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法庭30年!——臺灣三名老人的真實故事》
江元慶著,臺灣報導文學出版社,2008年出版
離開臺北前,S教授請吃飯,聊天時,我提到之前觀摩臺北地方法院的印象,并把一些不解的問題拿來向他請教。于是,話題便圍繞臺灣司法制度展開。S教授不但是資深的法律學者,學養深厚,視野開闊,對司法實務也有深入的觀察和了解。經他解釋說明,臺灣司法制度的運作方式及特點在我心中立即變得清晰可辨了。
談話中,S教授提到一本新近出版的報告文學。書根據真實案例寫成,對臺灣司法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多有揭露。他說要把那本書送我。隔日,S教授差人把書送來了。除了那本報告文學:《流浪法庭30年!——臺灣三名老人的真實故事》,還有上一年的《司法統計年報》。年報由司法院編成,厚厚一冊,內中詳列各項司法統計數據,從機構人員到各類案件的收、結案數,巨細靡遺。S教授說,這些數據可以幫助我了解臺灣司法的概貌。
兩本書擺在我面前:一本統計年報,一本報告文學;一個是數據的堆積和羅列,枯燥但是客觀;一個是真實生活的重述,生動而感人。二者風格迥異,講述的故事也大不相同。然而,它們描摹的,其實是同一個對象,或者更確切說,是同一對象的不同側面。S教授送我這兩本書,不就是因為它們涉及的是同一個主題嗎?不過,將兩本書翻閱之后,我發現,在揭示同一個故事的不同側面之外,它們之間表面上的鮮明對照和強烈反差本身,也是這個故事中耐人尋味的一部分。
就如其書名所示,《流浪法庭30年》講述的,是三名“老人”在司法長河中沉浮,長達三十年始得上岸的故事。當年,這三人均為臺灣第一銀行高級職員,因一樁金融弊案而被控罪和定罪,但他們自信無辜,不服所判,堅持上訴,直至被宣告無罪。只是,他們當初無論如何也不會想到,實現正義的路途竟會如此艱難和遙遠。案發時,三人正當壯年,至三審定讞,還其清白之日,三人垂垂老矣。當年金融界的精英,社會棟梁之材,因為此案,不但大好前程付諸東流,理想和尊嚴也不能保全,原本光明向上的人生,一夜之間,變成一場看不到盡頭的絕望掙扎。而他們沒有溺斃“河中”,能夠活著“上岸”,目睹正義到來,實屬幸運。看到這里,讀者或許要問,臺灣司法制度如何設計,三個審級走完,竟要耗去三十年的光陰?
這事說來簡單。臺灣司法,實行三審終審制,地方法院一審判決之后,原被告不服,可以上訴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二審判決之后,原被告不服,還可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案子到了那里,可能的結果有三:一是駁回上訴;二是改判;三是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這三種結果的前兩種,判決生效之時,案子也就終結了。惟有第三種情形不同。案子發回重審,稱為更一審,更一審的判決仍可上訴,若上訴又被裁定發回更審,則高等法院就要進行更二審。更二審后面,還可能有更三審、更四審,如此“更”下去,直到最“高法院將”上訴駁回或徑自改判為止。這本書所寫的案子,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凡十二次,即在高等法院經歷了“更十二審”之后,才最后完成,所以歷時久長。
這個解釋簡單清楚,但是恐怕仍不能令人滿意。人們可能會問:“最高法院”為什么屢屢將案子發回更審,這案子就那么復雜難解,必須“更十二審”才能查清?(真的查清了嗎?)再者,本案在高等法院有十三審,在“最高法院”也有十三審,加上最早地方法院的一審,前后共二十七審,經手的法官多達一百零七人次,投入之巨,令人咋舌,如此巨額成本是必須的嗎?還有,在當事人及其家庭,如此耗時費力的官司完全是一場災難。法諺有云: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對本案當事人來說,這姍姍來遲的正義雖然不能說全無意義,至少打了大大的折扣。畢竟,他們為此付出了整個后半生。如此高昂的代價真的是不可避免嗎?此外,本案之所以屢屢被發回重審,是因為有重大事實沒有查清,既如此,歷次更審為何不能徹查案件,將所有疑點一一排除?再退一步說,即便更審無可避免,為何不能縮短案件往復周期,一次結束這場于公于私都難以承受的馬拉松式訴訟?
類似問題還有許多,而對每一個問題的回答,又都可能引出新的問題。其實,這本書的作者當初就是抱著和我們同樣的困惑,透過本案和其他個案,一步步深入臺灣司法制度,把看似合理的制度導致荒謬結果的內在機制與矛盾揭示給公眾。
比如,我們看到,在臺灣司法史上,本案雖屬特殊,但是并非孤例。據作者編制的表單,1966年至2005年,四十年間,全臺司法審判耗時超過十年的案件計有二十八件,其中,本書著力記述的第一銀行案,用了將近三十年方才定案,歷時最久。不過,若以更審次數論,這個案件還不是第一。1974年遭起訴的“華定國弒母案”,歷時十一年,經歷了“更十八審”方才定案,創下更審次數最多的紀錄(本書354-355頁)。
好在,此類案例并非常態。根據作者據司法院年報所作的統計,1995年至2005年,臺灣各級法院審結一案所需日數,平均下來,一審刑事審判在五十八天至一百零一天之間,民事審判時間略短;二審刑事審判在六十六至九十二天之間,民事審判則在一百零五至一百四十天之間;三審費時最短,刑事與民事審判分別在二十一至四十四天和三十七至六十一天之間。有學者評估,這樣的效率,在世界范圍內也可排在中上位置。然而,平均化的數據并不能抹煞個案中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但可能傷害到當事人,對社會亦足產生破壞性的影響。因為,它們并非產生于偶然,而有著制度上的根源。就以本書所寫的第一銀行案為例。
該案之所以一再被發回更審,一個重要原因是二審沒有厘清與案件有關的若干重要事實。比如,“最高法院”于第五次發回更審時明白指出該案卷宗里的附表字跡模糊,要求二審法院予以改正,但是自1988年的“更五審”,到1999年的“更十一審”,前后七次更審,二十一名法官,均未對此作出回應。這大概是因為,改正附表需要查閱、核對大量數據,況且“更五審”距案發時已將近十年,查證工作殊為不易。實際上,后來“更十二審”的法官決心終了此案,帶領助手查閱塵封已久的原始檔案,花了一年時間才將附表問題解決。
關于案件久拖不決的原因,作者還提到一個情節:2005年11月“更十二審”判決三被告無罪之后,檢察官提出上訴。當時本書第一部分即將付梓,作者很想把檢察官的上訴理由寫入書中,但是等了幾個月卻一無所獲。“檢察官聲明上訴后,幾個月交不出上訴理由,是不是檢察系統的常態,合不合理?”作者拿這個問題去問司法界資深人士,所有被問者均表難以置信。作者問:檢察官撰寫上訴理由有無法定時間限制?得到的回答是:在收到判決書十日之內,不過,依據法律,檢察官亦可于上述時間內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再行補送。問上訴理由補送有無時限,回答有,“最高法院”判決之前。作者不解:不知道上訴理由,法院如何審判?答曰:法院仍可根據卷宗審理案件。作者轉去高等法院詢問是否已將卷宗送交“最高法院”,卻被告知卷宗仍在檢察官手里,且高等法院四度發函催還,均無結果。作者問有何辦法取回卷宗,答曰通過司法途徑。再問法律有無規定檢察官返還卷宗的最后時限,答曰沒有。作者苦苦等待檢察官的上訴理由,歷時半年,這時方才意識到,等待戈多的不只是他和三個老人,整個審判體系都在等(詳見本書第35章)。
二審不能查清事實,檢察官不能及時返還卷宗和寫出上訴理由,這些,都成為拖累案件審判的緣由,而擔任三審的“最高法院”為控制審理負擔所實行的“限量分案”制度,更是加劇了此種事態。所有這些現象都直接、間接地與一個事實有關,那就是,審判人員數量的增長,遠不敵案件數量的增長。作者在書中引述大量數據和實例,描寫了重負之下法官疲于奔命的工作和生存境況,讀之令人動容。自然,實際情況更加復雜,造成審理延遲和影響判決質量的因素還有許多,包括案件的性質和構成,法官的能力、經驗和操守,案件偵查和起訴的質量,甚至還有法律的良窳,立法機構的工作效率。所有這些因素彼此聯系,環環相扣,構成了書中所揭示的種種問題生成的背景。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到臺灣司法在民眾心目中的公信力。
S教授曾于1985年和1995年兩度進行問卷調查,發現臺灣司法雖然在不斷改革,但其公信力在民眾心目中的位置卻日益低落。比如在被問到“如果涉及刑案,你是否會相信法院的裁判是公正的?”時,前一次調查,臺北市表示相信的人有百分之十九點四,臺北縣有百分之二十二點五。后一次以全臺灣為調查對象時,這個數字就降至百分之七點二(轉見林端,2010)。就是在此背景之下,司法改革再次成為朝野雙方的共識和努力目標。1999年,大法官翁岳生在其就任“司法院”院長的儀式上提出五大施政方針,其中,“實行司法為民的理念”列在首位。此后在不同場合,翁岳生屢屢言及“司法為民”,其有發言記錄可查者,據本書作者統計,達二十八次之多。然則,何為“司法為民”?據翁氏本人闡述,就是“司法是為人民的需要而存在”。作者又引翁氏上任之初致全體法官信中的話闡明此意:“您我案頭的任何一個決定,就是人世間公平、正義的一部分,這是我們的責任,也是我們的榮譽!”(本書142頁)
上面這個情節里,最讓我感興趣的,無疑是“司法為民”那句話。因為在過去近十年里,海峽這邊司法界喊得最響的,也正是“司法為民”這個口號。同樣四個漢字,其外在的背景,內里的含義,有異,有同。微妙處就在這同、異之間。
后來一次在北京的清華大學法學院演講時,S教授總結臺灣司法制度發展歷程,其概括如下:1945至1979年為“專業化”時期,其特點為自上而下地提供和改善司法品質。用我們熟悉的話說,這是司法職業化的階段;1979至1994年是他所謂“特殊化”時期,這一時期,存在于司法中的貪腐問題得到解決,如今,臺灣社會基本不再受此問題困擾;1994至1999年是所謂“獨立化”時期,其主要標志是通過1997年的修憲,為獨立的司法預算提供保障;1999年以后,司法進入“社會化”時期,此所謂“社會化”,主要是著眼于專業內部的改革,旨在破除狹隘的職業和階級利益,提高司法對社會的負責程度,“司法為民”之說也由此而興。S教授當年就以“司法改革的再改革”為題寫成一書,對囿于法律專業視角的法律改革提出批評,他說:“司法的本質,是一種滿足人民正義感的儀式。”現代社會的法律,作為一種高度分化的制度,固然有其專業上的正確性,但是這種正確性不是唯一的。司法必須得到人們的信賴,否則“就失去了存在的基本價值”(本書148頁)。這可以看作S教授對“司法為民”理念的詮釋。
司法要服務于人民,滿足人民的需要,得到人民的認可和信賴,照這樣理解,兩岸所言“司法為民”應當相去不遠。然而,兩岸司法制度正處于發展的不同階段,法律與社會互動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司法為民”一語在不同語境中的具體含義不盡相同。簡單說來,大陸的司法仍在專業化途中。在此背景之下,強調“司法為民”,除了阻卻司法的職業化進程,還寓有加強對司法的政治影響之意。因此,“司法為民”的口號,每每得不到法律人響應,反而屢有爭議。其實,主張司法為民所用,司法服務于民,在我看來,這樣的理念并無不當。要問的問題是,怎樣才算是司法為民?如何才能做到司法為民?是堅持群眾路線,還是走專業化的路子?是否堅持法律的自主性?怎樣的制度安排能夠保證司法的廉潔、公正和效率?什么樣的司法制度更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得到大多數民眾的信賴?在思考這些問題時,我們可以發現,《流浪法庭30年》所揭示的臺灣經驗,在有些方面足資借鑒。
比如,無論在臺灣還是大陸,“司法為民”都是彌足珍貴的理念,而要堅持這樣的理念,至少要滿足一個條件,那就是讓司法制度接受民眾的檢驗和評判。為此,保持司法制度的公開透明,資訊開放,允許對司法、法律的自由探究和批評,尤為重要。“流浪法庭30年”之類的故事,在大陸不可能出現,就好像臺灣不會有“上訪30年”的故事。不過,更重要的不同還在于,像《流浪法庭30年》這樣的報告文學作品,在這里干脆無由產生。因為,這里要獲得所需的司法審判資料很難,能夠公開運用這些資料更難;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像本書那樣對司法弊害刨根究底的探究和直抒胸臆的批評,如果不是被完全禁絕,必定受到極大限制。這并不是因為這種探究和批評是違法的,而是因為它們有這樣那樣的“不正確”。誠然,法律依其本性首重“合法與否”,而不是講求“正確與否”。但是,法律如果不能確保其自主地位,又如何為法律上的權利提供堅實保障?
又說到司法與政治的關系,這可是古老而常新的話題。過去,甚至現在,許多人相信,法律,當然也包括司法,可以完全與政治絕緣。不僅如此,他們堅信,一個社會的法律只有自足自立,徹底擺脫政治影響,才算是現代的,那時才有所謂法治。然而,世界上許多發達法律制度的經驗,卻證明這種信念是一種天真的想法。臺灣的經驗就表明,司法的專業化,進而法律的自主性,雖然為現代社會發展所需要,但是這些目標的實現,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包括法律自身的問題,甚至,法律與政治關系的問題,也不會因此而消解。其實,“司法為民”的主張,本身就包含有政治意味。在那次清華法學院的演講中,S教授也提及這個令人困惑的問題。他指出,司法獨立為法治所必需,固然無可避免,但是司法與政治絕緣,也導致其對社會的疏離甚至不負責。這時,政治化的沖動又開始涌動。當然,這是一種廣義的政治化,在這個階段,簡單的外部干預已經被排除在外,但是,司法之外尤其是狹隘的專業外的考量會得到某種承認。
這是什么?法治時代的司法政治化?這種看似自相矛盾的表述若能成立,那復雜微妙的情態應當如何理解,其中的分寸又當如何拿捏?《流浪法庭30年》書中寫到的一個案例和一段對話,給我們提供了一個頗具啟發性的思考方向。
2005年8月,臺灣高等法院就一民事侵權案件作出判決,引發社會巨大反響。該案中,某高中陳姓同學,抱患有成骨不全癥(俗稱“玻璃娃娃”)的顏姓同學去上體育課時,因樓梯濕滑跌倒,致顏同學死亡。之后,顏同學家長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要求該學校及陳姓同學給予損害賠償。一審法官認為,陳同學熱心助人,且無證據證明其有故意或過失,因此判決原告敗訴。但在二審時,法院認為侵權成立,判決該校及陳同學共同賠償顏家計新臺幣三百多萬元。此判一經宣布,社會嘩然,質疑、批評之聲蜂起。有人指法官這一判決來自“黑暗星球”,有人擔心此一判決將摧毀社會價值與善念;教育界因為不知今后該如何教導學生助人而苦惱,宗教界為這樣的判決會傷及社會溫情而不安,至于社會上其他“玻璃娃娃”的家長,則擔心將來沒有人再敢幫助他們的孩子。最后,社會上批評的矛頭甚至指向痛失愛子的顏家,令其傷痛之余,鳴冤不止。作者認為,這一事件中,原告、被告及司法三方都成了輸家(本書149-150頁)。
類似這種道德和法律的困境我們并不陌生,特別是,這種困境的形成既是現代社會生活的一部分,同時又和華人社會的儒家文化背景有關。面對社會輿論壓力的二審法官闡明其法律人的立場時說:“一般人考慮情理法,法官看到的是法理情,要把法律擺在第一位,不能用情感審判、昧于法律。”同時他也承認:“沒料到判決會造成社會那么大的沖擊。”(本書150頁)這句“沒料到”,不但道出了法律與情理、司法與社會、法律正義與民眾經驗和感受中的正義之間的落差與隔閡,也暴露出經由移植途徑建立現代法律制度的華人社會所面臨的特殊困難。部分因為存在這樣的落差與隔閡,司法的公信力才成為問題,司法為民的主張才顯得重要和必要。那么,怎樣做才能夠彌合這一落差,消除這一隔閡,實現“司法為民”的理念呢?作者給了兩個字:良心(詳參本書第20章“良心超越法律”)。這個回答看似虛玄,放在具體語境當中,卻也不是無跡可尋。2007年8月23日,歷經“更十二審”的第一銀行案,終于在“最高法院”終審定讞。作者仔細研讀這份終審判決,并與歷次判決相比照,發現做出無罪判決的“更十二審”并沒有解決之前已經“最高法院”指出的所有問題,甚至其無罪裁判在個別問題上“不無疏漏”,但是,“最高法院”卻有意放過這些原本能夠讓它將案件再一次發回更審的問題,轉而采取一種嚴格的法律審立場,以檢察官的上訴理由不合法律規定將其駁回。為什么會這樣?作者在第二天《中國時報》的相關報道里找到了答案。這則新聞稿指稱,合議庭認為本案纏訟近三十年,被告已受相當折磨,案件沒有發回的實益,因此維持更十二審無罪判決。作者的解讀是:“三名老人歷經近三十年的折磨,終于喚起法官的良心:是法官的良心超越了法律,才得以終結此案。”(本書278-279頁)
在這本書的另外一處,作者記述了時任臺北市長的馬英九1999年同法鼓山創辦人圣嚴法師講論佛法與司法關系的一段對話。圣嚴法師說:“執法一定要有慈悲心與智慧”,因為“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沒有以慈悲心來執法,可能就因為執法反而傷及更多人,而使社會更亂;如果沒有以智慧來執法,判斷也可能會錯誤。”他認為,應從心靈的觀點來談法律,心靈的觀念和法治的觀念應當互相配合與融合。“從制訂法令、執法、守法,都要看有沒有智慧,有沒有慈悲心。”對此,法學出身、曾任臺灣法務部長的馬英九回應說:“執法的目的是要維護公平正義”,“在執行法律的時候,特別需要有慈悲和智慧,才能夠拿捏得恰到好處。”他同時又感嘆,臺灣的法學教育,欠缺人文的熏陶和濡染,“四年的法律科系訓練出很多法律專業人才,但卻沒辦法真正養成足夠的智慧跟慈悲,往往只有在做了法官、檢察官、律師之后,靠著自我的覺察和反省,才知道要培養人文素養。”兩人最后以河流作比喻,認為法律與行政一類工作是在下游,人們的心靈則在上游,那里是宗教的天地(本書253-254頁)。
心靈與司法,宗教與法律,這又是一個古老而常新的話題。現代社會發展,人類科技日新,并不能把這些問題消解于無形。相反,現代社會分工細密,制度分化,形式理性化程度不斷提升,每每造成心靈與制度兩者間的脫節,并將其中的緊張關系突顯出來。“流浪法庭30年”的故事是一個事例,“玻璃娃娃”案是另一個事例。前者是由高度分化、專業和規范的制度中“合理”產生的荒謬結果,后者則是職業的價值觀、正義觀與常人的價值觀、正義觀相悖乃至沖突的顯現。這兩種情況都損害了法律的正當性和司法的公信力,削弱了民眾對法律的信任。要改變這種狀況,單憑制度不夠,因為制度由人建立,靠人執行,為人而存在。孟子云:徒法不足以自行。耶穌說:律法為人而定。這并不是主張法律可以為了人的需要任意改變,而是說,只有把仁、愛、慈悲、良知灌注于立法、執法、用法的各個環節,只有用心去領會法律的精神,冰冷的法條才有溫度,非人格的制度才有生命,我們生活于其中的世界才會變得可愛。
我們不妨在這樣的意義上去理解“司法為民”。
來源:上海書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