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發改委、公安部等七部門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嚴禁任何機構和個人私自收留棄嬰。通知要求公民發現棄嬰后,要向所轄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通報,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處理。
通知引起了部分網民的擔憂,害怕如此“一刀切”禁止,會將一些“好心收留”也徹底禁絕,不利于保護緊急時刻棄嬰的權益。化解這種擔憂,需要政府部門更加細致地做好管理服務工作,將保障體系延伸到每個社會角落,確保棄嬰不因此而遭遇二次傷害。但是從法律層面看,嚴禁私自收留棄嬰,目的在于徹底杜絕針對棄嬰違法犯罪的可能,且并未形成對公民合法收養權利的限制,竊以為合乎法律旨意和法治精神。
對公共治理而言,法治不是最佳但卻是最不壞的方式。收留棄嬰行為之所以要納入法律規范,是因為誰都無法確切地判斷:哪些私自收留是有益于棄嬰,而哪些又是有害于棄嬰,F實中諸多利用棄嬰的非法牟利,就是打著收留照料的漂亮幌子。為了防范這種人性的不可靠,政府作為公共機構就必須出面,承擔起提供社會正義的職責,以斬斷暗藏在私自收留中的種種黑手,將每一個棄嬰納入國家責任視線。這雖然限制了一些機構和個人的行善空間,但對棄嬰權益而言無疑是種“最不壞”的保障。
與政府公共行為相比,私自收留棄嬰暗含有難以預測的風險。比如對棄嬰的判定,孩子究竟是走失的還是遺棄的,在缺乏調查的基礎上一旦允許私自收留,容易讓丟失的孩子長期脫離父母監護,甚至造成孩子“有家難回”,客觀上侵犯了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更關鍵的是,在具體個案中,評價收留者的心理動機是很難的。深圳龍崗曾發生的“撿童案”,最終連司法機關都難以判斷撿到孩子不報警的真實動機。類似情境中的孩子,一旦被陌生人領走收留后,就會完全陷入無助、恐懼與危險的境地。
相反,將蘊含風險的私人收留由國家接手,依法規范棄嬰的發現、移送、安置、救治及事后收養等事項,便能有效防止棄嬰被非法利用,或淪為乞討工具,或被虐待、被漠視、被置于危險境地,最終確保棄嬰收留安置邁進合法安全無憂的軌道。不僅如此,對私自收留的禁止,還將促進公眾收養兒童的規范化和合法化。收養法確立起了明確的依法收養規則,但現實中事實收養的現象并不鮮見。曾引起全社會關注的“愛心媽媽”袁厲害事件,即凸顯出非法收養中兒童境遇的慘狀。從源頭上禁止私自收留棄嬰,能夠將游離在外的事實收養,悉數導入合法化軌道,從而更好的保障被收養兒童的合法權益。
其實從法理上分析,即便是流浪無家可歸的棄兒,也不能私自領回家,其合法的領養必須經過政府的確認;而對于走失或丟失的孩童,法律更應旗幟鮮明地反對私自收留,哪怕是出于好心,也必須將孩子交給政府部門。因為只有公共性質的政府,才是失去監護的孩子最合法的、最讓人放心的臨時監護人。國外甚至有立法規定,撿到孩子超過2小時不報警就涉嫌非法拘禁,超過8小時就涉嫌拐賣。如此不講“情面”,目的不外乎是更好更徹底地保護棄嬰。
當然,政府在禁止民間私自收留棄嬰的同時,也意味著給自身設定了更加嚴格的責任。尤其是在整個社保制度還不健全、收留孤兒的公共設施尚不完善的情況下,關閉了民間行善的一扇窗,就必須打開政府擔責的那扇門。在這方面,政府無疑還需補足短板,例如建立科學的棄嬰認定標準、完備各部門的法定職責、健全收留棄嬰的福利設施、加強棄嬰管理的社會監督等等,以保障棄嬰能夠在健全的社保體系和公共關愛中茁壯成長。
來源:法律博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