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韓大元主編《中國憲法學說史研究》
引言
南宋時期的儒學大師朱熹寫過一首名為《觀書有感》的小詩,其中說道“問渠哪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憲法學欲生生不息地發展,亦需探得歷史究竟才能窺其堂奧。依此而言之,本文所要評述的《中國憲法學說史研究》一書就是對于中國憲法學研究歷史的追根溯源。
憲法學之作為學問,其歷史相當短暫。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美國聯邦憲法距今也不過兩百多年,與哲學、數學、醫學等一些古老學科相比,憲法學實乃新生事物。但是憲法學所指涉的根本問題卻并不新鮮,它甚至和人類社會一樣古老。無論從篇幅上來講,還是從研究范圍上來講,《中國憲法學說史研究》都可稱得上是近年來憲法學著作中的佼佼者。雖然中國憲法學的歷史不算太長,但是走過的彎路卻也不算太短。因此,要完成一部探究中國憲法學說發展歷史的專著,其難度可想而知。中國憲法學是西學東漸的產物,同時又深受古代傳統思想的影響,僅僅是中國憲法的產生這個問題就足以讓許多學者望而卻步,而本書則是通過諸多學者的合力完成了一項在憲法學界幾乎不可能由學者單獨完成的學術使命。也正是由于這個原因,鑒于筆者水平有限,對于本書的評述就難免以偏概全,掛一漏萬了。
一、本書的體例與導論
中國憲法學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其學說體系龐雜,千頭萬緒,如何從這萬千變化中尋找尋貫穿其中的線索就顯得非常重要而關鍵。沒有對近現代中國和中國憲法發展歷史和脈絡的深刻把握,就不可能找出這樣的線索。所幸的是,本書的作者們努力發現并找到了這些隱秘的線索,而且這些線索之間又“具有內在的邏輯關聯” [1]。
本書的導論本身具有獨立的學術價值。導論主要圍繞為什么要研究憲法學說史、憲法學說史與憲法發展的關系、憲法學說史的基本脈絡、基本內容、基本特點以及憲法學說史的研究方法等問題展開論述。中國從接觸憲法概念、傳播憲法思想,進而為立憲提供條件并開展憲政建設,其間經歷了一百多年,適時地總結百年來中國憲法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學說和理論,對于中國以后的憲政建設和憲法學研究來說具有重大的意義。誠如本書的主編韓大元教授所言,中國憲法學說是“憲政建設不可或缺的理論資源” [2],并為“避免重復性研究,進行學術創新” [3]提供了基礎條件。沒有什么能夠是完全原創的,我們所有的理念和表達方式都受到了之前出現過的事物的影響。但是也應當看到,中國自清末以來的歷史發展并不是連貫的,而是呈現出斷裂、轉折甚至是扭曲的特征,這些歷史發展的特征深深地影響到了中國憲法學。長久以來,憲法學的研究者源于學術旨趣、外語背景、學科背景、項目課題等因素往往只能看到憲法學研究分支的一端,而難以綜觀憲法學發展的全貌。這部《中國憲法學說史研究》恰恰為解決上述的問題提供了有益的指引和參考,更重要的是本書同時也是對百年來中國憲法學研究所出現的斷層進行的一種連接與整合。
本書的導論同時也揭示了背景篇、歷史篇和范疇篇之間的聯系。背景、歷史和范疇這三篇每一篇單獨來看都可以獨立成書,如果缺乏對三者之間關系的論述,那么本書就可能被看作是三個“獨立王國”,導論實際上起到了連接三部分的紐帶作用。在導論中的“中國憲法學說史的基本特點”一節,著者認為“在某種意義上,所謂中國憲法或立憲,不過是各個時代的憲法學說的一種制度化或規范化凝結,是將以理論形態呈現的憲法學說轉化為現實中的文本或制度的一個過程” [4]。這樣一種總結和認識實際上就把中國憲法學說發展的背景、歷史和范疇都“凝結”到了一個“從學說到制度”的過程之中了。
二、背景篇
本書的背景篇主要論述中國憲法學說形成和發展的背景情況,其中又圍繞國內背景和國外背景兩條線索展開。
以中國立憲的國內背景而論,古代的中國是一個以農業為經濟基礎、以中央集權為政治基礎的較為封閉的國家。歷代的王朝統治所依靠的是一個龐大的官僚階層,帝國的政治信號從上到下傳遞,而經濟收入從下向上匯集。在長達兩千多年的歷史中,帝國的戰略防御都在西北方向,游牧民族的侵擾在歷史上幾乎沒有中斷過。但是隨著近代西方國家的崛起,中華帝國在它領土東南方向的海疆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這種挑戰不只是軍事上的挑戰,更是思想觀念、經濟模式和政治制度上的挑戰。
就中國古代的政治制度來說,其最核心內容的恐怕就是中央集權了,其他制度基本都是圍繞著如何加強中央集權來設計的。中國古代雖然也有一套“官僚機構間完善的權力制約體制” [5],這套體制在平常時期或許能夠起到一些作用,但是一旦遇到外部危機,這套體制就會發生變形和扭曲,露出其猙獰的面目。要在這樣一個中央集權程度如此之深,時間如此之長,各種配套制度又如此之多的國家推行旨在分權的憲政其難度可想而知。
本書在國內背景的介紹上主要選取了憲政思想的移植途徑和實踐歷程,并分析了近代中國憲政的誤區。憲法學者們對于近代憲政思想的移植和實踐歷程,大都有一些宏觀的認識,但是對于較為細節的部分則往往因為學科背景而難以仔細考證。比如西方近代的憲政制度最早在何時輸入中國,這個問題如果沒有對歷史的精細考證就難以準確回答。中山大學研究中國近代史的袁偉時教授認為:“中國憲政的第一粒石子,是1835年7月由外國傳教士投下的。” [6]而在本書中,著者將這一時間點推前了16年。“1819年英國傳教士麥都思的《地理便童略傳》是作者見到的在中國最早介紹英國‘議會’制度的著作” [7]。那么這兩種說法究竟哪個更準確呢?其實這兩種說法都有一定的道理,只是語言表達上有所不同。英國傳教士麥都思的《地理便童略傳》的確是最早用中文簡述世界地理的著作,但它實際上并不是在中國大陸出版的,而是在馬六甲出版的,至于是否在出版后流傳到中國大陸不得而知 [8]。至于麥都思本人則是在1835年乘船來華的,并且是帶著他的著作來華的 [9],但是這個時間已經和中山大學袁偉時教授所說的時間基本一致了。綜合上述兩種意見,筆者認為中國人最早接觸到西方的政治制度大概是在1835年以后。由此可見,憲法學的發展離不開其他相關學科的支持,即使是中國最早在什么時候接觸到西方的憲政制度這個看似很基礎的問題,若不是以歷史學者和法制史學者的研究作為基礎,也是很難找到準確答案的。而在《中國憲法學說史研究》一書中,作者們對憲法學說在中國的傳播和發展歷史還做了大量類似的基礎性研究工作,在此不再一一贅述。這些研究工作想必是費時耗力的,但是正是這些基礎性的研究工作為我們理解中國憲法發展的歷程提供了新的參考,更新了我們對于中國憲法學說形成和發展的認識。
如何能夠使西方移植過來的憲法學說適用于東方社會的古老背景中,是一個直到現在還在探索的問題。“中國近代憲政的不幸在于:憲政西來之際,正直中華民族生死存亡之時,即使真誠贊美憲政的人也無暇從容地品味應與憲政與時俱來的歷史文化韻味,更無法如漢唐祖先那樣冷靜地探求自身文化與這一舶來品之間的相同相異及其磨合途徑” [10]。本書作者的這一觀察應該是對我國憲法學說受國外影響的一個精辟總結。中華民族是個學習能力很強的民族,其模仿能力更是不凡,但是就模仿和學習憲政制度來說,百年來實在是進展不大。國家要抗擊外侮、實現獨立、發展經濟、維護穩定、鞏固國防,這些目標看起來都比建立憲政制度要現實得多。
就仿學憲政而言,由于客觀條件和歷史環境的不同,每個時代所效仿的對象就會有所不同。以日德為師、以英美為師、以蘇聯為師,這些國家相繼成為我國憲法發展中的學習對象。今天反思起來,我們似乎是學習了太多別國的成功經驗,而對自己失敗的教訓總結得不夠。中國可能是二十世紀制定憲法次數最多的國家,但可惜的是憲法的生命力不在于其更新的速度,而在于其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我們所仿效的國家不是同時代的超級大國,就是同時代國力迅速上升的新興國家,但是由于社會經濟條件的巨大差異,最終都沒有取得較好的成效,甚至仿效蘇聯的負面效果至今沒有完全消除。
“橘生淮南則為橘,生于淮北則為枳,葉徒相似,其實味不同。”這句古語基本總結了中國憲法百年來移植外國憲法的情況。《中國憲法學說史研究》這部書在背景篇的第二部分詳細介紹了法、美、日、英、德、蘇等六個國家的憲法學對中國憲法學說的影響。當前我國處于一個全民學英語的年代,大有言必稱歐美的趨勢,但是對我國憲法學的產生和發展影響最大的是日本和蘇聯這兩個鄰國 [11]。
“日本憲法學在清末的輸入,推動了中國法學,特別是中國憲法學的發展進程,它為中國憲法學的產生奠定了最基本、最重要的基礎” [12],本書作者對日本憲法學對中國影響的評價非常客觀、準確。實際上,本書關于日本憲法學對中國憲法學說的影響這一部分,是筆者目前所見到的在這一領域最全面的研究。
日本自明治維新起,全盤西化、脫亞入歐,國力迅速強大。中日甲午戰爭是對清王朝的致命打擊,以日本這樣的“蕞爾小國”擊潰清王朝這個“泱泱大國”在今天看來有些不可思議,在當時看來則更是不可思議,于是朝野上下,變法圖強的共識開始形成。應該說,是日本逼著清政府咽下了憲政改革這劑苦藥。甲午戰爭以后,清末改革的大幕拉起,日本憲法學也借由“留學生的譯介”、“日本教習的傳授”和“官員的赴日考察” [13]等途徑開始輸入中國。
“譯著構成了日本憲法學傳入中國最重要也是今天最易核查的載體” [14]。本書的作者在搜集日本憲法學早期譯著上可謂是用心良苦,如果不是親眼所見本書所列舉的譯著目錄,筆者很難相信在20世紀初日本憲法學的對華輸入竟有如此之大的規模 [15]。由此可見,對中國憲法學說史的研究能夠讓我們更清晰地看到中國憲法發展的來龍去脈,其意義非同一般。同時,讓我們感到不無遺憾的是中國憲法學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斷裂。以日本著名公法學家美濃部達吉的《公法與私法》為例,該書第一次由商務印書館在1937年出版,而直到2003年才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重印 [16],期間中斷了將近70年,也就是有兩三代人基本無緣看到這部實際上在很多年前已經享譽海內外的著作,這對中國憲法學的知識積累來說無疑是一種損失。撫今追昔,大師的著作歷久彌堅,而憲法學說史上的斷層則值得學者們深入反思。當學者們無力或不愿尊重和捍衛學術傳承的時候,學術上的災難也就為期不遠了。
除了日本以外,另外一個鄰國前蘇聯對中國憲法學說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在中國法學界,一般認為,蘇聯法學對中國法學的影響始于20世紀的20、30年代”,而“對中國法的直接影響,止步于20世紀60年代” [17]。蘇聯法學對中國的影響是和中國共產黨早期以蘇俄為師相聯系的。研究蘇聯憲法學對中國憲法學說的影響,是深入研究中國憲法的必要條件之一。由于我國現行憲法是在1954年憲法的基礎上修改制定的,而1954年憲法則大量地受到了1936年蘇聯憲法的影響 [18],因此研究蘇聯憲法學對于觀察我國憲法尤為重要。事實上,我國在解放以后,對蘇聯憲法做了大量的譯介工作 [19],但是正如日本憲法學說曾經在清末民初被大量譯介而少有人知一樣,蘇聯憲法學說的命運也是一樣。不過兩者的不同點在于,雖然蘇聯憲法學說已經逐漸銷聲匿跡,但其對中國憲法的影響卻是潛移默化的。蘇式憲法的一大特點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僅僅停留在字面上,因此長期浸淫于蘇式憲法的病癥就表現為公民基本權利研究的弱化。實際上,在20世紀90年代蘇聯解體以后,我國憲法學在研究公民基本權利上出現的井噴現象就是對解除這一病癥的反映。而蘇式憲法的另一大特點是國家權力的實際運行和憲法的規定不一致,因此導致的病癥是憲法學對于國家機構的研究有如紙上談兵,而我國近期憲法學研究中出現的所謂“政治憲法學”大概就是對這一現象的回應。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蘇聯憲法學說對我國建國以來的憲法影響很大,但是并不能說蘇聯憲法主導了建國以后我國憲法的形成與發展。除了蘇聯憲法的直接影響以外,我國的傳統文化中的一些消極因素始終站在憲法的幕后不曾消失。
二、歷史篇
歷史篇將我國憲法學說史大致劃分為三個階段:清末民初到中華民國時期;新中國成立到“文化大革命”時期;改革開放以來的憲法學說。作這樣三個階段的劃分,基本上是符合我國憲法發展脈絡的,從中也可以看到我國憲法發展過程中的斷裂、轉折和扭曲的特征。如果我們再仔細觀察這種階段劃分的話,就可以看出“清末民初到中華民國時期”這個階段憲法學的發展是相對比較連貫的。“清末民初”不止是一種時間上的界定,實際上也暗含了從清朝到中華民國的延續性 [20]。雖然“清末民初”發生了改朝換代,但是從整體上來看,中國在當時的憲政改革并沒有發生大的轉向。這和新中國建立以后排斥和棄絕民國時期法律制度的做法有著相當大的不同。
中國百年的憲政發展史有太多值得回顧和反思的地方,本書中對于憲法發展史上的重要人物、重要學說和重要事件,都有相當詳盡的論述。但限于本文的篇幅,只能截取其中的兩個小片段進行評述。
第一個小片段是中國憲法學說初步發展的民國時期。清王朝的統治鏈條是從地方上開始松動的,辛亥革命以后,鏈條上的各省紛紛宣布獨立,整個鏈條隨之崩潰,大有“天下苦秦久矣”的態勢。民國初期的一個重大的國家目標就是如何使分裂狀態下的各省重新結合起來。于是圍繞著這個核心問題,政治家和學者們展開了激烈而持久的討論,這正是在這些爭論中,中國憲法學說得以初步發展。
“民國初期制憲史中的主要訟爭,除了橫向的政治架構到底采用內閣制還是總統制外,便是中央與地方關系是實行聯邦制還是集權制” [21]。當然,筆者認為中央和地方關系甚至更加重要,縱向的權力關系處理不好,橫向的權力關系就不可能處理好;而縱向的權力關系處理得當,橫向的權力關系可選擇的空間就會很大。中國傳統社會的中央集權根深蒂固,在集權的鏈條上中央政府處于一端,而廣大民眾處于另一端,中間則是等級森嚴的層級官僚。民眾的聲音在官僚體制的層層過濾之下,難以傳達到官僚體制的頂端;而頂端傳達的命令意旨,經過官僚體制的過濾,往往變本加厲、扭曲變形。因此,改變集權體制下政府與民眾的關系就顯得尤為重要。必須在政府和民眾之間建立起信任與責任的紐帶,否則政府的基礎難以穩固。本書對于民國初期中央和地方關系的論爭進行了較為詳細的描述,介紹了戴季陶、章士釗、梁啟超、張君勱等人關于中央和地方關系的學說。政治家和學者們以雜志期刊為陣地,對中國要不要建立聯邦制進行了相當深入而激烈的探討。這種爭論現在當然已經不多見了,因為這類問題似乎已經被蓋棺論定了。本書在研究中國憲法學說史的時候,不止一次地提到“憲法學說本質上是一種實踐性的學說” [22],而民初學者對于中央與地方關系的論爭實際上是以社會需要為背景的。憲法學說的出現和發展不是憑空的,憑空產生的東西多半是基于學者們的閉門造車和自我把玩,經不起時間的考驗。從這一點上來說,憲法學說的發展要把握時代的脈搏,回應時代的需要。
本書的著者在對民初憲法學說中的聯邦制論爭進行梳理以后,提出了一些關于研究民初憲法學說的精到見解。“相關學說內部的脈絡層次、學術移植狀況固然重要,但學術本身據以產生的背后深層社會動因也同樣重要。而這并不是簡單的概念史梳理就能夠完成的,也不是規范科學意義上的憲法學所能勝任的。需要的是對當時特定話語背后之歷史語境與政治情勢的妥帖把握和小心求證。” [23]上述的這段話提醒憲法學的研究者,對憲法文本的背后應該多有留意。關于民國時期憲法學說史的研究,需要我們繼續探索的領域還有很多,本書對這一領域的研究既是一種指引和導航,也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典范。如果需要有所補充的話,那就是對于現在我國臺灣地區的憲法學和憲法學說應該給予高度的重視。現時有不少學者熱衷于對歐美發達國家憲政制度的研究,而忽視離我們最近、對我們最有參考價值的臺灣地區的憲法學說,這是頗令人感到遺憾的 [24]。
歷史篇的第二個小片段是20世紀60年代至70年代的憲法學說史。為什么選取這個時期呢?因為“在中國百年憲政史上,20世紀60年代至70年代這20年頗不尋常,可以說是一個極為特殊的年代” [25]。面對著這樣一個特殊的年代,本書的作者在論述這一部分時首先也提出了一個特殊的問題“20世紀60年代至20世紀70年代有沒有憲法學說” [26]?在提出這一特殊問題的同時,作者又注意到了一個特殊的現象“在法律虛無主義達到登峰造極程度的這兩個年代,居然還產生了兩部憲法(即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 [27]。這兩部憲法在很長一段時期內被認為存在“重大缺陷”,研究價值不大,學者們也都盡量避開或忽視對它們的研究,但是一旦人們觀察歷史的方式和角度發生改變,那么對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就會有相當不同的認識 [28]。憲法是一份政治妥協與平衡的記錄清單,而在政治斗爭腥風血雨的年代里,憲法中妥協與平衡的色彩就會淡化,進而演變成為“勝利者”的階段性成果。本書的作者認為,“現代中國憲法學面臨兩個重要課題:一是認真總結憲法發展的經驗,為進一步深入研究憲法學尋找新起點;而是對正在發生的憲法范式的轉型提供認識基礎,為建立21世紀中國憲法學體系尋找基點” [29]。如果說建國以后,特別是1956年以后我們在憲法發展上的成績不算多的話,那么在憲法發展的經驗教訓上應該是比較多的 [30]。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但是在特殊的年代里,其既沒有能夠約束權力的肆意橫行,更無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這一時期的經驗教訓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總結,那么憲法發展史上的災難就可能會再次出現。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憲法學者一方面肩負著發展和完善憲法學說的學術使命;另一方面,他們也應當肩負起宣傳憲法精神,監督憲法運作,維護憲法權威的社會責任。
本書的歷史篇可以說是關于中國憲法學說發展的一個精要的總結,同時也是通過對歷史的回眸,展望未來中國憲法的發展方向和發展重點。從百年憲法學說史的變遷可以看出,憲法學的繁榮來自于對中國實際問題的反思和回應,而且這些反思和回應不是學者們的自娛自樂,而是與政治人物和民眾的交流和互動。憲法學的發展,缺少政治人物和民眾任何一方的參與,都容易誤入歧途。
三、范疇篇
本書的范疇篇論述了“人權”“基本權利”“制憲權”“基本義務”等憲法學說中的重要概念之發展演變,“這些范疇的發展是中國憲法學說發展的一個縮影或具體體現”。 [31]在筆者看來,本書的范疇篇基本上就是中國憲法學說史中的“關鍵詞” [32]。由于憲法學中的“關鍵詞”很多,因此選取“關鍵詞”的標準和選取哪些“關鍵詞”便成為了一個值得認真研究的問題。綜觀本書的“范疇篇”,“關鍵詞”的選取集中在了“人權”“基本權利”“憲政”“民主”“立憲主義”等詞匯上面,這類語詞的特點是價值層面意義比較強,但制度層面意義比較弱。如果說憲法是由國家機構和公民權利兩個主要部分所構成的話,那么本書的“范疇篇”可能更加側重于公民權利這一部分的范疇,而對國家機構這一部分的范疇涉及不多;而即使是在公民權利這一范疇中,對于“民主”著墨較多,而對“自由”“平等”這些同等重要的范疇則涉及較少。這種“關鍵詞”上的選擇可能并非是對其他重要范疇的有意忽視,而是恰恰反映了中國憲法學研究的真實圖景。
由于本書的范疇篇所涵蓋的概念較多,筆者僅就其中的“第七章:民主概念及其演變”做一個簡要的評述。在20世紀初中國的君主制倒臺以后,民主制似乎就成了一個不二的選擇。1912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就有關于“國民主權”的規定,“但我國憲法文本中最早出現‘民主’一詞,是在1913年10月31日國會憲法起草委員會擬定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也被稱為《天壇憲草》)中” [33]。“民主”這個語詞從政治話語變為憲法概念的過程也就是民主從價值層面向制度層面轉化的過程。由于中國受君主制影響甚深,因此民主制從一開始就占據了政治上的道德制高點。這種政治上的道德制高點使得很少有人會公開反對民主,反而容易把民主作為一種意識形態上的武器去消滅“民主”的敵人。因此,作為政治話語的民主似乎無處不在,而作為制度層面的民主又似乎是難覓蹤跡。
從憲法層面來看民主的話,民主價值的實現,依賴于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有機結合,憲法既要促進民主政治,又要防止“多數人的暴政”,如何尋求兩者之間的平衡,是任何一個國家都需要深思熟慮的問題。“憲政與民主落實在政治實踐層面,立即顯示出內在的分歧和緊張關系” [34],在中國憲法中,處理這一問題的方法是“民主集中制”。本書的作者對于建國以后我國憲法文本中出現的“民主”一詞進行了統計和對比 [35],從中可以看出,“民主集中制”是從《共同綱領》到1982年憲法中一以貫之的原則,雖然這個原則在不同的時期所表現的具體形式有所不同,但是能夠在變動如此頻繁的憲法中始終被保留下來,就足以說明“民主集中制”在我國憲法中的重要性。破壞民主集中制,實際上就等于是破壞了我國憲法中為數不多的利益協調機制,很容易導致權力的濫用,進而產生破壞性的后果。
在論述“民主”概念的演變時,本書的作者并沒有局限于對歷史的總結和分析,同時也敏銳地注意到了當前中國民主發展中的新趨勢:公眾參與和“網絡民主” [36]。由于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人們之間的空間距離被大大縮短,與之相伴隨的是公眾參與的范圍和程度不斷加大,在新的技術條件下,如何形成有序的公眾參與是世界范圍內的新問題。本書的一大特色,或者說與其他憲法史著作的區別之一就是在回顧以往我國憲法發展歷史的同時,能夠提出未來我國憲法發展的走勢,這也是本書值得憲法研究者關注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總評
本書是由韓大元教授領銜主編的一部“揭示憲法學在中國的起源、發展與演變的歷史過程”的著作,全書100余萬字,在內容上縱橫古今,融貫中西,是近期憲法學研究領域內不可多得的力作。本書是集體智慧的結晶,諸多作者都是相關領域的資深專家或學術界的后起之秀,他們通力合作,歷時數載,最終為學術界和對憲政熱心的廣大讀者貢獻了一部學術與智識的盛宴。
在品評這部著作的過程中,筆者深深地感覺到百年以來中國的憲政之路走得太過曲折,付出的代價太過沉重,但是取得的進展卻難令人滿意。憲法學說的發展呈現出斷裂、轉折與扭曲的特征,很多在憲法學說史上值得保留和繼承的遺產,因為時代的變化而石沉大海。當我們通過對歷史的回顧而發現一些被埋藏的學術寶藏時,我們既感到興奮又有些吃驚。興奮是因為在我們的憲法學說史上某個學術領域并非一片空白,吃驚則是因為我們不愿相信我們一直在原地打轉。幾十年來,在憲法學研究上,我們“創造”了許多新的名詞與概念,但是在憲法學的關鍵領域和重要環節上,卻是原地踏步,一籌莫展。在迷茫與彷徨之際,翻閱《中國憲法學說史研究》這部書,或可有別有洞天、豁然開朗的體味。
憲法學術史的研究是一項十分艱巨而又頗具挑戰性的工作。研究史料的選取與運用、研究者的立場和研究方法、時代的局限等都可能對研究結論產生影響。故本書的研究并不代表中國憲法學術史研究的窮盡,其研究的諸多結論或許也有值得推敲之處,但無論如何本書著者所作的貢獻都值得珍視和贊賞。
編者注:本文由秦前紅教授授權發布,與發表于《法商研究》2014年第1期的版本相比略有修改。
注釋:
[1]韓大元主編:《中國憲法學說史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12頁。
[2]同注2,第19頁。
[3]同注2,第20頁。
[4]同注2,第13頁。
[5]同注2,第23頁。
[6]參見袁偉時:《中國憲政:曲折而凄慘的開篇》,《法治》2007年第5期。袁偉時教授認為德國傳教士郭實獵在中國創辦了第一份現代期刊《東西洋考每月統紀傳》,其于1835年最早刊登了介紹英國議會制度的文章。
[7]同注2,第33頁。
[8]參見沈國威:《1819年的兩本西方地理書:<西游地球聞見略傳>與<地理便童略傳>》,《或問》2004年第8期;熊月之:《西學東漸與晚清社會》,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9]參見鄒振環:《麥都思及其早期中文史地著述》,《復旦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5期。鄒文認為《地理便童略傳》是“首次為中國人帶來了西方君主立憲、兩院制和三權分立的觀點”。此書1819年在馬六甲出版,但是何時輸入中國大陸,可能由于缺乏實證材料,作者并沒有進行考證。
[10]同注2,第43頁。
[11]See Benedikt Goderis & Mila Versteeg, the Transnational Origins of Constitutions: 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www.law.uchicago.edu/files/file/versteegchicago.pdf 該文對憲法的跨國影響進行了分析,通過對二戰以后60年里188個國家關于108項憲法權利的對比,總結出了各國的制憲者們容易受到以下國家的影響:(1)有共同的法律淵源;(2)共同競爭外國援助;(3)有共同的宗教信仰;(4)曾經有過殖民關系。筆者認為,我國憲法之所以受到日本、蘇聯的影響較大,實際上也多少符合上述的前三項標準。
[12]同注2,第186頁。
[13]同注2,第188-189頁。
[14]同注2,第191頁。
[15]同注2,第192-193頁。
[16]同注2,第208頁。
[17]同注2,第269頁。
[18]同注2,第279-281頁。本書詳細介紹了我國1954年憲法和蘇聯1936年憲法的相同部分。
[19]同注2,第282-283頁。經本書作者統計,從1949年6月到1959年11月近10年間,在翻譯出版的憲法學專著中,蘇聯的有51部,占總數的4/5。
[20]參見高全喜:《政治憲法學視野中的清帝<遜位詔書>》,《環球法律評論》2011年第5期。高全喜教授認為,《遜位詔書》有效節制了革命激進主義的潮流,彌合了革命造成的歷史裂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與清帝《遜位詔書》共同構成和發揮了當時民國的憲法精神。
[21]同注2,第391頁。
[22]同注2,第415頁。
[23]同注2,第443頁。
[24]參見陳弘毅:《憲政主義在臺灣和香港的實踐》,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xzmj/article_2012021353512.html,陳弘毅教授認為臺灣地區和香港從上世紀80年代以來在憲政建設上取得了相當大的成績。
[25]同注2,第470頁。
[26]同注2,第470頁。對于這個特殊時期是否存在憲法學說,本書所提供的答案并不唯一。在本書的“范疇篇”關于“立憲主義概念在當代中國的發展“一節中,作者認為“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特別是‘文革’期間······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我國沒有憲法學說,當然也不存在憲法學說史以及憲法學說范疇史”。
[27]同注2,第470頁。
[28]參見王人博:《被創造的公共儀式——對七五憲法的閱讀與解釋》,《比較法研究》2005年第3期;管華:《被遺忘的“開國大典”——評七五憲法的遺產》,《人大法律評論》2010年第1期。
[29]同注2,第469頁。
[30]彭真曾經指出,1982年憲法完全是從中國的實際出發,積30多年的經驗,沒有“文化大革命”寫不出來。參見劉榮剛:《1982年憲法的制定過程及其歷史經驗》,《當代中國史研究》,2005年第1期。
[31]同注2,第12頁。
[32]參見王人博:《中國近代憲政史上的關鍵詞》,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該書中選取了一些在中國近代憲政史上有重要影響力的關鍵詞,但是更側重于從歷史角度來解讀這些關鍵詞,而本書中的“范疇篇”則更側重于從學術概念的角度來解讀憲法中的“關鍵詞”。
[33]同注2,第837頁。
[34]同注2,第881頁。
[35]同注2,第847頁。
[36]同注2,第877-88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