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公共政策的制定還是法治建設的轉型,最終取決于我們能夠超出私利和偏見、拒絕平庸和共同建設一個善好的共同體的公民美德
為了改善社會治安,鐘南山先生建議恢復收容遣送制度。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門也倡導警察要“敢于開槍”。這些主張和倡議極其敏感,自然引起了媒體和網絡的高度關注。
一般而言,要考察某項建議是否合理,通常有兩種論證立場:一種是目的論的,另一種是義務論的。目的論論證通常先確定某一目的,然后尋找實現這個目的的有效手段;能夠最有效地實現既定目的的手段,就是合理的。由此,假設我們把改善廣州城市治安作為目的,又設定無業游民是危害治安的重要因素,那么,對無業游民進行收容遣送,就是提高公共安全的有效手段。
但是,這種論證面臨一系列難題。首先是手段和目的之間要有排他性的必然聯系。
比如,廢除收容遣送制度后,廣州的治安是否真的惡化?治安的惡化與該制度的廢除之間是否有必然的聯系?同樣是外來人口眾多的北京、上海等城市,是否也出現了治安迅速惡化的問題?這些都需要扎實的調查和縝密的分析。即使兩者之間確有因果關系,還需論證,除了恢復該制度,沒有其他措施可以改善該市的治安狀況。
目的論論證最大的困境,還在于那個事先設定的目的本身,其正當性也需要先行證立。也就是說,當一個人提出本文開頭所述的那些主張時,他必須論證為什么要把廣州市民的利益當做目的是正當的,而不是優先保護無業游民的利益;或者至少是平等保護廣州市民和無業游民的利益?警務部門為什么不優先保護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權?
以上理論難題在實踐中往往被忽略,從而造成極端不公平的結果。因為無論在何種社會,特定政策目標的確定和手段的選擇,大多是由該社會中有影響的利益集團所做出的,難免會受該利益集團的影響。這些利益集團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往往會漠視其他群體的權利,甚至把它們當做實現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工具。
要避免目的論論證的這一弊端,就必須對政策目標的確定和手段選擇加以限制。義務論的代表人物康德就提出“人是目的”的觀點,主張“在任何時候都不應該把自己和他人僅僅當做工具,而應該永遠看做自身就是目的”。當代美國法學家德沃金進一步指出,政策論證必須受到原則的限制,這個原則就是平等關切和尊重每一個人的權利。該原則要求政府在制訂政策時,不能僅關切和尊重某些群體的利益,即使這一群體在社會中占絕大多數,即使某個政策能帶來很大的好處,只要它侵犯了其他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應該予以反對。政府在對個人權利作出限制前,必須承諾他已經像對待他所要保護的那些人的權利一樣,對于他所不得不限制的那些群體的權利給予了平等的關切和尊重。他還必須說明這些限制有重大而合理的理由。否則,所制訂的政策就缺乏正當性。在憲政體制下,這種要求平等關切和尊重的權利,不僅是公民的道德權利,也是屬于我們人民的憲法權利。
根據這一原則,政策建議者就必須證明,他已經對于無業游民和廣州市民、守法市民和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予以同等的關切和尊重,而不是僅僅因為戶口、地域、教育水平、犯罪或犯罪可能性等因素,將他們區別對待,更不能通過侵害后者的合法權益來最大化前者的利益。任何試圖對公民進行區別對待的政策提議者,都必須承擔此一論證責任,否則他就侵害了這些人要求平等關切和尊重的道德權利,也違背了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
但是,由于憲政體制不健全,平等對待這一原則在實踐中并無多少約束力。在許多立法和適用法律的過程中,法律往往會受到強勢集團的左右;個人或某些弱勢群體,經常成為某些強勢集團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工具或犧牲品。這些做法在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進一步削弱了統治的道德正當性,反過來也會激化社會矛盾。
值得注意的是,與這些赤裸裸的侵犯相比,有一些目標看上去具有一定的正當性,往往也會贏得許多人的贊同和支持,因此而對他人造成的侵害并不為人所重視。比如在遇到社會治安不好、嚴重影響到自己的生活時,“亂世用重典”就成了民意所向;政府機關為緩解民意壓力,也會采取諸如所謂“嚴打”、“敢于開槍”等措施。民意與政府權力的結盟,很可能形成多數人對無業游民、犯罪嫌疑人等群體造的“合法”暴政。
要盡可能地避免這種“合法暴政”,除了體制改革,最重要的是要得到民情的改造。托克維爾在《美國的民主》一書中曾經談到,美國法治的成功,相當程度上是因為有一個習慣于自由的民情的支持。在轉型期的中國,如果國民的理想,是要建設一個民主憲政的國家,那么制度變革的成功,自然需要民情的演進和支持。尤其是考慮到這一變革乃百年未有之巨變,制度轉型勢必會導致倫理急劇分化和利益的激烈沖突,引發許多尖銳的社會矛盾。這些矛盾有時并無既定的規則所能解決,只能訴諸民主討論。這就要求培育一種與民主討論相適應的民情。
在《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一文中,阿倫特尖銳地指出,艾希曼的惡,不是“極端的惡”,而是“平庸的惡”,一個習以為常、隨處可見的“惡”。這種惡不是出于兇殘的本性,而是喪失了她所說的判斷力。這種判斷力是一種反思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的能力。它所關注的是人與人之間如何團結,或者說,如何去聯合其他人過一種有意義的共同生活這一根本問題。既然彼此要共同分享和建設一個有意義的生活世界,一個人在做出判斷時,就必須作為共同體的一員、為了聯合其他人而進行,并且期待得到其他人的認可。這種判斷力反對根據自己的喜好,將某些人簡單地排除在外。
為了做出盡量公允的判斷,阿倫特主張,進行反思和判斷的人,應該具有開闊的胸襟和視野,能夠從一個旁觀者的角度,盡可能地考慮到各種不同的意見。因為只有“通過想象力與無數其他人相互溝通”,才可能超越身份、地域、膚色、私利和偏見的局限,通過對話、交流和分享,共同創造一個有意義的世界;如果缺乏這種判斷力,人們就會失去對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等問題的敏感,喪失了反思判斷的能力。其結果只能惟上是從,或者隨波逐流。從而造成因缺乏判斷力而致的“平庸的惡”。
因此,這種民情的轉型,首先需要的不是既定目標下高度精密的理性計算能力,而是公民的倫理、政治的判斷。法治中國的轉型,歸根結底還是取決于這種倫理和政治的抉擇。它主張對他人權利予以平等的關切和尊重,倡導通過聯合他人共同創造一個有意義的世界的判斷力。簡言之,無論是公共政策的制定還是法治建設的轉型,最終取決于我們能夠超出私利和偏見、拒絕平庸和共同建設一個善好的共同體的公民美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