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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前,我在西南某地法院審理一起案件。這是一起普通的搶劫案,由于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辯護人沒有提供新的證據(jù),只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并非主犯,能夠從輕處罰。為論證這一點,律師當庭發(fā)表了長篇大論,詳盡介紹了共同犯罪的定義、特點,甚至列舉了與之相關(guān)的各種理論學說。
庭審結(jié)束后,我委婉提醒律師:“你說的,我們都學過;其實你的發(fā)言可以更簡短些,這里畢竟是法院,不是法學院。”他也坦言:“這案子實在沒什么好辯的,但被告人親屬都在場旁聽,如果我說的太少,他們會覺得我不盡力,水平低,所以還請多多包涵、體諒。”我倒是能理解這位律師的苦衷,也尊重他陳述意見的權(quán)利,可是,如果在刑事審判中,辯護人預(yù)設(shè)的聽眾是當事人及其親屬,而非負責定案的法官,庭辯時自顧自地滔滔不絕,完全不考慮法官關(guān)注的重點,這樣的辯護效果,又能好到哪兒去?
那么,什么是理想的辯護呢?過去,每當有人拋出這個問題,我都會推薦《打好你的官司:說服法官的藝術(shù)》(Making Your Case:The Art of Persuading Judges)一書。這本書由美國最高法院現(xiàn)任大法官安東寧·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與著名律師布萊恩·加納(Bryan Garner)合著,從文書寫作、問答技巧到司法修辭等各個層面,全面討論了律師的庭辯藝術(shù)。書中一句話令我印象深刻:“記住,律師是對著法官在說話,你要說服的對象也是這些人,而不是空空的審判席。”
也有朋友說,美國人總結(jié)的技巧固然可貴,但在“咱們這兒”,只能算“屠龍之技”,看看這里的刑事庭審情況:證人、警察出庭率極低;公訴人既是“運動員”,又是“監(jiān)督員”;法官偶爾為難律師,說話也未必算數(shù);律師取證、質(zhì)證空間有限,頭上還高懸著刑法第306條。在這樣的執(zhí)法環(huán)境下,與其強調(diào)“說服法官的技巧”,不如教律師如何利用“微博”擴大影響,爭取輿論。面對朋友的質(zhì)疑,我又亮出一本新書:《刑事辯護的中國經(jīng)驗:田文昌、陳瑞華對話錄》(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然后說:“舶來經(jīng)驗用不著,就看本土加強版吧。”
《刑事辯護的中國經(jīng)驗》收錄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與資深刑辯律師田文昌就刑事辯護問題進行的對話。在刑事訴訟法學界,陳瑞華教授是我十分尊敬的一位學者。他注重“以世界的眼光,研究中國的問題”,提倡將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引入法學研究,做的是“接地氣”的學問。他曾用“案件筆錄中心主義”形容目前刑事裁判模式,即:“偵查程序通過案卷筆錄,對審判形成絕對影響,成為整個刑事訴訟的中心,法庭審判在一定程度上變成對偵查結(jié)論的審查和確認過程”。盡管這一說法略顯絕對,但的確切中要害。至于田文昌律師,也是中國當代刑事司法史上繞不過去的一位人物。他不僅參與了許多重大案件的辯護,對刑事立法的制定與完善,也有過極大的推動作用。由這樣兩位“高手”來討論刑事辯護的“中國經(jīng)驗”,當然是實至名歸。
當然,一本書的實際價值,不能用作者的名氣和學問來評判。任何律師都沒資格說自己的辯護經(jīng)驗就等于“中國律師的經(jīng)驗”,任何學者也不能說自己的研究就“完全總結(jié)了中國刑事辯護的經(jīng)驗”。事實上,早在田、陳之前,就有不少專業(yè)人士試圖歸納刑事辯護的“中國特色”。例如,媒體人沈亞川曾把律師的辯護方式,分為“藝術(shù)派”與“技術(shù)派”。其中,“藝術(shù)派”特指某些律師擅長與媒體互動,適時傳播訴訟行為,媒體緊緊跟隨,甚至亦步亦趨,給有關(guān)部門施加壓力,進而爭取理想效果。上海律師張培鴻則在上述分類基礎(chǔ)上,進一步總結(jié)出刑事辯護的三種“刀法”,即“踮著腳、扯著嗓子的辯護”;“跪下去、屈從權(quán)勢的辯護”;“蹲下來、但直著腰的辯護”。其中,第一路“刀法”近似于“藝術(shù)派”,而他本人則認同第三路“刀法”,傾向于更務(wù)實、低調(diào)的辯護策略。
與前述說法相比,《刑事辯護的中國經(jīng)驗》的優(yōu)勢,在于既有歸納、提煉,又有分析、展望,甚至就困擾刑辯律師的某些現(xiàn)實障礙,給出了解決思路。例如,律師打算作無罪辯護,當事人卻打算認罪,這時該如何抉擇?庭前會見如何避免違規(guī)?什么情況下應(yīng)退出辯護?如何介入最高法院的死刑復核程序?如何令自己的辯護意見更好地被法官采納?稍微對照當下媒體、微博上熱議的司法話題,我們就能發(fā)現(xiàn),這些可都不是憑空設(shè)想的“偽問題”。
是的,作為法官,這些問題對我并不構(gòu)成困擾,但是,我可以從旁觀者和裁判者的角度,審視書中的解決方案是不是真有可操作性,是不是的確有助于說服法官?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就以“律師如何令自己的辯護意見更好地被法官采納”為例。對話者認為,律師可以嘗試在辯護意見中援引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著述觀點,或者直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的判決書或典型案例,作為辯護的法理依據(jù)。某種程度上說,這么做遠比單純羅列各種理論學說效果好。
事實也的確如此。我常對某些律師朋友開玩笑說,最好的辯護意見,就是法官會大篇幅“侵犯”律師著作權(quán)的意見。在法庭上,法官只是傾聽者,而在庭外,由于承辦法官要與合議庭其他成員或者審委會成員交流、討論,有時還得扮演說服者的角色。如果辯護意見能夠提供有效的法理依據(jù),既能順利被法官采納,也有助于他說服其他同僚,甚至將這些內(nèi)容運用到判決說理中去。
難能可貴的是,《刑事辯護的中國經(jīng)驗》不僅分析了刑辯之“術(shù)”,還詳細討論了刑辯之“道”。這個“道”,其實就是司法倫理,或者說律師執(zhí)業(yè)道德。這其中,既包括如何處理與當事人之間的關(guān)系,也包括怎樣與法官、檢察官打交道。有意思的是,兩位對談?wù)叨紝ⅰ八囆g(shù)派”辯護方式與傳統(tǒng)的刑事辯護進行了“切割”,那就是:律師在媒體上發(fā)表與案件有關(guān)的言論,盡管也是為案件最終得到公正處理而進行的活動,但并不是辯護活動,只能說是利用媒體輿論,對案件施加一定影響的社會活動。
其實,無論是美國的法庭劇,還是中國的罪案劇,刑事法庭的控辯對抗,總是最吸引人的精彩環(huán)節(jié)。然而,由于種種原因,中國的刑事庭審,總是枯燥有余,活躍不足,令旁聽者昏昏欲睡。歸根結(jié)底,與中國律師發(fā)揮作用的空間不足有很大關(guān)系。事實上,律師充分發(fā)揮作用,對法官查明事實真相,偵控機關(guān)避免錯案,都具有重要價值。閱讀《刑事辯護的中國經(jīng)驗》,或許能從某種意義上,給予中國的法官、檢察官、警察和律師一些啟發(fā),從而更好地構(gòu)建共識、反思倫理、推動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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