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上網暫行辦法》正式實施,這是中國司法公開進程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一場新的法律革命的序幕。改革開放以來,在整體的立法運動背景下,中國的部門法自治運動、形式主義法治話語、法律人共同體以及對發達國家法治文明的模仿沖動共同作用于中國的最高司法機關,推動其以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建構法治理性的權力間對話機制,以法治理性向政治系統和社會系統主張自身的權威基礎和正當性。2001年的“齊玉苓案”短暫開啟了最高法院對“憲法司法化”的制度創造運動,盡管最終失敗,但卻鼓勵了中國的司法精英以更加理性的方式來擴展司法權的正當性基礎。2008年關于司法解釋民主化的規定、2010年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臺以及對地方法院“行政審判白皮書”的鼓勵,表明了最高司法機關強烈的公共政策塑造意識和更為成熟的行動策略。當然,與上述司法能動主義的取向相比,司法公開顯得更加穩健和理性,更能為政治系統所理解和支持,同時其法律革命的效果可能更加顯著。司法公開是最高司法機關與政治系統和社會系統展開制度性對話的全新窗口,對于擴展法治理性、提升司法權威具有積極意義。
此次的裁判文書上網規范并非司法公開的孤立規范,而是處于司法公開的規范系統之中,是最高司法機關關于司法公開的示范性舉措。2007年以來,最高法院陸續發布了《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以及《關于確定司法公開示范法院的決定》(附有指標化的示范法院標準)。這表明,最高法院司法公開政策的形成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穩定性,這既取決于司法外部關于透明政府的政治共識,也取決于司法內部關于通過司法公開增強司法公正和權威的默契。關于司法公開的具體含義,最高法院明文界定為六個方面,即立案公開、庭審公開、執行公開、聽證公開、文書公開和審務公開,此次最高法院的裁判文書上網只是這一系統性公開框架中的一個環節,屬于結果性司法信息公開。
更加透明的司法顯然還需要過程性司法信息公開,需要六大環節的整體化公開。以裁判文書上網作為司法公開的突破口,在政策推行策略上是明智的。此次最高法院規范還有一個亮點,即確立了司法文書“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準,而這在2010年《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中是不明確的,后者關于一般性司法文書采取的是“可以”式的裁量模式,最高院和省高院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才適用強制性公開模式,這就給各級法院保留了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司法公開只有作為一項強制性的法律義務,才能夠起到增強司法公正和權威的預期效果,最高院此次自我垂范,提出相對其他級別法院更高的司法公開標準,彰顯了中國司法公開的積極政策取向。
司法公開提示了中國司法改革的新思路。既往的司法改革注重的是模仿西方成熟法治的司法獨立和司法審查,但遭遇到中國特定的憲法體制之約束,難以取得積極成效。司法公開則是一種基本不觸動現有憲政體制但卻可以收到良好法治效果的路徑。此次最高法院司法公開舉措的制度優勢在于:第一,通過最高法院的裁判文書公開與系統化,提升中國案例指導制度的輻射力與影響力,建立中國的“最高判例法”體系,使最高法院的法律裁決成為下級法院和普通民眾所分享的共同法律知識和理解,建立關于個案社會思考的法律化習慣;第二,增進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敗,引入社會評價作為抗衡機構干預、個人干預或法官腐敗的有力機制,在司法領域適用“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這樣的法治原理;第三,通過個案接通民意,提升非代表機構的代表性權威,使最高法院在宏觀權力競爭中具有政策博弈和權力對話的政治正當性,因為人類社會有一個基本的政治經驗法則,即正義從哪里產生,權力和權威就往哪里集中;第四,法治教育功能,通過社會共同體對裁判文書的多元意見進一步確證司法決定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使裁判文書成為公眾共享的“法律教科書”;第五,逐步形成關于中國司法公開的理想標準,作為下級法院制度模仿的樣本。
司法公開還屬于改革進程中政府公開性建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即往的政府公開性側重于基層性和功能性,如“村務公開”、“廠務公開”、“政務公開”等,以及公開與反腐敗之間的密切聯系,但近些年推行的政府公開具有明顯的制度結構性和權利性特征,同時還引入了服務型政府的理念。2008年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了行政信息公開,明確提出了信息服務的理念,拓展了政府公開的制度功能。同期展開的司法公開同樣突出了司法為民的服務理念。同時,新時期的行政公開和司法公開都是針對宏觀權力領域的普遍性要求,而不僅僅是試驗性的樣本,而且開始廣泛援引“知情權”話語作為公開義務的法律乃至于憲法基礎。這些公開性制度及其話語轉換獲益于中央政策性文件關于中國公民政治權利的正面解釋,即“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這些權利不是西方憲法意義上的消極自由權,而是積極的公民參政權,具有強烈的共和主義意蘊。而公開性對應的正是“知情權”,是中央關于“有序政治參與”在權利論結構上的政治判斷和邏輯設定。對于這樣一種共和政治的權利承諾,其具體推行往往存在一個中央與地方的理念時間差與錯位態勢。筆者曾在2008年暑假以北京大學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研究員的身份赴無錫、南通等地基層進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調研和培訓,確證了基層行政文化與制度習慣的保守性和滯后性。按此邏輯,司法公開也會存在類似問題,最高院的垂范和推動是否能夠帶來中國司法公開在各級法院層次的普遍落實,需要最高院以及整個社會共同體持續的關注、監督和智慧投入。
此次最高院的裁判文書公開也必然引起轟動,尤其是關于死刑復核案件的公開。死刑復核權是最高院的獨享權力,這類案件極易引發社會關注。當然,這里需要注意社會監督與民眾激情的平衡問題。中國的文化心理所支持的自然正義觀以及中國轉型期特定的社會矛盾還不允許立即廢除死刑,但少殺慎殺已經成為明確的司法政策。死刑復核文書的上網,一方面固然有利于社會監督,防止濫殺無辜,減少錯殺率,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民眾激情,對于社會公眾心目中的罪大惡極者和貪官之死刑可能相對于其他群體更加嚴厲,造成死刑復核上的失衡,并造成不利于死刑廢除的社會氛圍。當然,這也提供了一次最高院與民眾關于死刑合理性的對話機會,如果最高院在死刑復核文書中的說理能夠逐步改變民眾關于死刑思考的傳統意見和激情,傳遞一種關于生命價值的嚴肅反思和人道關懷,也不失為一種遲來的文化啟蒙。
總之,最高院傾力推動的司法公開預示著中國司法改革將以“公開”為抓手啟動一場法律革命。最高院的裁判文書將進入公民、律師和社會評論家的視野,接受“社會觀念法庭”的二次裁判。文書公開對民意的接通將成為司法權自我合法化和權威化的有效通道,而中國司法系統的公正性和法制統一性也有望借此獲得加強。
來源:法律博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