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拉格勞改系統,是前蘇聯歷史上最黑暗的一頁。雖然隨著前蘇聯的解體古拉格早已沉入歷史河床深處,永遠不可能在俄羅斯的土地上復蘇。但是對于曾經有過相同信仰、走過相同道路,尤其是經歷過文革夢魘的中國來說,閱讀古拉格的歷史并從中汲取應有教訓,至今仍有著極為深刻的殷鑒之義。
古拉格的形成以及長達二十多年的瘋狂期,固然與斯大林殘忍、專制、乖戾的暴君性格不無關系。但是作為一種國家懲罰行為,作為與刑罰、監獄、勞動改造等密切相關的司法制度,我們必須深思:在古拉格的體系下,法律到什么地方去了?法律是如何被執行的?整個國家的司法機器是如何運轉的?
從安妮·阿普爾鮑姆的《古拉格一部歷史》中看到,蘇聯的古拉格系統并沒有完全拋棄法律。作為一種實現斯大林個人清洗目的的國家行為,仍然披著法律的外衣。這一點與德國納粹完全不同。希特勒實行的是種族滅絕政策,對猶太人唯一的目的是關押、殺死直至消滅,所以他們不需要法律,納粹集中營直接變成殺人工廠,不經過任何法律程序,不需要任何刑罰標準,一個個無辜的猶太人就走向了焚尸爐。而蘇聯的古拉格是斯大林挑起的政治運動,目的是剪除異己勢力以及假想中的危險階層,雖然古拉格是地地道道的絞肉機,但仍然沒有把法律一腳踢開。古拉格時期對犯人仍然進行審判,仍然走過司法程序。
但是,這種法律是虛無的,完全異化為一種政治工具,有時隨心所欲到了荒唐的地步。比如1937至1938年斯大林為了清除所謂的托洛茨基分子大量逮捕無辜百姓,他們為了加快審判節奏,成立了由內務人民委員會地區負責人、黨的省委書記和一名檢察院或地方政府的代表參加的三人小組,三人小組在法官、陪審員、律師不參加的情況直接對某人作出判決。這種名存實亡的審判不只對政治犯,對普通刑事犯罪也并未例外。比如俄羅斯將軍和政治家亞歷山大·列別德的父親去工廠上班有兩次遲到了10分鐘,為此被判處在勞改營服刑五年。
揭開古拉格的幕幔,還會發現另一個歷史真相。那就是前蘇聯在上世紀三十到五十年代,實行國有化、工業化以及開展大型建設的過程中,確實提升了國力,國家生產力得到了快速發展。但在這種迅速發展的過程中,以古拉格為支撐的勞改營系統發揮了相當重要的作用,前蘇聯國力的原始積累,建立在數十萬無辜囚犯的累累白骨之上。他們把數百萬平民逮捕入獄,押送到不適合人類生存的北極圈腹地和遠東地區,從事開礦、伐木、修建鐵路、開鑿運河等極其繁重的勞動,因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數十萬苦役犯因饑餓、寒冷、疾病喪生荒原。為了追求更高的生產效率和經濟效益,斯大林當局曾一度取消了對表現好的囚犯“提前釋放”制度,原因是提前釋放制度會減少犯人數量,對勞改營的經濟活動產生危害。勞改營不但伐木、挖煤、修路,而且具有強大的制造能力,二戰期間,蘇聯投向戰場的飛機、坦克、槍炮等,有相當一部分由古拉格勞改營生產制造。所以在古拉格時期,一個人被關進勞改營,不是因為你有罪,而是斯大林需要經濟效益和生產力。
為了提升勞改營的生產能力和設計水平,當局利用古拉格解決技術人才不足的問題,許多專家被以“莫須有”的罪名直接逮捕入獄。在囚禁專家方面沒有任何法律標準,完全根據生產需要,生產、研制中需要哪個方面的專家,會“按圖索驥”直接將其逮捕判刑送入勞改營,在被稱為“黑店”的古拉格“特別工程局”從事科研工作。蘇聯的飛機設計、核電站建設、魚雷、導彈以及軍用裝備的制造,都離不開囚禁在勞改營的專業技術人才包括一些著名科學家的作用。
古拉格是俄羅斯的不幸,是法律的不幸,更是人類文明進程的不幸。俄羅斯總理梅德韋杰夫說:“所有這一切必須留在俄羅斯歷史中,永遠不能再發生,因為發動一場對于自己人民的戰爭是最大的犯罪。”如果嚴格執行法律并依法辦事,古拉格的悲劇會不會避免?這樣的假設與詰問已經沒有多少意義。但對于這一問題的警惕對當下的中國似乎仍有一定意義。因為文革期間,我國政法機關也曾有過“一長頂三長,一員頂三員”的荒唐時期,這種做法與前蘇聯的三人審判小組如出一轍。在中蘇蜜月期,前蘇聯也曾幫助我國在旅順等地建設過類似于蘇聯古拉格勞改營的監獄系統。我們堅信古拉格系統不會在我國生成,但警醒防范之意識不敢熄絕。
蘇聯有較為完善的刑罰體系和刑法制度,古拉格系統也曾戴著法律的面具出場,但面具后面藏著一張獨裁者的猙獰面孔。在古拉格的體系下,并不是完全沒有法律,但法律之樹已經完全枯死,變成一堆沒有任何生機的枯枝敗葉。正如安妮·阿普爾鮑姆所說:“在斯大林時代,鎮壓系統好像一個巨大的輪盤賭:所有人都可能在任何時候以任何理由被逮捕——農民、工人和黨的官員均不能幸免!碑敺ㄖ尉癖煌媾、司法程序被丟棄、審判完全變成出入人罪的工具時,法律其實已毫無意義,有法與無法、良法與惡法已經無法區分。亞里士多德曾說過:“法治應該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鼻疤K聯的法律不能說最好,但也不能武斷地認為最差,古拉格系統的瘋狂,不是法律最差,而是司法過程形同虛設,法律沒有得到嚴格執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加快立法進程,法律法規幾乎對國家管理的公民生活的每個領域進行了全覆蓋,可是有些地方仍然存在權大于法、有法不依、隨意執法的問題,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司法虛置仍然屢屢發生。如果法律走了過場,任何人的權益都無法得到保障,再正義的事業都會存在風險,中央高層許諾的讓老百姓在每一個司法個案中實現公平正義的愿望仍然道路遙遠。古拉格的歷史不會重演,但專制、人治的陰魂并沒有完全散去,不管是頂層設計還是摸石頭過河,法律必須放在最高的位置。只有把權力裝進法治的籠子中,司法機關公平公正地對待每一個人,每個公民才是安全的,政權才是安全的,國家才會真正實現長治久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