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規則是人類社會各種群體活動的操作基石。經過幾個世紀的摸索,西方社會已經建立起一種通行的會議機制。“羅伯特議事規則”正是這一領域最卓越的人類文明成果。如果一定要用一句話來概括“羅伯特議事規則”到底是什么,那么我們希望給出這樣的答案:它是為保護競爭環境中的各方利益而精心設計的程序。但要想真正把這套規則描述清楚,卻絕非只言片語可以為之。
“羅伯特議事規則”蘊涵著豐富的理念,包括:法治、民主、權利保護、權力制衡、程序正當、程序性競爭、逐利與制衡、自由與制約、效率與公平等等。但羅氏規則又毫無矯飾地把自己的角色定位為一套“工具”。它通篇極少對理念進行專門論述,而是把理念融匯在規則之中,直接面向“實踐”、面向“細節”、面向“可操作性”,用平實而嚴密的語言陳述規則,但規則中卻無處不流露著理念的光輝。
“羅伯特議事規則”是一門學科,一套科學體系。它的基礎是一系列的“根本原則”。這些“根本原則”遵循嚴格的邏輯推理發展成一系列“基本規則”,再由這些“根本原則”和“基本規則”進一步推理歸納出“具體規則”,并針對實踐中所遇到的問題,分別發展成幾大分支,包括:組織的治理結構、會議的合法性、議程的制定與調整、 20多種程序性提議、發言與辯論、表決與選舉、文件制度等等。各分支的“具體規則”環環相扣又交錯縱橫,形成了完備自洽的體系。事實證明這套規則體系正可以媲美一部設計精巧的機器,其精妙的安排,不僅彰顯了它所追求的理念,更顯示出其對人性的深邃洞察以及對邏輯系統的精準把握。
“羅伯特議事規則”又是一些常識,一些普適價值。它雖有邏輯的一面,但是它的邏輯是簡單而樸素的,依然是以人們的常識為基礎的,絕不會挑戰普通人的智慧。每個人都能夠依據常識,經過適當的學習,理解并掌握所需的規則。羅伯特將軍的格言“很少有一門知識能像議事規則這樣,只需稍加學習即可如此顯著地提高效率”正說明了這一點。羅氏規則承認人類有“追求自由”和“逐利”的天性,進而洞察人類在協調平衡和群體博弈中的價值規律。既然這些天性和常識具有普遍性,這些規律所揭示的也就自然是人類的“普適價值”。
“羅伯特議事規則”已然取得最廣泛的認可和應用。這勿庸置疑地證明羅伯特將軍的思想——建立標準化的議事規范,同時為個性化留出適當的空間——是正確而可行的。盡管各種組織宗旨不同,但從議事制度的角度考慮,多數組織完全是可以使用同一套議事規則的。整個社會的協商合作已經全面化、多樣化,真正的需求不在于讓每個組織有能力制定自己的規則——絕大多數組織也沒有這個能力,而是在于人們需要使用相同的議事規則,無論是在同一個地方的不同組織里面,還是不同的地方之間。
必須同時指出的是,“羅伯特議事規則”從未以任何形式追求自己的壟斷地位。羅伯特將軍一直堅持“一個組織必須通過正式的程序、以書面的形式指定本規則為其議事規范,本規則才能真正生效”。也即它自身的“合法性”( legitimacy)必須源自組織的真實意愿。羅氏規則始終強調的是組織自己制定的“特別議事規則”優先于羅氏規則本身,這正是因為它承認組織的多樣性,承認自己的合法性源自組織的授權,而不是要反過來去掌控組織的命運。所以,只要遵循羅氏規則的基本原則去篩選和制定最符合組織自身利益的特別議事規則,就不會有教條的困擾。
從“羅伯特議事規則”發展的軌跡來看,它至少具有兩個發展方向,一個是“完備”,一個是“簡化”。“完備”的目的,是要把新情況和新問題納入到規則體系中去,從而避免任意的“靈活”導致決策被操縱左右或變得反復無常。“簡化”的目的,是在不破壞根本原則的前提下,平衡公平與效率。例如,“一致同意”是一種特殊的表決方式,它既賦予主席加速會議進程的權力,又賦予每個成員收回這一授權的權利,因而可以在不破壞公平的前提下,大幅提高效率。規則要兼顧“公平、透明、制衡”從而不得不適當犧牲效率。然而除此之外,認為“規則”會“降低效率”則往往出于誤解,這其中的根源,一是制定得不好的壞規則確實降低效率,二是規則不能適應多變而且善變的環境。要想使“規則”不影響“效率”,就必須有一套“制定規則”和“修改規則”的有效機制。在這套機制下,規則制定機構定期召開會議,經過自由和充分的辯論,所有的人把自己的智慧用在如何創新地提出更效率、更便利、更能適應多變的環境、更能照顧所有人利益的規則,并迅速淘汰不好的規則、修改有缺陷的規則、拓展有局限的規則。“變通”是受歡迎的,只要經過提議、辯論和表決,通過后的提議就是“新的規則”。那些借口“情況太復雜,無法用語言表達規則”的人,未免低估了語言在記載人類數千年文明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無法用語言表達的規則是只能“做”而不能“說”的規則,那是不是就變成了“潛規則”?從這個角度講,“羅伯特議事規則”是一種非常特殊的規則——它就是一套用來“制定規則”和“修改規則”的規則。它的強大機制,正推動著各種規則——其中也包含它自己——朝著更“完備”和更“簡化”的方向不斷發展完善。
“羅伯特議事規則”推動每一個人去培養自己“使用規則”的素養,這其中就包括意識、知識和技能。因為對規則的尊重不僅僅是被動的遵守,它在更大的程度上意味著我們可以“使用”規則來保護多數人的意志得到實現,“使用”規則來保護少數人甚至是個人的意志得到充分的表述,“使用”規則甚至使少數人的意志在充分的表述和辯論之后成為多數人的意志。實際上,“議事規則”正是規范化了的“議事手段”,其目的正是幫助每一個人爭取自己的利益,它所鼓勵的正是“規范化競爭”和“程序性競爭”。而只有當每個參與者都充分使用這些“議事手段”的時候,“程序性競爭”的環境才能真正建立。
值得引起關注的是,“羅伯特議事規則”在今天人們最熱切關注的經濟生活和公司治理領域有著重要而現實的意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得人們產生了“逐利”的強烈訴求,既然每個人都在“逐利”,他人的“逐利”就會侵犯到自己的“逐利”,如果一己的力量不足以“獨大”,折中的“平衡”將是成本最低、利益最大的選擇,因而“平衡”就成了“逐利”的延伸表現。而“平衡”一旦建立,會進一步防止一方勢力的獨大,從而反過來促進了對“平衡規則”的訴求。羅氏規則通過精巧的邏輯,考量各種細微情況下實現平衡的方法。因而對每個人來說,都可以用它來“利己”和“護己”,并在客觀上維護著社會的利益。越來越多的人通過企業來參與經濟生活,因而公司治理關乎社會福祉和個人利益。應用羅氏規則可以有效地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改進科學決策,強化制衡機制,避免內部人控制和大股東對小股東利益的侵害。所以說,羅氏規則是現代化公司治理的操作型基石,是自由市場和企業責任的保證。
總之,“羅伯特議事規則”將極大地完善社會組織的治理結構,優化集體決策的科學性,激發全社會的創造力,提升社會運轉的效率,降低溝通決策的成本,培養現代公民的人格,促進社會和諧和社會文明的發展。我們完全應該站在這個已然堅實的基礎之上,吸收借鑒這一具有普適價值的人類文明成果,體會它所蘊涵的精神與哲理,感受它所帶來的公平與效率,分享它所維護的尊嚴與秩序!
2007年10月 謹記于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