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一局長辦公室面積超省長標準,江西一鎮舉債1300萬元建豪華辦公樓……最近,一些地方巨資修建樓堂館所、政府辦公樓越建越豪華的報道不斷,反映出“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盛行。那么,這一不正之風為何整治多年難以剎住?
黨中央、國務院對黨政機關建樓堂館所有諸多規定,早在1999年和2007年就有過兩次通知,2009年還出臺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今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了《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要求在未來5年內,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樓堂館所;對已批準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樓堂館所項目,一律停建;停止遷建、購置樓堂館所;嚴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規劃等理由在他處重新建設樓堂館所……從2007年的“嚴格控制”,到現在的“嚴禁”,呈現出更大的決心和力度,值得期待。然而,樓堂館所的建設熱度難說因此減弱,可以說形勢不容樂觀。
要切實剎住樓堂館所建設管理領域的不正之風,除了“發文”,更重要的是依法切實查處,并踐行“任何人不得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得利益”的法諺。在相關立法層面,有1988年的《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還有2012年《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其實,“發文”所強調的主要內容,在這些法規范中已有相應規定,只要切實貫徹相關法規范,也就沒有必要“發文”了。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規定:“機關事務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可見,保障公務是其首要價值追求。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的,不僅需要人的手段,而且需要物的手段。其中物的手段主要包括直接提供于政府機關使用的物、各級政府的建筑物及其占地等公用物,所有這些都應當得以保障。并且,根據公物法的一般原理,伴隨著經濟的發展,政府部門的職能和作用不斷增加,其辦公條件也應得到相應改善。關鍵在于相關條件裝備的保障和改善應當合法、合理,體現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尤其是該條例確立了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辦公用房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統一建設、統一維修的制度,還針對“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的”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這些都是確保樓堂館所的建設管理合法合理的制度支撐。
重要的是應當擺脫對“發文”的依賴,尤其應當避免“發文”導致相關法規范被架空。在“發文”中劃定“新”線的做法,除了偶爾用來解決長期堆積的歷史遺留問題外,不宜常用。否則,它會助長人們從違法行為中撈好處的投機心理,將會嚴重傷及社會、政府和國家的誠信。即使采取“發文”形式,也應當將貫徹既有法規范明確作為任務或者目標,并注重導入法規范所確立的法律責任等機制,將法規范所規定的原則、規則等予以具體細化。不應當只是嚴禁所劃線時點的“新建樓堂館所”,而應當以既有法規范所確立的規則和標準,嚴格執行,一查到底,不斷建構并堅持常態機制,依法規制那些面積、裝修嚴重超標的政府辦公樓。
來源:《檢察日報》2013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