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迷信之一:監獄里的每個囚犯都會聲稱自己無罪。
真實情況:研究和經驗表明大多數獄中的囚犯都不會聲稱自己是無辜的,同時被冤枉的無辜者中有相當大的一部分之前沒有任何犯罪記錄。
司法迷信執二:我們的司法體制很少冤枉好人。
真實情況:獄中的無辜者比大多數美國人預想的要多得多,我們完全有能力做得更好。
司法迷信之三:有罪的人才會認罪。
真實情況:眾所周知的訊問技巧可以導致虛假供述。采用米蘭達規則、執行合法的訊問程序和對訊問進行錄音錄像有助于提高供述的真實性,減少審判及上訴過程中的翻供現象。
司法迷信之四:發生冤案是由于合理的人為過失。
真實情況:雪冤已經表明警察和檢察官的不法行為已經遠遠超出了“人為錯誤”的范疇。我們生活在民主國家,我們必須要不余遺力地保障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公正標準,不能有任何松懈,因為公平競爭的環境是發現真相的最佳途徑。
司法迷信之五:目擊證人是最好的證據。
真實情況:目擊證人錯誤的證言是導致刑事冤案最常見的原因,DNA技術和關于人類記憶與目擊證人證言的心理學研究成果應當啟發和激勵執法部門采取那些在目擊證人證據收集過程中減少暗示的建議和改革措施,法院應當更加嚴格地對待那些采用了暗示性程序的案件。
司法迷信之六:錯誤的有罪判決會在上訴程序中得到糾正。
真實情況:推翻判決的機會是有限的。陪審團需要理解他們所作出的判決具有十分的權威和終局性;當我們第一次作出判決正確無誤的時候,整個司法制度才是成功的。
司法迷信之七:質疑一個有罪判決將會傷害受害者。
真實情況:在符合條件的已決案件中否決DNA檢測并不會令受害者倍感欣慰。這只會增加受害者的數量。
司法迷信之八:如果司法體制存在問題,體制內的職業人士將會改善它們。
真實情況:我們——普普通通的美國人——處于改變體制的最佳位置。我們選舉法官和檢察官;我們設置例外和優先次序;我們最終決定著服務于我們的司法體制。
摘自:(美)吉姆.佩特羅 南希.佩特羅《冤案何以發生——導致冤假錯案的八大司法迷信》,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10月第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