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內學術期刊(尤其是法學)評價指標體系中,內稿刊發問題越來越趨于被負面評價,與此同時,如若某個刊物刊發內稿過多,則社會觀感亦會不佳。其實此種現象未必符合學術規律,因為國內法學學術力量發展是極度不平衡的。平心而論,在國內700多所法學院系中,領先院系的法學學術水準要比其他大多數院系高出許多,而由于歷史原因,這些領先院系均相應辦有法學學術期刊,因此若專以學術質量為標準,這些期刊內稿刊發比例略高其實無可厚非,過度限制內稿數量反倒是對刊物和內稿作者構成雙重不公。
盡管有上述原因,但限制內稿已成為國內法學期刊用稿之大勢所趨,其原因在于:
1、當下國內還存在刊號及出版物的行政管制。偌大中國,直接或間接從事法學研究者少則數以十萬多則數以百萬,但當下獲得正式出版許可的法學期刊不過幾十種而已。在僧多粥少、供求嚴重失衡的情況下,基于利害權衡,社會有理由要求相對稀缺的學術資源更加公平分配。
2、期刊學術論文發表背后附加了太多其他內容,造成期刊有不堪承受之重。正常的學術生態應該是學術歸學術,行政歸行政,抑或利益歸利益……但是法學院系學術排名、政法機關績效考核、研究生畢業、大學老師評職稱評獎、大學老師的物質待遇等等,統統與論文發表指標掛鉤。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行政部門為了管理的便利性和可操控性,又人為將刊物劃分為權威、核心、一般三六九等,而嵌入上述評價、利益授受之體系中,這樣便加劇了社會對期刊資源配置的公平性的敏感程度。
3、在學術生態不健康的情形下,以往的確出現過內稿作者利用人脈和時空優勢,濫竽充數、質劣數多,不正常占有期刊學術資源的情形。與之相應的是出現期刊編者礙于熟人情面甚至被利益捕獲,而向內刊作者過度傾斜學術資源之情形。有鑒于此,社會要求期刊控制內稿配額,亦當然是合情合理。
內稿發表多少原與學術倫理、學術規律無涉,在有學術自由、出版自由的前提下,正當的學術競爭即足以保證學術上的優勝劣汰。加上學術共同體之間的自律與他律,或學人對學術尊嚴以及“文章千古”的考量,則邏輯上亦應能保證學術健康發展。當下的學術期刊編輯為了彌補理性有限和應對學術多元、發展迅猛帶來的挑戰,亦普遍采行同行專家匿名評審制度,以達成對學術權利恣意之限制。因此所謂“刊物應為學術之公器”其意旨乃在于:刊物當以學術為依歸,刊物須以文取文兼且平等對待所有學人,刊物不可成為少數人所得而私的工具……
有人將內稿刊發與否同學術公私相勾連,甚至過度拔高為學術倫理,既有誤導大眾之嫌,又其實有悖于基本學術規律。西方很多著名學術刊物專以刊發本校和某派學人的學術觀點為宗旨。這也猶如《新青年》創辦旨在宣傳“科學、民主和新文化”,《求實》只是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而《炎黃春秋》則執著于對現代中國歷史的反思一樣。沒有刊物的多樣性,則無以表征學術自由。而沒有學術自由,而高談學術倫理也不過時一種偽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