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鉻超標藥用膠囊事件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嚴肅依法查處,確保人民群眾利益。連日來,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時采取措施,封存問題產品,全面排查藥用明膠和膠囊生產使用過程中的隱患;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已按要求停用、封存問題產品。公安部門對涉嫌犯罪的企業和有關人員正在進行偵查。
從央視《每周質量報告》報道至今,一場清理問題膠囊的“國家行動”終于全面展開。這中間雖然也出現過一些波折,但必須承認清理的力度、速度和決心還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檢視整個清理行動,卻不免有一種似曾相識的感覺。從幾部門聯合辦案,到督導組下派地方,從排查生產企業和產品,到嚴查涉案企業和相關責任人,人們依稀記得去年瘦肉精事件爆發時也是同樣的處理方式,再上溯回去,“毒奶粉”事件,以及“欣弗”事件、“曲美”事件等食品藥品安全事件的處理大體都沒有超出上述方式。由此可見,多年來,我們對食品藥品安全的管理一直處在這樣一種“出事——治理,再出事——再治理”的循環往復狀態。
事情出來以后,公眾一直指責監管部門不作為,于是就有藥監局的專家站出來說,藥監局的人太少,管不了那么多的企業和生產環節。這話聽了讓人泄氣,但也許事實果真如此。如果每一家藥企的每一個生產環節都需要藥監局的人去死盯,那確實是管不過來,真正有效的辦法還是藥企自覺自愿地遵紀守法,搞好內部管理。但是企業的自律不可能從天上掉下來,自律首先來自于畏懼,畏懼生產有害產品而帶來的巨額賠償,以及由此不可避免的破產倒閉。也就是人們所說的重罰,罰得傾家蕩產,沒有翻盤的機會。但是從目前中國的法律規范來看,這種想法還只停留在應然狀態,現實中很難做到。
這是因為,一方面是我國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監督和賠償方面的法律法規散見于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刑法等多部法律中,所謂九龍治水,形不成合力,還有可能被人鉆了空子。另一方面則是個人索賠面臨的難題,食品藥品安全涉及面廣,如果每一個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都認真向違法企業索賠,也會讓其賠到傾家蕩產,但這幾乎是不可能的,橫亙在傷害與賠償之間的是舉證難題,消費者不但要證明自己使用了企業的產品,還要證明自己確實受到了產品的傷害,以一個人的力量對抗一個專業化的企業,消費者想勝訴太難了。
那么,這里就涉及到了近期民事訴訟法修改的一個熱門話題——公益訴訟。對于像“毒膠囊”這樣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以公益訴訟的方式追償非常有效。民事訴訟法修改草案中對公益訴訟的規定是“對污染環境、損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和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藥品安全正是損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由檢察機關、消協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和社會團體向法院提起訴訟。公益訴訟避免了由個人向企業追償的無力感。
當然,在現行民事訴訟法中增加公益訴訟的內容目前還面臨著很多具體的難題和爭議,比如訴訟主體,有訴訟資格的社會團體有哪些?個人能不能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等;再比如賠償受益人的確定,賠償款如何使用?審判后如何執行等?都需要更多科學、合理的設計,甚至是更多的民意討論,倉促修改法律在具體執行中會出現很多問題。但是“毒膠囊”事件卻再次提醒了公益訴訟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再出現的食品和藥品安全事件讓公眾對行政事前監管怨聲不斷,藥監局專家的回應也讓人們看到要改變這種局面行政機關靠不住。那么,在行政治理無力,且手段貧乏的情況,引入公益訴訟的確是值得期待的。公益訴訟事實上是改變了單一的行政治理方式,而使食品藥品安全管理社會化,讓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甚至是公民個人都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管理的主體,將事前監管與事后監管(賠償)相結合,增加監管的力度,加大違法的成本。
近年來,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問題頻發,事故不斷,于是人們呼吁“亂世重典”,但所謂“重典”不一定就是要殺幾個人,讓幾家企業破產。從某種程度上講,豐富監管的手段,使監管社會化、全民化同樣是“重典”的體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