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勤華: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尊敬的孟書記、各位領導,我講三個問題。
一是司法機關去行政化
法院審判中的行政化的表現,以及帶來的不利影響,大家都說得很多,網絡上搜索一下,就可以都明白。我這里想補充說的一點,就是行政化形成的原因。
在中國古代,除了中央政府行政權與司法權有所分工(如專門設立了刑部等)以外,國家最高和最低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合二為一。如最高是皇帝,行政權與司法權合二為一。最低的是縣、府等地方的行政權和司法權,也是合二為一的。知縣、知府大人,既是行政官員,又是司法官員。平時管理政府,有案件時就審判案件。這種合二為一的傳統一直延續到了1901年沈家本修律變法,引進西方的司法制度之時,才宣告結束。
中國在政府機構之外,建立起了司法機構。由于二千多年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合二為一,中國司法機構的行政色彩是相當濃烈的,也是深入骨髓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在司法改革中要去行政化,真的是非常困難。
反觀西方國家,現在主要是兩大法系
一是英美法系,起源于日耳曼法,在早期司法機構也是不獨立的,但它的不獨立,不是和行政機構合二為一,而是和議會合二為一的,英國的議會中包括審判職能一直延續到了20世紀末。
二是大陸法系,起源于古代希臘和羅馬法,而早期的希臘和羅馬法,司法機構也不是完全獨立的,但它也不是和行政權合二為一,而是和英國一樣,也同樣是和議會合在一起,希臘的立法機構民眾大會,遇到有重大案件要審理時,就變成了陪審法庭,著名的蘇格拉底,就是在民眾大會上被審判、并被處以死刑的。
司法機構的起源不同,中國從行政權中分出,西方從立法權中分出,帶來了嚴重的差異:行政權的議事規則是首長負責制,一把手說了算,在講求效率的同時,帶來了集權和專制;立法權的議事規則是民主的多數決,是每一個個人負責制,效率可能不那么高,但可以避免重大錯誤,減少冤假錯案。
因此,這一次司法改革,如果要逐步去行政化,那么,司法改革必須同時提高司法民主化,讓每個法官、檢察官的民主意識和個人積極性充分得到發揮。
二是完善法官、檢察官的層級制度
關于司法人員的配置,升遷,以及中級法院、高級法院的法官,都必須從基層法院中選拔,大家也都議論得很多,我也是門外漢。這里只是補充一點,說得不對請原諒。
2015年11月,我們華東政法大學和臺灣中華法學會聯合舉辦了“海峽兩岸第三方支付的民刑事責任”學術研討會,我們在開會期間,在臺灣地方裁判所法官的陪同下,參觀了臺灣地方裁判所。印象很深的是三個80%,80%是年輕人,80%是女法官,80%是簡易程序案子。一個法庭每一天都要開8到10個以上的庭,在法庭門口,貼著一天開庭的案子排序、編號、內容和當事人的名字等。
因此,我們的感覺,臺灣的地方法院就象是一個醫院,當事人就是病人,預約排隊,等著叫號。既親民,又實用,又方便,而且公開透明。臺灣的法科畢業生,首先都是到地方法院工作。然后,高等法院的法官全部來自地方基層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全部來自高等法院,無一例外。做法官時間越長,地位越高,級別越高,收入也越高,完全是憑專業和品德的優秀晉升。在層層挑選、層層提拔中,越上面的法官,越優秀,越是精英。我想,這可能也是我們司法改革可以參考借鑒的經驗和做法。
三是司法改革的制度設計目標
雖然這是中央領導考慮的事,但我們也可以從專業角度提點建議。司法改革,不僅中國在搞,世界各主要國家也在搞。如日本,在2004年引入了美國的法學院制度,以增加、拓展培養司法人員的基礎;英國在20世紀末建立了最高法院,將最高司法權從議會(上議院)中分立出來;法國在2008年修改憲法,正式引入了美國式的事后違憲審查制度。
從世界各主要國家司法改革的目標來看,基本上是三個:
第一,提高司法人員的待遇。待遇提高了,榮譽感也有了,責任心也強了,對自己的事業也更加熱愛了,社會上的青年才俊也會往司法隊伍流動。
第二,加強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包括兩個方向:一是進一步提高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同時也加大其責任心,從制度上健全對司法機關的監督。
第三,努力確保每一個案件審理的公平、公正,而要做到這一點,必須以前兩點為前提。
應該說,這三個方面工作做好了,司法改革就成功了,其制度設計目標就達到了。
賈宇:西北政法大學校長
地方司法機關和法學理論界對于司法體制改革的頂層設計給予高度評價,認為抓住了影響司法權威性和公正性的體制性、機制性問題。司法體制改革的試點推進也卓有成效,例如,員額制改革涉及司法人員個人利益,對各級司法機關來說是很大的挑戰,但目前多數人的認識也比較統一,任務是可以完成的。匯報幾點具體建議:
讓老百姓從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司法體制改革中要始終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堅定全體黨員、全體公民對于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信心,彰顯和體現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優越性,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能在司法體制改革中堅定不移、不折不扣的推進司法權力去地方化、司法審判去行政化;就能在司法實踐中,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讓老百姓從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通過司法體制改革要樹立司法權威
從實踐中發現、糾正的一系列冤假錯案來看,多數在審理過程中都已發現疑點,但由于司法機關的權威性不足,顧忌方方面面的態度,而以所謂“留有余地”的方式結案。司法的兩大基礎是公正和權威。一般認為司法機關權威不足的原因是裁判不公,但實質上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司法機關沒有權威,才導致它很多時候做不到公正。
要通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進一步深化確保司法權獨立行使的體制、機制以及經費、人事保障等方面的改革,排除各種法外干擾。各級黨委和領導干部要帶頭守法、尊法,在尊重司法、維護司法權威方面發揮好模范作用,要通過提升司法權威來提高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能力。
要落實司法機關人財物省級統管的改革,防止改革縮水
習主席講得很清楚,司法權是中央事權。因此,司法機關的人財物應該由中央統管。但基于現實情況,這一輪改革確定為省級統管。但據我了解的情況,有些地方規定各級檢法兩長人選由省級統管,班子其他成員和法官、檢察官的遴選則交由市縣負責。我擔心,這樣的做法是違背改革原意的。
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國家層面要加強法律人才培養的統籌工作
現在全國辦法學專業的院校600多家,但一方面所培養人才不能滿足國家法治建設需要,另一方面法學專業畢業生整體就業率不高,造成了教育資源和人才的浪費。國家層面應有一個法學人才培養的規格標準,要依托重點基地,充分發揮歷史久、基礎好、具備優質法學教學資源的高校的作用。
國家層面還要做好區域統籌,西部法治專門隊伍中高層次人才少,西部一些縣法治人才嚴重不足,有的縣連一個能辦案的法官都沒有,因此,應在經費政策支持和學科平臺建設方面向西部高校傾斜。
西北政法大學長期立足西部,為西部邊疆地區培養和輸送了大批優秀人才,為西部民主法治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應有貢獻。我們近日準備成立反恐怖主義學院,培養本科、碩士、博士層面的反恐專門人才。希望中政委、中央政法機關、國家有關部委和兄弟高校給予指導、支持。
秦前紅: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司法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制度設計的目標要清晰明確,制度發揮實效的邏輯鏈條要完整,公正、高效、權威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確立的司法改革目標,但我個人覺得同時也不能忽視獨立的司法對于司法改革目標的基礎性意義。
獨立的司法既是司法規律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國加入世界人權宣言、世界人權公約所必須履行的國際承諾,更是五四憲法、八二憲法的原則性要求。
任何一個國家的司法都是嵌入一個國家具體的政治制度、歷史文化傳統之中的,提獨立司法無涉所謂政治正確問題。改革必須有理論勇氣,并開放足夠的制度空間。司法改革與政治和經濟體制改革是一體的和聯動的,推動司法體制改革也需要有相匹配和可適應的外在環境。
具體的改革建議如下:
要注意改革舉措之間的相互協調性和改革舉措達成改革目標的可行性
這包括推動員額制改革必須重視不同類別人員的職業上升通道的開放性,以及員額制改革在部分試點法院產生的案多人少、骨干法官流失問題;推動立案登記制度改革必須考慮結案率考核問責的科學性,防止法院濫用包括強令、誘導當事人自動撤案、駁回訴訟請求等方式規避結案壓力;必須提升法官的獨立性和地位,要考慮現實環境對法官的條件制約,避免行政化架構帶來的消極影響等。
重大改革必須于法有據,落實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在地方試點之后及時出臺或修改相關法律規定以配合改革,是確保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前提,要盡快結束當下以紅頭文件和個別性司法政策指導司法改革的不正常現象。基于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中國根本政治制度的憲制性特點,應該更多性發揮人大在司改中的功能和作用。
要避免改革設計中的碎片化現象,強調改革的整體協同
司法改革盡管有黨的代表大會決議指導,有中央政法委統籌協調,但有出現法院設計法院改革、檢察院設計檢察院改革,甚至法檢人事部門設計員額制改革、行管財物部門設計財物統管改革,這樣既缺乏改革設計的程序正當性,也很難避免某些部門借改革之名趁機塞進“部門私貨”的可能。
要進一步加深司法改革嚴峻性的認知,認真應對司法改革的社會期待與司法改革成果有限性之間的緊張關系
比如: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竟然有十多年不斷地搞司法改革,司法不斷處于“動蕩”之中,是否有利于促進司法權威?
司法改革必須提高司法人員的職業身份保障,但待遇提高幅度過低,難以調動司法人員積極性,提高幅度過高,又如何趟過司法人員重要性超過其他黨政人員的“理由政治"之門,破解“司法人員憑什么比我們重要?”的疑惑。
司法改革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口是改革的重大策略性選擇,若司法不適應政治體制,當然是要改司法,但若是政治體制不適應司法,又當如何選擇改革路徑呢?
張中秋: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諸位,大家好。我注意到這一輪司法改革提出要走中國特色的法治道路,要破解制約法治建設的深層次問題。
我認為中國特色和深層次問題都和文化有關。因為機構再好沒有制度支撐不行,制度再好沒有人不行,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說制度是硬件,那么文化就是軟件,而人的關鍵是文化。
所以,我提出中國特色的司法改革離不開文化建設,而要加強中國特色的司法文化建設,又離不開對中國優秀傳統法文化的重視和吸收,因為我們的歷史與現實是連著的。
為什么說我們的歷史與現實是連著的呢?
因為中國傳統法文化是禮法文化,中國現今法文化是政法文化,從禮法到政法就是中國法律傳統在今天的某種變化了的繼續和發展。從意識形態(主導價值)、指導思想、政治原則和立法依據來說,傳統中國的禮就相當于現代中國的政,亦就是說兩者在政治系統中的地位和功能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它們的內涵和目標有異。
禮與政的同體現了中國法律文化的連續性,禮與政的異則表現出中國法律文化的某種斷裂性。所以,我說從禮法到政法是中國法律傳統在當代中國某種變化了的繼續和發展。這種繼續和發展是從文化的根上,將傳統與當代中國法聯結在了一起,從而真正成為我們自己的特色。這是我們今天必須面對的包括司法在內的中國法治文化的現實和特色。
禮法的法理是仁義,仁義的理據是道德。所以在傳統中國,合理就是合道德,因為道德就是理,而且是天經地義之理。這意味著道德是禮法的正當性所在,是禮法的文化原理。而且從我的研究和體會來看,道德遠不止于此,它實際上是傳統中國人的世界觀,即道是世界存在的形式,表現為井然有序;德是世界存在的根據,表現為生生不息;道與德的有機結合構成了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的完美世界。
因此,萬物(包括人)在本質上都是道德的存在,它在天表現為陰陽,在地表現為剛柔,在人表現為仁義,在法表現為德禮與刑罰,亦即禮與刑。這就是貫通天、地、人、法的中國文化哲學,亦是中國文化生命力的根源所在,即效法自然、合乎自然,所以能夠與自然/天地同長久,能夠歷幾千年不絕而今還在復興。
中國文化哲學的核心是道德性,而人的道德性則凝結在人之為人的道德主體性和責任感上,表現出來就是人對仁與義的認同與踐行。所以,簡言之,禮法及其道德文化原理對現今司法文化建設的意義約有以下幾項:
(一)有助于提升司法人員的道德主體性和責任感
這里所說的道德主體性是指人之為人的良知,所謂的責任感是指人應有的擔當。因此,作一為司法人員只有認識到了并且認同人之本質的道德性,才可能有這種內生的道德主體性和責任感,有了這種內生的道德主體性和責任感,在司法實踐中才可能有相應的良知和擔當。
(二)有助于促進司法人員的人文關懷
如上所說,道德不止是禮法的文化原理,還是傳統中國人的世界觀。其實,這個道德世界觀是生命世界觀,因為道是序、德是生,道德就是生而有序,生而有序就是有生命的自然狀態。在這個生而有序就的自然狀態中,萬物皆有生命,但萬物人為貴。所以,司法人員只有擁有了這樣的道德生命世界觀,才可能有發自內心的萬物共生共榮、民與物胞、人命關天、哀矜折獄的人文關懷。
(三)有助于推動司法人員法精、理通、情達的統一
中國古代科舉取士,基層行政兼理司法,因此司法者專業不精。比較今天的司法人員而言,這是個缺點,但這個缺點由幕僚師爺彌補。但比較今天,他們亦有優點,就是有正規、系統、主流的道德修養和人文教養。所以,好的司法人員能做到情、理、法的統一。
今天在對司法人員的道德修養和文化教養方面,除了政治思想和職業道德外,古代做人和做官的道德,即“五常”和部分“官箴”依然有價值,還有古代要求司法人員對人情世故的通曉、明達亦是有意義的。這樣,如果現在的司法人員,能在專業精通的基礎上,提升自己的道德修養、人文關懷和文化教養,就有可能做到現代版的法精、理通、情達的統一。
最后,一句話,無論我們的制度如何完善,無論我們改革到那一天,都不能忘了人,都不能離開文化建設,更不能忽視文化建設中的中國特色,因為這是我們必須面對的植根在歷史之上的現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