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身份有點特殊:在三家核心期刊即《法學研究》、《法學家》和《中國法學》擔任編輯、社長、副主編、總編輯差不多30年吧,現在還擔任著一個“行業協會”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會長。遇到這樣的話題,覺得不說幾句對不起自己30年的職業生涯,說幾句又怕拿捏不準得罪了任何一方。
這里討論的事件主要涉及:(1)教授打官司的正當與否;(2)批評法院(法官)或者律師的庭外言論;(3)法學期刊如何審稿。
對于第一個問題,本人的態度一直是明確和堅定的,也是嚴格踐行自己的理念:打榨賣糖,各屬一行。執業律師的事咱不內行也不參與。這事關涉的人太多,利益關系太復雜和太尖銳,在此就不多談了。對于第二個問題,《中國法學》2014年第1期專門組織了一組文章(孫笑俠:《論法官的慎言義務》;陳實:《論刑事司法中律師庭外言論的規則》;封安波:《論轉型社會的媒體與刑事審判》),討論律師和法官在法庭之外可以說哪些或者不可以說哪些,可以概括為律師、法官的庭外言論規則吧。這些規則有的有明確法律規定,有的有明確的職業倫理規范,有的則是“潛規則”,是依據已有的法律規定和崇高的道德標準推論出來的。我以為這些規則是正確且必要的。
主要談第三個問題。目前大多數核心期刊都采用如下審稿流程:(1)責任編輯初審;(2)同行專家匿名評審;(3)總(主)編輯終審。除了遵循政治和學術統一的審稿標準外,一些學術倫理也是適用的,如回避制度,如果作者與責任編輯或主編屬于親屬或其他密切關系,則應回避。還有內稿限制制度,即本單位的專家教授應該盡量少在本單位所屬刊物發表文章,以使得刊物具有更高的公信力。
嚴格的匿名評審是審稿的關鍵。在匿名的情況下,審稿專家通常能夠直言不諱發表對文章的評價意見,多數都是中肯和判斷準確的。也有少數例外情況,如匿名專家與文章學術觀點分歧、匿名專家與文章作者(從字里行間讀出了匿名處理后的作者)個人之間有過節。
對于極少數匿名評審結果可能不公正的情況,需要有一定的補救措施,如責任編輯申請復審,作者申請復審等,主編當然也有權安排另外的專家重新匿名評審。如果一個匿名評審專家顯然“枉法裁判”,也會記入該專家的職業道德檔案。比如,某個專家在一篇文章第一次匿名評審時給的評分是4等(最差),后來作者(也算名人吧)強烈要求再審。在文章基本沒有修改的情況下,該匿名評審專家第二次評審給出的評分是1等。究其原因,可能是作者在此期間到某學校演講披露了文章的主要觀點,使得匿名評審專家知道了作者身份,以致失去了匿名的意義。
總編輯的責任重大,除了泛泛談在政治和學術質量上把關外,還需要處理好不少具體事項:對匿名評審過的稿件進行終審以決定是否刊用;回應責任編輯或作者的再審請求;負責本刊職業道德制度建立和執行;協調與同行和相關行業的關系。這些都要求總編輯有崇高的職業精神和嚴格的制度意識,杜絕關系稿、人情稿,不向權貴獻媚、不向權威屈膝、不輕視無名小輩,同時在任何情況下都盡力避免陷入利益沖突的境地。
對于一個重要法學期刊的總編輯來說,到各法學院講個高價課、接受作者或者潛在作者的錢財或禮品、接受利益相關者的宴請或旅游招待等,甚或到法院代理案件,都存在極大的倫理風險,還有可能觸犯法律呢!社會將判斷學術的大權交給你,說明了對你擔任該職務的學術和品格之認可,就別去受那些誘惑掙那個不該掙的利益啦!一個總編輯,圣潔很難做到,高尚點是必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