局的重要表象。破解合同僵局,矯正利益失衡狀態是公平原則的體現。公平原則體現在合同法上為合同正義原則,強調雙務合同中對待給付的對等性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對違約方也應懲罰有度。
(二)促進誠信協作
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道德規則,反映了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要求。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當事人應協作、協力,實現共贏。破解合同僵局,可以有效矯正當事人利益傾斜,平衡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沖突,使合同及其承載的經濟關系回歸有序、公平、高效的發展軌道。
(三)限制權利濫用
社會個體行使權利必有邊界,超越必要限度即濫用權利。在合同僵局中,當事人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背通常體現在權利濫用上。當守約方權利行使已超過必要限度時,有必要打破合同僵局限制其權利邊界。
(四)提高經濟效率
21世紀民法學應對民事法律規則的行為激勵和經濟效果進行更精細的評估,以降低交易成本,促進合作共贏。合同僵局的形成將使雙方失去共贏的可能。裁判者讓違約方從僵局中脫身自救,降低內耗,才能在整體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三、如何打破合同僵局
(一)打破合同僵局的司法實踐
自“馮玉梅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創新性地支持了違約方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以來,司法實踐中違約方合同解除的案件逐年上升。自2018年開始,“合同僵局”的概念也越來越多地進入司法實踐的范圍。但此類判決的法律依據有所欠缺,如被引用最多的是《合同法》第94條關于守約方的合同解除權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法律適用問題亟待立法予以回應。
(二)打破合同僵局的法律依據及局限
1.民法典第580條第二款及《九民紀要》第48條的歷史
民法典合同編二審稿曾規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構成濫用權利對對方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對方的請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三審稿中將該款刪除,最高人民法院轉而在《九民紀要》第48條使用“合同僵局”這一概念,并規定了對合同僵局的認定條件。民法典草案第580條第二款將二審稿中關于違約方解除合同的規定進行了簡化,并以“終止”取代了“解除”這一敏感詞匯。這是立法機關在吸收學界批評意見后作的折中辦法。
2.民法典第580條第二款的適用局限
第一,此規定對合同僵局的情形覆蓋不全。結合第580條第一款可知,第二款是對非金錢債務請求強制履行及例外的規定。但金錢債務雖然不會出現履行不能的情況,卻仍然可能出現合同僵局。故將第580條第二款理解為不受第一款的“非金錢債務”限制為宜。第二,此規定對合同僵局認定的要素規定不明確。僅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的情況下,對方可以請求履行的例外情形作為合同僵局的認定要素,存在偏差且覆蓋不全。《九民紀要》結合違約方主觀過錯、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方面對合同僵局的描述對司法實踐更具指導性。
3.《九民紀要》第48條的適用局限
首先,《九民紀要》對合同僵局限制為“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范圍過窄。租賃合同具有典型性,但合同僵局問題絕非僅發生在租賃合同等長期合同中,不應將“長期性合同”作為合同僵局形成的限定條件。其次,從打破合同僵局的路徑看,《九民紀要》第48條的“解除合同”較民法典第580條的“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適用空間較窄。最后,《九民紀要》并非正式的法律淵源,司法實踐中不宜直接以此作為裁判依據。
(三)合同僵局的認定要素
實踐中對合同僵局認定應把握以下要素: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情形。打破合同僵局是基于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對違約方的適當救濟,違約方主觀上無惡意是構成合同僵局的必要因素。2.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或履約成本過高,這是合同僵局形成最顯著的外部特征。3.繼續履行合同對違約方顯失公平。4.守約方拒絕配合違約方啟動自救,違反誠實信用原則。5.打破合同僵局的程序應依違約方申請啟動,即便適用司法解除也應堅持不告不理的原則。另外,尚有履約可能性的情況下,若當事人提出自救方案,法官在認定構成合同僵局的情況下,可以從公平、誠信角度考量其自救方案,給予其啟動自救的機會。6.違約責任繼續承擔。破解合同僵局并非減免違約方的違約責任,而是通過司法干預,使違約方更好地履行違約責任。
(四)破解合同僵局的審判路徑
1.實體上允許違約方啟動自救
違約方申請解除合同是其啟動自救一種最為常見的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案。認定是否支持違約方的自救方案,首先應排除惡意違約,判斷是否構成合同僵局;其次要對其主張的合理性、可行性、必要性進行審查;最后對守約方是否構成濫用權利、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評價,綜合各方要素做出實體判決。
2.程序上的及時回應
在不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情況下,符合“先予執行”相關條件的,可以啟動先予執行程序,避免合同僵局久拖不決,貽誤時機。案例中甲公司的債權已有抵押權、查封權控制乙公司的財產,可適用先予執行。
3.對法官的要求
法官審理合同僵局案件,一方面要以有利于違約方自救、不減損對方當事人權益為原則,對是否構成合同僵局、違約方提出的自救方案是否切實可行做出判斷;另一方面,需以正當程序為依托謹慎行使自由裁量權,做出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判決。
四、結語
賦予違約方合同解除權最重要的考量在于實踐中客觀存在的合同僵局很難通過其他途徑妥善解決。當合同僵局中的守約方站在道德制高點,謀取利益最大化,使對方陷入艱難境地時,需要基于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給予當事人打破僵局的路徑選擇。但也要嚴格把握違約方合同解除權的適用條件,程序上限定為公力救濟,避免引發道德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