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新華網轉載了一起案例:美國堪薩斯州一名為女同性戀情侶捐精的男子威廉·馬洛塔被政府要求為目前3歲的孩子支付撫養費。這一案件并非首例。近年來,美國捐精者被訴撫養糾紛案屢現媒體,呈多發之勢。
2012年3月,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有位男士終于拿到上訴法院的判決免除了其撫養責任,原因在于他曾為其前女友捐精進行人工受精,其前女友先后懷孕并生育2次,后因財力困難向捐精男友訴求撫養費用,該男子為2個孩子每月支付數千美金達4年之久。2010年印第安納州有個同性戀婦女接受了一個朋友的精子生了2個孩子,和同性戀伙伴分手后去申請公共資助,但是郡裁判官要求她去向捐精者主張權利。州上訴法院對此案的最終裁決則是免除捐精者對第一個孩子的財力責任,第二個孩子的不能免除。因為第一份協議只具有單次事項效力,不能涵蓋對于第二子的免除責任。但是也有例外,印第安納州上訴法院今年一月中旬發布了一個判例,判定丈夫離婚后必須支付其子女的撫養費,雖然他的子女全部是他人捐精而生,法院并沒有追加捐精者的撫養責任。上述案例中,得以免除責任的,只有那位為合法婚姻家庭捐贈的男子。
美國對于人工受精的法律規定,最早見于1973年的《統一親子法》。按照該法規定,必須由醫生診所或醫療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才能免除捐精者的法律責任。該法案在現實生活中遭遇的問題是:第一,費用高昂。因為由醫療機構進行的人工受精,動輒幾千美金,而且并不保證一次成功。第二,限定主體。只有合法婚姻之內的婦女才能享受此項醫療保險,因為合法婚姻內的不孕不育是一種疾病。單身女性或者非合法婚姻之內的女性通過人工授精獲孕,不在美國醫療保險范圍之內。即便是在同性婚姻取得合法地位的法國,可以領養他人或者其中一方的子女,但禁止通過醫學輔助手段獲得受孕機會。
單身女性、非異性婚姻,可以選擇自己的婚姻狀態或者模式,但不能選擇合法的醫學輔助手段進行人工生育。在多數州同性婚姻尚未取得合法的美國,醫療保險作為異性婚姻的衛道士,把這些“酷兒”拒之門外。盡管2000年該法案作了修改,不再把醫療機構介入作為必要條件,但是只有包括阿拉巴馬、俄克拉荷馬以及德克薩斯在內的9個州作了相應調整,其他40余州依然沿用舊法。
因此,很多有此需求的女性,選擇接受朋友捐贈的精子或者通過網絡尋找捐精者,以避開不被醫療保險覆蓋的醫學成本。但是當母親無力撫養時,就會轉而尋求政府救濟,此時政府部門就會把非經醫療機構的捐精者當作生身父親告上法庭?八_斯州兒童與家庭事務部發言人安吉拉·德·羅查表示,“當一名單身母親為孩子尋求福利的時候,該部門通常會確定孩子生父,并要求其支付撫養費,以減免其他納稅人的花銷”。
早在2002年,我國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也通過了一項特別規定,單身女性可以通過合法的醫學輔助手段獲得生育。但是隨即,衛生部下發文件禁止各大醫療機構為未婚女性提供醫學輔助手段受孕。這種前后大相徑庭的沖突,等于宣布人工生殖是一項婚內特權。
誠然,婚姻的存在是多種因素的;橐龅膫鹘y價值在于結兩姓之好、以利男方綿延子嗣。中國傳統的生育價值觀更是視女人為生育工具,以傳宗接代。從漢代到清朝,“無子”都在“七出”(無子、不事舅姑、淫佚、妒忌、惡疾、口舌、盜竊)之列。無后就要被休,無子須得任憑丈夫納妾,輕則冷落讓位,重則被休離家,女性特有的生育功能,卻讓女人為家庭背負了幾千年的沉重枷鎖。即便是在高度文明發展的今天,生育依然不是生命的延續,而是作為一種婚姻的附著。但婚姻究其本質,是社會經濟、文化、政治相結合的產物,是一種人為建構的法律關系,而生育是人類繁衍的一種基本的需求,將生育行為這種人類生存的必須,禁錮在傳統的婚姻價值觀、生育價值觀內,來決定生育行為是否正當,是一種反本質行為。
隨著家庭模式的多樣化,同性戀家庭、非婚女士越來越多,將輔助生殖視為婚內特權,必將引發越來越多的社會問題。有位資深美國律師稱捐精者被訴已經產生了“寒蟬效應”,讓捐精者面對高昂的撫養費用對捐精行為望而卻步。這位律師認為,除了修改法律,別無正解。
來源:《檢察日報》2013年5月16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