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著石頭過河”的治國哲學仍有必要,但缺乏正當性的改革會破壞社會規則,應該實現從“摸著石頭過河”向“摸著憲法過河”的飛躍,以憲政堅固憲法制度。——題記
“摸著石頭過河”這句名言,不僅是對過去三十年間中國改革開放進程的形象描述與比喻,同時也是改革開放能夠取得成功的“秘訣”之一,被稱之為中國發展經驗與特點,其思想來源與實踐價值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查閱有關文獻資料,“摸著石頭過河”這句話最早由陳云提出。1950年4月7日,陳云出席政務院第二十七次政務會議。在發言中指出:物價漲不好,跌亦對生產不好。上月物價跌了百分之五,對此要先收后放,先少后多,使物價先跌后漲。要摸著石頭過河,穩當點好。1951年7月20日,陳云在中共中央統戰部討論如何做好工商聯工作的講話中再次提出“摸著石頭過河”的主張,強調工商聯工作的辦法應該穩妥,提出“毛毛躁躁而發生錯誤和穩穩當當而慢一點相比較,我們寧可采取后者”。之后,劉伯承也用過這句話。當時,張愛萍將軍受命前去辦軍事院校,行前向劉伯承請教。說:“我給你六個字,可要牢牢記住,這就是:摸著石頭過河!”。20世紀50年代初期是新中國剛剛建立,憲法秩序還沒有確立,各種國家制度開始建立的時期,國家管理和社會治理沒有可借鑒的經驗,很多工作都在摸索之中,故需要穩妥地開展工作,否則會引起社會震動與失誤。因此,當時提出“摸著石頭過河”具有特定的歷史背景與語境。
當時這句話主要針對工作方法而提出,還沒有提高到國家治理的高度,其價值還沒有引起廣泛的關注。實際上,1957年以后國家治理中非法治的因素起主導作用,1954年憲法規定的原則與精神逐步邊緣化,領導人意志發揮著“實質性規范”作用。直到文化大革命結束,中國開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時,中央從國家發展戰略的角度考慮總體發展思路與路徑問題。于是,這一1950年代提出的主張又轉化為改革開放的哲學與戰略目標。1980年12月16日,陳云在中共中央工作會議開幕式上又強調,“我們要改革,但是步子要穩。因為我們的改革,問題復雜,不能要求過急。改革固然要靠一定的理論研究、經濟統計和經濟預測,更重要的還是要從試點著手,隨時總結經驗,也就是要‘摸著石頭過河’。開始時步子要小,緩緩而行。這絕對不是不要改革,而是要使改革有利于調整,也有利于改革本身的成功”。在不同的歷史發展時期,基于發展過程的穩妥性與改革進程相互平衡的需要,國家領導人也提出過“摸著石頭過河”的思想,以指導國家整體的改革進程。
“摸著石頭過河”的評價與局限性
實踐證明,在改革開放的初期,基于改革的復雜性與推動工作的穩妥性,整體思路上遵循“摸著石頭過河”是一種風險較低、容易實施且極為有效的改革哲學。三十多年來,正是通過“摸石頭”,我們才跨過一條又一條的改革“大河”,取得了改革的成功,為世界提供了中國發展的經驗。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隨著時空的轉換和社會的發展,為適應特定歷史背景而產生的改革哲學的局限性也逐漸暴露出來,原來具有的積極一面可能會逐漸消退,而消極的一面卻越來越明顯。“摸著石頭過河”的改革方式也面臨著歷史局限性,特別在憲法與改革關系上這一政策帶來的負面作用日益明顯。主要表現在:
一是在國家決策與改革思路上,目前仍依賴于頻繁的“改革”“頂層設計”,習慣于“摸著石頭”的方式推進改革,缺乏國家發展的穩定目標與方向性。在已經有具體制度設計,特別是憲法和法律已經明確規定國家改革路線圖的背景下,有時我們不愿意通過法治路徑推動改革,憲法和法律在整個改革進程中未能成為主流的思想來源,“領導批示”“領導小組”等法治外模式仍發揮著重要作用,甚至出現了國家治理中的二元規則。30年經濟改革成功的今天,我們所面臨的一系列社會問題,與憲法沒有充分發揮“石頭”功能有著密切的關系。
二是“摸著石頭過河”的價值內涵被濫用,導致改革成本的提高。有些地方以“摸著石頭過河”為借口,不顧客觀規律,不計成本,大拆大建,盲目造城,不但勞民傷財,而且渾水摸魚,趁機中飽私囊。有些人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不顧國家的核心利益與價值,摸著了一塊對自己有利的“石頭”,停下腳步,寧愿繼續“在河里摸石頭”也不愿“過河”。還有一些人已經“摸到正確的石頭過了河”,卻不愿與后面的過河之人分享經驗,獨占改革成果,忘記改革的目標是“共同富裕”;更有甚者,忘記了“摸石頭”的目的是為了到達“彼岸”,摸著摸著就倒退回原來的“老路”上去了,堅持“左”的一套,不愿意失去既得利益,表面上看似乎是堅持“馬克思主義”,實質上背離馬克思主義的基本思想,固守著保守、落后的觀念與行為方式。
三是容易導致“改革”的庸俗化,無法為國家生活確定穩定而可期待的規則。改革是十分嚴肅的概念與話語體系,是目標與過程的統一。那些不利于社會發展的觀念、機制、體制與制度是需要改進的。但是,任何一種改革都基于特定的價值與正當性的考量,如為什么改革,如何改革,哪些領域改革,如何保證改革的正當性,如何評價改革的效果等問題涉及改革本身的界限。其實,改革是需要論證的,需要提供有說服力的理由。但片面理解“摸著石頭過河”時,我們無法堅持改革的正當性,甚至出現以“改革”的名義破壞社會規則,民眾通過所謂的“改革”失去了正當利益,所享受的實際利益不如改革前的狀態。此時,改革者們希望民眾為“改革”犧牲利益,等待更大利益。以假“改革”名義欺騙民眾是當今中國社會存在的普遍現象。人人講改革,每個地方都在改革,社會總體上都處于“改革洪流”之中時,社會規則將如何保持?我們需要認真思考“改革”本身的改革問題。如司法體制領域,我們已經延續進行了20多年改革,每五年頒布改革綱要,但民眾是否滿意這樣的司法改革?司法體制是否真正得到了改革?答案是否定的,缺乏正當性的某些改革舉措實際上破壞了正當的司法邏輯,在某些領域犧牲了規則。
四是“摸著石頭過河”的濫用也帶來了憲法虛無主義和人治的思維模式。實際上,1982年憲法為改革開放設定了明確的制度與程序保障。從國家的指導思想到基本制度,國家與公民、社會之間的關系,國家機構的職權與運行程序等做了明確規定。30年來,中國根據憲法制定了240多件法律,700多部行政法規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規與規章。過河所需要的“石頭”的確不少,如我們嚴格遵循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路線圖”可以完成國家建設的基本任務,不必推動所有領域的改革,完全可以通過法律和制度權威推動改革的進程,也許這種治理模式更加穩固并具有效率。但法治有時無法控制“改革”本身,人治的思維模式借“改革”之名重新抬頭,甚至有些領域已經形成“以人治推動法治”的局面,甚至給人一種“法治正在倒退”的感覺。
正是由于上述問題的存在,近些年來,這一模式受到了越來越多的質疑。比如,有些人主張,中國應當“告別‘摸著石頭過河’的改革方式”,加強頂層設計,通過“架橋”或者“劃船”過河;另外一些人則主張,我們已經“過了河”,沒有必要繼續“摸石頭”了;另外還有些人懷疑當年的“過河”決定是錯誤的,認為中國根本沒有“過河”的必要,因此主張原路返回。
在筆者看來,我國的改革開放依然是“未競的事業”,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盡管“摸著石頭過河”的發展思路也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但在當下以及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摸著石頭過河”的治國哲學對于國家治理模式的發展和完善依然是必要的。問題在于,隨著改革進入深水區,我們既不能再“瞎摸石頭,亂過河”,也不能踏步不前,徘徊猶豫,更不能因為受到挫折和阻力就退回到“老路”上去。我們的選擇應該是,尋找更可靠、更穩定同時更安全的“石頭”,設定改革的界限,以法治思維和方式思考“過河”的路徑。筆者的主張是,應該將“石頭”明確為“憲法”,以憲政堅固憲法制度,順著憲法過河,遵循憲政精神,實現從“摸著石頭過河”向“摸著憲法過河”的飛躍。
何謂“摸著憲法過河”
所謂“摸著憲法過河”,就是指在未來的社會發展進程中,應當嚴格依照憲法所建立的原則、制度和程序運行,確立以憲法為核心的國家治理機制,設定改革的憲法界限,通過憲法和法律權威釋放改革的紅利。
首先,在現代社會,憲法是國家根本法,是國家治理的基本規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國家制度的正當性來源于憲法。“摸著憲法過河”可以保障“過河”的方式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
其次,憲法是“人權保障書”,“摸著憲法過河”不僅可以確保所有的公民都享有安全“過河”的權利,讓所有的公民共同決定“過河”方式、路徑選擇以及“過河”以后的“共同富裕生活”,保障每個人對國家生活的表達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因為,在法治社會,國家權力的行使要遵循法律程序,“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確立了國家存在的目的與價值觀。
再次,憲法是社會共識的最高體現,具有社會整合機制。當國家在發展“岔道口”摸到不同方向的“石頭”或在社會沖突面前面臨選擇時,憲法所建立的國家基本制度、公民的參與制度以及違憲審查制度等,可以將不同的階層、職業、性別、年齡、種族、民族以及持有不同宗教信仰或政治主張的人整合在一起,通過利益的平衡尋求社會共識,從而確保國家平穩“過河”,保障國家的長期穩定。
第四,憲法是規則之治的基礎與核心。在過去的三十年間,雖然我們取得了一些成就,但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經濟體制改革領域。這個領域的改革雖然不易,卻可以在較少觸動既有利益格局的情況下,通過釋放社會的力量進行“增量改革”。然而在接下來的三十年間,我們將面對包括政治體制領域在內的更加復雜的改革。這些領域改革最大的特點是要對既有的政治權力、利益格局重新調整,在這個過程中,如果沒有強大的、具有權威的基本規則,有可能在“河里亂摸石頭”,那就有可能被石頭絆倒,或者因為眾人爭論不休發生內斗,掉進河里,失去“過河”的最佳時機。
清華大學胡鞍鋼教授曾經提出,未來的改革不同于20年前或10年前的改革,需要的是規則性的改革,即使規則不對,也需要通過規則來修改規則。規則性的改革,就是未來的30年的社會發展不能完全依賴于“改革”思路,要樹立法治思維,通過法治路徑實現改革,將改革納入法治的軌道,實現“改革的法治化”。我們應該將“基于規則的改革”明確為“基于憲法的改革”,因為憲法是國家最為基本的規則,是所有規則正當性和合法性的來源。去年習近平總書記在“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提出,“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所謂“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就是要依照憲法的精神、原則和具體規定治國理政,在憲法的框架內深化改革,推動發展。
如何“摸著憲法過河”
首先,要“摸著憲法過河”,應當進一步提高對憲法重要性的認識,切實樹立憲法權威,把思想統一到憲法上,發揮憲法作為“根本法”的作用。
法治首先是憲法之治,法治思維首先是憲法思維,憲法在國家治理、社會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具有基礎性地位,應當以十八大精神為指導,推動從依法治國向依憲治國的轉變,使依憲治國成為治國理政的核心理念,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憲政國家。習總書記提出“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憲法與國家前途、人民命運息息相關”。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只要我們切實尊重和有效實施憲法,人民當家作主就有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能順利發展。如果思想觀念上不能克服“憲法虛無主義”,恐懼憲政以及“社會主義憲政理念”,有可能在改革與憲法關系上,損害國家核心利益,阻礙改革的進程。憲法權威來自于社會的基本價值共識,具有正當性的基礎。要處理好憲法權威與黨的權威之間的關系,切實維護憲法至高無上的地位。
其次,要“摸著憲法過河”,必須培養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憲法意識。
思想意識的力量是巨大的,如果我們的領導干部在骨子里沒有對于憲法的尊重,敬畏,缺乏價值層面的忠誠,那么制定再好的憲法,那也無異于一張廢紙。認真執行憲法、擁護并模范遵守憲法,是《公務員法》規定的成為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和公務員必須履行的首要義務。公職人員自身所處的地位,也決定了其必須學好用好憲法:憲法確認民主制度,解決了公務員手中的權力來源問題;憲法規范公共權力的運行,為公務員行使權力設定了界限;憲法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為公務員行使權力確立了基本目標;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各級公務員行使權力的根本準則;憲法是立法和決策活動的基礎,遵守憲法能夠保證公務員的決策活動具有正當性。如果我們擁有一部憲法卻束之高閣,讓憲法做“制度稻草人”,那就會讓國家陷入“規則缺失”的狀態。其結果是,沒有人會相信規則,沒有人會相信法律。所有人都會按照機會主義的原則,通過權勢、金錢或者暴力來解決自己所面對的問題。如果真是這樣的話,無論我們這個國家擁有多強大的經濟實力與軍事實力,大家都過不了“河”,無法推動社會的發展。
再次,要“摸著憲法過河”,必須摒棄“違憲”改革的思路,堅持法治原則。
在過去的30多年間,我們的一些改革是以“違憲”的方式推動的。從“事后”的結果來看,這樣的改革雖然給局部領域、局部地區帶來了一些利益,也滿足了一些領導干部的政績需求,但從國家整體的利益看,卻損害了憲法的權威,削弱了政府和民眾對于憲法的尊重和信仰。歷史事實已經證明,凡是以“違憲”方式進行的所謂改革最終會損害國家核心利益,對此我們必須反思。目前,上海的自由貿易區的設立,雖然對新一輪的經濟體制改革以及創新經濟增長方式有意義,但總體設計中沒有充分考慮憲法程序和相關法律程序,存在著一些“違憲”因素。在改革可以讓大多數人都受益的情況下,這種“違憲”改革的危害性可能顯現不出來,但隨著改革進入深水區,涉及不同利益、權力的分配時,任何“違憲”的措施都可能造成政治、經濟和社會的混亂,其結果得不償失。
也許有人可能會說,我們的憲法問題太多,太不完美,如果不違憲,社會就沒有辦法進步,經濟就沒有辦法發展,所以為“良性違憲”辯護,或者要求對憲法進行大規模修改,甚至干脆主張推到重來,重新制憲。這個世界上并沒有完美的憲法,也不可能通過憲法修改或者重新制憲制定出完美的憲法。當憲法不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時,并不是只能通過“良性違憲”、修憲或者重新制憲,才可以化解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之間的張力,而是可以通過憲法解釋等憲法技術來修補和完善憲法,實現憲法規范和社會現實的有機統一。
第四,要“摸著憲法過河”,必須完善憲法監督機制,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憲政理念。
十八大報告重申了憲法第5條的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要強化憲法監督,樹立憲法權威,任何人不得違反憲法,要建立嚴厲的違憲責任制度。通過憲法監督,防止各種特權和腐敗行為,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要受到追究,要承擔憲法和法律責任。但30多年來,憲法監督制度和程序建設方面并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雖然原因很多,但關鍵是觀念上存在障礙,有些人只相信“憲法”,不相信憲政,不愿意真正實施憲法,對違憲審查制度抱有懷疑、恐懼和否定的態度,不愿意將政治權力納入法治的軌道,人為地將黨的領導與憲法權威對立起來,其本質是不愿意放棄既得利益。
這種觀念的背后存在著對憲政價值的懷疑,甚至否定社會主義憲政價值的傾向。所謂憲政就是憲法的實施狀態,核心是限制公權力,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共識。一百年前的中國人早就認識到憲政“利國,利民,但不利于官”。國家決策缺乏科學性、腐敗現象大量存在、社會信任度下降和社會不穩定等一系列問題的存在,與社會缺乏憲法共識、社會主義憲政理念沒有成為社會主流價值有著密切的關系。一些領導干部和黨的組織,從內心里抵觸憲政精神,有意識或者無意識中遠離憲政。
道理很清楚,如果不采用憲政,無法從學理上概括中國憲法的實施過程與狀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具有明確的憲法文本基礎、理論基礎與實踐基礎。我國現行憲法對國家權力配置和公民基本權利保障做出了全面和明確的規定。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憲法寫入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等內容,社會主義憲政的內涵得到了豐富和發展,推進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的建設,也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包括一些國外的憲法學者,在學術論文中積極評價中國進行的憲政建設,認為中國式的政黨體制下也可以實現憲政理念。在多元化的國際背景下,我們更要珍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取得的成就,理直氣壯地宣傳實踐中的中國憲政實踐,防止憲政成為西方社會的專利品,賦予憲政更豐富的社會主義元素,積極、主動掌握憲政的話語權,讓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憲政實踐和經驗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中國模式,表現出中國的自信與開放。
總之,筆者認為,在目前這個利益分化嚴重,思想觀念多元,社會矛盾重重的改革關鍵期,我們要確保所有的改革,無論是宏觀層面的頂層設計,還是微觀層面的具體制度改革,都以憲法為基礎,堅持社會主義憲政精神,實現從“摸著石頭過河”到“摸著憲法過河”的轉變。唯有如此,我們才能積極穩妥地突破阻礙,深化改革,凝聚共識,推進發展,實現憲法確定的國家發展目標。
來源:《財經》2013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