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南京的彭宇案到天津的許云鶴案,
司法判決對世道人心的影響,
似乎正越來越明顯。
1.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早晨,引起極大爭議的民事訴訟案。老人徐壽蘭在南京市水西門廣場一公交站臺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徐壽蘭指認撞人者是剛下車的小伙彭宇,彭宇則予以否認。
最后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達成了和解協議,案件以和解撤訴結案。
2.許云鶴案
2009年10月21日上午,許云鶴駕車沿天津市紅橋區紅旗路由南向北行駛,在行駛到紅星美凱龍家具裝飾廣場附近時,恰巧看見王老太由西向東跨越路中心的護欄,后王老太倒地受傷。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決,許云鶴被判決承擔40%的民事責任,賠償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殘疾賠償金87454.8元。
我們都相信法官沒有受到邪門歪道的影響,但其一審判決卻都令公眾失望以至憤怒。
盡管我們收獲了某種欣慰——輿情反映人心,這失望與憤怒至少證明,人心多向善——但是,求仁不得,難免令人沮喪!
法官為何不能作出一個勵善黜惡的完美判決?
這或許高估了法律。一般來說,法律無法同時直接完成“懲惡揚善”的雙重使命,只能通過懲惡來間接揚善,同時盡量確保善行不帶來惡果。
不妨把以上各個案例推到極致:
在僅有互不相識的兩人在場的情況下,一人需要幫助,另一人應如何為善?
嚴格說來,法律不關心某人是否為善,因為法律沒辦法獎賞為善者,更不能懲罰不為善者;法律只關心某人不得為惡,良好的法律不同于口號宣示,它一定寫有罰則,意在給惡行帶來懲罰。
在只有兩人的空間里,美德原不在場,它借由其中一人的善舉而駕臨。
問題在于,此時為善者實際是把自己的聲譽和利益交付給了另一人。
另一人會以怨報德嗎?有這種情況,譬如文章開頭的最新案例。
又如,《農夫與蛇》的古老寓言,也早就教了這一課。這寓言讓人不爽,但人性有晦暗的一面,卻是不爭的事實。以怨報德的可能性有多大?這取決于運氣、風氣、他人獲知真相的難度,或者說訛詐被識破的風險有多大,以及法院既往判例的導向。
這里只揪住法律來說。我不相信法官會沒來由地冒天下之大不韙,他之所以作出某種判斷,一定是基于兩種因素的影響:
第一,通過親歷聽審獲得了導致判決的內心確信。這種確信可靠嗎?不一定可靠,我們可以質疑它。但在質疑時不要忘了:我們自己的結論并非親歷得來,可能更不可靠,或者說我們對真相的內心確信,基礎并不如法官的牢固。
第二,法官自覺不自覺地受制于“損害最小化原理”。在對立證據難分伯仲時,法官會做一個不得已的選擇:若不能保證善最大,一定要確保惡最小。
舉幾個例子。
多人施暴,被害人卻只有一處致命傷又不能確知何人所為,此時不可判處多人死刑立即執行;幾個員工聲稱公司未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方面稱幾個員工串謀偷走了公司留存的合同,這時法官寧愿犯一個較小的錯誤,讓公司賠錢了事,否則幾個員工有坐牢的危險。
同理,彭宇案件的法官不愿做相反的判決,正是力圖避免另一種錯誤。
進而,只要想想上海發生的“釣魚執法”事件,就能理解為什么在證據一對一時不能推定主動上前、假作搭車的就一定是好人,遇到一個“釣魚”的主,好心搭載他人就成了“非法營運”,百口莫辯直至斷指明誓。
所以,不要輕易“出手”,也不要輕易接受別人“出手”,相信一個人“出手做事是事出有因”,可能真的符合“損害最小原理”。
可不能回避的是,類似彭宇案一審的判決,豈不是鼓勵了惡,這難道是法律要做的嗎?
良法肯定不會鼓勵惡,它只是旨在遏制惡,而究竟怎樣遏制,除了法官的行為,還有賴當事人的行為。
法律及判決是公民行為規范的指引,類似彭宇案的一審判決帶來的指引,更容易在好人身上起作用。
這需要我們認同并踐行一套行為規范,這套行為規范不鼓勵“出手”,不鼓勵“觸碰”,而提倡保護現場,報案呼救——當然,前提是你不是肇事在先,法律為肇事者規定了另一套行為規范。
由此,即使不能根除訛詐,我們至少可以讓好人盡量不被訛詐。
不出手、不觸碰并非完全為了“避嫌”,也有其他正當理由:
有些病人暈倒后不宜被扶起,甚至不宜被移動,否則有生命危險,須待醫護人員到場;有些人以施救為掩護,趁亂盜竊昏迷者財物,弄得大家都脫不了干系,好事變成壞事;更重要的,有利于確定現場責任,不給居心叵測者敗壞社會風氣的機會。
這樣的行為規范如果能夠長期堅持,“大善”雖不至,但“大惡”可杜絕,從而重建社會誠信。
國無信不立,法無信不行,民無信無以自存。
兩人在場,信從何來?不可能來自對善的信仰,只能來自一套長期有效的法律行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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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原載于《南方周末》2011年9月1日第F29版,轉載自中國法學網。
作者:鄧子濱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中國社會科學院圖書館法學分館館長。專著有《中國實質刑法觀批判》《刑事法中的推定》,文集有《斑馬線上的中國》,合作編著《法的門前》,譯著有《法律之門》《反思刑法》;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中外法學》《法學》《讀書》等刊物發表論文十數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