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專家和大眾在政治領域中的角色
摘 要:權力和真理,一般包括權力掌控真理、真理掌控權力和權力與真理相互包容三類關系狀態。權力掌控真理,強權即公理,會產生真理性權力和強權政治,必然導致專制暴政。真理掌控權力,真理權力化,也容易導致理性的自負和專橫。因此,權力與真理間關系的恰當模式,應該是權力與真理在民主基礎上的合作互助,對權力性真理和真理性權力進行法治規制,將真理性權力和權力性真理都關進法治的籠子里。這樣,既可避免理性的自負,也能避免權力的濫用。
關鍵詞:真理性權力 權力性真理 價值真理 法律真理 法治
權力是人類的本能存在,真理是人類的理性呈現。在社會政治生活中,權力和真理,既相互區別又多重關聯。人類社會的文明歷史證明,權力掌控真理,強權即公理,必然導致專制暴政;可真理掌控權力,真理權力化,也容易導致理性的自負和專橫。因此,權力與真理間關系的恰當模式,應該是權力與真理在民主法治基礎上的合作互助,將真理性權力和權力性真理都關進法治的籠子里。
一、權力與真理的多重關聯性
一般而言,“權力”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權力,指某種影響力或支配力,包括經濟權力、社會權力、文化權力和政治權力等各種“影響力現象”。美國政治學者達爾提出,為了分析權力現象,“政治學家們采用形形色色的術語:權力、影響力、權威、控制、說服、強權、武力、強制。為方便起見,我們不妨稱這些詞為‘影響力術語’”。在他看來,“影響力術語通常限于人類行動者之間的關系”。這種影響力即是:“假定一個體系中只有兩個人,A和B。A影響B,以致他和她以某些方式改變了B的行動或傾向。”①而狹義的權力,則是指強制性的影響力或支配力。因此,權力存在于人們之間特殊的利益關系和強制性影響力關系之中。這種意義上的權力,是指一定的社會主體(個人或組織),為了實現一定的利益或目的,通過一定的強制方式支配或制約客體的一種主觀能力。正如韋伯所說:“權力意味著在一種社會關系里哪怕遇到反對也能貫徹自己意志的機會,不管這種機會是建立在什么基礎之上。”②現實生活中,這種具有強制性影響力或支配力的狹義性權力,往往特指政治權力。
對于如何探尋真理和何謂真理,人們有不同的看法。其中,也有一些代表性的觀點:一是實體論真理觀,即把客觀世界作為實體來研究,其思維方式就是不斷追問“是什么”的問題,其所探討的真理,就是客觀世界的本源或普遍規律。二是符合論真理觀,它關注的問題是思想的客觀性,也就是對客觀世界的關照要從單純的實體性追問轉向思維與存在之間的關系問題,具體地說,真理是人們對于客觀事物及其規律的正確認識和科學判斷。馬克思主義的真理理論就認為,真理是客觀事物及其規律在人的意識中的正確反映。任何真理都存在于知識與客體的一致之中,都包含著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內容,這是無條件的、絕對的。人們在一定條件下對客觀事物及其規律的正確認識是有限的。而且,人們在認識事物的時候可能得出多少種結論,但只有一種符合客觀實際的認識才是真理。三是觀念論真理觀,即把思維規律推到真理研究的前沿,其重要的思想前提是思維規律和客觀規律的一致性。因此,觀念論真理觀所講的真理,就是指思維方式方法的邏輯自洽性,或者說思路的正確性。四是價值論真理觀,即把真和善緊密聯系起來,從價值層面探討人類存在的真理性問題。這種真理觀認為,真理不僅是認識論意義上的真實性,更是價值論意義上的正義性。五是解蔽論真理觀,是觀念論真理觀和價值論真理觀的一種綜合。解蔽論真理觀一方面認為追求真理的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在思想層面上的解蔽過程,通過一層層的回溯最后達到自然賦予人類的那些最基本的原則與真理;另一方面又認為,在人的發展過程中,人們會被各種欲望、各種私心、各種立場所左右,追求真理就是要摒棄這些不好的個人立場,真理就會顯現出來。六是共識論真理觀,即把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協商過程作為一種本體論存在來看待。共識論真理觀的當代倡導者哈貝馬斯認為,平等的普遍主義的交往理性,是達到真理的唯一途徑,因此,真理的論證也就是在交往中達成共識的過程,也是一個真理不斷被揭示的過程。因此,所謂真理,就是任何被某特定群體一致同意的東西。
從上述這幾種代表性真理觀來看,真理問題涉及到客體與主觀、存在與認識、事實與價值以及認為與共識的關系問題。這實質上涉及到認識論真理與價值論真理或者說事實真理與價值真理的區分及關系問題。在認識論上,真理性訴求就是根據預測數據與實驗或實踐數據的符合程度來判斷該主觀認識的真實性程度。在自然科學領域,真理涉及的是人對自然界各種現象的認識判斷,以及這種認識的“真實性”和“正確性”,科學的最高追求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的”真理或者事實真理。在價值論上,真理性訴求則是基于人的主觀認識反映和指導實踐活動所產生的價值效應,并根據這種價值效應的大小來判斷該主觀認識的正確性程度。在社會政治生活領域,人們所追求的真理,本質上就是這種價值意義上的真理。只有滿足了大多數人的利益并得到大多數人的贊同,或者說只有社會利益的正義性配置,這種主張或意見才具有“正確性”,也才有權成為“真理”并承認為“真理”。哈貝馬斯根據其“交往行為理論”認為,這就是區別于“科學真理”的“政治真理”。綜上所述,在與科學(特別是自然科學)領域相區別的社會政治領域,真理不僅是認識論范疇,更是一個價值論范疇。所謂真理,即價值真理,就是指正確反映了體現社會公平正義的社會政治事物及其運行規律的主觀認識判斷。在這種意義上,真理性與正義性是相等的。與事實真理相對應,這種價值真理的正確性,不僅包括是非對錯,更表現為善惡好壞。
由此可見,在人類的社會政治生活中,權力和真理既相互區別又密切相關。從理論上講,權力和真理是兩個不同領域的范疇,權力是意志--行為范疇,真理是認識--價值范疇。從實踐上說,權力和真理是兩種相互獨立的社會現象,權力不應該是判定真理的標準,真理也不應該是權力的主宰。因此,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當然,也并不能據此就斷定權力和真理之間沒有任何聯系。實際上,由于權力源于人的強力本能,而真理源于人的規則理性,它們都源于人的本性,這種“人性紐帶”,將權力和真理內在地、必然地聯系了起來。也正因為權力與真理的這種人性紐帶,造就了權力與真理的本性上的共似性和功能上的互助性,從而使權力和真理形成了多重關聯性。
從本源、邏輯、歷史、現實和理想等不同的角度來看,權力與真理之間存在的多重關聯性,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這主要表現為強權即公理(有權即有理、權大理多,權力干預評判真理,真理服務于權力、奠定權力的合法性,以權力增強真理的影響力)、真理者享有權力(如賢人政治、精英專家治國)、權力與真理相互包容等關系狀態。歸納起來,可以把它們簡化為權力掌控真理、真理掌控權力和權力與真理相互包容這三類關系狀態。
二、權力掌控真理的是與非
如果說,動物的群體生活或者動物性社會政治生活,其最顯著的標志就是按強力本能行為并奉行弱肉強食的話,那么,從動物社會進化而來的人類政治社會,首先也承續了這種動物性生活方式,以強力--權力為軸心構建人類關系和社會秩序。而且,權力自身的運行邏輯也有產生“權力就是真理”的沖動和需要。由此,必然形成“權力掌控真理”的權力與真理關系狀態,會產生真理服從和服務于權力的“真理性權力”。并且,在思想觀念、制度設計和行為實踐上,這具體表現為強權即公理,強權政治神圣化,有權即有理、權大理多,權力干預評判真理,真理服務于權力、奠定權力的合法性,以權力增強真理的影響力等現象。
強權即公理,公正就是強者的利益。古希臘的智者學派中,有人把所謂的“自然”(或者人的本性)等同于弱肉強食的自然法則,認為強權即公理。③正如卡里克勒斯所說,不平等與強者統治都是自然法則的指令。在色拉敘馬霍斯看來,“正義只不過是最強大的權力在國家中根據自身利益而推行的任何東西”。④法律由強者制訂與執行,用來保障其既得的利益。西方近代的斯賓諾莎也明確提出,人的自然權利的大小和他的力量有關,人有多大的力量就能滿足多大的欲望,也就有多大的權利。權力就是權利,或曰“強權就是公理”、“力之所及理之所致”。尼采從“強力意志”出發,認為人對強力的追求體現了生命永不枯竭的本性。因此,“真理的標準就在于提高強力感”。而且,依據“強力意志”的強弱,少數強者應支配和統治多數弱者,而弱者理應俯首聽命于強者,這是生命意志的自然規律。他還認為,戰爭是永恒合理的,人的生物本性就是“侵略和防御的利己主義”,受這種本性支配,人類永遠處于爭權奪利且無法和解的戰爭狀態之中,于是,由強力意志高的種族支配低的種族是一個永恒的規律,弱肉強食,天經地義。社會達爾文主義者也根據“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淘汰規律倡導“強權即公理”,認為在人類歷史上所有能夠在強權競爭中勝利的民族都是“最優等”的民族,理應贏得“生存空間”,“劣等民族”應該在競爭中滅亡,為“優等民族”騰出“生存空間”,因為“競爭”能夠保證優勝劣汰的原則,能夠使“最優等”的民族生存下來,顯然是符合“自然規律”和“神的意志”的,也是符合“公理”的。諸如,斯賓塞根據生存競爭原則,認為“生存競爭、適者生存”不僅在生物界,而且在人類社會中也起支配作用,同時,他把優勝劣汰、弱肉強食說成是人類社會進化的一條規律,即真理。
強權即公理,必然造就強權政治。強權即公理導致權力壟斷真理,而權力壟斷真理又導致政治專制,形成強權政治,或者使強權政治神圣化。根據“強權即公理”的觀念,必然意味著“國家就是權力”,國家是一種強制力。因此,所謂統治者“過去和現在一直是而且將來也永遠是實際力量最強的人們”。⑤古羅馬的波利比認為:“人類最初和禽獸一樣合聚在一起。這時,權力的限度完全由體力大小決定,體力強大和有勇氣的人自然地統率著體力弱小和膽怯的人,這種權力是專制主義的。后來隨著家庭觀念的形成和社會關系的發展,人們便產生了擁戴君主的心理和義務觀念,從而導致君主制的產生。君主為了保護其地位便憑借暴力,這就變成暴君政體。”⑥狄驥基于社會聯帶關系認為,政治國家起源于強者對弱者的征服,“在人類的一切大小社會中,我們如看到一個人或一部分人具有強加于他人的一種強制權力,我們就應當說已有一種政治權力,一個國家存在了”。⑦只要國家存在,構成國家的強制權力就必須是不可抗拒的。當今的國際社會仍然存在各種形式的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正如俾斯麥所講,國際關系中以大欺小、以強凌弱、弱肉強食的外交政策,均基于“強權勝于真理”的強權政治的原則。
強權君主就是真理的化身。中國古代的王權主義政治是君權至上的權治政治。君權的這種至上性,在權力與真理的關系上,意味著君主圣明,君言即圣意、圣旨,就是“真理”,君主掌控真理,君權決定真理。劉澤華教授指出:“中國傳統社會的最大特點是‘王權支配社會’”,即是“王權主義”。這種王權主義是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主體與核心。君主制度的唯一永恒的原則是:君權至上。君是神圣之體,君主既是天子,也是人間圣人,是與道同體的文化權威。“圣化稱謂,使圣與王一體,君與道統一,從圣人立制和圣人作師的角度把君主專制說成是邏輯的必然。圣化的實質是憧憬和信仰某種絕對化的個人權威。對圣的認同,其最終歸宿是皈依專制王權。”⑧君主圣明,還表現為君主能參天地,是調節人與自然的中樞;此外,君主還是認識的最高裁決者,君主體現著自然與社會的必然性,把握著必然之理,即為真理的化身。
權力壟斷真理,以吏為師。權力壟斷教育、壟斷思想、壟斷知識,從而壟斷真理,這是權力掌控真理的又一表現形式。古代中國的教育幾乎由官方壟斷,民間沒有獨立的知識傳播渠道,從而導致權力壟斷知識、世襲權力決定知識的代際傳承。雖然有個別的私人教育興起,但卻又以“吏師”制度,變相地達到權力掌控真理的目的。早在西周時期,典章文物,俱掌于官府;禮、樂、射、舞器,都藏于宗廟。民間無書無器,學術專為官有,教育非官莫屬,非官莫能。當時是學在官府,官師合一。至春秋戰國時期,學術繁榮,官學衰落,私學興起,民間教育沖破了“以吏為師”的局限。至秦朝,為了統制輿論,鉗制思想,又在全國確立了“以吏為師”的吏師制度。公元前213年,秦始皇采納丞相李斯的建議,在焚書的同時禁止私學,規定“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實行“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教育制度。吏師除以博士官充任外,多由各級官吏充任。這種“以吏為師”,是君主圣明的具體化,有助于掌控思想、知識和真理的創造權、傳授權以及話語權,也使追求真理的學者高度依附于權力象征的官員。
權力就是真理,權力越大真理越多。君權專制的盛行,必然導致“權力等級”決定“真理等級”的現象,最高的真理永遠只能在最高權力那里,至高無上的權力孕育至高無上的不容置疑的真理。而且,強權政治的推行,就會在官民心目中幻化出一個心理定勢:權力就是真理,權力越大真理就越多,憑官階決定對錯。這種“權力真理觀”在現代政治生活中仍然存在,如林彪、“四人幫”曾經鼓吹“權力真理論”,他們叫嚷:“有權就有一切。”按照他們的說法,必然是有權就有真理,權力越大真理越多。他們利用領袖在人民群眾中的崇高威望和人民大眾對領袖的認同感制造現代迷信,把領袖的一些只言片語(有些是經過他們歪曲和篡改過的)說成“句句是真理”,“一句頂一萬句”,奉為“最高指示”,等等。現如今,有的官員也誤以為自己有權就有一切,真理也似乎總握在他的手里,聽不得相反的意見,個人說了算,獨斷專橫。在一些情況下,當權力和真理發生了沖突,不是權力服從真理,而是真理為權力作出了犧牲;掌權者不是服從真理,而是把真理當作自己(其實是他掌握的那份權力)的奴仆。
權力干預裁判真理,把謬誤變為真理。如果權力被當成真理,權力能夠左右真理,那么,權力和權威人士就能夠評判、裁決思想、知識的真理性。如林彪、“四人幫”倡導“絕對權威”論,以權威人士的言論、思想和理論作為檢驗真理的標準。歷史上,許多政治權威們總是習慣于把自己的意志宣示為真理,或自詡為真理的代言人及最高的真理裁斷者。而且,不受制約的權力還會憑空變幻出真理,把謬誤變為真理。中國古代的“指鹿為馬”,就是極好的例證。這個故事表明,強權者可以顛倒黑白,把謬誤變為真理。然而,這種強權變真理,畢竟不是真理,為了保障其強權地位,有的掌權者甚至會運用權力,壓制真理的探索,阻礙真理的發展。如意大利哲學家、自然科學家布魯諾,因為相信科學,堅持挑戰宗教神學的“太陽中心說”(后被證實為真理),卻被宗教裁判所判處死刑,于1600年被教會活活燒死在羅馬的鮮花廣場上。
權力以真理作為合法性基礎。權力的合法性,也可稱為權力的合理性和正當性。通俗地講,權力合法性是指掌權者依據某種理由說明其具有支配他人的資格,服從者又依據某種理由應當服從這種支配的道理。即是說,合法性是對權力的基礎或來源的正當性的論證或說明。在作權力合法性證明時,人們通常以影響力、習慣慣例、意識形態、道德法律等為依據或標準,由此而形成強力合法性、傳統合法性、個人魅力合法性、意識形態合法性、道德(正義)合法性、理法(制度)合法性等合法性形式。
前述的幾種權力掌控真理的權力與真理關系狀態,都不同程度地表現為強力合法性。然而,從根本上講,“強力”或“暴力”決不會成為“正當”的理由,即使是靠強力獲得政權的當權者也不認可強力是獲得和執掌政權的終極理由。雖然(公共)權力的效用是以強制力為其后盾,但畢竟權力源于人的動物性強力本能,并不符合人類社會文明理性的發展方向。因此,在現實中,有權并非一定有理,權力大未必真理就一定多,權威不能成為裁判真理的標準,強權終究不能成為公理。正如培根所說:“真理是時間的女兒,不是權威的女兒。”劉少奇在批評一些領導干部存在的脫離實際、脫離群眾的缺點時也曾指出,如果我們這樣做,“則官越大,真理越少;官做得越久,真理也越少”。李瑞環亦說過:“權力和真理是兩回事,權力大,未必真理一定多。”總之,誠如盧梭所言:“即使最強者也決不會強得足以永遠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強力轉化為權利,把服從轉化為義務。……強力是一種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強力的作用可以產生什么道德。向強力屈服,只是一種必要的行為,而不是一種意志的行為;它最多也不過是一種明智的行為而已。”于是,“強力并不構成權利,而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⑨
由于對真理的追求源于人的理性,對真理的服從符合人類本性,按照真理行為是人類文明社會秩序和生活方式的需要。“人類天生有探求真理之欲望。探求真理是人類走出野蠻、塑造文明、超越自我、建立典型的歷史動力。”⑩所以,真理性與合法性之間具有內在的相關性和互助性,為了使權力的取得和行使更符合人類的本性、需要和文明發展方向,有權者往往將合真理性作為權力合法性的最高依據。即使革命者們,也總不免把自己的革命化主張冠以“自明真理”,以便強化其革命訴求的合理性與正當性。實際上,除了強力合法性之外,傳統合法性、個人魅力合法性、意識形態合法性、道德(正義)合法性、理法(制度)合法性等合法性形式,都不同程度地可以以真理性證明其權力取得和運用的正當合理性。
綜上所述,權力掌控真理就是人的動物性掌控人的人性,是人的本能戰勝人的理性,是文明向野蠻低頭。權力掌控真理是弱肉強食的動物式生存行為方式,而非人類文明理性的生活行為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赤裸裸的強權即真理或權力即真理,就是社會暴力橫行和政治專制腐敗的直接根源。雖然“合真理性權力”是一種符合人類本性和文明發展的合法性權力,有助于人類社會秩序和人際關系的構建,但絕對化、神圣化和封閉式的意識形態真理性權力,則是強調“主義”之爭的現代政治社會動亂和災難的重要原因。譬如,當今埃及等中東國家權力惡性斗爭、政治動亂不止和社會暴力普遍化,與神化意識形態的真理性信仰不無關系。
三、真理掌控權力的利與弊
權力掌控真理必然導致權力的專制腐敗,可是,人類又離不開權力和真理。那么,讓真理掌控權力又會如何呢?
概而言之,與權力掌控真理相反,真理掌控權力則是人的人性掌控人的動物性,是人的理性戰勝人的本能,是野蠻向文明服膺。因此,真理掌控權力是公平正義的人類文明理性的生活行為方式。正因為如此,從古到今,人們都倡導賢人政治、精英執政、專家治國或學者從政等真理掌控權力的思想、制度和實踐,主張真理者應該享有權力。不過,真理掌控權力,使權力服從和服務于真理,會產生“權力性真理”。這種權力性真理,如果沒有制約,容易導致理性的自負和真理權的專橫。
智者掌握權力的賢人政治。所謂賢人,就是有才有德的人,賢人政治是以賢人執掌政權的政治。為了追求文明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中西古代哲人都不約而同地想到了賢人政治。正如羅素所說:“柏拉圖與孔子一樣,在賢人政府里找出路。”11不過,由于對“賢人”的理解和要求的不同,導致了東西方賢人政治的根本區別。
孔子等東方古代哲人所追求的賢人政治,其實是將道德與權力、個人道德品格與國家治理相結合的“德治政治”,總體上是與科學理性相對立的。而西方古代哲人所倡導的賢人政治,如同柏拉圖的“哲學王”一樣,是理性之治和智慧之治,也就是愛真理者掌權或真理掌控權力。蘇格拉底指出,判斷真理要靠知識,不能靠多數,認為“知識即美德”,政治并非權術,而是一種知識或技藝,擁有知識的“最優秀的人”才能治理國家。這種“知識治國”論由柏拉圖繼承并發展為“哲學王”治國的思想。“柏拉圖把哲學家看成是‘真正完善的人’,其原因在于哲學家有知識,在這里柏拉圖繼承了蘇格拉底的‘知識治國’論,認為治理國家要靠知識,強調了知識的作用。”柏拉圖認為:“把知識、美德和權力結合起來,集于一身,才能治理好國家。”12實際上,柏拉圖也強調“知識即美德”,哲學家就是“愛智者”,“哲學王”精通科學、崇尚理性、智慧超群,即是“熱愛真理的人”,哲學家懂得辯證法,能把握永恒不變的事物,掌握實在的知識或真理,所以,哲學家應該當國王。薩拜因說:“人類只有在兩種條件下才能遇上太平盛世:或者是那些正確而真誠地奉行哲學的人獲得政治權力,或者是那些握有政治控制權的人在某種上天所作安排的引導下成為真正的哲學家。”13柏拉圖的這種“知識治國”思想,是在否定強權政治的基礎上,主張智者政治,倡導真理者應該享有權力。
精英掌握權力的精英政治。如果說古代的賢人政治,是由掌握真理的一人執掌政權的君主政治,那么,近代的賢人政治,則是由一批代表真理的精英執掌政權的精英政治(或貴族政治)。
美國社會學家米爾斯在其所著的《權力精英》一書中揭示了美國權力結構的一般特點,即由工業、軍事和政治三個領域的精英占據著統治地位,三者緊密結合,且政治結構中的這些權力精英只是在維護自己的統治、擴大自身的利益,公眾的介入主要是由于被動地接受權力精英的統治,精英與社會底層大眾之間存在一條不可逾越的鴻溝。
在這里,米爾斯所表達的是精英統治的政治理念。“精英”一詞最早出現在17世紀的法國,意指“精選出來的少數”或“優秀人物”。莫斯卡、帕累托、米歇爾斯、奧爾特加和勒龐等人在批判大眾民主的基礎上形成了早期的精英主義理論。這種精英理論認為,社會的統治者是社會的少數,但他們在智力、性格、能力和財產等方面超過大多數被統治者,對社會的發展有重要影響和作用,是社會的精英。其中極少數的政治精英代表一定的利益集團,掌握著重大決策權,他們的政治態度和言行對政治發展方向和前景產生重要影響,決定著政治的性質。實際上,在這些精英統治論者看來,精英與大眾的社會分化就是少數優秀人物與多數平庸大眾的劃分,少數優秀人物之所以是精英,在于他們在天賦智力、理性能力等方面超群,由此可以說,他們在思想、知識、理性、能力等方面優于大眾,更能夠認識和掌握真理,精英統治也就是精英因其代表真理而掌握權力并統治社會大眾。如孫中山的“訓政”,就是根據先知先覺、后知后覺和不知不覺這三大類人群劃分,由他這類先知先覺的真理者教訓后知后覺和不知不覺者,這也反映出孫中山的精英主義政治傾向。
技術政治下的專家治國。20世紀初,隨著工業化進程興起的西方精英政治理論的重要形式--技術政治或技術統治論,是指由科學技術專家或按照科學技術專家提出的原則進行政治統治和國家治理的政治理論。由科技精英掌握權力進行治國理政,可以說是工業化時代真理掌控權力的典型意識形態,它肯定科學技術在現代經濟社會和政治發展中起決定性作用,其表現形式就是技術統治和技術治國,是技術政治下的專家治國,是知識技術和政治權力結合的能者統治。
技術政治,就是實行技術專家治國或科技治國論,要求在政治制度中,強調以科技知識和技能作為取得和運用權力的基礎核心。17世紀英國哲學家培根認為,科學技術是社會發展的唯一動力,具有科技知識的人應該統治國家,并因此設想了《新大西島》。被西方學界視為技術專家治國論之父的圣西門則提出,人類歷史的進步是由理性推動的,未來社會的政治將由對人的統治變為對物的管理和生產過程的領導,各類專家是領導者。1921年,美國經濟學家凡勃倫提出,工程師與資本家的矛盾是美國社會的基本矛盾,應由科技專家控制社會、實現變革,迫使資本家讓出權力,從而消除資本主義社會的弊端。1933年,美國社會學家斯科特在《技術統治引論》中指出,在現代社會里一切社會問題都可由科學技術來解決。加爾布雷斯在《新工業國》一書中提出了技術結構階層理論,他認為,在科技進步的影響下,資本主義壟斷組織的社會性質發生了很大變化,形成了二元體系的結構,其中由大企業構成的“新工業國”由于對復雜技術和智能的需要,其權力結構已從資本家手中轉移到“技術結構階層”,即專家組合或技術專家體制。貝爾在《后工業社會的來臨》一書中認為,在發達工業社會,社會的中軸已由財產關系轉向認識、智力因素,知識成為新的權力基礎,掌握新的科學知識技術的科學家、數學家、經濟學家和工程師作為統治者被合法化。如此等等。技術專家治國論的本質是依照技術的規則塑造人和社會生活,其理論基礎是技術理性或工具理性,所信奉的是事實真理,它對人類社會的現代化具有極大的推動作用。
精英政治和技術專家治國的弊端。在工業化時代或者信息時代,雖然技術政治下的專家治國是真理掌控權力的典型意識形態。然而,代表真理的科技精英掌握權力進行治國理政,也存在一些問題和弊端。而且,西方思想家也發現,知識、技術和理性并非萬能,專斷的權力性真理更容易導致理性的自負和真理權的專橫跋扈。于是,提出了以民主限制精英,以價值真理替代事實真理,以價值理性協調科技(工具)理性的政治制度設計。
精英政治和技術專家治國存在一些問題和弊端,主要表現為:一是反對民主政治。精英政治是基于精英與大眾社會分化并由精英統治大眾的一種等級政治,技術專家治國則是強調科技精英智慧能力與治國作用。因此,精英政治論和專家治國論一開始就是反民主的。精英統治論者們奉行的“英雄史觀”,過分夸大精英們的能力和作用,反對“人民史觀”,忽視人民主權和民主參與的作用,這與人類對民主的不懈追求是相悖的。二是理性的自負。技術統治和技術專家治國,信奉科學主義、理性主義和真理主義。他們深信技術精英或技術專家具有科學理性,能夠認知、掌握和運用真理(真的知識、科學技術),建構理想的現代化新社會。雖然“科技至上”是人類文明進步的一個重要趨勢,我們也不能輕視人類的理性能力和現代化的成就,但是,如果走向極端,就是科技萬能、技術崇拜和理性的自負。由此而導致技術僭越而成為人類的主人,科學技術異化為極權統治的有力工具,成為極權主義者的幫兇。正如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負》和《通往奴役之路》等書中所說,正是某些人自以為掌握了科學和理性,并就自以為掌握了真理,由此導致了對知識和思想的妄加壟斷,從而使思想“國有化”,最終實現權力的絕對壟斷和理性的自負。三是以科學理性替代價值理性。技術政治和專家治國,所信奉的是科學理性和事實真理。然而,由于社會政治領域不同于純粹的自然界,是人的生活世界,具有主觀性、利益性和目的性。因此,對社會政治現象,不能僅僅進行是非對錯的認知,更要進行善惡好壞的評判。于是,價值理性和價值真理就必不可少。如果僅僅由技術專家按照科學理性治國理政,雖然可以推進社會的高效發展和數量增長,但可能有悖于以人為本和社會的公平進步,最終導致社會發展的停滯和混亂,如中國的唯GDP問題。在現實中,沒有科學理性的價值理性是無根的,但沒有價值理性的科學理性則是盲目的。如果以科學理性替代價值理性,人類將走向歧途和災難。四是科技利益群體化和真理實用化。科學技術相對于人而言,是有助于人類生存發展、利益增進和文明進步的工具,因此,科學理性也是一種工具理性。科技精英和技術專家依其科技工具理性和真理性權力,既可以服務于社會大眾,也可能發展到工具理性的絕對化,并演變為技術官僚統治整個社會合理性,異化技術官僚群體為了滿足自身的利益需求,甚至于借助技術壟斷優勢形成牢不可破的既得利益群體,損害社會大眾的利益。由此可見,科學、技術、知識、理性和真理,并非那么純潔和神圣,在世俗社會,真理也可能會墜落為謀取私利的工具,使真理功利化、實用化和庸俗化。五是絕對的權力性真理更會導致絕對的腐敗和專橫。如果說絕對權力將導致絕對腐敗,那么,一旦真理掌控權力并不受制約的話,就會形成絕對的權力性真理,這種絕對的權力性真理更會導致極端的腐敗和專橫。
四、真理性權力和權力性真理的法治規制
如上所述,權力掌控真理是人的本能戰勝人的理性,權力壟斷真理必然導致專制獨裁。而真理掌控權力也容易導致專橫自負,絕對的權力性真理更會導致絕對的腐敗和專橫。因此,在社會政治生活中,應該倡導權力與真理、知識分子與政治家、思想家與實踐家的分工互助。這樣,既可避免理性的自負,也能避免權力的濫用。而且,還應該對權力性真理和真理性權力進行法治規制,將權力和真理都關進法治的籠子里。
權力與真理應該合作互助。權力和真理本身是兩種社會現象,本應保持各自的獨立。雖然權力和真理不能互相掌控或干預,但卻應該合作互助。權力和真理各自都可以依其自身的功能,為對方提供服務。一方面,真理可以為權力提供合法性或正當性,從而,形成真理性權力或者理性權威;另一方面,雖然真理不需要以權力為后盾,但權力卻可以為真理的發現、運用和發展提供活動的舞臺。
譬如,后現代主義者從話語的角度提出,真理與權力之間存在包容互動的關系,即權力與真理相互包容,融合在話語這個整體之中。福柯認為,在人類社會的歷史長河中,不但“真理”、“知識”、“科學”,而且一切社會實踐,包括政治、法律和道德實踐,無不是話語強權的物質化形式。通過話語使真理和權力密切關聯,權力通過介入話語生產而創造真理,并用真理為自己立言,提供“合法性”,權力則以真理的名義行事,如果沒有真理,權力也無法運行。具體而言,沒有權力作為后盾,一種話語方式必定是軟弱無力的。反過來,權力也必須通過話語來顯示和貫徹自身:一方面,它必須給自己披上“真實”、“真理”和“正確”的外衣,從而將自己合法化;另一方面,它必須將與自身相悖的話語貶斥為“謬誤”、“非理性”和“非法”,以便對其實施壓制和懲罰。由此可見,真理與權力融合在話語之中,言說者把意志和指令融入其中,使得話語超越其本身的普遍性,凝聚了當下的特殊性,而成為真理與權力的融合體的承擔者。通過話語,可建立真理與權力包容互動的復雜機制。
不過,真理與權力的結合理應有個限度。真理與權力的結合,不像人們想象得那樣壞,也絕不像人們想象得那樣好。至少,在人類歷史上的那些恐怖與暴政里,總是能發現真理和知識的身影。因此,對思想、知識和真理也要常懷戒心。知識分子理應自主獨立,依靠理性發現和追求真理;而政治家則應該審慎地遵循和實踐真理,保障權力取得和運用的正當性。
依價值真理謀求政治權力的公正性。理性是人類認識、發現真理的能力,依據不同的理性能力,將獲得不同類型的真理。從邏輯上講,人類的理性可以劃分為科技理性與價值理性,科技更多求真求實,自然科技之傳統的、核心的價值取向,是獲得關于客觀事實的真實知識,是人類知識的創造者;價值更關注利益正義,政治價值的核心取向是通過權力對社會利益進行正義性配置。
科學家更多地關注事實判斷,在自然界和一些社會領域,人們主要根據科技理性,從認識論角度探求事物的真假對錯,獲得事實真理。而政治家更多地關注價值判斷,在社會政治領域,“政治話語中的‘真理’,不僅有認知的要素,更有價值的意涵,既代表認知之‘真’,也體現價值之‘真’”。14因此,人們必須根據價值理性,從價值論角度探求事物的善惡好壞,獲得價值真理。
由此可以說,追求政治領域的價值真理,其根本目的是維護公平正義,甚至可以說,公平正義就是政治社會領域的“真理”。“自然科學及一些社會科學學科所求的真--其研究領城中具有穩定性、必然性、決定性的因素,即所研究對象的本質與規律;所求的真理,就是對于所研究對象的本質與規律的正確認識。政治學研究所求的真卻不是政治現象或政治事物所固有的本質與規律,而是人民根本利益;政治學研究所求的真理就是對于人民根本利益的正確認識。自然科學的真理的基本性質只是真,不具有善、惡、好、壞的價值性質;政治真理則是真與善的統一。”15
在政治社會領域,追求價值論真理或者說政治真理,必然要求通過思想理念和制度機制,促使政治權力的公正運行。從權力執掌來講,則要求工程技術專家治國向人文社科專家治國轉型。因為,就專業素質而言,工程技術專家具有的是科技理性和工具理性,擅長于權力有效運行并推進社會的高效發展,而人文社科專家具有的是人文理性和價值理性,擅長于權力公正運行并推進社會的公平發展。從這個意義講,在我國,為了推進社會的科學而公平的發展,中國共產黨既要科學執政也要公平執政,還應該在既有理工科專家治國的基礎上,特別注意發揮人文社科專家在治國理政中的作用。
權力民主化、真理大眾化與專家治國的結合。在政治領域,權力和真理都共同面對一個問題,即權力精英和知識精英與普通大眾的關系問題。為了防止權力精英的腐敗,可以使權力民主化,從而調和與普通大眾的關系。那么,為了防止知識精英對真理的獨斷專橫,是否可以讓真理民主化呢?
這就涉及到政治權力領域之真理與民主之間的悖論,即是說,真理民主化,少數與多數、精英(專家)與大眾、理性與民意之間的張力關系。一方面,民主總是意味著按多數人的意志決定和行為,但人數上的居多未必能保證“正確”,反而是作為精英的少數或個別人經常首先發現并掌握真理。于是,一些古典政治思想家則堅持真理信念而貶斥民主政治,而20世紀以來的許多政治思想家則是正好相反,站在民主政治的絕對合理性與正當性角度,著力闡明真理信念與政治生活的異質性,極力消解公共政治生活中的“真理”情結。即便是為大多數人所贊同的所謂“共識”(真理)性后果,造成人類災難、歷史悲劇和專制暴政的例子也比比皆是。在許多情況下,所謂話語的共識,往往會蛻變成“多數人的暴政”,形成對少數人的壓制,對基本人權與自由的踐踏。但另一方面,政治領域的價值真理,卻又與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以及社會的公平正義幾乎是同義的。在政治活動中,尊重真理常常體現在尊重民意、順從民心上。按照馬克思主義的“人民史觀”,在認識和發展真理方面,應該充分相信人民大眾的智慧和能力。在真理面前,應該人人平等,發揚民主,反對等級制和官本位。
為了消解真理與民主之間的悖論,協調好權力精英、知識精英與普通大眾的關系,可以構建權力民主化、真理大眾化與專家治國相結合的制度機制,即由主權者人民或自由民主的公民、民選的官員或政治家與技術專家或職業文官相互監督制約的政治機制。首先,通過民選的官員或政治家與技術專家或職業文官相互監督制約,以協調權力與真理(知識、技術)之間的關系。通過民選官員與技術官員之間的配合制約,既能體現民主政治,也能實行科技治國;既能體現價值理性,也能奉行科技理性;既能堅持價值真理,也能堅持事實真理。兩者的相互制約,最終有利于保障人民大眾的利益。實際上,西方國家施行政務官和事務官或者說民選官員與技術官員相互配合制約的“雙軌制”公務員制度,就履行著這樣的政治功能。其次,通過主權者人民或自由民主的公民與民選的官員或政治家相互監督制約,以協調權力精英與社會大眾、少數人真理與多數人真理之間的矛盾。再次,通過主權者人民或自由民主的公民與技術專家或職業文官相互監督制約,以協調價值真理與事實真理之間的關系。最后,將它們相互結合起來,就能夠制度性地調適權力、真理和民主之間的張力關系。當然,用以調適權力和真理的民主,不僅僅是選舉民主,還需要權力精英、技術(知識)精英和人民大眾之間的協商民主。譬如,在當前的中國,可以在選舉民主基礎上推進精英民主化,從精英內部協商共識的“精英民主”漸進地過渡到精英與民眾協商共識的“精英--大眾”民主,從而漸進地發展人民民主。
真理法律化并以法律真理規制權力。在強力合法性、傳統合法性、個人魅力合法性以及意識形態合法性下,權力性真理和真理性權力都可能出現暴力化、神秘化、神圣化、等級化和非人性化。因此,要調適權力與真理的關系,規馴實際可能存在的真理性權力腐敗專制和權力性真理自負專橫,必須要促進真理性權力和權力性真理的世俗化與法治化。
權力和真理的世俗化就是權力和真理的大眾化、祛神秘化和非神圣化。權力和真理的世俗化是權力和真理法治化的前提基礎,權力和真理的法治化是權力和真理世俗化的保障機制。根據法律真理觀,要對權力性真理和真理性權力進行法治規制,將權力和真理都關進法治的籠子里,可以采用真理法律化并以法律真理規制權力的法治機制。
真理之所以能夠法律化,是因為法律具有真理性,即是說,善法就是那些具有真理性的法律,而且,通過真理的法律化可以形成法律真理。“法律真理存在的正當性根據:在于法律與真理的內在關聯。”16從歷史的維度看,法律與真理之間的內在關聯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在之后的很長時間里,法律學者們都主張法律與真理之間緊密相關。比如,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開始就說道:“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在這一意義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們的法。上帝有它的法;物質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類的‘智靈們’有它們的法;獸類有它們的法;人類有他們的法。”17這種“法”,就是事物的根本理性,即真理。根據這種法律真理觀,可以說,“善法就是那些具有真理性的法律,而惡法則相反,不具有真理性。對此,或許有人會提出反駁,因為善法、惡法問題是法的價值概念和判斷,法律是否真理則是個事實判斷。真理的法未必一定帶來善,即善并非一定是真理;謬誤的法也不是一味帶來惡,即惡并非一定意味著謬誤。真理與謬誤和善與惡之間并不必然形成對應關系,在很多情況下是交叉關系。我要說,這種反駁確實是有道理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具體到法學通常所講的善法與惡法中,其價值判斷當中已經分別包含了真、假的內容。法律是人文→社會現象,善法作為一個人文→價值判斷,所表現的不僅是科學意義上的真理,而且還有人文意義上的人們的需求和接受”。18
總之,通過真理的法律化形成法律真理,一方面,可以使真理世俗化、大眾化、祛神秘化和非神圣化,使真理能夠規則化,成為人們能夠遵循的行為規范。另一方面,法律真理作為體現真理和正義的法律規范,更具有規制權力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將這兩方面結合起來,有助于實施對權力與真理的法治性協調和規制。
注釋:
1.[美]達爾:《現代政治分析》,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第31、36頁。
2.[德]韋伯:《經濟與社會》(上),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81頁。
3. 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54頁。
4.[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101頁。
5.呂世倫主編:《現代西方法學流派》(上卷),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第382頁。
6.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66頁。
7.[法]狄驥:《憲法學教程》,遼海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年,第469頁。
8.劉澤華:《中國的王權主義:傳統社會與思想特點考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37頁。
9.[法]盧梭:《社會契約論》,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年,第12~13、13~14頁。
10.[美]成中英:《本體與詮釋》,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0年,第19頁。
11.[英]羅素:《權力論》,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第89頁。
12.徐大同主編:《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35、36頁。
13.[美]薩拜因:《政治學說史》,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62頁。
14.虞崇勝等:“政治文明視野中的‘真理’問題”,《中共福建省委黨校學報》,2008年第10期。
15.呂嘉:“政治學研究領域的真與真理”,《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04年第4期。
16.陳銳:“論法律真理”,《法學論壇》,2009年第4期。
17.[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年,第1頁。
18.謝暉:“達致真理:詮釋法律的憧憬”,《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02年第3期。
來源:《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13年7月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