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網6月6日報道,高考前夕,教育部再次重申嚴防高考舞弊,表示對危害考試安全、擾亂考試秩序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必將依法依規嚴厲懲處。據介紹,今年高考將全面適用新修訂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近年來,高考舞弊事件屢有發生,且技術手段不斷翻新,網上販賣電子通訊設備等高科技作弊器材的事件屢禁不絕,高考、考研等國家考試的疑似泄題事件時有發生,維護考試安全已成為教育主管部門面臨的嚴峻考驗。如何遏制愈演愈烈的高考舞弊現象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一大焦點。
新辦法中很多條款的修訂都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例如,為了防范高校自主選拔錄取試點中的學校考核以及高校藝術類、體育類專業招生考試的舞弊行為,新辦法重新定義了國家教育考試的概念,擴大了辦法覆蓋的考試范圍;針對利用高科技手段實施的有組織作弊,新辦法將原文“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表述修改為“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此外,新辦法規定停考1至3年,增大了考試者違法的代價。同時,針對考生對考試作弊的處理不服、提出訴訟或者行政復議的案件,在保留對如何認定和處理考生違規行為的規定基礎上,增加聽證環節,完善有關救濟程序。
實施新修訂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體現了從嚴治考、依法治考的原則,有利于解決當前國家教育考試中的突出問題,同時也全面維護了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依法促進國家教育考試公平、公正和健康發展。
眾所周知,考試是一種早已為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人才選拔機制,“平等競爭”乃是考試制度的靈魂,“公平、公開和公正”則是考試制度的核心理念。從法理的視角講,考試制度其實可以視為一種崇尚“程序正義”的程序制度,正是基于“程序正義”理念的運作,賦予了古代科舉制度和現代高考制度毋庸置疑的權威性。以高考制度為例,盡管現行高考制度受到專家學者的質疑及現實的挑戰,但有一個事實是無法否認的:高考已經成為當代中國最成熟和最權威的人才選拔機制,迄今尚沒有任何一種制度可以將高考取而代之。高考制度的權威性在相當程度上建立在日臻完善的包括命題、監考、閱卷、錄取等一系列程序化運作基礎之上,高考的公正和權威正是通過“正當程序”理念凸顯出來的。
在現代法治社會,考試既要強調紀律層面的規范,也要重視將其納入立法的視野;既有賴于紀律、規章等非正式制度的彈性約束,也需要法律這一正式制度的剛性規制。考試紀律或許可以約束考場內的考生,卻往往對考場外肆無忌憚的幕后“黑手”無能為力。近年來,考試領域涉嫌索賄受賄、冒名頂替等違法現象呈上升趨勢,涉嫌考試的法律糾紛也時有發生。由于考試制度方面的立法近乎空白,有關考試的糾紛往往缺乏可訴性的法律依據,考生的合法權益常常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而傳統的行政干預手段在解決此類糾紛時也往往捉襟見肘。可見,制定國家教育考試法的主旨不僅體現在依法規范國家級考試的秩序,同時還可以為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濟。
教育部修訂后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實施,對于遏制教育考試舞弊現象將起到一定作用。不過,《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僅僅是一個部頒規章,法律效力相當有限。
筆者認為考試立法應當盡快升級,由部頒規章升級為更加權威的法律,不只是對教育考試的違規予以立法,還應對教育考試的運作程序、考生權益等作出全面的規定。教育考試立法應當實現統一化和權威化,最好由國務院先制定一部類似于“國家教育考試條例”的專門行政法規,在條件成熟時可考慮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權威的“國家教育考試法”。
考試作弊最大的危害莫過于戕害社會的誠信理念,加劇社會的信用危機。從這個意義上講,通過立法的手段預防和遏制考試舞弊現象,實現國家級教育考試的良性發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每況愈下的社會信用危機,重塑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考場新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