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5日,王書金強奸殺人案的二審終于又開庭了。在中斷六年之后,河北省高級法院在邯鄲市中級法院再次審理該案,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這次審判中的論辯堪稱別開生面:作為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堅持說自己就是兇手,作為指控犯罪的公訴人卻堅持說被告人不是兇手。但明眼人都知道,這是醉翁之意,是項莊舞劍。其實,人們之所以關注這次審判,主要也不在于王書金是否有罪,而在于聶樹斌是否有罪。
1994年8月5日下午,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女工康某在郊區路邊的玉米地內被人強奸殺害。警方根據群眾反映的情況抓獲犯罪嫌疑人聶樹斌,并獲得有罪供述。1995年3月15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聶樹斌死刑,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聶樹彬有期徒刑15年,定罪的主要證據就是被告人的口供。4月25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核準死刑。兩天后,年僅21歲的聶樹彬即被執行死刑。
十年之后,在河南被抓獲的系列強奸殺人案的被告人王書金供認自己曾經于1994年8月5日在石家莊郊區一路邊的玉米地內強奸殺害了一個女青年。他講述的作案過程和一些細節與康某被強奸殺害案吻合,他后來也對作案現場進行了指認。2007年初,王書金被法院一審判處死刑。隨后,他以公訴方沒有指控其強奸殺害康某為由提出上訴。7月,河北省高院二審開庭,但一直沒有做出判決。
聶樹斌的母親張煥枝本來就不相信自己那個老實巴交的兒子會強奸殺人,得知這一消息后更不斷進行申訴。河北省政法委雖然于2007年成立專案組進行復查,但是一直也沒有給出正式的結論。該案就這樣不明不白地拖延至今。
據說,在6月25日的法庭上,公訴方給出了王書金不是康某案兇手的4個理由。第一,王書金關于被害人尸體特征的供述與西郊案實際情況不符。該案中被害人尸體身穿白色背心,頸部壓有玉米秸,拿開玉米秸后,可見一件花襯衣纏繞在頸部。王書金沒有供述這一細節。第二,王書金關于殺人手段的供述與西郊案的實際情況不符。該案中被害人尸體除頸部有花襯衣纏繞外,全身未發現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王書金供述的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胸致被害人當場死亡。第三,王書金關于作案具體時間的供述與西郊案實際情況不符。第四,王書金關于被害人的身高供述與被害人實際身高不符。公訴方還稱,康某案發生時,王書金正在現場附近的工地打工,對現場周圍的環境比較熟悉,而且公安機關進行現場勘查時有不少群眾圍觀。因此,王書金可能當時就知曉了該案的一些具體情況,后來被抓獲時便謊稱自己是該案的殺人兇手。
王書金究竟是不是康某被強奸殺害一案的真兇?筆者不得而知。根據公訴方提供的情況,我不能肯定說王書金就是真兇,因為本案中確實存在著他謊稱兇手的可能性——假如他真是一個如此老謀深算之人!然而,根據上述情況,我也不能肯定說王書金就不是真兇,因為真正的罪犯在供述強奸殺人過程時出現上述細節誤差也不足為奇——請不要忘記,王書金的供述是在案發十年之后,而且他還實施了另外三起強奸殺人案和兩起強奸案,記憶中出現事件糾纏與細節換位等誤差是很難避免之事!總之,根據現有證據,我既不能肯定王書金就是強奸殺害康某的兇手,也不能肯定王書金就不是強奸殺害康某的兇手。如果做粗略的概率分析,我認為他是真兇的概率應該在60%左右。換言之,他是真兇的可能性略高于他不是真兇的可能性。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如果用概率表述,被告人為犯罪實施人的可能性至少應達到90%。按照“疑罪從無”的無罪推定原則,只要被告人有罪的概率低于90%,法院就應該判被告人無罪。在本案中,既然王書金是強奸殺害康某之真兇的概率僅為60%,那么二審法院就應該認定王書金在康某被強奸殺人案中“無罪”。不過,接下來的問題就是:聶樹斌案怎么辦?有人以為,只要法院不能認定王書金是強奸殺害康某的真兇,聶樹斌案就不能翻。對于這種觀點,筆者絕難茍同。法院不能肯定王書金是兇手并不等于說法院就能肯定聶樹斌是兇手。換言之,王書金無罪并不等于聶樹斌有罪。在此,筆者有必要說明認定錯判的證明方法和標準。
認定錯判有兩種證明方法:一種是直接證明法;一種是間接證明法。所謂直接證明法,就是用證據直接證明被告人沒有實施指控的犯罪行為。這主要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原審認定的被害人生還,如我國湖北的佘祥林案和河南的趙作海案;第二種是否定原審認定的主要證據,例如,美國的“無辜者行動”主要就是通過對強奸案或殺人案中的生物物證的重新鑒定來證明錯判,包括用DNA檢驗結論來否定原來的血型鑒定結論,也包括用確定性DNA檢驗結論來否定原來的非確定性DNA檢驗結論。所謂間接證明法(主要是反證法),就是通過證明他人實施了指控的犯罪行為來間接地證明原審被告人無罪。這主要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其他案件的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認自己是原案的真正罪犯,如聶樹斌案;第二種是他人檢舉揭發的材料證明原案另有“真兇”,如黑龍江的石東玉冤案;第三種是在他人處所發現了原案的重要證據,從而認定原判有誤,如云南的杜培武冤案。
在運用反正法間接證明錯判的情況下,證明他人是“真兇”和證明原案為錯判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排除了共同作案可能性的情況下,兩個嫌疑人面對同一犯罪指控的概率是此增彼減的。在康某被強奸殺害案中,如果王書金為真兇的概率是60%,那么聶樹彬是兇手的概率就是40%。既然王書金那60%的概率都不足以認定其有罪,那么聶樹斌這40%的概率就更不足以認定其有罪了。當然,筆者沒有直接審查這兩起案件中的證據,因此上述概率分析純屬理論探討。
由于王書金另有五案在身,所以無論能否認定他是康某案真兇,法院判其死刑都是無可厚非的。不過,筆者希望最高法院不要倉促核準死刑,因為王書金的供述畢竟還是聶樹彬案再審的“新證據”——盡管已經出現了八年!
借此機會,我再次建議最高法院以此案為契機,推進司法制度的改良,挽救司法公信力。具體說,最高法院可以邀請三至五位法學專家組成聶樹斌案的復查組,在全面公開地審查本案證據的基礎上做出是否啟動再審的決定。這種案件復查組具有“半官方”性質,即查辦經費來自官方,查辦人員來自民間。然后,最高法院可以總結經驗,以涉訴上訪案件的審判監督程序改良為進路,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市自治區的高級人民法院分別成立半官方性質的“申訴案件復查委員會”,并可以參照仲裁委員會的模式制定相應的規則。
順便說,為了減少認定和糾正錯案的阻力,我們也應該對錯案責任追究制度進行改良。筆者建議,認定錯判可以遵循“無過錯原則”,但是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要遵循“過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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