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哲學雖然不解決具體的操作問題,但解決元問題或根本問題,或訓練人們更好地解決問題的思維。而且,相較于“工科”,它對研究者具有更大的挑戰性。
拋開教條回到現實,對當代的民法生活進行觀察;這樣的觀察總是任何真正有生命力的理論的源頭活水。
民法哲學的涵義
由于其主觀性或私人性以及由此而來的主題不確定性,我傾向于把民法哲學定義為“對民法的一種宏觀觀察和觀察者建構的獨特的價值體系”或“某個學者的獨特經歷和學術背景決定的他對民法的某些基本問題的哲學化研究”。
說明了民法哲學是什么,還可以從反面說明民法哲學不是什么。盡管民法在法學學科體系中在整體上具有實踐法學(相對于理論法學)的性質,相當于所謂的“工科”,但在局部上它具有理論性很強的構成成分,這部分具有“理科”的性質,民法哲學即屬于這一部分。
作為一個法學中的“理科”學者,我不否定“工科”學者的價值,但我卻經常面臨“工科”傾向者的挑戰,他們對我的理論有以下評論:“玄而又玄”;“與其是為了解決問題,不如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審美趣味”;“法學的使命是解決問題,談那么多多余的東西干什么”。我把反對我的理論傾向理解為實證主義,即強調感覺經驗,排斥形而上學的主張。對于這些詰難,我想說的是,民法哲學雖然不解決具體的操作問題,但解決元問題或根本問題,或訓練人們更好地解決問題的思維。而且,相較于“工科”,它對研究者具有更大的挑戰性。正因為這樣,載入法學史的多半是這方面的研究者。所以,有成就的“工科”學者多有想轉行搞“理科”的,很少有相反的人才流動。
民法哲學的崎嶇之路
人文主義是強調人是世界的中心的主張,它產生于文藝復興的意大利,是對中世紀的以神為中心的世界觀的否定。在這種意義上,我們不妨把人文主義一詞中的“文”理解為“中心”的意思,把它最初反對的那種主義稱為“神文主義”。
正是由于人文主義的價值觀念取得優勢地位,在文藝復興后的歐洲,精神領域發生了一系列變化。但人文主義很快被異化,演變為唯物主義。我們必須注意到,唯物主義是作為反對神文主義的一個流派出現的,例如古羅馬的唯物主義哲學家硫善就是極為否定神的存在及其權威的,因此,唯物主義本身就是人文主義的一種形式。當神學的世界解釋終結后,人們開始尋找其他的解釋。達爾文找到了進化論的解釋;孟德斯鳩找到了地理氣候,馬克思、恩格斯根據尼布爾的羅馬史研究,進一步找到了經濟因素作為種種人文現象的原因并反過來用于解釋一切人文現象。由此人們相信,盡管表面上人是這個世界的中心和主宰,實際上人本身也受著冥冥中存在的物質力量的驅策,不過處在玩偶的地位,所以最終主宰世界的力量還是物質。這種信念是對希臘式的宿命論的回歸,它導致了對物質的崇拜,結果人文主義被自己放出來的物質惡魔吞沒了,被唯物主義所取代。
唯物主義在民法中的表現為物文主義。它基于以物為世界之中心的觀點,強調民法的首要功能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把民法解釋成經濟法,忽略民法的社會組織功能,并且要把民法一切與財產法無關的內容都排斥出去,形成了一場世界性的民法的財產法化運動。它在意大利、俄羅斯、伊斯蘭國家都存在,在中國表現為商品經濟的民法觀,此說把民法的一切制度都被釋為以商品為核心的存在,例如主體是商品所有人、客體是商品所有權、行為是商品交換,為此,它要把不能以商品解釋的制度——例如親屬法和繼承法——排除出民法。即使實現了它謀求的這種“排除”,它仍不能解釋不作為之債等問題,因此它是一種跛腳的理論,應該以正確的理論取代它。為此,我于2001年寫了《兩種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義對物文主義》一文,提出了新人文主義的民法哲學。
新人文主義的民法觀還是總結我國立法——司法實踐得來的。在立法上,我國已接受了婚姻法應該回歸民法的觀念,這促使我們更新過去排除了婚姻法得出的民法觀念。另外,立法者廣泛運用消費者的身份;司法者也廣泛運用了失權人的消極身份作為法律處置的手段。這些實踐都使人法變得比過去重要,民法基礎理論必須對此作出反映。
這種民法觀還是為了完成我國未來民法典的結構設計而提出來的。根據它,我把全部民法的材料分解為人身關系法和財產關系法兩個部分,關于這兩部分的關系,我確認人身關系法是財產關系法的基礎,因為兩個理由:其一,人身關系法中的人格確認的是原權,它是人格權、積極身份權、財產權的基礎,后者都是派生權,當然應被后置于原權;其二,由于人身關系法的基本邏輯不同于財產關系法,應將兩部分內容集中規定,形成兩大規范群,由此,人身關系法的其他內容“沾”人格的“光”也被前置于財產關系法。根據這種思路,我設計了以人身關系法和財產關系法為兩編制的《綠色民法典草案》的結構,成功地把全部民法內容安置在這個框架中,對它們做了不同于物文主義的民法典草案的編排。這是中國第一部人文主義的、包含拉丁因素的民法典草案。
我的新人文主義的民法哲學包括以下十論:名稱論、對象論、平等論、能力論、生死論、認識論、人性論、價值論、生態論、契約論。名稱論研究民法的演變史;對象論研究民法對象問題;平等論研究平等原則的歸屬問題及其適用范圍問題;能力論研究權利能力制度和行為能力制度的法哲學意義;生死論研究與生死相關的前沿民法問題;認識論研究立法權與司法權的關系問題;人性論解決市民法主體的行為標準問題;價值論解決公平之標準問題;生態論闡述民法在解決生態危機中可能發揮的作用;契約論研究作為現代社會主要組織形式的契約,兼論契約的關聯概念身份。這些內容分為兩組,前五論的哲學色彩不強,后五論的哲學色彩要強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