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浙江省溫州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關于許可對葉際宣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決定(9月29日《溫州日報》),自行糾正了8月29日作出的不許可的違法決定。這是自2010年10月新修訂的代表法規范和完善了人大代表人身保護許可程序以來,溫州市人大常委會是第一個自行糾正在人大代表人身保護許可程序操作中的違法行為,維護了人大常委會許可權的法律尊嚴。
新修訂的代表法完善了人大代表人身保護許可程序。2010年10月新修訂的代表法第32條第3款規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受理有關機關依照本條規定提請許可的申請,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并據此作出決定。”解決了長期以來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對縣級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不知道按照什么標準進行審查和決定是否許可的問題,明確了對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許可審查的內容,主要是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把審查的重點放在法律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職權的權利是否受到侵害上,并據此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明確了審查許可申請的標準,規范和完善了人大代表人身保護許可程序,切實保證代表依法執行職務。
沒有法定理由作出不許可決定是違法的。2012年8月29日,溫州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以常委會組成人員45人參加投票,21票贊成,2票反對,22票棄權,因贊成票未超過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半數為由,否決了溫州市公安局受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公安局委托提出的關于許可對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溫州市第十二屆人大代表葉際宣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申請。雖然,進行了投票表決,但這并不等于許可審查和決定許可的程序合法。溫州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這一不許可的決定,并沒有以代表法第32條規定的是否存在代表因履職被打擊報復的情形為依據,而是以表決時贊成票未超過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半數為由。很顯然,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在提不出法定理由的情況下,于8月29日作出不許可的決定,已經違反了代表法第32條的規定,是違法的。
應當按照法定許可審查程序行使許可權。在新修訂的代表法已完善了人大代表人身保護許可程序,明確了審查許可申請標準的情況下,人大常委會應當嚴格執行代表法第32條第3款規定,依法行使許可權。2012年9月28日,溫州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溫州市公安局受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公安局委托再次提出的關于許可對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溫州市第十二屆人大代表葉際宣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申請,經表決,常委會組成人員46人參加投票,41票贊成,1票反對,4票棄權,通過了關于許可對葉際宣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決定。很明顯,這次會議依據代表法第32條第3款的規定,對公安機關對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溫州市人大代表葉際宣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進行了許可審查,審查是否存在代表因履職被打擊報復的情形,并據此作出許可決定的,自行糾正了8月29日作出的不許可的違法決定。
自行糾正在人大代表人身保護許可程序操作中的違法行為意義重大。8月29日,溫州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在沒有法定理由的情況下作出不許可決定,在社會上引起巨大的反響。人們紛紛質疑,“人大常委會護短”、“否決拘捕人大代表是保護還是庇護?”、“不許可刑拘人大代表之決定讓中國法治蒙羞”等等。9月28日,溫州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于許可對葉際宣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決定》,自行糾正在人大代表人身保護許可程序操作中的違法行為,是難能可貴的。既維護了人大常委會許可權的法律尊嚴,也維護了地方人大常委會的形象。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從不許可到依法作出許可決定的過程表明,人大常委會既是監督者也是被監督者,人大常委會不按照法定的人大代表人身保護許可程序行使許可權將成為歷史。
總之,新修訂的代表法已完善和規范了人大代表人身保護許可程序,明確了審查許可申請標準和決定許可的程序,人大常委會應當堅決執行代表法第32條第3款規定,嚴格按照人大代表人身保護許可審查決定程序,依法行使法律賦予人大常委會的許可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