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學術,尤其是人文學術,就其本身來講,在一定意義上是一件非常私人化的活動。對于一名成熟的學者來講,外在的因素,無論是政治的還是經濟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無法在根本意義上支配他的,而且就他本人來講,作為一名真正的學者也不應為其所支配。但是,一名學者的成長、他的活動以及他的整個學術創造,從某種意義上講并不完全依靠他自身,而是依賴于一個良好的學術環境。尤其是在他還不明白如何做學問,在他還沒有養成良好的學術判斷力以便去判斷哪些是好的學問,哪些是不好的學問的時候,如果他所成長起來的環境不僅沒有教會他如何做學問,甚至以歪曲的形式教會他以某些非學術性的標準(無論是所謂的“刊物等級”還是“數量”)來判斷學術的好壞,那么,我們很難期待他們會被培養成為一名“適格”的學者,更難期待他們會被培養成為一些擁有良好學術判斷力以及富有良好學術品性的人。由此,我們也可以想見,對于這樣一個“不正!钡膶W術環境,該國和該領域的學術不僅不會有所進步,甚至可能會在根基上被敗壞。因此,我們說,學術,就其根本來講,既是一個學者本人的事情(這依賴于學者自身的天賦和努力),同時也是一個學術環境的問題。就前者來講,它所關涉的是學術的德性和天賦,而就后者來講,其所關涉的則是學術體制。恰恰在這里,對于學術體制的反思和批判必然構成學者自身最切己也是最核心的關懷,因為它在根本意義上構成了學者之成長和學術之傳承的條件。
對于眼下中國學術體制的反思和批判,自上世紀八十年代后期以來就不曾間斷。但其關注的重點是有些許變化的,這在一定意義上取決于中國學術體制本身的問題之所在。90年代關注的主要是學術規范,這是因為80年代的學術,無論是從思想還是從寫作上看,都缺乏基本的學術規范,因此,90年代便出現了有關學術規范的大討論。但是,隨著90年代中后期學術的不斷的精致化,學術規范問題隨即退出人們的視線。隨之而生的問題就是在精致化的學術寫作之后,以“期刊論文”為核心的職稱評定、課題申報以及其它由之而衍生的問題。其標志性的事件是CSSCI體系(亦即“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的創建,這個體系在其被開發出來以后,伴隨著其它學術出版的衰落(尤其是學術著作出版之公信力的喪失),逐漸演變成為一種具有宰制性的制度,到目前為止仍強烈地支配著中國整個的文科學術生產。
本文并不試圖對伴隨CSSCI體系的所有這些問題作出全面的檢討,而只是將注意力聚焦于筆者自己所身處的學科領域。這在一定意義上在于本文是準備寫給法學圈內的學人以及關心法學學術發展的學人的,而另一方面則在于我在這里所講的CLSCI,在根本意義上是一個建立在CSSCI體系之上的附加體系,更準確地講,它是一個“加強版”的CSSCI,它在一定意義上強化了CSSCI的一些不良的東西,乃至促生了CSSCI體系原本可能不會促生的一些不良的東西。因此,在筆者看來,對于它的檢討,既是對于眼下學術評價體系的一個一般性檢討,更是對它的其中一個激進范例——法學界的學術評價——的檢討。
二、CLSCI體系及其表現
所謂的CLSCI,全名“China Leg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也就是“中國法學核心來源期刊”。它是中國法學會法律信息部于2010年開始通過“中國法學創新網”予以發布的一個索引期刊目錄。他們通過擇取已進入CSSCI體系的幾份法學類期刊(開始是15份刊物,后來擴展到16份,由此也被人們稱為“法學16種”)所發論文的類型,進而對“發文數量”“高產作者”等數據予以統計,并由此對各大法學院進行學術生產排名的一個評價體系。

因為到目前為止,我們尚沒有一個能真正切合學術研究本身的評價機制,因此,在CLSCI系統被開發出來之后,這個統計和排名系統便迅速成為各大法學院爭相作為“自我評價”的一個重要指標。不管就真正的學術品質來講,這樣的統計是否切合學術研究真正的水準或是否真正有益于中國法學學術的發展,甚或是這樣的統計是否真正深入到每個學者的內心,先撇開所有這些涉及正當性和恰當性的問題不論,單就這份統計所產生的影響來看,我們可以說,在這近十來年的實踐中,這份統計數據對整個中國法學的研究方向、研究方式,對包括高校老師以及在讀學生(尤其是碩士生和博士生)在內的幾乎所有法學學術圈內的人都產生了持續且具有支配性的影響。
首先受到影響的自然是全國各大法學院的內部制度。當各大法學院看到每年如此的“專業”排名出爐的時候,而且在這份排名不斷被其他兄弟院校所采納以作為指標予以施行的時候,“效法”便如風般地風靡開來(我并不準備在這里探究其中的社會心理機制,盡管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話題)。由此,各大法學院的內部機制也開始逐漸圍繞這份排名而展開:首先是入職的標準。這是一個最容易控制的指標。為了提升它在這份統計數據中的專業“排名”,各大法學院在它每年遴選入職人員的時候,會設置一個基本的條件,那就是他/她必須在法學16種上發表有X篇文章,而不僅僅只是在所謂的CSSCI上發表論文,由此,法學16種上的“發表量”在根本意義上成為他/她的“學術能力”的“重要指標”,乃至“唯一指標”,其在求職過程中的競爭力就是依據法學16種上的發表量予以決定的。其次,法學院制度變化的第二個方面就是針對已入職的教師,這種評定主要圍繞著考評、績效和職稱評定而展開。每年的年終,在獎勵發表論文或進行績效考核的時候,諸多法學院都把法學16種單列出來,在上面發表文章,不僅獎勵豐厚,而且會予以額外表彰。如此“風氣”的養成逐漸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影響到學者對于其自身的自我認同,尤其是對于其自身研究之價值、意義及確信的認同,由此,有些人會因為這種影響而改變原來的研究方式以及研究路向。尤其是對于那些不去思考這樣的評價對于我們到底意味著什么的“學者”來講,這樣的影響更為巨大,對于他們來講,所謂的“做研究”,其最終的目標無非就是在法學16種上發表論文,并以在法學16種上發表論文為豪,此種風氣將進一步惡化一個正常的學術環境。
再者,也開始有學者以與此份統計相類似的邏輯——即“引用率”——來研究中國法學的研究現狀。 我們暫不管這樣的研究如何“科學”,僅就其對于其所從事的事情本身的正當性及其所帶來之后果的正當性的無知來講,這樣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眼下中國法學之“價值空缺”的一個極為明顯的表征。這樣的研究根本沒有將其視野放置到對于該體系本身之正當性的反思和檢討之中或將之作為其評價的前提,相反,它在很大程度上不帶任何反思地接受了現實存在的東西,并因此強化了CLSCI的正當性,由此也加強了它的影響力。
當然,問題的關鍵不是這種影響的“強弱” ,而是這是一種“怎樣”的影響,它對于中國法學學術到底意味著什么。在我看來,這種影響在某種程度上是惡劣的,一者它會在很大程度上沖擊乃至在根本意義上摧毀中國法學的基礎性研究,另者,它所促生的法學的自我封閉會在根本意義上進一步強化前一種影響,并同時削弱法學研究的品質以及它對于相關學科的影響力。
三、CLCSI的效應:基礎研究的衰敗及法學的封閉
對于任何一個學科來講。“基礎”都是重要且根本的。對于整個文科學術來講,文史哲是它的基礎。而對于法學學科來講,法理學(法哲學)和法史學(以及與之相關的比較法學等等)是它的基礎;A學科最易于為人們所察覺的特點就是“無用”。它沒法給我們帶來“即刻”的益處,也沒法給我們提供“即刻”的指南。它只是以潛在的方式發揮著重要且持續的影響。因此,基礎學科既“無用”又“重要”。從某種意義上講,好的基礎研究往往依賴于以下幾個因素:(1)遠離時興的熱點;(2)積累的重要性;(3)多個學科的相互借鑒。
首先,基礎性研究往往著眼于一些一般性的問題,也著眼于一些純理論性的關切。它是諸多現實問題背后的一些潛藏著的根本性問題,有著恒久的歷史,諸如什么是法律、我們為什么需要法律,我們是否有義務遵守法律。對于這些問題的探討,既構成了我們的現實法律實踐的最深層背景(諸如我們的司法實踐即依賴于我們對于什么是法律的理解,不同的理解,亦即不同的法律理論將在根本意義上影響到具體的司法實踐),也構成了一部恢宏的學說史和制度史。對于這些問題的研究,以及圍繞著這些問題的學說和制度的研究構成了我們最深層的理解法律的“基礎”,也構成了我們在法律事物領域中各種實踐的“背景”。它們是我們沒有意識到但卻無形地支配著我們的一些東西。對于它們的研究、反思和辯駁構成了我們的法律實踐,亦即我們會以何種方式來踐行法律的前提。從這個意義上講,基礎研究所追求的不是時髦的問題和時興的話題,而是根本性的和前提性的問題。然而,就CSSCI以及以CSSCI為基礎的CLSCI這個評價體系來講,它是以“引用率”來作為根本指標的。盡管初看起來,我們會覺得“引用率”似乎非!翱茖W”,但如果我們仔細反思一下,便會發現,就“引用率”本身的邏輯來講,它是“去基礎研究化”的。在專業性研究尚未被區分開來予以不同對待的前提下,越理論化的東西,其被排斥的可能性就越高。因為它的引用率是相對比較低的。同時,就CLSCI這個系統來看,相比于時興的話題,各個部門法的基礎研究,其引用率自然會低,而就部門法的基礎理論與一般法哲學和法律思想史相比較而言,法哲學和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其引用率就更低了,因此它被排斥乃至被拒斥就是一個完全可預見的現實。
另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因素在于,中國的法學學術從根本意義上講是“繼受性”的(當然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律的繼受性),而且這種繼受至少到目前為止還仍然在進行之中。我們對于西方法學的整體理解從某種程度上來講還是片面和膚淺的。我們仍無法形成一種與西方的整體性的對話之中。從這個意義上來講,至少就眼下乃至接下來幾十年,中國法學學術的一個最基本的任務仍然是“理解西方”,因為只有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們自己”并“以此塑造我們自己”。因此,“論文”這樣一種表征“創新”和“精細研究”的文體形式,并不能夠作為中國法學學術最主要的載體,我們仍然需要著作、譯作等等更具系統性的學術承載形式。換句話說,如果就中國的實際來講,或就中國的國情來講,我們比西方人更需要基礎性的、純理論性的和系統性的研究,同時,我們比西方人更需要對于西方法律之基礎性和背景性知識的深入且系統的理解。在這個意義上,CLSCI這樣一個單一的評價體系,它在根本意義上會摧毀這樣一種基礎研究的可能性,并由此摧毀中國法學學術逐漸建立我們自身之根基的可能性。
最后,基礎研究從很大程度上來講是多個學科相互借鑒的。哲學的繁榮,依賴于作為它的思考對象的各個其他學科的繁榮。比如,沒有物理學的研究背景,我們很難會在物理哲學或自然哲學方面有所成就,如果沒有法學的研究背景,我們很難說會在法哲學方面有所成就。而法學的繁榮,依賴于它與其他學科的互動和相互借鑒,法學不應將自己看成是一種純粹技術性的“職業培訓”,而理應把自己看成是一門“學問”。法學,從根本意義上來講,理應是一門致力于“理解法律”的“學問”,其次才是一門傳授法律的“技術”。眼下中國法學的根本問題之一就在于這種自我理解的混亂,而CLSCI就是這種混亂的附帶產物之一。對于一個有著正常學術判斷力的人來講,沒有人會覺得法哲學的論文刊發在哲學刊物上,法史學的論文刊發在專業史學刊物是一件不值得提倡的事情。CLSCI所鼓勵的那些東西,是對這樣一種常識的挑戰,更是學科封閉化的一個表征。其結果很可能就是摧毀整個的基礎研究,從而讓我們重新回到幼稚的老路。如果不抵制這樣一種風氣以及業已形成的制度性壁壘,中國法學的幼稚病不僅難以愈合,甚至變得更幼稚。
四、結語:同行評價的可能性?
不管那些開發CLSCI的人的真正初衷是什么,出于一種善意的理解,我想他們多少是想為中國法學的學術生產提供一種更專業、更科學的評價體系,恰如他們在其網站上所聲稱的那樣。但是問題的關鍵在于,CLSCI是一個立足于CSSCI的評價系統,而CSSCI是一個以引用率為指標的系統。因此,專業化和引用率的雙重效應,其結果必然背離開發者的初衷,并將之引向一個更惡劣的方向。換言之,CLSCI通過CSSCI體系預先的“削足適履式”的刪定,將原本可能存在的“同行評價”變成了一個壓制性的東西。從而將CSSCI所帶來的惡果進一步擴大,從而以其專業性的壁壘進一步壓縮基礎研究的可能性,其結果在可見的將來是完全能預測的。
從另一方面來講,我們在八九十年代的法學已經形成諸多優秀的刊物,諸多部門法學的論叢——比如梁慧星主編的“民商法論叢”、陳光中主編的“訴訟法論叢”等等——以及其他專業性的刊物——諸如鄭永流主編的《法哲學與社會哲學論叢》——都在學術發表方面做出了杰出的貢獻,這些專業刊物在CSSCI體系出現之前曾經是我們的重要學術論文的載體,但經由CSSCI體系的沖擊,目前或是被改造,或是淡出人們的視野。如果我們要想真正建立一個良好的同行評價,我們的CLSCI就應該脫離CSSCI系統,從法學學科內部著眼,立足于真正的專業性刊物,祛除引用率的支配,進而建立一個真正的適恰的同行評價體系,進而為我們的法學學術的良好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