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記者 張瓊) “‘十一’長假休完,我的生物鐘很混亂”。網友的這句吐槽,引起了很多上班族的共鳴。 吐槽背后,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法律專家認為,應該從這種集體抱怨中,反思政府某種職能及行使方式的問題。對于休息權的制度安排,政府的界限和方式在什么地方?政府的職責更多應該是為各種休息(例如旅游等),提供更好的公共設施與基礎服務呢,還是說僅僅簡單地去做出某種規劃?
為此,專家建議:
1.雖然過了一個長的黃金周,但混亂的調休安排,終于引爆上班族的瘋狂吐槽,積壓了五一、清明等放假安排的不滿,此次抱怨還好引起了假日辦的重視,對于此,您如何評價?
王旭:這個問題可以從憲法、行政法和法理學等多個角度予以透視與回答。
首先,從憲法上看,我國現行憲法第4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休息權既意味著國家不能予以剝奪和侵犯,也意味著國家必須積極促成該權利充分有效的實現并為此提供基本保障與條件。從而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的規定合理與否必須以此作為根本判斷標準。實踐來看,由于不適當的制度安排可能已經給諸多勞動者的休息權之充分、高質量實現帶來了障礙,包括調休的標準如何確定,是否實質上壓縮了勞動者所應享有的更充分的休息權,如何確定一個合理的休息權保障范圍,這是今后的政策制定者需要從憲法基本要求中反思的地方。
其次,從行政法上看,它也意味著對政府某種職能及行使方式的反思。對于休息權的制度安排,政府的界限和方式在什么地方,值得思考。政府的職責更多應該是為各種休息,例如旅游等等,提供更好的公共設施與基礎服務,為各種假日可能發生的公共風險或資源緊張做好應急和預案,對于各種公共資源進行最有效的配置和供給這應該是政府主要要做的工作。調休的具體安排是否應該更多發揮地方、單位與勞動者自身的積極性,更加尊重個性、差異和具體安排,例如落實帶薪休假制度,而不是統一整體規劃從而引起資源緊張,是政府今后值得思考的地方。
最后,從法理學上看,這次人們的抱怨隱含著對一種自發秩序的追求,在現代社會,規則的建構最終以保障人的自由,包括自我選擇為前提,治理者在制定規則的時候必須為行動者留下必要的選擇空間,遵循一種“自由取向的秩序觀”,為個體的理性選擇留下足夠可能,否則在約束條件唯一的情況下個體的理性行動往往就帶來集體行動的非理性(例如人人都只能在統一的七天選擇出行,最終就造成這七天成為最擁堵、無效的出行)。
2.其實,如果不是近幾年假日安排的實在讓人感覺不爽,假日辦這個機構以前似乎并不“出名”。從法律上,您如何評價這個機構職能以及其存在的意義和價值。
王旭:“全國假日旅游部際協調會議辦公室”是主要由國家旅游局管理的協調機構,還包括了發改委、公安部等相關職能機關,主要是一種會議協調機構。剛剛實施的《旅游法》第7條也有規定:“ 國務院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機制,對旅游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應該說,綜合協調機構在我國有一定的存在必要,從行政法上說,這是行政組織職能協調,分工協作的必須,防止各自為政,九龍治水,積極提高行政績效,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的必須。假日休息,尤其是旅游資源的安排,涉及到行政管理多個職能部門,且存在一定的突發狀況及社會風險的可能,再加之我國人口眾多,地域廣闊,如果沒有一定的高位協調機制的建立,容易出現管轄的積極或消極沖突。但是,進一步值得思考的是,究竟什么事項屬于應該協調的內容,確定假期長短及調休方案是否應該在國家層面的協調機構來進行,這種協調成本與收益是否成比例,值得思考,我們還是應該強調這種高位協調機構它的服務性,而不是規制性,強調它協調相關職能部門整合、調度、分配公共資源以保障人們出行和旅游的順暢,強調它在突發情況或社會風險產生時高效協調,迅速反應,行為到位的良好行政績效,而不是一種簡單的至上而下的、以行政命令為特征的時間資源分配。因此,必須重視地方政府和行業組織的協調機制建立,中國作為一個大國,必須充分發揮基層與社會的調節功能,才能做到因地制宜,因時制宜。
3.誰也不曾想到,如何安排放假也會成為熱點事件。為此,人們的焦點集中到假日辦這個行政機構上,這就引發了人們對行政服務安排的深層次思考。您是怎么看待的?
王旭:首先是理念定位。協調機構的理念應該定位于服務政府,因此側重公共服務的提供,公共服務必須提供充足、及時、合理。其次,服務的同時也要強調有力監管,尤其是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對社會旅游行業按照《旅游法》進行有效監管都應該是政府的主要職責。同時,適當引入“多中心治理”的思路,充分發揮地方、社會和公民個人的作用非常重要,高位協調難免不能及時追蹤到全國范圍內每一個局部、每一個時段的信息,要充分在地方各級政府建立真正反應靈敏、保障有力、充分及時的協調機制,同時通過社會組織、行業協會的行政協助,社會共治、公民參入來實現行政的效果。
5.要想減少此種假期的糟糕體驗,也許還有很多其他問題和制度需要解決和完善,比如帶薪休假等制度的的完善和落實。針對于中國的現實,您覺得還要完善哪些制度且如何完善,才能讓大家擁有一個滿意的假日體驗?您有哪些建議?
王旭:從行政法的角度,涉及到服務與規制的問題。中國人多,資源緊張固然是影響假日體驗的一個客觀原因,但政府行政治理能力低下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可以從兩個方面展開分析:一個是服務的問題,F在看來必須有效統籌“假日經濟”和“假日服務”兩個方面。很多地方政府過于看中的是假日經濟,在沒有充分衡量地方政府的行政能力及公共基礎設施與資源容量的情況下,一味追求游客數量,盲目刺激消費,在一種GDP至上理念的追求下,“有朋自遠方來”多多益善,但同時又沒有能力提供足夠的公共設施、公共物質及應急預案,也造成秩序的紊亂,因此必須要對沖動的假日經濟追求予以遏制,政府要從“市場創造性”轉向“市場維護性”,從逐利轉向服務與維護公義,并在這個過程中通過協調多種力量以維護消費者的權利為核心來有效、充分服務。另一個是規制的問題。假日市場存在著需要政府規制的地方,規制的對象也是多方面的,既有對一般意義上的出行者、消費者,也有對提供出行、旅游服務的社會組織(如旅行社、景區等),同時也存在著行政自我規制的必要。規制的手段也應該更加充分和靈活,同時,也要防止“重許可、輕監管”,在衛生、食品安全、交通、價格等重點領域應該積極執法,加強監督檢查,嚴禁行政不作為。
來源:《法制晚報》2013年10月14日第4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