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近年來對于小產權房有二宗不同的判決。一宗以“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國家強制禁止性法律、法規”為由判決小產權房交易合法有效。另一宗則是以“雙方交易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為由判決合同無效。為何兩個表面上看來具有相同法律性質的糾紛,兩家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判決?同案同判、同案不同判所遵循的法律機理到底是什么?同案同判體現了怎樣的憲政價值?如何才能達致同案同判?這些都是事件后重要的法律問題。
所謂同案同判,雖然在學理上表述不盡相同,但大都認為其意指“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適用的法律標準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幅度相當”。民事案件同案的標準可以具化為兩個,其一是訴訟標的的種類相同,其二是法律要件相同。
同案同判的價值旨趣首先在于平等無偏差地保護憲法所宣示確認的人性尊嚴。人和人之間尊嚴的一致性和無差別性,乃是人性尊嚴作為憲法核心價值與同案同判之間最根本的聯結。如果人性尊嚴僅存于憲法文本和部門法規范之中,在個案裁判中的人卻得不到平等裁判,人的尊嚴就會喪失殆盡。
其次,同案同判要求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標準的統一,它是司法機關正常運作的標志之一。司法機關之所以能夠正常運作乃是依靠內部的制約機制和外部的制衡力量作用共生的結果,是民主政治依循法治理念設定的科學嚴謹的司法制度運作的結果。同案同判既是民主政治的產品,也是以民主政治作為保障機制的結果。沒有民主政治的保障,同案同判的司法機制難以穩定地得到維持。
再次,同案同判意在通過司法個案滿足人們關于法治的穩定預期,從而形塑司法和法治的權威。如果同案異判,就會貶損人們關于法治權威的想象,形成有關司法恣意、專橫的不良認知,從而播下懷疑、抵制司法權威的可怕種子。法治所要求的穩定性意味著民眾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預見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從而做出趨利避害的理性選擇。如果法律缺乏穩定性,人們易陷入動輒獲咎、無所適從的可怕境地,社會亦將陷入混沌失序的叢林狀態。法律的穩定性體現在司法層面,就要求司法機關的執法標準、執法風格、執法尺度均保持相對穩定,而不能朝令夕改、變化無常。
司法的理想化模型包括諸多元素,比如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官、適用既存的法律規制、訴訟程序的對抗性和自足性、非贏即輸的兩分式判決。在此理想司法模型的氤氳之下,人們孜孜以求的司法同案同判的努力途徑通常也是多種多樣。法律共同體的培育,試圖讓具有同樣法科教育背景的司法人員,運用共同法律思維去涵射事實、闡釋法律;嚴格縝密的立法,以期能限縮司法人員的裁量恣意;實行先例約束制度,以具化鮮活的前案判決給后案判決給予明確指引。
近年來,中國法院推行的指導性案例制度,雖然在理論上的證成尚存有較大爭議,但其問題意識也指向司法裁判的穩定可預期性。指導性案例的性質決定了它可以彌補制定法嚴重時滯帶來的缺陷,能夠填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空白。中國雖然實行制定法制度,但有爭議必有裁決的司法屬性要求新情勢下的爭議類型不能完全坐等制定法的立、改、廢,否則社會關系長期處于懸置狀態會導致社會失序的危險。
同時,完善和規范案例指導制度,亦可以實現同案同判,促進司法公正。關涉法律空白之處的爭議事項,如果聽由司法審判人員自行其是,那么法治統一將失去安身立命之所。
最后,構成指導性案例者必須案例本身具備典型性、普遍性,明法釋理充分,文書本身制作規整,有充分的示范價值。
因此,對案情相同或者相近的案件,法官如欲作出判決要旨不同的判決,就應對裁判理由作特別的說明,這對于統一司法尺度,防止司法腐敗將大有裨益。
本文開頭所述及的小產權房,是指農民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公共服務配套等費用,其產權證不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鎮政府或村級自治機構頒發。小產權房具有強烈的中國本土色彩,它是中國高速城市化、工業化和二元土地制度的產物。巨大的農村存量土地,要么隨著城市化、工業化過程被征收征用,農民僅能獲取微量補償;要么農民群體或多個利益主體合謀去利用制度的模糊空間。
《憲法》第10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并不完全禁止農民建房并且進行交易。
法律、政策的晦暗不明,小產權房經營交易具有的極大獲利誘導,造成小產權房利益盤根錯節、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困局。聽由小產權房現象蔓延,將嚴重侵擾正常的商品房市場交易秩序,動搖社會的和諧穩定。但完全襲用既往運動式的行政治理策略,則既易因不分青紅皂白而傷及無辜,還可能因時序不同而執法松緊不同滋生人們的投機心理,透支執法公信力。
司法之治不僅是常規之治,而且是一時一事的具體之治,司法所具有的程序穩定性、公開性能極大提升人們對司法解紛機制的確信。因此,當下中國小產權房危局之紓解,不僅在于改進立法質量,而且在于尊重司法的規律,服膺司法的權威。不能再讓司法僅僅淪為行政的附庸,長官意志的風險替代者。
來源:作者博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