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據報道,民訴法草案擬明確公益訴訟主體,而公民個人能否提起公益訴訟也成為委員們熱議的焦點。
草案規定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草案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著草案將公民個人排除在公益訴訟的原告之外。草案這一規定雖然有望明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范圍,但規定將公民個人排除在公益訴訟之外,這不能不說是一大立法缺憾。
以前草案首次審議時,從斌、朱永新、南振中委員就建議,草案應明確公民也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公民和法人在民事訴訟中的訴訟地位和權利是一樣的,對于公共利益受到損害,公民理應有提起訴訟的權利和保護公共利益的責任。在4月27日上午的審議中,一些委員再次提出,多年來不少維護公共利益的案件都是個人在起訴,個人的參與可以促進社會管理發展和完善,建議增加公民個人參與公益訴訟的權利。2011年12月全國律師協會曾提交過一份要求把訴訟主體人擴展到個人的修改意見,但并沒有被有關方面采納。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解釋,從國外有關公益訴訟的規定看,如果某件事和個人沒有直接關系,基本上都不允許個人隨便去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現實中許多涉及環境污染、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公益訴訟與個人都有關系,只要這件事與公民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不通過公益訴訟,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現有規定也是可以打官司的。比如,個人認為電信資費不合理就可以打官司。在打官司的過程中,既維護了個人權益,也替其他人做了好事,如果鼓勵與個人沒直接關系的都去打官司,就會引發訴訟成本等一系列問題。
近年來,隨著環境問題、食品安全問題、藥品安全問題、消費維權等社會問題頻發,類似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中亟待引入公益訴訟。對于像“問題膠囊”這樣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以公益訴訟的方式追償無疑是名正言順和非常有效的。公益訴訟在依法處理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和維護公共利益方面的確大有用武之地。
今年“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提出“關于公益訴訟的立法工作”的提案,建議盡快加強公益訴訟的立法工作。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夙生律師事務所主任遲夙生也主張確立公益訴訟的法律地位。
在今年的政協提案中,九三學社也提出建議,盡快建立環境污染公益訴訟制度,鼓勵公民通過公益訴訟組織對污染源進行監督。九三學社明確提出,環境污染事故頻發,由政府埋單不僅會造成政府負擔過重,同時也有“越位”之嫌。相反,建立環境污染公益訴訟制度迫在眉睫。當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將遭受侵害時,法律應允許特定的機關、社會團體、公民和法人為保護和改善環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和連帶責任,請求判令行為人停止環境損害及賠償公益損失。
所謂“公益訴訟”,通常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社會團體、組織、公民個人,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法律規定,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當前,公益訴訟面臨的最大難題是法律問題,缺乏明確的法律支持。現行民事訴訟法將民事訴訟原告限定為“直接利害關系”當事人,這限制了與公益訴訟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社會團體不能對公益環境利益提起訴訟,眾多環境污染沒有直接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人身財產權益,因而不能通過普通的民事訴訟程序進入訴訟渠道。其實,由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民間環保組織和公民個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恰恰彰顯了環境公益訴訟區別于一般民事訴訟的“公益”理念。
需要強調的是,維護公共權益不能僅僅依賴有關機關、依賴政府,公民也應當擁有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應當將公益訴訟的權利交給每個公民,允許公民個人提起公益訴訟。公益訴訟應當賦予公民個人原告資格,不能以所謂“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為由或者認為公民個人起訴的力量單薄勝算概率低等就輕易取消公民個人的原告資格。公民是自然人,自然人和法人在民事訴訟中的訴訟地位和權利是一樣的。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有社會責任感的公民理應享有提起訴訟的權利,擔當起維護公共利益的責任。將公益訴訟的權利交給每個公民,更是公益訴訟的題中應有之義。
賦予公民個人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體現了擴大公民對司法的有序參與,是尊重和保障公民公益訴權的必然要求,也是公益訴訟的題中應有之義。對于喚醒全社會的環保意識和公益觀念,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意義。
允許公民個人提起公益訴訟,體現了公民對司法的有序參與,彰顯了司法民主化理念。推進司法民主化進程,擴大公民和社會對司法的有序參與,不妨就從擴大公益訴訟的原告范圍做起,賦予公民個人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壯大環保公益訴訟原告隊伍。
期望全社會尤其是立法機關消除對公民個人參與公益訴訟的“傲慢與偏見”,擴大公民對司法的有序參與,讓公民個人理直氣壯地走進原告隊伍,壯大公益訴訟的原告隊伍,讓公益訴訟大大方方地走進立法的“春天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