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5日,最高院審委員會第1572次會議通過了一項批復。在這項針對北京高院專項請示所作的批復中,最高院明確指出,根據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精神,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最高院的司法批復,是司法解釋的一種表現形式,具有法律效力,是司法文書可以援引的依據。有了這項批復,自
這個批復的出臺,遠沒有此前婚姻法等司法解釋的出臺時那么轟動,除了新聞媒體例行公事的報道之外,一般公眾幾乎少有關注。原因可能是因為這些規定太專業了,其調整的范圍太特定化了。畢竟,能夠違建、敢于違建和已經違建的人還是少數,而已經違建、違建之后又被處罰、處罰之后又被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更是少之又少。但有句話說的對:“河里沒魚市上看”。你沒有違建,你的親友和鄰居沒有違建,到行政機關的案卷里去看看,到法院的執行局去看看,違建的案例還真不少。最高院在下達這個批復之前,是進行過這方面的調研的,調研的結果是:這部分案件不僅數量多,處理難度也大,個別基層法院甚至積壓了上千件涉及拆違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不少法院在案件受理、執行方面還承受著來自地方的某些壓力。
一項法律制度的出臺,總會帶來褒貶不一的評價或爭議,正所謂幾家歡喜幾家愁。那么,這個批復的出臺,究竟孰喜孰憂呢?最高院的調研中提到:“數量多”、“難度大”、“壓力”,請注意這幾個關鍵詞。這恐怕才是此次批復出臺的真正原因。這幾個關鍵詞字數不多,但字字千斤。我想從事執行工作的法官或者法院工作人員肯定認同。行政機關作出處罰,處罰之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違建行為人找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一句“有什么理由你去找法院吧,這個案子已經交給法院執行了,不歸我們管了”推的一干二凈。行政機關把拆除違建的案子交給了法院,也把壓力交給了法官。按照老百姓一般的理解,法院是講理的地方,法官是文官而非武將。不是武將卻要干武將的活兒,著實難為了法官和法院。再加上地方各種力量的施壓,法官的職業風險陡然劇增,法院的信訪壓力可想而知。由此看來,這項規定的出臺,無疑將成為強拆法官的救命稻草,把在強拆陣地上沖鋒陷陣的法官們拉回了火線,保護了法官,也保護了法院。
說完了喜,再說憂。最最憂愁的莫過于負責違建執法的行政機關了。沒有了法院分擔壓力,強拆的活兒今后只能自己干了。我和這些機關接觸不多,無從知道他們的程序和壓力。那些強拆的大場面,我也和一般公眾一樣,幾乎都是從媒體上看到的。當然,媒體報道的多為征地強拆,涉及違建強拆的,不是主流。說到這里,不得不提到一個聽來的小道消息,據傳說,在很多高端社區或者別墅區里,違建是稀松平常的事情。甚至有人說,不違建的才是另類。而這些違建之所以普遍發生卻不被禁止,據傳說,違建者要向小區的物業或者開發商交納一筆不小的“違建費”或“違章費”,據傳說的傳說,這筆費用是收費者拿去搞好和各個部門的關系的……哦滴神呀,違建原來也有保護傘!難怪強拆起來如此之難。
最高院說,根據法律和立法精神,強制拆除違建的執法權,法律已經授權給行政機關,因此法院不必要受理此類案件的非訴行政強制執行申請。問題是,這些法律不是今天才制定實施的,法院早干嘛了?是沒有讀懂法律條文,還是未吃透立法精神?還是迫于行政機關或者政府的壓力?“把凱撒的還給凱撒,把上帝的還給上帝”經過這么多年的艱苦卓絕的強拆斗爭,最高院總算弄明白了哪些是自己該干的,哪些不是自己該干的。法院釋法,并挺起腰桿來對政府強加給法院的差事說不,這歡欣鼓舞的豈止是法官和法院?還是你和我每一個普羅大眾,和中國的法治未來。
來源:法律博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