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一本好教材是每位老師的愿望,但什么是好教材則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標準。尤其是對于環境法這樣一個新型學科,教材承載著多重使命,它給環境法初學者所描述的看似簡單的知識體系,是作者在沒有歷史資源的基礎上所完成的理論體系建構,以及與環境法律制度體系化、科學化和合理化的重整,這種將現實中的環境法律現象上升為環境法的知識理性的過程,包含著作者對環境法學知識增量和環境法理論的雙重貢獻。我自己對寫教材有一種本能的敬畏:稍有差池則誤入子弟,罪莫大焉,何談傳道、授業、解惑。因此,當汪勁教授把他新近出版的教材拿來時,我很有一點自己可以偷懶的高興。但他卻說,送書給我不是為了讓我選用,更不是為了留存,而是為了主動征求批評,并告誡我只有提出尖銳的批評才不枉學術良知?粗种泻窈竦摹董h境法學》,{1}腦子里不斷閃現的是金庸小說中的那些武林高手。面對孤獨求敗者,我該如何接招?首先只得老老實實把書認真的讀完,因為要批評,不僅讀得格外盡心,并且特意戴上了有色眼鏡。一個人讀完,疑惑竇生:教材畢竟是要給學生用的,老師的眼光未必能夠得到認同。于是,將書交給學生,讓他們去讀。只有教與學兩個方面的交流,才算是對一部教材完整的評論。
劉超:這本《環境法學》可謂“煌煌巨著”,汪勁教授儼然一位匠心獨運的建筑大師,近百萬字的篇幅娓娓道來。字里行間深切的傳達著作者對環境法學繼往開來的學術雄心,既有對數十年來中國環境法學從容不迫的梳扒整理,也有對環境法學在新世紀應對新的環境問題和完善自身體系的深謀遠慮和真知灼見。汪勁教授在《環境法學》中既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已有的知識存量,又為環境法學界的知識增量作出了獨特的智識貢獻。
呂忠梅:洋洋百萬字,讀起來沒有感到枯澀與阻滯,的確十分不易。戴上批評的眼鏡看,本書并非盡如入意,具體的行文與作者所設定的宏愿之間還有距離。《環境法學》可以說是創新了某些內容、解決了某些問題,但對環境法學教材中的某些頑疾仍然沒有找到有效的醫治辦法,同時,創新的過程中也不無新的弊病產生。我們不妨從幾個主要方面來展開討論:
一、形式的美與內容的真應如何統一
呂忠梅:什么是好教材,可能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但總會有一個基本的認識。環境法學的教材體系建構和內容的展開有其特殊性。環境法產生以前,傳統法律為了應對社會發展的需要已經作出了努力,但事實證明通過對傳統法律部門進行擴大解釋的途徑并不能很好地解決環境問題,于是,才有了環境法的出現。與傳統法律只考慮人的社會屬性不同,環境法還必須考慮人的自然屬性,我將其稱之為“人一自然”共同體規則。但是,從法律作為人的行為規范的本質看,環境法又不能直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它是通過對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調整達到協調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目的,因此,環境法是調整“人一自然一人”關系的規則。值得注意的是,在環境法以前,各種傳統法律并非沒有關注人與自然的關系,只不過它們關注的重點與方式不同而已,比如,對一棵樹,民法將其作為所有權人的財產,刑法和行政法對其要么從財產權角度加以保護,要么從公權角度加以限制。這里有兩個問題:一是傳統法律上的自然是靜止的、孤立的“物”;二是自然對于人來說除了經濟利益沒有其他利益。但事實上,自然是一個由物質循環、能量流動、信息傳遞等環節聯系在一起的生態系統,并且它對于人的重要性不僅僅在于可以變成財富,更是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質條件。一棵樹的根系可以吸收水分、涵養水源,枝葉可以吸收二氧化碳釋放氧氣、潔凈空氣,果實可以為動物提供食物,一棵樹通過與整個生態系統的聯系還可以防風固沙、改善局面氣候,等等。這些表明,傳統法律將自然當作靜止的“物”和只關注“物”的經濟利益是有問題的,這也是人類社會高度發展的今天,環境問題產生的法律上的根本原因,可以說,環境法就是為解決傳統法律沒有解決的問題而生的。但是,我們是在已有傳統法律的基礎上來解決沒有解決的問題的,也只能解決前者所不能或者還沒有解決的問題,并不是對傳統法律的徹底推翻,更不是以環境法來代替其他法律的存在。況且,環境法作為古老法律之樹的新枝,也必須在吸收傳統法律養份的基礎上才能生長。因此,環境法與傳統法律之間始終存在著如何協調的問題。我認為,如果說傳統的民法、行政法、刑法是對資源進行基礎性配置的一次調整法,那么環境法就是補充性的二次調整法,環境法與傳統法律之間的關系應該是一種溝通與協調的關系。換句話說:凡傳統法律已經規范的社會關系不需要環境法重新規范,環境法只是在傳統規則出現不足的時候,按照新的規則進行補充性規范,這種補充規范首先必須與基礎性規范具有聯系,然后還必須是協調一致的。否則,環境法規范無以發揮應有作用{2}。
簡單而言,我用三句話歸納環境法的特性:“人一自然”共同體規則;“人一自然一人”關系的規則;“溝通一協調”的法律規則。整個環境法教材實際上就是要向學生說清楚環境法的特性,告訴學生環境法是什么。當然,要完成這個工作,需要從內容和形式兩個方面來把握,首先從外在形式上,需要構建完整的知識體系,這個體系不僅要將環境法的基本內容按照知識理性的要求進行總結,而且還要形成容易讓學生理解和接受的排列順序。
劉超:以這樣的標準,《環境法學》構建環境法學體系的外在形式是非常成功的,在近百萬字的龐大篇幅中,作者深刻獨到地作出了體系化的處理,細致而不失簡練。全書由總到分、由基礎理論到具體制度、由基本法律到單行法律,延循此邏輯體系謀篇布局、條分縷析,體系完整,結構恢宏。
我感到特別有意義的是本書的附錄,{3}從內容上看,附錄與主體一起構成了本書的整體,呈現了環境法學的全景,為我們理解主體內容提供了實踐方面的支持,對于學習者是非常有幫助的。
呂忠梅:看來汪勁教授對本書的工夫沒有白費,你們是能夠很好的理解他的意圖的。從我的角度看,本書的結構也還有一些不盡合理的地方,而這些不盡合理之處表面看來是結構安排上的不同想法,但實際上是我要說的第二個問題,就是教材如何將環境法律知識理性化,或者說,如何才是理性的環境法體系,這種理性當然是以法律的邏輯為基本思維方式的。
劉超:您是指《環境法學》中沒有“環境法律責任”的內容嗎?
呂忠梅:在本書中,分論部分安排了兩章—“環境侵害救濟法”與“危害環境犯罪制裁法”,沒有專門的環境法律責任的論述。這樣的安排,我理解作者是希望突出環境民事權利的具體保護和對危害環境犯罪行為的制裁,更注重實踐性。但從給初學者清晰展示環境法知識體系的應然要求來看,本書的體系編排可能帶來法律邏輯不周延的弊端。法律體系的構建一般都要遵循權利設定—權利實現—權利侵犯—權利保護的邏輯關系,這也是必須向學生說明的法律運行的基本環節,是不可缺少的內容。就本書來看,作者詳細論述的大多數篇幅是環境法律的實施,實施的目的以及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將對環境法律責任的論述包含在救濟與制裁之中,將難以使學生把握環境法的完整邏輯,理解環境法的法律屬性,更大的問題是學生很難理解為什么要救濟環境侵害和制裁環境犯罪?法律責任是人們行為預期的基本底線,是法律可計算性的具體體現,法律責任一章的缺乏,讓學習者難以從正面去理解環境法的預期功能,因為救濟與制裁都是對已經發生危害后果的補救,并非事前預防的功能。而從法律的功能來看,事先提供規則的目的在于預防,是希望通過法律責任的規定,告誡人們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不要觸擊甚至逾越底線。
劉超:如果這樣看,法律責任與救濟應該是聯系在一起的,《環境法學》將“救濟”與“制裁”兩章放在分論中是否有些不妥?
呂忠梅:是的,教材總論與分論的劃分并不是想當然的,它要遵循一些基本的規則。我是贊成汪教授自己提出的標準的,即“將對環境保護具有共通性、指導性和綜合性的法律原則和基本制度作為環境法總論的內容,而將由單項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所確立的個別性、確定性和特殊性的環境保護法律規范作為環境各論的內容”。{4}遺憾的是,《環境法學》并沒有將這一標準貫徹到底。我始終不能理解為什么汪教授將“環境行政機構與環境行政執法”一章放在總論中,而將“環境侵害救濟法”和“危害環境犯罪制裁法”兩章放在分論中?這三章的內容具有內容上的內在關聯性和地位上的相當性,因為,這三章論述的其實是具有同質性的三個問題,不同的只是法律授權的實施機關。“救濟”與“制裁”的內容并不是“單項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所確立的個別性、確定性和特殊性的環境保護法律規范”,而是可以適用于環境法所有領域的“共通性、指導性和綜合性”的基本制度。
這種結構安排可能還存在的其他問題在于,僅從外顯分類特征看,“環境污染防治法”、“自然保護法”、“物質循環管理與節能法”和“國際環境法與中國”等內容之所以成為分論中的章節,是因為我們可以理解的以環境科學標準為基礎的環境法律規范分類,但這一標準顯然不能適用于“環境侵害救濟法”和“危害環境犯罪制裁法”,作者在本書結構安排中把這兩部分內容作為分論中的兩章,但又沒有告訴我們他采用的是什么分類標準。這種在同一體系中采取不同分類標準的做法,對本書結構的體系化和邏輯化是一次不成功的嘗試。
二、邊緣性學科應該采用何種解說方法
劉超:一本好教材應該對養成學生的思維方法和形成本學科的共識有所幫助,我們希望讀過一本書后,既能掌握基本的環境法律知識,還能從中學習如何運用環境法的方法來觀察、思考、分析、解決一些現實中的環境法律問題。但從既有的一些環境法教材看,有兩個極端:要么是以法律條文或者以政策解釋法律,讀過以后讓人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要么是以環境科學或者環境管理學替代法學理論,讀過以后不知道環境法為什么沒有法律的“味道”。所以,我們常說,環境法的書看得越多,越不明白環境法是什么。往往是一本書似乎看懂了,到第二本就懷疑了,到第三本就完全不懂了。這是為什么?
呂忠梅:我完全同意你對好教材的這種認識,教材不僅要給學生知識,更要給學生積累知識的方法,正所謂“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但不可否認,方法是孕含在知識之中的,具體說是給學生展開知識體系的過程本身的,同時也是方法的展示,在描述知識的過程中告訴了學生你是通過何種方法來得出結論的。有些環境法教材之所以讓你們認為不像法律書或者看不明白法律為什么要這樣規定,是因為作者自己可能都沒有明白環境法知識應該用何種方法來加以歸納和描述,畢竟這是需要作者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學術研究積淀才能完成的一項工作。這也是為什么國外只有最好的教授才能成為教材作者的直接理由,教材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寫的。我們現在叫“編教材”,一方面是對教材內涵的理解存在問題,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對于教材寫作的不慎重態度。
具體到環境法學的教材,要實現通過“授魚”而“授漁”的目的,必須把握兩點:一是環境法學科的邊緣性或者綜合性,二是環境法的法律本質屬性。正如我先前所講到的,環境法是高度關注人的自然屬性或者“動物性”的學科,這就必然涉及對人的重新認識方面的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僅僅靠法律自身是無法解決的,它關系到哲學—人對自然與自己關系的根本認識、生態學—人在生物圈中的地位、環境科學—自然環境對人的各種影響、經濟學—作為公共產品的環境如何安排才能滿足人的需求,等等,這些問題是每一個環境法學習者的敲門磚,或者說是理解為什么要有環境法的工具。但是,僅僅有這些也是不夠的,環境法作為法律的一個分支,還必須要用法律的邏輯或者法律的思維來描述,因為在這里,“法言法語”才是我們的通用語言。所以,我認為,環境法教材首先是要整合各個基礎學科的資源,運用多種方法工具;其次,是要對不同學科的語言進行“法律翻譯”,將各種理論與規律用法律的語言加以表達,以使得“法律國度”的人們能夠在自己的語境下無障礙的理解。當然,既然是“翻譯”,就會有“直譯”、“意譯”、“誤譯”等問題的出現。
劉超:這么說,汪勁教授一直追求的環境法學研究的創新,認為環境法學的邊緣性決定了它應該廣泛吸收相關學科的研究方{5}的觀點,是與您不謀而合的。我看到,本書是充分體現了作者的這一學術理想的,博采眾長、兼收并蓄,并且時時溯及歷史的源頭。環境法本身沒有久遠的歷史,但作者并沒有把目光囿于一個個“問題”,而簡單就事論事的尋求應對之道,而是將視野投諸眾多的視域。從橫向上說,經濟學、政治學、哲學、倫理學、自然科學的知識在書中俯仰皆是,被嫻熟地運用于對環境法的從理念到制度的分析;從縱向上看,本書分析問題有一種“歷史縱深”的大氣磅礴感,非常重視國家政策的變更對于環境法實施的重要意義,以及環境法實施中的一些實踐性問題。
呂忠梅:但是,本書在突出“法律性”方面,還是存在一些問題的。一是如何將各種相關學科的理論融入對環境法的法律性解釋之中,而不是直接使用“外語”,如一些制度的表述方法是法學的而不是經濟學的、政治學的、生態學的或者其他學科的。正如我們所知道的:政治學、經濟學和法學都使用“權利”這樣一個概念,但它們的含義卻是有極大差別的。經濟學上的“權利”更多是從工具理性或者財產利益角度表達的,因此,“排污權”在經濟學上沒有任何問題。但是,法學上的“權利”具有正當性、公正性等主觀價值判斷,如果將排污作為一項法律上的“權利”并且要加以保護,必然會引起環境法自身的價值沖突;而政治學上的“權利”更注重的是權利天賦、人民同意等民主觀念表達。這樣比較就不難發現,同一概念在不同學科的語境下不僅內涵差別很大,而且是有不同的使用范圍的。如果我們對于不同學科的語言不加“翻譯”的使用,可能帶來語境的混亂,讓讀者難以理解。我認為,《環境法學》在吸收各種學科理論的同時,還應該做到更多更好的“翻譯”工作,并且不能僅僅是“直譯”,更多的應該是“意譯”—追求“神似”而非“形似”。
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是,環境法是否可以不遵循法律的邏輯思維。我們承認,環境法的出現對許多傳統法律部門提出了挑戰,因此在國際上有環境法是“最不講道理的法律”的說法。但同時,國際上也廣泛承認環境法是最具有活力的法律,它的出現為眾多傳統法律注入了新的生命力,引領著當代法律發展的趨勢。從這些評價中我們可以看到,環境法依然是法律大家族的成員,它的法律血統并沒有因為增加了“環境”的因素而被徹底改變。那么,既然是法律家族的成員,具有法律的血統,對它的解釋當然要遵循法律思維的基本原則和方式—權利義務思維。對環境法而言,權利義務思維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環境權利本身的定位,二是個體權利與公共管理權力的關系。
我認為,在目前的環境法學界,有一種簡單的以法律規范的外在表現形式定位法律性質的傾向,因為環境法規范的外顯形式更多地表現為義務性、禁止性規范,內容上主要是公共管理規范,于是就將環境法定位為“義務本位”,甚至認為環境法不應該賦予個體權利。這種認識至少是對法律基本思維的誤解。法律思維中的“權利”,是一種對人的根本價值判斷,即人是否成為法律上的主體,其主體地位如何在法律上得到體現并且得到全面妥善的保護。奴隸制法、封建制法之所以被認為是“義務本位”法,是因為一部分人不能成為法律上的主體,不能獲得法律的妥善保護。可以說,正是因為“義務本位”法不符合人類文明發展的要求,才產生了資產階級革命和主權在民思想,也才有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確立。我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依法納稅”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稅法條文也基本上是對公民納稅義務的具體規定,但我們知道稅法是最典型的“權利本位法”,是“非經議會同意不納稅”原則的直接體現。因此,以具體的法律規范形式來確定某個法律的本位與法律思維是理性或者財產利益角度表達的,因此,“排污權”在經濟學上沒有任何問題。但是,法學上的“權利”具有正當性、公正性等主觀價值判斷,如果將排污作為一項法律上的“權利”并且要加以保護,必然會引起環境法自身的價值沖突;而政治學上的“權利”更注重的是權利天賦、人民同意等民主觀念表達。這樣比較就不難發現,同一概念在不同學科的語境下不僅內涵差別很大,而且是有不同的使用范圍的。如果我們對于不同學科的語言不加“翻譯”的使用,可能帶來語境的混亂,讓讀者難以理解。我認為,《環境法學》在吸收各種學科理論的同時,還應該做到更多更好的“翻譯”工作,并且不能僅僅是“直譯”,更多的應該是“意譯”—追求“神似”而非“形似”。
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是,環境法是否可以不遵循法律的邏輯思維。我們承認,環境法的出現對許多傳統法律部門提出了挑戰,因此在國際上有環境法是“最不講道理的法律”的說法。但同時,國際上也廣泛承認環境法是最具有活力的法律,它的出現為眾多傳統法律注入了新的生命力,引領著當代法律發展的趨勢。從這些評價中我們可以看到,環境法依然是法律大家族的成員,它的法律血統并沒有因為增加了“環境”的因素而被徹底改變。那么,既然是法律家族的成員,具有法律的血統,對它的解釋當然要遵循法律思維的基本原則和方式—權利義務思維。對環境法而言,權利義務思維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環境權利本身的定位,二是個體權利與公共管理權力的關系。
我認為,在目前的環境法學界,有一種簡單的以法律規范的外在表現形式定位法律性質的傾向,因為環境法規范的外顯形式更多地表現為義務性、禁止性規范,內容上主要是公共管理規范,于是就將環境法定位為“義務本位”,甚至認為環境法不應該賦予個體權利。這種認識至少是對法律基本思維的誤解。法律思維中的“權利”,是一種對人的根本價值判斷,即人是否成為法律上的主體,其主體地位如何在法律上得到體現并且得到全面妥善的保護。奴隸制法、封建制法之所以被認為是“義務本位”法,是因為一部分人不能成為法律上的主體,不能獲得法律的妥善保護?梢哉f,正是因為“義務本位”法不符合人類文明發展的要求,才產生了資產階級革命和主權在民思想,也才有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確立。我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依法納稅”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稅法條文也基本上是對公民納稅義務的具體規定,但我們知道稅法是最典型的“權利本位法”,是“非經議會同意不納稅”原則的直接體現。因此,以具體的法律規范形式來確定某個法律的本位與法律思維是是對我國環境法制度實施效果不甚理想的原因進行了分析。反思我國現有的環境法律存在的問題并尋求對策,這也是本書相對于其他教科書的亮點之一。{9}如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水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這些實施中的問題,都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10}這些對于我們了解中國環境法實施的現實是很有好處的。
呂忠梅:對法律實施情況進行分析,尋找應對之策當然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但仔細研讀這些法律實施的問題及其應對之策的分析,發現所論述的很多都不是法律的問題,或者這些法律存在的缺陷并不是法律弊病,而更多是社會現實中的不足。這也是我所說的“法律性”不夠的一個主要表現。以對《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的問題的分析為例,作者概括了四個方面的問題:(1)經濟快速增長導致了水污染總量增加;(2)由于管理體制和技術因素的制約,對水環境執法力度不足;(3)過多的能源開發對大江大河造成的影響不僅是水污染的問題,嚴重的可能導致生態的破壞;(4)在防治水污染方面沒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而在對策方面提出了解決思路是:規范管理體制、法律,將管理權集中,明確違法責任,在權力和責任之間實現平衡和效率;堅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發揮市場機制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作用{11}。由此可以看出,無論是問題還是對策分析都沒有以法律思維為基本線索,更沒有抽象法律實施的規律。不可否認,外部環境對于法律的實施影響是巨大的,但這些影響的因素本身只是一些外在的現象,描述這些現象的目的是為了分析法律的原因,尋找法律的對策。{9}就筆者手頭上有的一些環境法學教科書而言,基本上都沒有涉及環境法律的解釋問題,尤其是在環境法的分論(各論)部分,展開的邏輯基本上是對我國相關領域單行法律法規的一個條文總結,沒有見到解釋論意義上的分析。更少見有對于現行法律存在的漏洞與弊病的反思與檢討,就幾本教科書綜合來看,只有李愛年、周訓芳主編的《環境法》(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在第42至45頁較為概括地總結了“中國環境保護法體系存在的問題”和“我國環境法體系的完善”,分論部分沒有涉及這些問題的展開分析。
三、環境法制度如何類型化
劉超:環境法專業的學生最大的一個困惑是感覺環境法的內容比較零亂,制度沒有條理,沒有內在的邏輯聯系,“法性”不強。這種情況頻繁發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根源在于人類對于自然規律的不可預知性,環境法由于要兼顧人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兩個方面,存在著眾多“理性不及”的領域,預期通過環境法律控制環境危機、保護環境很更為艱難,經常使得法律的前瞻性功能喪失、法律的穩定性付之闕如。正因為如此,使得環境法的出臺、修改和變動愈加頻繁,而現實社會中的環境問題也層出不窮、形式多樣,超越了傳統法律調整范圍預期的穩定性,因此,很多學者在寫教材時,對于環境法律制度不進行適當的學理抽象而是簡單而“一勞永逸”地以現有的法律法規為中心,陳述各種環境法律制度。這種做法的弊端也是明顯的:既不利于環境法學自身的理論與知識的積累,也不利于環境法學理論體系的成熟和穩定。這些不利影響最終造成學生學習和研究環境法的困難,因為教材的就事論事,不能使他們體系化地把握環境法律制度,更不能獲得認識環境法現象的方法,是一種典型的“授人以魚”的做法。
呂忠梅:《環境法學》的作者不僅已經認識到了你所說的這些弊端,并且在增強環境法教材的科學性,為不使之淪為法條解釋之學、政策比附之學和“朝秦暮楚”之學方面作出了積極的努力。
“科學主要是經驗性的,它歸根到底不得不訴諸觀察和實驗;它不像中世紀的經院哲學那樣憑借權威接受一個哲學體系,然后再依據這個體系來論證種種事實應該如何如何。”{12}因此,環境法教材就不能僅僅是簡單地介紹具體環境法律規定或者羅列國家環境政策,而必須依據事實和證據。《環境法學》運用了大量的環境法實際案例和相關具體數據,從中抽象出環境法的原理。我做了一個簡略的統計,全書正文用了57個案例,貫穿于全書所有章節,包括在基礎理論部分和具體制度部分,總論中使用了大量案例有助于讀者深化對于抽象理論的認識,分論部分適用大量案例則幫忙讀者了解環境法制制度的具體規定和適用。同時注意調動讀者閱讀和分析環境法案例的興趣,并通過對案例的討論教給學生一些將理論運用于實踐的方法。這些努力應該說是非常有意義的。
劉超:《環境法學》在討論環境法律制度時,沒有簡單羅列已有法律條文規定,而是對這些制度的產生、發展、完善、弊病以及制度的具體構成進行了細致的分析,并且十分注重分析制度產生的背后的自然科學規律,比如,作者在論述大氣環境質量公報制度中以圖表形式形象而清晰地講述了空氣污染指數、空氣質量級別與健康的關系,{13}以形象的圖形標示出了“產品的生命周期循環”,從而細分了延伸生產者責任制度中需要確定的四類具體的生產者責任。{14}這樣的處理對于我們深刻的理解環境法制度是很有幫助的。
呂忠梅:談到教材的科學性就不能不說制度的類型化問題,環境法律制度的抽象化、類型化有助于環境法律體系理性建構,幫助學習者對環境法共識的迅速理解,但類型化本身具有很高的技術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邏輯的周延。
制度的類型化必須根據科學的、統一的標準,對具有相同屬性的環境法律制度進行歸類,這種合并“同類項”的方法既可以為學習者提供清晰的思路,也可以使學習者在以后的實踐中通過“路徑依賴”達致“相同問題相同處理”的公平!董h境法學》在制度類型化方面所做的努力是本書最大的亮點之一,但也是最容易讓人對其質疑的重點之一。
劉超:我引用了《環境法學》對環境法基本制度分類圖表,{15}以下圖表是對其簡化的展示,這樣看起來更加清楚。作者“根據環境問題的預防、治理和救濟等三方面的特點”,把基本環境法律制度分為事前預防、行為管制、影響與誘導、事后補救等四大類,具體表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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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類別 |
制度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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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預防類 |
環境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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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計劃與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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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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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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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管制類 |
申報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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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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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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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與誘導類 |
環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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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權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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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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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和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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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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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00環境管理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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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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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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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補救類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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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恢復與補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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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的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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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的救濟 |
呂忠梅:你把它們列出來,就看得更清楚了,制度化本身是非常有意義的,但如何類型化卻是不容易的。對于《環境法學》的制度分類,從邏輯上看,是有一定問題的:
首先,四類制度的劃分沒有遵循統一標準。例如,“事前預防類”與“事后補救類”適用的是時間標準,而“行為管理類”與“影響與誘導類”適用的是行為性質標準。標準不統一必然帶來分類的不周延,出現相互交叉現象。例如,環境標準既屬于“事前預防類”也可以屬于“行為管理類”;“申報許可”既屬于“行為管制類”也可以屬于“事前預防類”。
其次,邏輯上的不周延還體現為制度種類的缺漏和具體制度歸類的困難。例如,既然有“事前預防類”和“事后補救類”,從時間標準上以及實際制度上看,都應該有“事中控制類”或者“過程控制類”,但作者卻沒有加以歸納。如果將“行為管制類”和“影響與誘導類”理解成“事中控制類”似乎也不對。
最后,也有一些具體制度的歸類問題,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屬于“事前預防類”沒有問題,但將“三同時制度”放在“事前預防類”制度中,則不十分妥當{16}
呂忠梅:一般而言,環境法教材是要將已經達成的共識教給學生,以幫助學生形成“常識”,從而實現掌握環境法基本規律和認識方法的目的。但由于環境法學科基礎資源的薄弱,共識尚在達成過程中,甚至有些東西在短時間內還不可能達成共識,因而教材中會有比較多的作者自己的研究成果或者結論性觀點,這也就給評說者留下了巨大的空間。對我而言,是以自己的觀點為標準,戴上批評的眼鏡挑毛病。從近百萬字的教材中找到一些問題似乎并不困難,但是摘下眼鏡,仔細思考,我倒對是否能夠完成汪勁教授提出的要求產生了疑慮—問題找準了嗎?分析讓人信服嗎?自己的標準本身正確嗎?
其實,仔細的閱讀使我更深刻的體悟了作者所付出的艱辛努力。本書在為環境法學界貢獻知識增量的同時,也為環境法學的教材寫作確立了一個新的高度,主動求得批評本身也表明了作者的自信與學術追求的遠大胸懷。而我對本書所提出的一些問題某種意義上并不是作者的問題,更大程度上是環境法學研究和環境法學教材寫作中存在的困境。作者的辛勤探索觸及到很多蠻荒之處,此時的問題比“一團和氣”更有意義,它們在拷問作者的同時,更在拷問每一位環境法研究者:我們看到了什么?我們想得有多深?道路將通往何方?
【參考文獻】{1}汪勁:《環境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2}這也是筆者一直主張環境法學的研究應該與其他傳統法律部門進行溝通與協調的原因,可參見呂忠梅:《溝通與協調之途-論公民環境權的民法保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汪勁:《環境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697~719頁,附錄一、二、三。
{4}汪勁:《環境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39~40頁。
{5}汪勁:《環境法律的解釋:問題與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9~21頁。
{6}作者認為,環境法的基本理念包括了:(1)環境倫理理念;(2)環境經濟理念;
(3)環境權益理念。參見汪勁:《環境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150頁。
{7}汪勁:《環境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48~150頁。
{8}沈宗靈:"論法律解釋",載《中國法學》1993年第6期,第58頁。
{10}汪勁:《環境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二編"環境法各論"部分中對各單行法律的"實施問題和對策"等的總結和分析。
{11}汪勁:《環境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362~363頁。
{12}[英]W. C.丹皮爾:《科學史及其與哲學和宗教的關系》,李珩譯,商務印書館1975年版,第12頁,"緒論"。
{13}汪勁:《環境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342頁。
{14}同前注,第512頁。
{15}汪勁:《環境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00頁。
{16}這僅從"三同時"制度的內涵可以看出。"三同時"制度是指對環境資源有影響的一切建設項目,其環境資源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法律制度。雖然它是根據"預防為主"的原則,落實建設活動對環境產生影響的防治措施,預期防治新污染源或者破壞源的產生,但它的適用范圍更為廣泛,除了預期起到預防作用之外,也預期治理污染,根據"以新帶老"的原則,促進老污染或者破壞源頭的治理。
本文原載于《人大法律評論》2009年第一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