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的“法、術、勢”的理論直到今天,仍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值得借鑒。在筆者看來,韓非的“鐵三角”理論,對我們今天的法官在如何做好人民法院訴訟調解工作中也不無裨益
□馮念學
春秋戰國時期韓國的著名思想家韓非子曾提出一個“法、術、勢”的重要理論,大意是說:國家的中央集權就是勢,依靠這勢去統領各路諸侯;而這種“勢”由“法”來加以保證,使其穩固;而“法”的穩定性又由“術”,即具體的政策來加以調節,使其處于最佳狀態;而“術”又必須依靠“勢”的支撐,即中央的支持才能得以施展,由此“法、術、勢三位一體”形成一個穩固的鐵三角關系。
韓非的“法、術、勢”理論的魅力不僅在于其持久的生命力和不可思議的威懾力,更在于其深奧的科學內涵和迷人的哲學理論。直到今天,仍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值得借鑒。在筆者看來,韓非的“鐵三角”理論,對我們今天的法官在如何做好人民法院訴訟調解工作中也不無裨益。
首先,依“法”治調。訴訟調解不同于一般組織的調解,訴訟調解必須依法進行,這里的依法進行即包括程序上的合法也包括實體上的合法。每個法官都要將法律規定的條文熟記于心,吃透精髓,并運用到訴訟調解工作中去,以維護司法的權威。一是求真知。作為一名法官,只有掌握了包括法學理論、法律條文、法律原則、立法精神、立法原理在內的豐富系統的法律知識,打好良好的法律功底,才能在紛繁復雜的個案調解中得心應手,游刃有余。二是守規范。訴訟調解是更高層次的審判藝術,對法官有特殊的規范要求。首先是調解的自覺性。訴訟調解工作直接關系著法院在人民群眾中的權威,關系著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提高法官的調解自覺性和調解意識是人民法院做好訴訟調解工作的首要任務。其次是居中的公正性。在調解過程中,法官與糾紛各方當事人之間是等距離的居中關系,要維護爭議當事人的利益,注重自己的言行舉止,不偏向任何一方當事人,也不能與雙方當事人有事先的接觸。再次是案情的保密性。調解的一貫原則是要消除當事人的一切后顧之憂、為調解成功創造良好的條件。法官在調解案件時,一定要采取多種措施來保障調解活動在保密的條件下進行。三是循法則。法官在訴訟調解過程中,承擔著引導當事人對案件的事實和法律規定準確認識的任務,雙方當事人相互協商的過程,也是雙方當事人的認知意愿由糾紛中的是非曲直,法律責任或爭議本身走向清晰的過程。要使調解活動自愿、合法有效,調解法官必須嚴格遵守調解的基本法則。
其次,以“術”理調。“術”是在“法”的框架內的具體策略的運用。“術”是一種策略、方法,應當潛藏胸中,擇機使用,不輕易示人,應是動態的和隱秘的。“法”構建出訴訟調解的骨架,只有通過“術”,才能使訴訟調解工作順暢、流暢,以達到化解矛盾、制止紛爭、案結事了的目的。一是聽之“術”。善于做調解工作的法官都是“兼聽”者。對于一個好的調解法官來說,“傾聽”當事人的談話不僅僅是聽聽而已,在必要時還要不時使用各種傾聽技巧。這樣才能得到當事人的信賴。更有利于以后調解工作的展開。二是說之“術”。俄羅斯有一句諺語:“語言不是蜜,卻可以粘住一切東西。”這句話十分精彩地闡述了語言的重要性。那么,法官在訴訟調解中,如何讓語言“粘”住當事人的心呢?筆者認為,應切實做到說“四話”,忌“四腔”。一要說“知心話”,切忌“打官腔”。二要說“通俗話”,切忌“學者腔”。三要說“事實話”,切忌“浮夸腔”。四要說“真情話”,切忌“冷漠腔”。三是斷之“術”。法官在訴訟調解時必須具備善斷能力,應對調解中出現的各種復雜局面,從統領全局的高度觀察和處理問題,控制住全面局勢;從法律效果、社會效果上綜合考量調解,從調解的發展中掌握其內在規律,把握好“度”。
最后,憑“勢”立調。“法、術、勢”思想的最后落腳點,就是為了鞏固和擴大訴訟調解的“勢”。“勢”也就是法官的權勢和權力。法官作為公平正義的化身,手拿法槌,身披法袍,手中都掌握著一定的審判權,可以決定財產流轉,可以決定重大利益歸屬。法官只有牢牢把握其優勢,才能不致被當事人牽著鼻子走,使當事人對法律常懷敬畏之心,才能達到“抱法處勢則治”的境界。一是要學會借“勢”。訴訟調解是一項法律性、政策性很強的群眾思想工作,這要求辦案法官在訴訟調解過程中,堅持以“三個至上”作為審判工作的指導思想,更加積極主動地正視矛盾、化解矛盾,最大程度地增強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不斷促進社會和諧。二是要善于造“勢”。造“勢”就是憑借自己的智慧和力量,通過某種形式上的運作,創造出一種有利于自己的態勢、格局和趨向。法官在主持調解的過程中,要針對案件事實和爭議的焦點,通過各種途徑向當事人耐心宣講法律,講明了利害關系和法律后果,引導他們分清是非和責任,尊重對方的民事權益,自覺履行法律義務,從而可以使當事人和旁聽群眾受到生動的法制教育,增強法制觀念。這不僅是調解的需要,也是法官的職責。法官這樣做了,就為調解結案進行了進一步的鋪墊。三是要敢于用“勢”。作為評是非、斷公平的法官,有了權勢,不僅要抱法處勢,牢牢把握其優勢,而且面對不滿意甚至威脅、抵抗司法的當事人,要嚴格執法。同時,在面對當事人沒有合法訴求、合理依據的鬧事、威脅等暴力抗法行為,法官也不能姑息遷就,而必須做到違法必究,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對有關行為人進行嚴厲處罰,以此維護司法審判秩序和司法權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