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重特大爆炸事故剛過去10天,近日又傳來淄博爆炸事故的報道。后者所造成的直接損害后果可以說并不很嚴重,但是,由于其發生在天津港重特大爆炸事故之后,且是在山東省“督察組前腳剛走,爆炸就發生了”,故而受到社會強烈關注。對照這兩起爆炸事故,我們應當深刻反思,扎實構建確保安全生產監管和安全生產之實效性的規制行政。
首先,扭曲的發展觀或者政績觀為“環評、安評審批等難題”提供方便,大開“綠燈”,削減甚至解除了安全生產事前規制的效用,埋下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瑞海公司在被指出“距離居民樓太近,不符合規定,安評做不下來”的情況下,“換了家安評公司,結果就弄下來了”,發改委、規劃局和國土資源管理局、進行環評的專業機構及從事環評的專家也為其開“綠燈”;潤興公司則是“未批先建”,雖然之前已經有“補辦環保手續,由市環保局進行了行政處罰”的報道,但是,各相關部門仍然以有關領導強調“要積極為企業解決土地、資金、立項、環評、安評審批等難題”為由為其大開“綠燈”。
為招商引資而“全力支持重點項目建設進度,努力推進新上項目建設”,這本來體現了服務型政府應有的使命感和責任心,但是,“特事特辦”絕不應當對能評、環評、安評等“難題”忽略不計,完全放棄事前規制;簡政放權、政府“瘦身”意味著使政府職能合理定位,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擾民,而絕不允許放松甚至放棄政府對企業安全生產等實施全過程規制。
其次,流于形式的安全監管,導致事中規制和事后規制嚴重乏力,最終釀成安全生產事故慘禍。為切實發揮安全生產督導檢查應有的作用,應當切實做好多樣化的制度機制建構,做到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相結合,公開的和非公開的相結合,定期的和非定期的相結合,強制的和任意的相結合,尤其是要突出強調隨機抽查的重要作用。二戰中,美國空軍要求降落傘質量的合格率為100%,而廠家主張99.9%已是上限;軍方采取每次從降落傘中隨機抽出1個讓廠家負責人試跳的驗貨方案。于是,不合格率變為零。這個事例很能說明隨機抽查對安全生產所具有的規制實效性,宜通過立法予以確認并廣泛適用。
在天津港重特大爆炸事故之后,全國各地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排查,淄博市業已啟動全市范圍內危化企業隱患排查,山東省督察組深入淄博市進行安全生產督導檢查,并作出“淄博市把安全生產工作放在重中之重位置,高標準嚴要求,規章制度細化,措施扎實有力,安全工作有效平穩”的評價結論,剛剛離開后的翌日,就發生了淄博爆炸事故。這種結果至少說明前述評價結論是錯誤的,督察組所采取的督導檢查對于安全生產規制缺乏實效性。
其實,流于形式的安全監管在一年前的昆山“8·2”特大爆炸事故中已暴露無遺。不是政府沒有派人進行檢查,而是“通知來了一籮筐,層層檢查也是家常便飯,但來人了做做樣子,過后還是老樣子,沒見企業真正有什么行動。”這就是問題的癥結所在。
省督察組為什么沒有發現問題?除了其自身不想去發現問題的特殊情形外,在督察組到來之前,可能已經被“做做樣子”了。于是,督導檢查變成為被安排參觀甚至是經驗展示現場會,督察組的評價結論也只能是“安全工作有效平穩”了,而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部分并沒有被安排看到,抑或被極力掩蓋。
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是企業。但是,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管絕不應當處于“真空”狀態!從昆山“8·2”特大爆炸事故,到天津港重特大爆炸事故,再到淄博爆炸事故,呈現出一個共同特色——事前規制形同虛設,事中規制流于形式,事后規制不見蹤影,問題累積、滋生發酵,直至爆炸,帶來血的教訓。扎實推進安全生產全過程監管,是時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