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筆者應邀參加第六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獲益匪淺。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高級人民法院的領導的講話和發言,展示了刑事司法理念的轉變和更新,表達了推進司法制度改革的決心和信心,令人振奮。這次會議很可能成為中國刑事審判制度發展歷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近年來連續披露的冤錯案件使我國的司法公信力雪上加霜,卻也有促人警醒催人奮進的正能量。倘若沒有這些披露,植根于人本的守成惰性就會讓司法者固步自封,讓決策者安于現狀。這些披露的冤情在猛烈地敲擊國人良知的同時,也使人們清晰地領略到現行司法制度的漏洞和弊端。于是,學者呼吁改革,民眾期盼改革,領導認知改革,社會中便形成了推進司法制度改革的合力與勢場。
冤錯案件的形成原因是錯綜復雜的。就審判環節而言,突出的問題之一是庭審虛化。庭審本應是刑事訴訟的中心環節,合議庭本應是司法裁判的真正主體。但是在當下中國,證人不出庭,筆錄大泛濫,庭審走過場,裁判看案卷。于是乎,審者不判,判者不審,未審先判,下審上判,如此這般之司法怪現狀屢見不鮮,阻擋錯案通行的最后關口便悄然失守。只有讓庭審真正成為刑事訴訟的中心環節,刑事司法系統預防錯案的能力才能得到提升。正如周強院長在“六刑會”上的講話中所強調的,“要充分發揮庭審功能,突出庭審的中心地位,貫徹直接言詞原則,做到事實調查在法庭、證據展示在法庭、控訴辯護在法庭、裁判說理在法庭,真正通過庭審來查明案件事實,確保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如何讓刑事庭審由虛轉實?筆者以為,陪審制度改革是一條可行的進路。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自2005年實施以來,人民陪審制度得到了各級法院的重視,陪審員的數量和質量都有了明顯的提升,但是“陪而不審”、“形同虛設”等問題未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例如,我們對中國法院網上“網絡直播”欄目下的“現在開庭”子欄目所登載的2010年1-12月審理的共計292起刑事案件進行了實證分析。在有陪審員參與審判的177起案件中,由1名法官和2名陪審員組成合議庭(1+2模式)的案件為130件;由2名法官和1名陪審員組成合議庭(2+1模式)的案件為47件。絕大多數陪審員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扮演了消極聽審的角色。在上述177起陪審案件中,98.31%的陪審員在法庭上沒有提問;69.49%的陪審員在庭審過程中沒有與審判長進行過交流。另外據有些陪審員講述,由于法庭一般不會當庭宣判也很少在庭后進行評議,所以有些陪審員甚至不知道案件的裁判結果。
誠然,我國現行的陪審制度在實踐中還是有一定積極作用的。例如,在法官工作負擔過重的情況下,人民陪審員可以湊成法律要求的合議庭組成人數,緩解法院人力不足的壓力,猶如公安機關需要“協警”或“輔警”;在庭審過程中,人民陪審員可以幫助法官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可以在當事人或律師與法官發生沖突時居中調和。然而,這些是人民陪審制度的核心價值嗎?我相信回答應該是否定的。另外,世界上許多國家陪審制度的發展趨勢都是在重大或疑難案件中采用陪審模式,但是在我國恰恰相反,即主要在輕微或簡單的案件中使用陪審員。由于這種1+2或2+1的陪審模式難以實現民眾參與司法的核心價值,無法滿足社會中日益增長的對司法公正的需求,所以一些地方的法院也在探索陪審制度改革的路徑。例如,河南省的法院自2009年開始邀請人民群眾代表組成“人民陪審團”(或稱“人民觀審團”),參與刑事審判,對案件裁判發表意見,供合議庭參考;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法院自2013年8月開始試行“大陪審制”改革,即在重大民商事案件的審判中采用由1名法官和4名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的1+4模式。據說,這些改革都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我們在探索中國陪審制度改革路徑時,可以借鑒大陸法系國家陪審制度改革的經驗。我國現行的陪審制度與大陸法系國家的傳統陪審制度相似。在過去的二十多年中,一些大陸法系國家也在進行改革。一方面,一些大陸法系國家采取了移植英美法系國家陪審團制度的做法,譬如西班牙和俄羅斯。另一方面,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則在保持陪審員和法官共同審判的參審模式基礎上,吸收英美陪審團模式的優點,增加陪審員的人數,并采用隨機和當庭挑選陪審員的做法,譬如法國的3+9模式和日本的3+6模式。筆者認為,中國現在很難采用英美那種陪審團審判模式,但是可以借鑒法國和日本的改革思路。具體建議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選擇一些地方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試點,在公眾關注的重大刑事案件中試用“七人制合議庭審判”,即由一名審判員和六名人民陪審員或兩名審判員和五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而且要采取當庭隨機挑選的方式確定陪審人選,并保證審判程序的公開與合議庭評議的民主。具體規則包括:(1)被告人享有選擇權。在法院確定可以采用“7人制”合議庭審判的案件中,法庭在選任陪審員之前要征求被告人的意見。如果被告人同意采用“7人制”合議庭審判,就組成“7人制”合議庭。如果被告人不同意,就依舊采用“3人制”合議庭審判。(2)陪審員要當庭隨機挑選。在確定組成“7人制”合議庭審判的案件中,法庭在開庭前從本院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挑選20人,通知他們在開庭日到庭參加庭選。庭選時,審判長從到庭的候選人中隨機宣叫并提問,以便確認其是否能夠公正地參與本案的審判,同時允許控辯雙方針對被宣叫的候選人提出回避申請。回避申請必須給出理由,然后由審判長作出是否應該回避的裁定。每方申請回避的次數應有限定,如3次。最后確定的6名或5名陪審員經宣誓后作為本案審判的合議庭成員。(3)陪審員參與審判的規則。例如,陪審員參加審判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證人提問,也可以要求公訴人和辯護人就相關問題進行說明;陪審員可以直接審查各種形式的證據。(4)合議庭評議的規則。例如,陪審員在合議庭評議期間有權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合議庭在充分評議的基礎上就裁判意見進行表決;五人以上(含五人)的多數合議庭成員同意才可以判定被告人有罪。合議庭表決的裁判無須報審委會批準。誠然,這項改革需要得到立法機關的同意,試點的結果也可以作為修改《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依據。
這項陪審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要使合議庭成為司法裁判的真正主體,使庭審成為了刑事訴訟法的中心環節。此外,這項改革還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特別是程序公正;有利于提升司法裁判的透明度;有利于保障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有利于維護司法廉潔,防范司法腐敗;有利于加強司法裁判的終局性,提升司法的權威性;有利于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改良社會的法治環境。
(說明:在“五刑會”七年之后召開的“六刑會”恰逢其時,雖然低調,但也受人矚目。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主要領導都全程參加了這次會議。筆者在分組討論時講述了自己關于預防冤錯案件和完善司法制度的一些主張,但是話未說盡,所以會后寫成此文,發表于2013年10月21日的《人民法院報》第2版,發表時略有刪節。)
來源:法律博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