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周江洪,浙江大學社會科學研究院院長、光華法學院教授。
刊物簡介
《法治現代化研究》是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創辦并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國內統一出版刊物號CN32-1869/D,是國內專注法治現代化研究的學術期刊,由著名法學家公丕祥教授任主編。期刊前身為《法制現代化研究》集刊,現由南京師范大學和江蘇省法學會主辦,雙月刊,逢雙月15日出版。
內容提要
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典是我國重大歷史時期的國家制度成果之一,是改革與發展成果在民法層面的反映。民法典不僅是對改革成果的確認,同時也為未來的改革提供了法治的基礎和通道,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障。民法典采總分編纂體例,具有“合同中心主義”的特點。民法典是新中國民事法律規范體系的再編,堅持了中國自己的價值理念,既尊重了立法的歷史延續性,又對時代的發展作出了回應。民法典在權利類型、權利內容、權利實現等方面都增加了制度供給,以回應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民法典加強了社會主義市場法律制度建設,優化了營商環境。民法典是潘德克頓體系的繼承和發展,為世界民法典體例結構的探索提供了新的樣本。
關鍵詞
民法典;歷史意義;中國元素
2020年5月28日剛剛通過的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典。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時強調,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民法典頒布后,學界關于民法典意義及其主要內容的介紹已有很多。本文主要從民法典編纂的歷史意義、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內容、民法典的中國元素等三個角度對此做一簡要觀察,以便對中國民法典的精神實質和核心要義做初步探討。
01
一、民法典編纂的歷史意義
民法典編纂的歷史意義,其實質就是要回答為什么要編纂民法典。
首先,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規范的法律關系涉及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個人、企業等的工作生活、經營活動等等,都可以在民法里面找到相應的規范。可以說,民法是社會生活的行為規范,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準則,也是法官裁判的基本依據。在婚姻家庭領域,對于社會關注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夫妻共同債務制度等作出了新的規定,這些都會對今后的婚姻家庭生活產生重大影響。民法典對涉及道德領域的一些突出問題也作出了積極的反饋,如對于老人摔倒了扶不扶、救不救的問題。對此,民法典不僅規定了傳統民法上的無因管理制度,鼓勵好人好事,還專門規定了自愿緊急救助制度(民法典第184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以鼓勵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對于老百姓特別關心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問題,民法典也在物權法的基礎上予以明確,規定“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民法典第359條)。這些都是我們社會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事務,在民法典里都有相應的回應,體現了民法典作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特點。
其次,民法典的編纂或制定,是我國重要的歷史任務之一。自《大清民律草案》啟動以來,民法典就與國家的命運緊密相連,且歷經坎坷。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進行了多次民法典起草工作。這次是新中國第五次民法典起草或編纂工作。前四次要么囿于當時的歷史條件不成熟,要么囿于民法學理論水平等等各種原因,均未能成功。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民法典的編纂作出了重要部署,要求“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自此,民法典的編纂迎來新的重要歷史時刻。這一歷史過程也可以看出民法典的重要意義和民法典編纂的難度。
其實,從世界民法的歷史來看,民法典通常都是代表了一個民族或一個國家的重大歷史時期的制度成果。例如,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代表了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開啟了所有權神圣、契約自由和過錯責任的近現代民法編纂的先河。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結束了普魯士邦國林立、市場分割的狀況,是德國國家統一、市場統一的重大標志。1898年的日本民法典,也是歷經坎坷。在日本現行民法典之前,舊民法典一經頒布,就引起了“民法出忠孝亡”的重大爭論,導致舊民法典雖頒布但未實施就廢止的命運,進而重新起草民法典。但不管如何,日本民法典是明治維新的產物,標志著日本的近代化。同樣地,我們的民法典是兩個一百年的第一個一百年的時候頒布的,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戰略全局進入關鍵時期時頒布的,是全面小康、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標志。
當然,關于民事生活的規范,也不一定采取法典的方式。像英美法系國家,并沒有民法典,而主要通過判例來發展民事規則。但我國遵循了大陸法系國家的傳統,主要是通過制定成文法律規范的方式來發展民事規則。用法典的方式,最重要的功能是規則的可預期性與規則的體系化更為明顯,更有利于查找法律規則,便于法律的適用,且也符合我國的成文法傳統。
再次,民事立法碎片化現象日益突出。為什么要編纂民法典,民法學界有很多的理由,甚至被認為是幾代民法學人的夙愿。筆者認為,其中最為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民事立法的碎片化現象日益突出,無法滿足提升國家治理能力的要求。
在民法典出臺前,民事法律規范的碎片化現象非常嚴重,存在著很多出臺于不同歷史時期的民事單行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等等。同樣一個法律問題,可能會在多個法律中規定,甚至有可能存在矛盾和沖突。例如,按照1986年民法通則的規定,受欺詐的合同是無效的(民法通則第58條);但按照1999年合同法的規定,則是可撤銷和可變更的(合同法第54條);而按照2017年民法總則(民法總則第148條),又只能是撤銷合同,不能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合同。不管是民法通則、合同法,還是民法總則,在民法典生效前也都沒有廢止,都是有效的法律。那么,受欺詐的合同,究竟是無效的、可撤銷的,還是可變更的,就會讓人非常模糊。雖然專業人士可以通過解釋得出應當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來處理,但普通老百姓卻無法理解這樣相互不一致的規定。諸如這樣的例子,有不少。也正因為如此,民事法律規范的透明度受到極大的挑戰,有必要通過民法典編纂的方式提升民法典的透明度。
最后,民法典被稱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與發展成果有必要在民法層面得以反映;隨著時代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也有必要更新民事法律規范。而且,新時代,人民的意愿也都需要在民法上得到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賴于民法典提供具體的制度保障和發展的法治基礎。
也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王晨副委員長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中就特別指出,民法典編纂的指導思想之一,就是要總結實踐經驗、適應時代要求,對制定于不同時期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全面系統的編訂纂修,以形成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02
二、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內容
此次編纂的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典,在基本框架內容和具體制度上都有不少創新和發展。民法典由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等七編構成,再加上附則,共1260條,約10.6萬字,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條文、字數最多的一部法律。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這是一部體現對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平等保護的民法典。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這次編纂的民法典采用了七編制構成,將人格權和侵權責任獨立成編。不僅如此,在內容構成上,合同編是內容最為豐富的一編,共526條,接近民法典條文數的一半,無論是在體例構成還是在具體內容上,都有非常豐富的發展和創新。與合同編不同,婚姻家庭、繼承兩編在民法典中的體量與各國民法典相應部分相比,條文數相對較少,僅有124條。
民法典采取了總分式的編纂體例,因此,有必要就民法典總則編和各分編之間的關系做一簡要說明。總則編規定的是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適用性和引領性的規定,統領民法典各分編。各分編以及民事特別法,則是在總則的基礎上,就各項民事制度作出具體規定。例如,以合同規則為例,合同是最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之一,合同編對此作了具體規定。但法律行為不僅僅包括合同,還包括諸如拋棄所有權這樣的單方行為、像公司股東會的決議一樣的決議行為以及繼承領域的遺囑等等。對這些法律行為,民法典總則編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將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等涉及民事法律行為的共同性規則規定在總則編第六章中。這種編纂體例有利于提升法典的體系性,也使得法典保持一定的開放性。在各分編具體規則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適用總則編規定的相對抽象的規則,以適應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化。
當然,“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術,不僅體現在民法典整體采用的總分式的結構體例上,還體現在民法典各分編的總分式的結構體例中。另外,除了提取公因式,還會涉及在其他各編中無法規定或可能適用于各分編的規則,也在民法總則中予以規定,如民事主體的一般規定、訴訟時效的規定等等。
03
三、民法典的中國元素
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典的主要特色,集中體現在民法典中的中國元素上。從世界范圍來看,中國民法典一方面吸收了世界法治文明的先進成果,另一方面也是新中國70年法治建設本土經驗的結晶。與具有代表性的各國民法典相比,無論是在編纂方式、立法理念、立法目的、體例結構還是在具體制度上,中國民法典都具有諸多創新性的元素,為世界各國提供了新的民法典樣本。歸納起來,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中國元素。
第一,民法典是新中國民事法律規范體系的再編,既尊重了立法的歷史延續性,又對時代的發展作出了回應。民法典既然是對制定于不同時期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全面系統的編訂纂修,就不是另起爐灶制定全新的法典,而是就大量的單行法、司法解釋等作出體系整合和編纂。因此,民法典秉承科學立法的精神,尊重了立法的歷史延續性,是中國民事立法的繼承和發展。從編纂的結果來看,大約有三分之二的內容是原有單行法、司法解釋的保留或者非實質性修改,只有大約三分之一是對原有法律的實質性修改或者新增加的內容。在框架結構上,除了新設的人格權編,各編的框架結構與現行各單行法的篇章結構也基本保持一致。
除了尊重歷史,民法典編纂本身也要求對時代發展作出妥適的回應。在這方面,民法典較好地反映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
一方面,民法典增加了單行法時代遺漏但作為各國民法中普遍存在的重要民法制度。例如,物權編增設了添附制度,合同編增加了情勢變更原則、債的類型等諸多債法基本制度;繼承編增加了遺產管理人制度;等等。另一方面,民法典具有明顯的時代特征。像新科技發展帶來的許多問題,在民法典中都有反映。例如,民法典對基因編輯等社會熱點問題作出了回應,規定了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民法典第1009條)。對于信息技術的發展,民法典對深度偽造技術的濫用也作出了回應,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權(民法典第1019條)。不僅如此,隨著移動互聯網及互聯網平臺經濟的快速發展,與2009年侵權責任法頒布時相比,互聯網世界已發生了急劇的變化。為此,民法典對于網絡侵權問題也作出了完善,從原來侵權責任法的一個條文發展成目前民法典中的四個條文,完善了網絡侵權規則,規定了詳細的通知和反通知規則,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在繼承法領域,也針對新科技發展帶來的遺囑方式的變化等作出了規定。另外,對與疫情防控相關的民事法律制度,也都作出了一些完善,體現了風險治理的理念。
第二,民法典堅持了中國自己的價值理念,尤其是體現在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新發展理念等融入民法具體制度的立法選擇中。除了吸收世界法治文明發展成果,遵循傳統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之外,民法典特別強調了自己的價值理念。以傳統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遵循為例,其實質是自己意思、自己行為、自己結果、自己責任。我們規定的自愿原則、合同編對合同的尊重等等,都是典型的表現。值得注意的是,在遵循這一原則方面,這次也在特定范圍內導入了自甘冒險的規則。例如,民法典第1176條第1款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而關于我國自身價值理念的貫徹,則集中體現在核心價值觀和新發展理念上。民法典開篇就明確規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當然,民法的基本理念與核心價值觀之間本身就具有共通性。在具體的條文上,也都體現了這樣的要求。
例如,總則編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誠信原則、自愿原則等等都體現了誠信、平等、自由等核心價值觀的要求;總則編還專門規定了英雄烈士保護條款。物權編更是明確規定了各種所有制物權的平等保護,明確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民法典第207條)。合同編本身非常注重對合同交易的鼓勵,以合同自由為中心來安排相關制度。值得注意的是,這次民法典編纂,除了對合同訂立過程中作出了許多非常細化的規定以外,還就格式條款的規制作出了重大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但第39條并沒有規定沒有盡到提醒說明的格式條款的命運問題。對此,民法典第496條導入了“未經提示說明的重點格式條款不訂立合同”的制度,即“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也就是說,這樣的條款并不成為合同的一部分。這不僅維護了消費者等諸多群體的利益,也進一步體現了對合同當事人自由意思的尊重。另外,人格權編特別強調了人身自由、私人生活安寧等;婚姻家庭編重申了婚姻自由原則;繼承編廢止了多年以來的公證遺囑優先性規則,更加尊重遺囑人的意愿;侵權責任編改進了當事人之間都沒有過錯時的公平分擔損失規則,以保障民事主體的行動自由,這些都體現了對民事主體自由意志的尊重,體現了自由的核心價值觀。
這里要特別指出的是,合同編特別強調了“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關于這個條款,在合同法第8條曾經規定,但在民法典分編草案中被刪去。合同編草案二審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在實踐中,任意違反合同,干涉合同訂立履行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利于構建誠信社會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建議對此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研究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定效力。為了體現對合同的保護,強化有關規定是必要的。也就是說,只要依法成立的合同,除了合同當事人要按照合同履行,法院等公權力機關也同樣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尊重合同,在合同成立并有效的情況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合同來裁判。這些都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在婚姻法第4條的基礎上增加了“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更是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踐行和培育要從營造良好的家風開始的基本導向。
民法典不僅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的各個制度體系之中,也將憲法規定的新發展理念創造性地貫徹到民法典體系中,尤其是綠色發展理念。其中既有理念層面的規定,也有具體制度方面的更新和完善。前者,如總則編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綠色原則成為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之一。后者,如物權編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應當符合綠色原則,即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合同編規定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遵循綠色原則,即“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資源浪費、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債權債務終止后的舊物回收義務、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回收義務以及供用電合同中的節約用電義務等等,都是綠色發展理念在民法典各分編中的貫徹落實。更為重要的是,民法典在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環境污染責任”的基礎上規定了“生態破壞責任”,將該章的標題改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形成了較為全面的環境生態侵權責任體系。
第三,民法典回應了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集中表現為并且最終歸結為權利需求和權利確認。民法典在權利類型、權利內容、權利實現等方面都增加了制度供給,以回應人民的需要。民法典延續了民法通則、民法總則保護民事權利的精神,再次表明民法作為權利宣言的存在。民法典規定的各種民事權利,都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民事權利表達。民法典不僅將人格權獨立成編,也新設了居住權制度、土地經營權制度,還新設了物業服務合同等典型合同、強化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等等,這些都是對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回應。
居住權這一新型的用益物權,是這一特色的典型表現。居住權作為物權,區別于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租賃權,經過登記后具有對抗任何人的效力。民法典不僅明確居住權人有權按照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生活居住需要,部分解決了“住有所居”的問題,而且也會為“以房養老”以及養老產業的發展提供新的制度工具。再以物業服務合同為例,民法典對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物業服務公司之間的交接等作出了特別關注。例如,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人應當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用房、設施、資料等交還給業委會等,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如果違反這些義務的,不僅不得請求合同終止以后的物業費,還要賠償損失(民法典第949條)。而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更是新時代背景下的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體現。關于個人信息保護,雖然還需要后續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來配合,但這次作出了不少基礎性的規定,比如規定了個人信息的定義,將生物識別信息、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都納入了個人信息的保護范圍。
不僅在權利類型、權利內容等方面增加制度供給,民法典也通過權利實現方式的改進來回應人民日益增長的對美好生活的需求。例如,針對高空拋物引起的社會問題,民法典第1254條在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基礎上作了改進及完善,增加了公安等機關的及時調查義務以及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力圖解決“頭頂上的安全”。再以參與權的實現為例,在物業小區等涉及社會治理的重要領域,物權法規定的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表決機制過于僵化,不利于業主積極參與表決形成共同決定。民法典不僅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委會給予指導和協助,還降低了共同決定事項的表決要求,同時明確可以用“參與表決”的方式來達成共同決定,而不一定采用召開業主大會的方式,有效地改進了業主參與小區治理的積極性和參與方式。像這樣的權利類型和權利訴求實現方式的增加,是對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最好回應,體現了人民的意愿。
第四,民法典加強了社會主義市場法律制度建設,優化了營商環境。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市場經濟的典型特征就是通過市場來配置資源。而市場資源的配置需要明晰的產權,需要豐富的交易工具,需要尊重市場主體的意愿,更需要可預期的明晰規則。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要“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對此,民法典不僅提供了對各種市場主體平等保護的物權制度,在第206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同時,又在物權編和合同編中提供了豐富的交易工具,特別強調了“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的市場交易基本規則。
不僅如此,在這次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特別突出了優化營商環境。民法典頒布本身,就是優化營商環境的標志之一。不僅如此,在具體制度設計上,也特別強調了營商環境的優化。例如,一方面,針對實踐中發展迅猛的保理業務,新增保理合同作為典型合同,為新的融資交易工具提供了規范指引。保理合同納入民法典,將有利于促進保理業務的健康發展,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進而促進我國實體經濟的發展。同時完善了債權人保護的債權保全制度和債權實現制度。另一方面,為盡可能消除各種隱性擔保帶來的市場風險提供了各種登記制度,同時還提供了正常經營活動抗辯、善意取得制度等等來保障交易安全。在此基礎上,民法典第414條導入了統一的擔保清償順序,以登記為中心來確立清償順序。這些細致的制度,都是現代市場經濟交易規則在民法典上的反映。當然,從整體上來說,這次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在大陸法系物權概念體系下,引入了不少英美法系擔保制度,特別是動產抵押登記制度、所有權保留登記、融資租賃登記等,而且還規定了超級優先權等等,如何在未來解釋論上作出體系性的整合,還有待理論和實踐的進一步磨合。如何在大陸法系框架體系內,在今后法律適用中將主要借鑒自英美的制度與大陸法系的物權制度之間,特別是與物權編通則之間進行有效的體系性協調,是今后法律適用中重要的難點之一。需要指出的是,在立法設計當初,也有不少學者提出將擔保制度單獨成編,以脫離現有的物權編體系,以便能夠構建起更加靈活且能夠便于創建各種新型交易工具的擔保體系,但考慮到物權法以來的歷史延續性,還是將擔保法廢止,分別納入物權編和合同編(保證)。
除此之外,這次在流質流押問題上的態度改變,也非常值得注意,在某種程度上引入了“無效行為的部分轉換制度”,即“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民法典第401條),以及“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民法典第428條)。
擔保制度的完善,特別是導入登記制度以盡可能消除隱形擔保,是這次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一環。不僅如此,在保證責任制度、租賃合同等方面也作出了重大的變化。
在1996年擔保法中,保證人提供擔保時,如果沒有約定保證責任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會推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然而,連帶責任保證是一種加重保證人責任的保證方式,原則上宜由當事人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一概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會加重實踐中因互相擔保或者連環擔保導致資不抵債或者破產的問題,影響正常的生活和經營秩序。因此,在這次民法典編纂中,將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一般保證,有利于防止債務風險的擴散,維護經濟社會穩定。這不僅是營商環境的需要,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修改之一。
對于租賃合同,這次專門增加了優先承租權的規定。民法典第734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優先承租權的規定,對于那些在某個地方住習慣的人來說,或者租賃商鋪從事經營活動已經形成相對穩定的客戶流規模、周邊營業環境的那些承租人來說,這一規定對于保障經營活動的延續性、保障居民生活環境的穩定性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五,民法典不僅是對改革成果的確認,同時也為未來的改革提供了法治的基礎和通道,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障。全面依法治國是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主要表征。民法典的出臺,是中國法治健全完善的重要標識,更是我國國家治理體系的制度布局。在具體規則設計上,按照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的要求,民法典充分考慮了依法治國能力、依法執政能力等相關的具體制度設計。以懲罰性賠償制度為例,作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明確要求“加大對嚴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實行懲罰性賠償制度,嚴格刑事責任追究”。為此,民法典在延續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基礎上,新增了知識產權侵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以及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完善了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制度,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民法體系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民法典對改革成果的確認,為未來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治基礎。總則編延續民法總則的規定,按照社會組織改革發展的要求,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并規定了特別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基本分類,與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等諸多改革相適應。特別是法人制度的設立,則明確了改革開放以來的基層群眾性組織、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等的法人地位,對于改革的推進和基層組織治理結構的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對改革成果的確認,也同樣體現在對土地經營權制度的確認上。承包地的“三權分置”改革,是中央對農村土地改革的重要舉措。將2018年農村土地承包法確立的土地經營權制度納入民法典,是這一改革成果在民法典上的確認。
第六,民法典是潘德克頓體系的繼承和發展,為世界民法典體例結構的探索提供了新的樣本。與其他國家的民法典相比,特別是與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潘德克頓體系相比,我國的民法典在體例結構上具有鮮明的中國元素,是世界民法典的一個新的樣本。與德國民法典的五編制不同,我國采用了七編制。雖然我國借鑒了德國民法典總則和分則的體系,也采納了物權和債權的概念,規定了法律行為等抽象概念,同時,婚姻家庭及繼承重新回歸民法典體系,與德國民法典具有相似之處。但我國的民法典將人格權和侵權責任分別作為獨立的一編予以規定,與傳統的潘德克頓體系存在很大不同。這不僅體現了對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等開啟的“民事責任”體系的繼承和發展,也突出了人格權保護在現代中國的獨特地位。
而且,與許多國家的民法典不同,我國的民法典沒有設置債法總則。民法典將債權債務的基本制度放入合同編當中,將合同編通則的一般規定擴張適用于那些不是由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中。按照民法典第118條的規定,產生債權債務關系的原因并不限于合同,還有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其他原因。這些債權債務關系存在著共同的規則,傳統民法會以債法總則的方式予以規定,但由于債法總則規定通常都是從合同規則中抽象出來的,往往會與合同編總則的規定相互重復。合同總則與債法總則的協調就會成為各國民法典制定或修改時的重要內容。我國這次的民法典編纂作出了一種新的闡釋,用合同編通則來統合債法的基本制度。例如,甲、乙二人故意傷害了丙,甲、乙就可能共同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權,要承擔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這樣的損害賠償就是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首先適用侵權責任編的規定。但甲和乙之間的連帶損害賠償,甲和乙之間的內部關系等如何處理,侵權責任編并沒有規定,這時就要適用合同編通則規定的連帶債務規則來處理。這樣一來,合同法通則就發揮了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中債法總則的作用。這樣的規范體例在世界各國民法典中也是比較少見的,為其他國家提供了一種新的民法典樣本。不僅如此,合同編對于身份關系的參照適用問題也作了重大調整。民法典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民法典第464條第2款)。
從合同編通則發揮債法總則功能以及對身份關系的參照適用層面上來說,我國的民法典采用了以法律行為與合同為代表的“雙中心”編纂方式:一方面參考了“法律行為中心”的編纂方式,在民法典總則編以意思表示為中心來統籌各種法律行為;另一方面在債的統合問題上,除了將侵權責任單獨成編,以“合同編通則”來統合各種債,并設立“準合同”的合同編分編,體現了“合同中心主義”的追求。
當然,民法典的出臺并不意味著民法典制度的終結,民法典仍然需要在新的實踐基礎上不斷完善和發展。而且,從中國民法學本身的發展來看,民法典的出臺,只是立法任務的完成;民法典的全面實施,仍然有賴于民法學理論與實踐的高度結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