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的社會結構正在急劇轉型,政治生態也隨之一變。訴求的多元化(不限于新左派與自由派之爭)以及不同利益群體(不限于所謂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之分)之間的張力不斷增進,迫使國家管理的思路有所調整,以適當化解各種沖突,以有效防止執政危機。在這樣的背景下,制度重構是繼續固守既有的核心價值,還是接納現代文明的普世價值――何去何從的抉擇問題日益凸顯出來,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值得注意的是,此時此地,不管論者采取哪一種立場,實質性價值判斷都成為對立雙方的前提條件。
不言而喻,價值觀是非常重要的。亨廷頓(Samuel P. Huntington)的文明沖突論,其依據就是價值觀之間沖突的激化以及在世界地殼變動中的影響力。從1990年代的人權外交,到2000年代的反恐統一戰線,作為國際政治對策的“價值同盟”論,其目標也是解決價值觀沖突的問題。
然而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當國家利益的沖突與價值觀的沖突疊加在一起的時候,很容易誘發對某類特定國家說“不”的大合唱,也很容易造成中國關于多極化世界與和諧世界的構想落空。因此,如果在這樣的語境還要特別強調實質性價值判斷的獨善性,外交的結局就是進退維谷。另一方面,在“地方性知識”的語境里,中國有些法學研究者不斷主張實質性價值的不可比較和不可溝通。這樣的主張如果真的成為主流思想,甚至左右制度設計,勢必引起社會的割據和秩序的碎片化,與建構一個充分整合的現代市場和法治國家的目標是背道而馳的。
總之,無論從國際關系還是國內政治的角度來看,寄希望于某種實質價值一統天下,或者只是“躲進小樓成一統”,最終只能導致失望。由此可見,我們必須面對價值觀已經多元化并且還在不斷多元化的現實,以此為前提重新審視既有的制度安排,使固執某種實質性價值的態度能夠適當地相對化(不必放棄),增強反思的理性。
首先讓我們重新認識當代憲政所提供的替代性方案。最著名的制度設計是公私兩分法,即:在私人領域充分承認價值多元性,但在公共事務領域則通過民主程序作出決定,要求行為統一于法律。在這里,政府不追求特定的“善(good)”,而應該盡量保持價值中立,以保障每個人的平等自由,以防止“勾結型國家”或者“階級司法”的出現,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也可以說,對價值優先劣后的判斷標準是“正(right)”高于“善”。
但是,哈佛大學的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教授對這樣的制度設計抱有懷疑,認為作為法律擬制的抽象“人格”,排除了性別、出身、種族、宗教等屬性的差異,結果只能造成“失重的自我”,無法承擔公共的、道德的責任和促進社會團結;因此,不能把實質性價值判斷與政治和法律區隔開來。實質性價值只能在一定的共同體中陶冶,所以必須重視社群關系和涵意的脈絡。
這里需要特別指出,桑德爾教授所理解的共同體還是以自由和多元化為基礎的,所以他拒絕被貼上“共同體主義者”的標簽。可見他的思想與國家主義無緣,與權威主義也劃清了界線,而更接近共和主義的狀態。但是,他還沒有充分說明在價值多元化的前提下,所期待的那種道德共同體究竟應該如何建構,也沒有回答不同的道德共同體之間的互動關系究竟應該如何處理這樣的關鍵問題。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這種主張是針對當今美國的問題狀況,因此難免或多或少失去適用于其他地域的普遍性。
盡管如此,我們還是不能忽視桑德爾理論在美國風行的后果以及對其他國家發展進程的正反兩方面的影響。關于亞里士多德的正義論,桑德爾特別強調的是“目的”以及值得人們贊揚和酬報的“美德”。這意味著從目的、手段以及最終結果的角度進行價值判斷,沒有充分注意過程的重要性,也沒有提供對個人的、集體的、國家的目的之間的關系進行判斷和調節的標準。實際上,亞里士多德更注重的并非“道德上的正當性”,而是復數當事人之間的正確關系以及通過部分正義的配分和矯正而達到整體正義的協調過程,因而在他的理論里,一種“中立的正義原理”是呼之欲出的,與桑德爾的選擇式解讀所得出的結論并不一致。
另外,羅爾斯的正義論也并不能僅僅歸結為契約主義,因而不能從契約局限性的角度簡單地進行批判。的確,羅爾斯有重新建構社會契約論的旨趣,并且傾向于從個人就社會制度的基本規則進行互相承認的角度來理解正義,但著眼點卻在于如何排除力量對比關系對締約條件的影響,以及通過反復試錯達成關于價值判斷的合意。他提出的兩條正義原理――平等的自由原理以及注重最不利者和機會平等的有限調整原理――強調的并不是合意本身,而是達成合意的條件和手段以及強制的正當性根據。顯而易見,桑德爾只論結果,以契約的局限性為根據來置疑羅爾斯,難免以偏概全之譏。真要從契約局限性的視點來觀察正義,那就更應該合乎邏輯地得出程序公正當然優先于道德共識的結論,否則正好落入契約局限性的陷阱,或者就很容易把現實存在的習慣和傳統當成正義的標準。
桑德爾注意到,當美國原總統約翰·肯尼迪在1960年9月12日講演中把個人的宗教信念與對公共事務的責任加以區別時,他是要把當代憲政的公私兩分法作為處理價值沖突的基本手段。但是,現任總統奧巴馬則認為即使在一個多元社會,個人的價值觀和信仰也應該在政治中發揮重要的作用,而那些主張不應該把個人的道德引進公共政策領域的人們是脫離現實的;美國的法律甚至可以被理解為基于猶太教和基督教傳統的道德的法典化。在這兩種迥異的宗教觀中,桑德爾教授的立場更接近后者,就是要強調宗教在政治和法律中的作用,把道德價值的認同作為正義的基礎。然而他沒有解答在合眾國里“一與多”的關系應該按照什么標準來處理、共同體之間的理解和尊重應該如何實現之類的不可回避的問題,這就很容易誘發價值的沖突或強迫。
面對價值多元化的現實,與其強調特定價值的意義,毋寧通過價值中立的程序性規則和溝通行為尋求羅爾斯所說的“重疊共識”,化解宗教性的“諸神之爭”。只有當公正程序具有相對于目的和手段的優勢時,價值的獨善性才不至于膨脹到不容許社會進行自由選擇和更加合理化選擇的地步,真正的共和國才能實現。就轉型社會的法治而言,尤其需要在沒有共識的地方尋找出可以達成共識的途徑,然后循此形成某種具有正當性的強制執行機制。這條途徑就是公正的程序,或者說程序民主,也就是通過法律程序的正當化去克服執政危機。
公正程序的設計固然也是以某種價值判斷為前提的,但這類程序性共識卻不必受限于特定的價值或目的,往往表現為人類的常識或公理,因而比較容易達成。在這個意義上,當今中國進行制度重構的參照物、評價標準或者設計方案應該是“程序共和國”,而不是“道德共同體”。換言之,通過價值中立化的程序實現不同價值的和平共處,通過基于反思理性的溝通防止或適當解決相持不下的宗教性“諸神之爭”,這才是我們所應該接納的普世價值,這也是建設真正意義上的“和諧社會”的制度性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