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東京審判是清算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爭責任的國際刑事審判,是人類歷史上首次以訴諸國際刑事司法的方式確立侵略戰爭的犯罪性并追究個人刑事責任,推動了國際刑事法治的誕生和發展,為人類以法律尋求和平作出了貢獻。但由于日本學界“標簽化”的“東京審判史觀”、審判時間過長以及法官個人意見的負面影響等原因,東京審判的司法特性一度被遮蔽,沒有得到與紐倫堡審判相若的評價。東京審判遵循法治原則和正當程序,對反和平罪的闡釋和認定使侵略戰爭的犯罪性質在國際法庭上得到確認,雖有美中不足,但東京審判仍是嚴肅的國際刑事審判。重新發現東京審判的價值,應當將東京審判置于更廣闊的歷史背景中,將其作為國際司法事件評價和研究,運用法學和史學相結合的研究方法,在歷史的、發展的、多元的視野下透視東京審判的核心法律問題。
關鍵詞:東京審判;戰爭罪行;國際刑事司法;反和平罪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各國獲得勝利而告終,距今已7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期,如何結束戰爭、清算戰爭責任以及懲罰戰爭罪魁禍首,成為各同盟國共同關注和激烈爭論的焦點。盡管對戰犯施以嚴懲的迅速處決論一度被認為是最恰當的方式,但同盟國最終還是艱難地達成共識,組建國際軍事法庭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分別在紐倫堡和東京舉行國際軍事審判。這是人類社會首次以訴諸國際刑事司法的方式明確發動和實施侵略戰爭是最嚴重的國際罪行,被告人面臨反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道罪的指控,從而被追究個人戰爭罪責。
東京審判進行之時,也是中國近代史上的動蕩時期,這讓東京審判在中國的歷史語境中一度被忽略,在關于戰爭罪行審判的全球史敘述中,中國的角色也長期被忽視。牛津大學歷史學教授拉納·米特就曾以“被遺忘的盟友”為題撰寫專著提醒世人,中國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太平洋戰場的主要角色。東京審判又關乎中國人的民族記憶和情感。對于中國人而言,東京審判不僅僅意味著一個具體的歷史事件,它還指向二戰中日本軍隊在中國國土上犯下的包括南京大屠殺在內的滔天罪行,“象征著中國人對至今不肯真正認罪的日本政府以及日本右翼的憤怒,也象征著戰后五十余年中國人與日本人在感情創傷方面無法修復的鴻溝”。
東京審判的判決書在1948年11月4日當庭宣讀,耗時長達7天。東京法庭的司法意見和法庭文獻是認定日本戰爭責任、安定東亞戰后秩序、刻畫戰后東亞共同歷史記憶最重要的基石和指南。但是,對東京審判的歷史認識,不僅隨著時代大潮浮沉多變,一度悄然沉寂到幾乎淡出公眾的記憶,甚至連“歷史上最黑暗一頁”的南京大屠殺,在1949年后近30年的公眾視野中都基本上處于湮沒無聞的狀態。1952年,在結束日本被聯合國占領、恢復主權的《舊金山和約》中,明確了日本政府接受東京審判的判決結果是其獲得國際社會承認的前提條件。遺憾的是,和約簽署國中既沒有中國代表,也沒有朝鮮半島的代表,日本只是“名義上恢復了主權,實則更緊密地依附于美國”。進入21世紀以來,日本更是不遺余力地否定以東京審判為代表的戰后審判。其中既有右翼學者從“學術”角度的翻案,也有日本政府公開質疑審判的合法性,通過對細節、數字和技術的窮究細考來回避對戰爭性質和政治意義的道義拷問,試圖全盤否定東京審判,狡辯其為“勝者的審判”。正如伊恩·布魯瑪描述1945年時所說的那樣,“零年在感恩和焦慮的基調中落下了帷幕。人們……不像過去那樣對美好未來抱有幻想,同時也為愈加分裂的世界感到擔心。”東京審判一直牽動著歷史,“不僅是過去的歷史事實,而且是作為歷史以現在時態在我們之間,于內部不斷孕育著對立和裂痕而復雜地存在著”。無論作為中日兩國或者東亞各國矛盾重重的歷史記憶,還是它試圖“通過法律實現和平”的勇氣與遺憾,乃至其中折射出的種族與強權、反霸權主義與反殖民主義等議題,東京審判都不斷孕育著對立和裂痕而復雜地存在著,至今仍沒有走出和我們情感相連的“同時代史”,尚未真正走入“歷史”。
如今,重估歷史潮流已經開始。在國際舞臺上,伴隨21世紀的中國在世界舞臺上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中國作為二戰最大的受害國和東京審判代表國的歷史作用將被再度挖掘。它提醒我們從被壓抑、遺忘的歷史中,直面東京審判的遺憾和不足,找尋并理解其原因。同樣重要的是,將這場審判還原到特定的歷史情境中,更加立體全面地廓清東京審判的司法貢獻,當中國越來越成為21世紀的主要角色時,這種視角變得更加迫切。本文所謂的重新發現,是在“二十世紀尋求和平與正義的國際刑事法治”這一框架下來看待東京審判的核心法律問題,發現東京審判應運而生的價值所在,梳理東京審判在國際法治發展史上的獨特貢獻,以法學和史學的雙重視角對東京審判進行深入討論,嘗試探討國際刑事司法對于東西方不同政治和歷史文化的國家共同尋求和平的作用。
一、不該被忘卻的里程碑:
東京審判的遺憾與失語
在很長一段歷史時期內,東京審判似乎都算不上是一個“自足的”概念,而是必須以紐倫堡審判為參照,也沒有得到與紐倫堡審判相若的研究和評價。
德國投降一個月之后,同盟國就苦心推敲出了對德戰爭罪行追訴政策的總體框架,但是直到1945年8月8日,即蘇聯對日宣戰當天、廣島原子彈爆炸之后兩天,確立審判納粹領導人基本原則的《紐倫堡憲章》才得以發布。對德戰犯處罰政策從一開始就處在同盟國戰后政策的中心位置,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為東京審判框架的建立提供了藍本,對日審判政策更多被視為一種“跟隨”,東京審判甚至被認為只是對紐倫堡審判的復刻。東京審判與紐倫堡審判同為清算第二次世界大戰戰爭罪行責任的審判,二者針對的戰場和對象雖有不同,但都是同盟國反法西斯戰爭的勝利成果,因此東京審判的整體框架與紐倫堡審判屬同根同源實屬必然。但仍有研究指出,這是東京審判“不力”或留有遺憾的重要原因。歷史學家約翰·道爾不客氣地批評道,日本方面根本無法預見到,作為審判納粹領導人原則的《紐倫堡憲章》,僅作最小限度的更改就移用于日本。程兆奇和日暮吉延也先后不約而同地指出,如果東京審判和紐倫堡缺乏基本的統一性,兩場審判就難以成為對歷史和世界輿論具有說服力的先例,但東京法庭照搬紐倫堡審判的“共同謀議”理論來懲罰日本在亞洲的所作所為很難嚴絲合縫,做到完全匹配。
更重要的是,德國與日本對待戰爭罪行審判結果的態度截然不同。“歷史清算”(Vergangen-heitsbewltigung)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德國社會歷史的核心概念,但日本卻沒有德國這種在道德上對其黑暗歷史所持有的堅決認罪態度,可以說一直處于一種漫長的視而不見的階段。主宰日本關于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歷史觀念的是建立在廣島經驗之上的“耿耿于懷的受害者意識”,有關歷史罪責的討論聚焦于主政者因軍事失敗所導致災難的責任,而不是承擔發動戰爭的責任。對納粹的否定,不只是在紐倫堡審判中完成的,更是在德國人不斷的倫理、歷史、文化、哲學拷問中完成的。但對于日本的罪責,不是所有學者都能像反省奧斯維辛集中營那樣深刻反思它的起源。不僅如此,近年來,安倍晉三作為日本首相在眾議院公開表示“東京審判是勝者的審判”,公然否定東京審判;日本自民黨成立專門機構開始“檢討”東京審判,這些舉動正是為了通過否定東京審判及整個戰后對日審判,達到推翻國際社會對日本侵略及戰爭暴行定性的目的。
東京審判的遺憾和“失語”,原因是復雜的。首先,不容忽視的是“標簽化”的“東京審判史觀”和研究視角遮蔽了這場審判作為國際刑事審判的司法特征,也沒有看到東京審判與紐倫堡審判的施行是國際法治重大轉型的集中體現。對東京審判持徹底否定論者固然不值一哂,但這種論調多少助長大眾形成了對于東京審判不過是基于事后法的戰勝國的政治報復這一刻板印象。即便不考慮純粹話語和意識形態層面的爭論,日本知識界也多將研究焦點置于審判周邊的政治外交問題,如國家間以及檢察局、辯護人、法官、被告等相關人員之間在幕后展開的政治交易等。這樣的研究視角對于解明東京審判中的不起訴問題(以東京審判未追究天皇責任、七三一部隊人體實驗、核轟炸、亞洲戰爭受害人等問題為代表)經緯非常有效。但這樣的視角難免將司法事件與國際政治、國際外交混為一談,較少涉及法庭審理的法源法理、罪名設置、犯罪認定、審理程序、證據、判決意見等研究內容,回避了審判的“法的價值”這一核心問題。
將戰爭罪行審判視為政治事件而非司法事件的“標簽化”見解在西方學界也很常見,其思想源流在于深厚的現實主義思想。從修昔底德、馬基雅維利到漢斯·摩根索,現實主義論者認為國際政治的鐵則是法律必須讓位于國家利益,推崇以爭奪權力為導向的國家行為準則。1948年3月,美國國務院的喬治·凱南訪日,在寫給美國國務院政策研究辦公室的絕密報告中,他嚴厲批評東京審判為“政治的審判……而非法律的”審判,認為審判“構想欠穩妥,心理不健全”。這與他日后總結的法律附庸于強權的思想是一致的,他認為國際法的困境在于:總有些國家對地位和邊界不滿,因此國家不可能隸屬于一個國際司法機制;各國的不平衡發展決定了國際體系的沖突;國際法的制裁無法限制國家的不良行為,由此國際法不可能抑制國際領域里的混亂和危險。這種見解捕捉到了國際法中政治性的側面,但卻忽視了內在的規范權威性。
其次,東京審判是一場“漫長的審判”,這一原因很容易被人們忽視。紐倫堡審判始于1945年11月20日,歷時約10個月。而東京審判經過數月的籌備期之后,于1946年5月3日開庭,1948年12月29日正式宣布閉庭,歷時31個月。審判的過度長期化,使公眾逐漸失去熱情和耐心,由期待轉為不滿。以高度關注審判的中國輿論界為例,審判開始時幾乎每天都對審判動向進行跟蹤報道和評論,到了1946年9月,則變為僅就某些重要事件進行有選擇性的報道和評論。以《申報》《大公報》等為代表的各大報紙大量削減對東京審判的報道,直到戰犯被處刑,東京審判才短暫重回公眾的視野,此后最終淡出人們的視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戰犯,實在早已成了啼笑皆非的滑稽劇……比諸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迅赴事功,則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蝸牛式審判,著實使人大惑不解。”“我國亦因年來國內種種問題,使國人減輕對日之注意力,對于日本戰犯之懲罰問題幾若無人過問。”這實為審判影響力日益下降的明證。
《東京憲章》第1條就規定法庭力求實施“公正與迅速”的審判,說明同盟國十分重視兩大審判的訴訟效率。《東京憲章》又在第12條(甲)規定,“將審訊工作嚴格地限制于高效的審理控訴中所提出的各項問題”;第12條(乙)進一步規定,“采取嚴厲措施以防止任何足以引起不合理拖延審訊之行為,并排除一切與本案無關之問題及陳述”,將訴訟效率確立為審判的基本原則。然而,東京審判從一開始就背離了這一原則,陷入了拖延。
為什么要耗費這么長時間?與紐倫堡審判的某些對比可以說明問題。紐倫堡審判負責審理的法官僅有4人,而東京審判則有11位法官,分別來自美國、英國、蘇聯、中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荷蘭、新西蘭、印度和菲律賓。法庭受理證據總計4335件,419位證人出庭作證,779名證人用供述書和宣誓陳述書作證,審判記錄長達48412頁。紐倫堡審判中,英語、德語、法語和俄語4種語言同時并用。東京審判的基本工作語言是英語和日語,若有證人或律師使用漢語、俄語、德語、法語等其他語言,還需將它們翻譯成英日兩種語言。同樣,一切向法庭提出的書面文件也須事先譯成日文或英文(或同時譯成兩種文字).這意味著需要付出高強度的勞動并形成堆積如山的公文,甚至租用專機來完成這項任務。可以想象,東京審判中的溝通交流非常復雜,不僅動用了大量的筆譯和口譯人員,而且還有語言監督官、協調官。在東京審判中沒有條件進行同聲傳譯,證人和辯護團陳述的每一句話都需要停頓,以待翻譯完成。檢察團的不少人員估計,“當證人被詢問時,審判速度就會降到標準進度的1/5”。
具體審理過程中,控方依賴間接證據,而辯方則提出大量不相關的材料。起訴書的指控覆蓋的事件范圍極廣又極為復雜,控方的龐大野心與略顯散漫的審理實施過程導致了審判規模的不斷膨脹。那些將東京審判與紐倫堡審判進行簡單對比,認為東京審判嚴重缺乏效率,管理存在嚴重缺陷導致審判時間過于冗長的批評實乃陷入了“同比例放大”的陷阱。事實證明,東京審判變成一種誰也無法控制的巨大的自律性機制,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怎樣努力防止長期化都是徒勞的。
事實上,東京審判面臨著比紐倫堡審判更大的困難:更多國家的角力、法律制度的差異、東西方文化差異和日本對相當數量重要文件的破壞等。法庭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大幅縮短審判的時間,比如立即駁回辯方的管轄權異議、撤銷多余的指控、對一些被告區別對待等,這些權力事實上已由憲章明確授予法庭。然而,法庭最終讓步于司法審慎,認為這不是迫于公眾憤怒而舉行的潦草審判,寧可舍棄效率原則的基本要求,也要確保審判的公正。也許,正是這有些“矯枉過正”的冗長和乏味審判讓鼓吹“勝利者復仇”論調的槍口啞了火。
最后,東京法庭法官發表的反對意見和個人意見造成了令人始料未及的負面影響。按照東京審判的章程,法官多數一致的裁決即足以作出判決。當1948年末這些龐雜的審判程序終于完結之時,11月4日到11日間,在東京法庭上朗讀的判決書體現了法庭多數派法官的意見,故通常被稱為“多數判決書”。持少數意見的如法國法官、印度法官等雖未參與討論,但仍然參與了多數派判決草案的撰寫,故東京審判判決書是通過全體法官共同審議的。這份判決書是東京審判唯一的生效判決,對東京審判具有終局效力。
仍有5位法官提交了個別意見書但未被宣讀。澳大利亞法官韋伯的意見(Separate Opinion of the president),雖然表面上與多數判決書同調,但卻對審訊與判決的某些方面進行了激烈的批判;菲律賓法官哈那尼拉撰寫了附和意見書(Jaranilla Opinion),他同意所有被告人的有罪判決,但認為判決書的多項判決過于寬容,主張更嚴厲的量刑;法國法官伯納德提交了反對意見書(Bernard Dissent),他的意見書有著鮮明的“自然法”特色;荷蘭法官勒林也撰寫了反對意見書(R0ling Dissent),這是審判時最年輕,后來在世最久的法官,持續關心著國際刑事審判的發展;最為著名的是印度法官帕爾提交的反對意見書(Judgment of Justice Pal),與長達1200頁的多數判決書篇幅相當,其名稱Judgment不同于其他法官的“意見”(Opinion,Dissent),主張包括東條英機在內的全體被告人無罪,雖未當庭宣讀,但早已經辯方之手流傳,在日本國內被右翼用作洗脫日本國家罪責的“日本無罪論”的利器。
1952年4月28日美國結束占領日本,也是禁書令解除的當天,田中正明編輯的《帕爾博士陳述·真理的裁判·日本無罪論》即公開出版,帕爾反對意見書的全文也于當年出版。隨后,田中陸續出版有關帕爾反對意見書的著作,帕爾反對意見書逐漸廣為人知,并成為日本保守勢力和右翼政客的金科玉律。更重要的是,帕爾反對意見書,其探討的對象在20余年后被美國學者理查德·H.麥尼爾以學術著作的形式進一步闡發,并被填入司法程序、法學、歷史學這三個框架,這就是被樹為學術史標桿的繼承了帕爾“志愿”的著作《勝者的正義:東京戰爭罪行審判》。他把東京審判歸結為“一種道德劇”,認為“理念本身存在著問題”。這些議論屬于批判美國政府行動的修正主義譜系,但有著一貫過于強調審判的政治性之嫌。因此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它撫慰了日本對東京審判持全盤否定意見的“否定論”者。此后,中國解放戰爭和朝鮮戰爭,不斷刺激著美國擔憂東亞“赤化”的神經。美國從此改變對日政策,將日本由敵人改造成東亞冷戰的排頭兵,停止追究日本的戰爭責任,導致了延續至今的圍繞東京審判正義性的意見分裂。
二、國際審判意味著什么:
東京審判的獨特貢獻
東京審判作為國際戰爭罪行審判,集中體現了刑事審判中幾乎所有重要的命題。更由于史無前例地跨越地域、種族和東西方文化進行多國聯合審判,其復雜程度可與人類歷史上其他一些重大審判相提并論,在人類以法治遏制戰爭尋求和平的歷史上作出了獨特貢獻。
(一)更具統合性的法庭機制
1946年1月19日,盟軍最高統帥(SCAP)麥克阿瑟公布了《盟軍最高統帥部特別公告》(以下簡稱《特別公告》)及附件《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以下簡稱《東京憲章》),宣布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如其名稱所示,《特別公告》由麥克阿瑟作為盟軍駐日最高司令官和遠東委員會代表頒布,似乎表明對日戰犯的國際審判將由美國主導。這一點十分引人注目,明顯區別于《倫敦協定》作為國際條約的性質,而這一點也招致了諸多質疑和批評。事實上,《特別公告》的制定和頒布,并非美國一國獨斷,而是國際間協商一致的結果。1945年10月至1946年1月下旬,美國政府以“國務—陸軍—海軍協調委員會(SWNCC)”制定的《美國關于遠東戰爭罪犯的逮捕和處罰的方針》為基礎形成提案,在8個同盟國之間展開協商。
各國同意將籌備審判和設置法庭的諸多權力集于美國政府,確切說是麥克阿瑟,有其背景和原因。首先,參加了倫敦會議的各國都想極力避免產生類似紐倫堡審判那樣冗長而拖沓的準備工作,希望可以不再開展無休止的國際談判。但這并不等同于承認在東京審判開始之后,各國推薦的法官和檢察官要淪為從屬和附庸。各國在接受提案時就已經言明這一點,例如,蘇聯和法國就要求以保證本國代表與美國代表享有同等權限為前提同意美國的方案。其次,紐倫堡審判首席檢察官羅伯特·杰克遜發揮了重要影響,他深知多個國家之間達成統一協議之難,因此甚至建議杜魯門總統放棄國際審判改由美國單獨進行審判,或者將蘇聯排除在外進行美、英、法三國審判。但他的建議并未得到杜魯門的同意,美國政府的方針是“追究導致了德國攻擊波蘭、日本攻擊珍珠港以及馬來這一類型的共同謀議在國際上的責任”。可見,杜魯門顯然認為美國政府的首要目標是確立侵略戰爭的國際犯罪性,如果將東條英機等人僅置于美國司法制度之下,原本預想的法律和歷史意義上的目標就無法達成。因此,杰克遜從另一個角度提出了建議,希望可以提高國際審判的效率。他支持了陸軍部不進行新一輪國際法庭設置的多國協商的建議,并進一步提出“希望能設立整合審判籌備和立證工作并按照指示執行的、統一的檢察局機構”,他還認為相比于各盟國對等參與的紐倫堡法庭,改為統一和分層級的參與方式更為有利。
《東京憲章》與《紐倫堡憲章》相比,法庭機制更具統合性,定罪量刑的權力更集中。紐倫堡審判中定罪量刑的權力歸屬美、英、法、蘇四國在占領德國后設立的同盟國對德管理委員會所有,遵循四國間平權合作的原則。但東京審判中,法庭判決必須經麥克阿瑟審查,他有權批準或減輕量刑。盡管全部準備工作都交給了麥克阿瑟,但美國政府并不認可麥克阿瑟對國際法庭擁有絕對的自由裁量權。麥克阿瑟有權選擇和任命法官,但事實上,他承認了各國政府選派的所有法官人選,無一拒絕。紐倫堡法庭有四位首席檢察官,彼此之間地位平等,而《東京憲章》規定首席檢察官僅限一人,其余各國檢察官則擔任陪席檢察官,發揮輔助職能。麥克阿瑟有權組成統一的檢察局并任命國際檢察局局長,但首席檢察官季南卻是由美國總統杜魯門親自任命的,并非麥克阿瑟自主選擇。基于司法獨立考慮,麥克阿瑟對《東京憲章》和法庭適用的法律并沒有解釋權,他的庭前演說也因庭長韋伯等法官們以辭職相威脅而作罷,甚至開庭后基于《東京憲章》規定的迅速審判原則對法官和檢察官加快審理進程的催促也沒有產生實際效果。此外,東京法庭最終否定了檢方提出的全部“殺人罪”訴因(第37—52項),這也顯示出法庭并不像人們通常相信的那樣,只是檢方的傳聲筒,舉行審判不過是為了報復日本襲擊珍珠港。類似地,麥克阿瑟一手操縱了裕仁天皇的起訴豁免的說法也沒有得到原始文獻的證實。事實上,麥克阿瑟并沒有官方或非官方的決定裕仁天皇處遇的權力。可以明確的是,麥克阿瑟的權力受司法制度和程序的限制,被相對嚴格地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他權力的性質并非干涉司法,而是敦促審判高效運行。麥克阿瑟作為盟軍駐日最高司令官是東京審判的一部分,而非凌駕于其上。大眾大多臆想麥克阿瑟大權獨攬、生殺予奪,卻很少注意到盟軍總司令其實常常苦于自己對法庭審判的影響微乎其微。
從后來的審判實踐可以看出,檢方基本按照憲章和程序規則行使了起訴裁量權,符合起訴法定的要求,嚴格遵循了訴因原則,并實現了控審分離。在審理過程中,每位法官都竭盡所能保持自身獨立性,11位法官中有5位法官發表了反對意見書或個別意見書,對法庭判決的主文、裁判理由或量刑表達不同意見,審判并未受到美國操控。東京審判不論在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是一場多國籍審判,是名副其實的國際刑事審判。
(二)遵循法治原則和正當程序
同盟國想要一個里程碑式的公正審判,這意味著東京審判必須滿足“看得見的正義”的基本要求,遵循正當程序的要求。根據1946—1948年間公認的國際標準,這些基本要求應該包括:給予被起訴的外國人以公正和人道的對待;被告人有權在公正無不合理拖延的法庭進行審判;未施加殘忍和不尋常的懲罰;不存在明顯的歧視等。具體而言,在戰時,軍事當局有義務保障外國人接受審判時享有如下正當程序權:正式的起訴、在法庭進行審理、有權聘請律師、有對證人和證據進行檢驗的機會以及在遭受不公正待遇時可以申訴和抗辯。其他一些國內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權利,如上訴權、質疑判決理由的權利以及要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在當時的國際審判中并不是必需的。
與《紐倫堡憲章》相比,《東京憲章》賦予了被告人更為充分的辯護權。《東京憲章》第9條(丙)規定,每一位被告人都有權自行選擇辯護律師,但法律保留審查和否決提名的權利;如無人為其辯護,法庭可以根據申請指定;第9條(丁)確立了每個被告人自行辯護的權利,包括詰問證人的對質權,但只限于控方選擇召集的證人;第9條(戊)還保證了被告人書面申請本法庭傳喚證人和調閱文件的權利。除日本辯護團外,東京法庭還為被告人配備了美國律師團。這樣一來,每名被告人都有一位日本律師和一位美國律師為其辯護,此外還有數位助理律師。在這個龐大的律師團的努力下,被告人們獲得了質疑法庭合法性以及起訴書中所有罪狀的機會。
然而,也有不少對審判程序的負面評價,認為在審判中存在偏見,有法官缺席、法官替換、不當翻譯、被告缺席審判、不均衡的決策、準備時間不足、缺乏對不確定過程的控制等情況,程序性缺陷十分明顯。有學者認為,東京審判反映出的不足,其原因在于過早地想要創建綜合國際刑事程序。盡管從形式上來說,東京審判在保證《東京憲章》權利和義務方面是公平的,但它在實施這些規則方面沒有達到實質上的公平。關于東京審判是否“公正”的意見分歧,反映出對程序正當性認知的不一致。東京法庭的名稱“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中采用“軍事法庭”的名稱,其初衷是便于法庭許可檢方運用在其他審判場合所不允許的程序,尤其是當涉及對可取證據與不可取證據的裁奪之時,能夠更為迅捷地完成審判.然而在東京審判中,本可化繁為簡的法庭卻努力使審判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軍事法庭”的色彩幾乎已經無法察覺了。在審判中,檢辯雙方向法庭提交證據的兩個階段占去了一半以上的時間,證人出庭作證率達到35%。在庭審中,被告人充分行使了辯護權、沉默權、質證權,對法官提出了回避申請、管轄異議。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充分發揮了作用,檢辯雙方甚至圍繞大量不相關的材料進行冗長的辯論。當時在日本國民中還存在著“像戰爭罪犯這種的可恥的人不需要辯護”的情緒,但最終審判中為被告人辯護的不僅有日本人,還有前不久還是“敵國”的美國律師,他們全心全力地為被告人辯護,讓很多日本國民和法學家深受震撼和感動。辯方獲得了187天的時間來回應檢方的控訴,在對抗制的訴訟模式下,可謂充分實現了檢辯雙方的平等對抗。以團藤重光為代表的一大批日本法學家對東京審判給予充分的正面評價,認為可以將之視為“能對世界和平間接做出很大的貢獻”“劃時代嘗試的國際審判”。
東京審判中存在的一些程序問題,有些屬于歷時性問題,也有很多實屬共時性問題。客觀上說,刑事訴訟不是現代社會應對犯罪的唯一方式,也未必是最為有效的方式。一旦選擇刑事訴訟,就意味著選擇了滯后的方式。審判不是對犯罪及時的應對,但正因為滯后所以才可以理性、文明、規范地作出反應。面對戰爭這種“巨惡”,還能選擇審判這樣的方式,確如杰克遜所言,是一種對理性的“致敬”。東京審判的寶貴經驗和教訓,被后來的國際刑事法院及其《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所吸收,鑒于東京審判程序上的弱點,《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采用正式的程序規則解決了在東京審判中經歷的許多程序性問題。東京審判對被告人權利的保障,也特別得到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的充分印證。
(三)對反和平罪的闡釋和認定
《東京憲章》第5條(甲)對反和平罪的定義如下:
反和平罪。指策劃、準備、發動或執行一場經宣戰或不經宣戰之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法、條約、協定或保證之戰爭,或參與為實現上述任何行為之共同計劃或共同謀議。
紐倫堡審判在反和平罪上為東京審判提供了模板,東京法庭總體上沿襲了紐倫堡法庭的做法。但和未區分主要罪名及訴因的紐倫堡法庭不同的是,東京法庭以反和平罪的控告和審理為中心,這與東京審判的主題是清算日本在1945年之前的侵略政策有關。只有控告中包含反和平罪的個人才能被起訴,作為被告人的28名日本前政治和軍事要員的主要罪責都與侵略戰爭相關。檢方提出的55項訴因中,前36項訴因都集中于反和平罪。為明確每個被告人的責任,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可能部分或全部參與了這些行為。檢方提出的36項關于反和平罪的訴因在起訴書中被歸為第Ⅰ類,這些訴因根據行為類型又分為兩類,一類是實質性罪名,包括計劃、準備、發動及實行戰爭;一類是共謀,即后來經法庭確認為共謀實行侵略或違反條約的戰爭。
東京法庭首席檢察官季南提供了三種關于“侵略”的定義。其一,侵略是“一次無端的攻擊或敵意行為,一種導致戰爭或有爭議的傷害的行動,一種襲擊或入侵的實踐。”其二,侵略是“一個國家在解決爭端時拒絕仲裁或拒絕接受仲裁裁決或任何其他和平方法,并威脅使用武力或訴諸戰爭的行為。”其三,根據肖特韋爾(James Thomson Shotwell)對《日內瓦公約》和《洛迦諾公約》的總結,侵略是“侵略者的一種狀態,違反其早已同意以和平方式解決事件的承諾,用戰爭解決問題。”辯方則宣稱這些定義不能反映國際法,也并不可行。他們提出,應根據所指控共謀這一項的本質來補充關于侵略的“完整定義”,侵略的本質在于其統治外國的目的,沒有統治目的的戰爭不是侵略性戰爭,希望通過這種論點迫使法庭確定日本的侵略目的。
東京審判的最后,控方不再糾纏于關于侵略的定義,法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即便缺少關于侵略的清晰定義也不會影響侵略就是犯罪的這一結論。法庭指出,不論給出“侵略戰爭”的全面定義有多難,日本由獲得領土欲望驅使的無端的、貪婪的攻擊只能定性為侵略戰爭。總的來說,法庭的判斷表明,侵略戰爭的目標是對另一個國家的統治或對另一個國家領土的獲得。雖然侵略概念具有不確定性,但東京法庭通過對幾起典型武裝沖突的定性表明了他們的立場。
法庭認為因“即將來臨的武力威脅”而率先宣戰不構成威脅方行為構成侵略的抗辯。法庭判決書認定,日本曾侵略荷屬東印度群島,荷蘭政府知道這一襲擊“即將來臨”,因此以自衛形式宣戰,戰爭狀態其實早已存在。荷蘭法官勒林等也認同這種“即將來臨的威脅”是武力威脅的一種,認為這符合《聯合國憲章》中允許以武裝攻擊形式進行自衛,荷蘭的做法可能是早期非正式集體自衛戰的一個實例。也有人認為荷蘭實際上發動的是幫助盟友的預防性戰爭而非自衛戰。
法庭還認為,戰斗目標和規模大小也不會影響其侵略的本質。日本與蘇聯在哈桑湖附近的為期較短的邊境沖突是侵略戰爭,因為這一沖突的目標對于評估蘇聯在該區域的力量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更為持久的、規模更大的“諾門罕事件”是否具有侵略性反而引發了爭議,因為它是由未經授權的當地指揮官發起的,而且日本、蘇聯雙方均未正式宣戰,因而是否具有統治的意圖就十分可疑了。但是法庭通過調查,認為戰爭的規模之大使得日本領導人不可能不知情,他們被告知后仍不作為,因此應該為此負責。與之相類似的還有關東軍在所謂“滿洲國”國境線上發生的與蘇聯、蒙古人民共和國的軍事沖突“張鼓峰事件”,法庭檢證判定,日本事前就做好了戰爭計劃和準備,這樣的戰爭具備侵略性,因而也具備犯罪性。
東京法庭對反和平罪的定義、辯論、解釋、法律適用以及判決,組成了將侵略戰爭犯罪化的基礎。當今的國際司法已經呈現出更為成熟的面貌。2017年,國際刑事法院(ICC)一致通過了以反和平罪為前身的侵略罪的定義,國際刑事法院綿延20年的空有管轄、實無定義的狀態才得到改變。但ICC對國際罪行的管轄仍然存在不少困難和挑戰,這與國際司法主要靠國家合意加入和實施、相對多樣化和分散化,以及義務性裁判的局限性有著直接關系。某種意義上,今天ICC面臨的困境比起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可謂“似曾相識燕歸來”。
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完成了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后的萊比錫審判沒有完成的使命。兩大審判旨在創設戰爭罪行審判標準,使侵略戰爭的犯罪性得以確立,國際刑法從此宣告誕生并成為國際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極大地推動了國際人道法和國際人權法的發展。
三、重新發現東京審判:
視野與路徑
在東京審判研究領域,日本、西方和中國學界可謂形成了研究的三極。日本學界自東京審判之初就持續關注,對東京審判的研究和對相關文獻的搜集、整理都已達到相當的廣度和深度。開庭前后,日本知識界對東京審判的初始反應大部分都是正面評價,較之于開戰責任,日本國民更在意的是日本領導人的戰敗責任。媒體正面評價東京審判的報道基調在當時也得到了許多學者尤其是法學家的支持。20世紀50年代到1982年左右,“否定論”開始膨脹。這一時期由于朝鮮戰爭爆發、《舊金山和約》簽訂,美國的對日占領政策也逐漸偏離起初的非軍事化與民主化的理念,忙于創建自身的國家安全保障體系,日本學界將美國在越南的軍事行動類比于原軸心國行為的議論頻頻出現。日本人隨著20世紀60年代的經濟增長和國力強大而恢復了自信,故日本學界對于東京審判的主體性認識開始缺失并趨于惡化。1983年,在日本東京巢鴨監獄舊址上建造的太陽城召開的東京審判研討會匯集了東京審判研究的標志性人物,推動了真正意義上的東京審判研究。同時,20世紀90年代爆發的南斯拉夫的種族屠殺事件和盧旺達的大屠殺事件,促成聯合國成立南斯拉夫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由此,為指揮官責任樹立了先例的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驟然受到關注。進入21世紀,東京審判重新出現在公共話語的背景是靖國神社事件。靖國神社問題中的歷史認識問題,就是A級戰犯的合祀問題,日本首相參拜合祀著A級戰犯的靖國神社意味著肯定過去的侵略戰爭,這嚴重傷害了包括中日兩國人民在內的深受日本軍國主義之害的亞洲各國人民的感情。至此,日本對東京審判的“否定論”已經成為主流,嚴重影響了日本社會對東京審判和歷史事實的認知。能否直面并清算自己的戰爭責任,始終是日本東京審判研究的核心問題。而且,這種歷史觀又與近代觀念、文明觀念,以及亞洲認識直接相關。
西方學界(美國、英聯邦國家、法國、德國、荷蘭等)是僅次于日本學界的一極,已積累了數十種研究成果,形成了區別于日本學界的研究特色。西方東京審判研究起步于20世紀40年代末,曾擔任過東京法庭首席檢察官季南助理的霍洛茨和薩頓是最早從事該領域研究的學者。理查德·邁尼爾在1971年出版的《勝利者的正義》呼應了帕爾的反對意見書,從國際法和程序正義的角度質疑東京審判;沃爾澤1977年出版的《正義與非正義戰爭》則從義戰理論的視野,斥責美國以政體改造作為對日戰爭的終極目的,以及美國為了達成此一目的所動用的非常手段。邁尼爾和沃爾澤的前述著作,皆是在反“越戰”運動的脈絡下寫成,透露出對美國出兵越南之不滿。2008年以來,西方學界對東京審判的研究,因美、英、日,以及其他各國檔案的公開,獲得了極大推動,出版了多部重要專著,如墨爾本大學法學院教授辛普森(Gerry Simpson)評價的那樣,“在某種意義上,它們提供了對于新發現的或塵封的檔案材料寶庫的真知灼見。”
中國作為日本侵略戰爭最大的受害國和東京審判的主要參加國,在東京審判尚未結束之時就開始了相關研究,這一階段最具價值的成果莫過于直接參與東京審判的法官、檢察官、法律顧問等親歷者的一手記述、法學文集等文獻史料,但因戰亂與政治等因素,研究并不深入。20世紀90年代后,中國學者相繼出版了為數不少的關于東京審判的專著、譯著、資料匯編與論文,圍繞歷史檔案、國際政治和法學領域展開。2011年,以東京審判開庭65周年為契機,上海交通大學成立了東京審判研究中心,開始了中國東京審判的“文獻面向”研究時代,進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法庭基本文獻和相關研究著述的譯介和撰寫出版工作。2015年9月3日,以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和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70周年為契機,《人民法院報》推出了大型紀念特刊《正義的審判》,刊登了多篇法學家的東京審判評論文章和訪談,以70個版面全面、系統地展示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國內外審理日本戰犯的全貌,涵蓋戰后以東京審判為代表的所有盟國審判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聯的54個法庭,回顧了這些重大審判的法理依據、法律依據、查實的證據及與之相關的法制史研究、國際刑事司法研究等,為世人呈上一部抗日戰爭斷代史和一部“正義審判”的法治截面史,由此也帶動東京審判的法學研究迅速升溫。相比東京審判的史學和政治學研究,法學研究可謂東京審判研究中“最薄弱的一環”。雖然東京審判在中國一直有著很高的關注度,但法學界對東京審判的深入討論發酵實際始于近年,出現了一系列以東京審判為論題的法學視域的研究成果,但輻射面較小。總體上,中國東京審判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目前呈現出從“基于意義”到“基于文獻”、從“立乎其大”到“具體而微”的研究趨勢的轉變。
由于與政治、國際關系和東亞近代史錯綜復雜的關系,使得東京審判有著更為多面和復雜的“性格”。但是,所有的“性格”側面中,法的側面是其“性格”的核心。東京審判首先是一場國際刑事審判,東京審判研究首先應當將東京審判作為嚴肅的司法事件對待和評價,運用歷史分析、比較分析和規范分析的方法,透視東京審判核心法律問題。將國際法治的價值轉換、審判政策中的多國角力、控辯審三方訴訟主體的不同訴求、國際刑事法理論的運用等視為因變量,具體考察這些因素對東京審判的目的、任務、機能、貢獻、得失產生了什么樣的影響。在此基礎上,運用法哲學、國際刑法學、犯罪學、責任理論、程序理論等解析東京審判的核心爭議問題。最后,通過這些法學研究成果加深對歷史和國際政治復雜性的理解,可能成為未來東京審判研究新的知識增長點。
當然,東京審判的核心法律問題必須放在歷史的、發展的、多元的視野下審視。近年來,法學和史學關于東京審判的對話顯著增多。在這種法學與歷史學交叉研究日益深化的背后,一部分原因是冷戰結束后世界人民對國際司法制度的期望愈加增高。從南斯拉夫、盧旺達、塞拉利昂到柬埔寨,從特別軍事法庭到混合型國際法庭再到常設的國際刑事法院,國際刑法司法在實踐中一步步確立和發展,并作為一套國際社會公認的規則形成了一個框架,作為司法先例的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值得重新進行價值挖掘和客觀評價。東京審判留下了大量有待重新發現的遺產,以東京法庭的審判記錄、判決書、法官個人意見書以及大量的法庭文獻為史料基礎,考察東京審判對包括罪刑法定原則在內的若干重要法律原則的發展,對推動戰爭法觀變遷和國際法治轉型的意義,對實現人類和平、安全和福祉方面的具體貢獻,將是中國、亞洲以及國際社會未來的共同課題。
四、結語
首先,認識東京審判的第一個層面,毫無疑問,是對戰爭責任的正確認識;其次,東京審判關乎國際刑事司法的合法性與獨立性問題;最后,認識東京審判的一個重要面向,是如何理解戰后亞洲特別是東亞在劇烈變化的世界格局中的位置,東京審判及其一系列判決和司法意見無疑是一個可靠的起點。
全球化時代,國家間日益相互依存,區域整合也在日趨深化。在如何處理戰爭記憶的問題上,各國的有識之士受制于本國的歷史脈絡和社會思潮,這也就意味著東亞不同區域的有識之士并沒有進入可以一致行動并且建立相互深度理解的階段,這往往成為東亞合作最難以克服的障礙。
這些問題與我們在什么樣的歷史觀中為戰爭責任定位的問題緊密相關,也與我們的世界觀、文明觀、歷史觀等關乎人類命運的問題相關。“可以寬恕,但不可以忘卻”,如何從集體記憶的謬誤中走出,在回到歷史本相的前提下建立“共同記憶”,仍然是一個理論和現實難題。法治是規則之治,而規則以共識為基礎,因此法治最容易成為求同存異的最大公約數。重新發現東京審判的法的價值,對于中國和日本,以及韓國、朝鮮、越南等國家,穿越沖突和分裂,彌合創傷達成和解,以亞洲的未來為向度,敘寫戰后亞洲的共同記憶,開啟新的紀元,具有不可替代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