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定是一個不平凡的年份,盤點這一年的民事案件,維權人物和他們的形形色色的維權行動更是一個注定逃不脫的主題。
“透視這一年熱點民事案件,可以說特點很突出,一是維權的人士維權行為表現為東奔西突。四面出擊的熱情;二是維權的結果則有悲有喜,有酸有甜,悲喜交織。”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楊立新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專訪時如是說。
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意識空前高漲
張海超的開胸驗肺,觸目驚心,令人心痛;
范后軍不惜一次又一次地買票、拒載,再買票再拒載;
被剝奪了姓名權的羅彩霞,將維權的鋒芒不僅指向侵權人,而且指向了侵權人背后的腐敗者;
被惡意誹謗為“艾滋女”的閆德利,盡管在網絡上海量的負面信息壓迫下,仍然在掙扎,在反抗……
在這些維權人士中,既有平頭百姓,例如主張自己作為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探望權的張爺爺和張奶奶,也有當代笑星、文藝界大腕主張自己肖像權、形象權的趙本山。
從十件典型的民事案件以及其他案件中,我們可以鮮明地看到,每一個權利人都在通過不同的途徑,尋求不同的方法,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作為專門研究侵權責任法和人格權法的專家,楊立新告訴記者,看到這些,倍感欣慰和滿足。
“30年前,當我剛剛開始涉及這個領域研究的時候,幾乎沒有人知道有一個法律叫做侵權法,幾乎沒有人知道我們有一種權利叫人格權。”楊立新感慨到,30年后的今天,幾乎沒有幾個人不知道侵權責任法,幾乎沒有幾個人不知道人格權。這樣的巨變,正是幾十年前我們在研究時所追求的。
2009年是21世紀第一個十年的最后一年,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意識空前高漲。自然人和法人的權利受到侵害,即舉起民法的大旗,特別是侵權責任法的大旗,大張旗鼓地保護自己的權利。尤其是《侵權責任法》草案經過二審、三審,已經深入人心,幾乎人人都知道侵權責任法保護民事權利的重要意義。在楊立新看來,維權行為的東奔西突,反映的正是這種權利意識的高漲,反映的正是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真實面貌。
權利得到張揚與維權之艱辛并存
閆德利,她的權利遭受嚴重侵害,但警方出動,進行偵查,將侮辱、誹謗的行為人繩之以法,權利得到保護;
羅彩霞,不僅通過訴訟保護了自己的姓名權,而且追究了犯罪者的刑事責任;
范后軍,被列入黑名單進行封殺,幾年主張權利,但仍被判決列入黑名單是正當的;
張海超,為了證明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不得不開胸驗肺……
“權利得到張揚,受到法律保護,應為喜,盡管在權利受到侵害時造成了痛苦,但畢竟有了法律的保護。在一年來的民事案件中,與權利保護請求的東奔西突相對應的,是維權結果的有悲有喜。”楊立新總結認為,維權結果悲喜交織的原因之一,在于有關單位和管理機構的官僚主義。 他舉例說,如張海超工作期間罹患職業病,體檢就有所發現,但用人單位扣押復查通知,拒絕提供有關證明;職業病防治機構極端不負責任,層層設置障礙,最終逼迫其不得不開胸驗肺,甚至開胸驗肺之后仍然拒絕承認其患塵肺。
在楊立新看來,維權結果悲喜交織與司法機關在法律適用上的不一致也有較大關聯。法律是統一的,而法官的理解是不同的,因此才會出現爺爺奶奶探望孫子在法律適用上的巨大差異。這里有客觀原因,更有主觀原因。當然也有超出法律規定的維權主張,對于這樣的訴求法律不予保護是必然的。
盤點2009年的民事案件,給我們以巨大的啟示和力量。回顧一年來為權利而斗爭的人的經歷,展望新一年發展前景的時候,楊立新期盼著《侵權責任法》的呱呱墜地,以及在今后的社會生活中《侵權責任法》能發揮重大作用。伴隨著這部法律的誕生進程,有這樣的一些人士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斗爭,同時也就為這部法律的誕生貢獻了力量。
“當我們迎接《侵權責任法》誕生的時候,我們也應當記住2009年那些為了維權而不懈努力的這些典型人物:他們的努力是值得的。”楊立新說。
1.張海超
案情: 2007年1月,張海超參加單位組織的職工體檢。2009年1月6日,張海超感覺肺部不適,到為其體檢的防疫站查詢,被告知其在2007年體檢時就發現肺有問題,曾通知單位組織復查。經詢問,才知道單位將其復查通知私自扣下。張海超要求進行職業病鑒定,但單位拒絕為其提供職業病鑒定所需的用人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職工工作時間、從事工種證明等必須的資料,致使張海超無法進行鑒定,其他醫院又無權進行職業病鑒定。2009年5月,在有關部門干預下,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為張海超進行鑒定,結果是“無塵肺”。激憤之中,張海超不顧醫生勸阻,決定冒生命危險“開胸驗肺”,討要說法。到醫院手術打開其胸部,立刻發現其肺部有大量粉塵,肉眼可見,同時做了肺部切片檢驗,排除了肺結核的可能。但有關部門仍堅持認為醫院沒有職業病鑒定資質,作出的結論不能作為認定職業病的依據。
點評: 令人震驚的“開胸驗肺”!我一直不敢相信這是真實的事實,但這確實就是真實的事實!作為一位勞動者,張海超享有勞動者的一切權利,可是,作為一位勞動者的張海超在維護自己權利的時候,不得不以“開胸驗肺”來證明自己的工傷,不是令人震驚嗎?過去有《工傷保險條例》保護勞動者,現在又加上《勞動合同法》,法律規定不能說不完備,但張海超的遭遇就是這樣!這至少說明以下幾點:第一,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健康不負責任,扣押復查通知,阻止職業病鑒定,逼迫勞動者“鋌而走險”;第二,職業病防治機構的職責是保護勞動者,卻弄虛作假,欺騙勞動者;第三,保護勞動者的法律在很多地區和單位并沒有變成實際行為。勞動者創造世界,創造財富,理應受到尊重和保護。可是,他們在受到損害尋求法律保護的時候,卻要面對重重關卡,最終不得不以自己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為代價,“開胸驗肺”以證明自己的損害。對張海超上述請求不負責任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拍拍胸膛想一想,難道你們就要這樣去對待勞動者,對待勞動者的權利嗎?對此,我們悲憤難平!
2.范后軍
案情: 范后軍原系廈航航空安全員,十年后報考空中警察落選,2004年9月1日被廈航終止勞動合同。范后軍認為單方解除勞動關系不合法,多次找領導反映均未解決。2005年4月30日,廈航向福州各民航售票處發傳真商情,建議不要向范后軍出售任何航空公司的航班機票。范后軍得知后,找廈航有關領導質疑,因情緒激動與對方發生肢體沖突,后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2006年3月20日,雙方簽訂調解意見書,約定范后軍“今后自愿在沒有子女前放棄乘坐廈航航班權利”。2008年6月,范后軍的女兒出生,范后軍即電話告知廈航,并于當天購買廈航機票,廈航將其座位取消,嗣后又多次被拒絕登機。9月11日范后軍購買廈航機票無法登機,經領導特批,拿到一張手寫并加蓋有廈航印章的登機牌。9月15日,范后軍要求乘坐廈航航班時再次遭到拒絕,遂將廈航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廈航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并賠償因無故拒絕其乘坐廈航航班所造成的損失。法院判決駁回范后軍的訴訟請求。
點評:作為被列為黑名單的人物,范后軍希望掙脫鎖鏈而自由乘坐民用航空器,但法院的一紙判決扼殺了他主張尊嚴、主張平等、主張自由的正當訴求。我總是想不通,為什么面對一個被黑名單封殺幾年的人的正當權利訴求,法官怎么會無動于衷!判決的理由之一,是范后軍乘坐廈航班機不排除其在航班上可能再次與其工作人員發生沖突的條件下,出于安全原因拒絕其登機,該判斷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屬于對范后軍人格尊嚴的侵害。同時,判決書又強調,廈航限制原告乘坐其航班過程中采取的做法缺乏規定,亦不夠公開透明。這樣的判決理由不僅前后矛盾,且按照其公開透明的要求,廈航還有權將范后軍列入黑名單的事實予以公開。范后軍在與廈航簽訂調解書,愿意在一定時間里不乘坐廈航航班,不管出于什么原因,畢竟是范后軍所同意的,對此,無可指責。但該約定的期限屆滿,廈航繼續封殺范后軍,無論如何是站不住腳的。如果一個人僅僅因為勞動合同糾紛發生過爭執,就將其列入黑名單進行封殺,涉及了民事主體的人格尊嚴問題。依我所見,這份判決書有失水準,難說不是一悲。
3.羅彩霞
案情: 2004年高考后,湖南省邵東縣靈官殿鎮羅彩霞被冒名頂替失去了大學錄取通知書,頂替羅彩霞身份的是其同學,即當地公安局政委的女兒王佳俊。羅彩霞被迫復讀一年后考取天津師范大學。2008年王佳俊畢業。本應2009年畢業的羅彩霞因身份證被盜用而被取消教師資格證書,身份受到質疑。這一切都是王佳俊的父親利用職權,串通有關部門和人員,弄虛作假,使離大學錄取成績相去甚遠的女兒突破重重關卡,冒名頂替成了貴州師范大學學生“羅彩霞”,順利畢業。2009年5月,羅彩霞以侵犯姓名權、受教育權為由向天津法院起訴王佳俊、王崢嶸、貴州師范大學等7個單位和個人,請求承擔侵權責任。10月26日,湖南法院判決王佳俊的父親王崢嶸有期徒刑4年。
點評:羅彩霞,在2009年是一個受害者的名字,也是一個勝利者的名字,她用自己的行動,捍衛自己的權利,向玩弄職權舞弊者開了一槍,致使王崢嶸這個利用職權欺壓百姓的人受到了法律制裁,也使自己的人格和權利得到張揚。面對這個案件,我常常想,每一個父母對自己的孩子都是熱愛的,都愿意他們放飛理想,功成名就,成就一番事業。此情不難理解。可是,為了自己的孩子,就利用職權,不惜冒名頂替,犧牲別人孩子的利益,侵害別人孩子的權利,難道心里不受譴責嗎?可是,這樣的案件卻不僅此一件。原來有齊玉苓,今天有羅彩霞,還有更多的李玉苓、宋彩霞……。這些可憐的孩子,不僅自己的人生機會被他人占有,甚至還弄得身份不明,想要以自己的名字生存都不容易。俗話常說,人心都是肉長的,可是有些人的心不是肉長的,而是鐵鑄的,水泥澆的,太硬,對己是肉,對別人卻是鐵,因此就可以攫取他人的權利、他人的機會、他人的錄取通知書而冒名頂替。法律對這樣的人是不留情的,不僅應當對其進行制裁,而且應當剝奪攫取所得的他人的人格和權利,歸還于被侵權人。因此,應當大喊一聲:羅彩霞,法律支持你!
4.閆德利
案情: 2009年10月12日,互聯網驚現一位名叫“閆德利”的河北女子,自稱遭到繼父強奸后進城務工,為求生計,在酒吧從事賣淫工作,2009年檢查患有艾滋病,但仍然繼續賣淫以報復社會。第二天,“艾滋女”在博客中公布大量生活照以及279名與其有性接觸者的電話號碼。2009年10月16日,河北容城縣公安局立案,查明確有閆德利其人,經對閆德利進行三次醫學檢驗,均確認其未感染艾滋病。經偵查,警方在北京某小區將嫌疑人楊某抓獲。楊某供述,該博客上發表的文字以及照片是其所為,是為報復閆德利而惡意編造,意圖損害閆德利的名譽。楊某在網絡上發帖誹謗侮辱,給閆德利及其家人的精神造成嚴重創傷,閆德利欲向楊某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目前,楊某已因誹謗、侮辱罪被批準逮捕。
點評: 閆德利是悲哀的,因為她被楊某在網上害慘了。同樣,閆德利也是幸運的,因為河北警方及時出手,立案偵查,抓獲犯罪嫌疑人,為其澄清事實,還其清白。這個案件,我參加過央視的調查,了解這個案件的經過。本案值得重視的有三點:第一,警方對涉及公眾利益的網絡事件及時出手調查,澄清是非,是十分重要的;查清犯罪,主動追究,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迅速平息引起的恐慌,更為重要。第二,在網絡上實施侵權行為,同樣要受到法律制裁,楊某利用網絡惡意誹謗、侮辱他人,不僅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也要承擔民事責任。閆德利主張自己的權利,追究楊某的侵權責任,完全有道理,法律予以支持。第三,網絡侵權,責任分明,楊某在利用網絡侵權,并沒有人對網站承擔責任提出要求,因為責任分明,就是楊某的責任,網站雖然提供了平臺,但因其無過錯,因而無責任。《侵權責任法》確定網站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則,一是明知規則,二是提示規則,明知侵權而不采取措施,為侵權;經過提示而不采取措施,也為侵權。如果無此條件,網站就是正當經營行為,有何理由擔心責任呢?
5.吳華林
案情:吳華林在北京地鐵南禮士路站趕乘列車,見列車已經進站,即疾跑至站臺,無法收步,跌入地鐵站臺下。進站的列車剎車不及,將吳華林的兩腿幾乎齊根軋掉。吳華林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幾經反復,獲得賠償80萬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30萬元。吳華林在購置了假肢和必備用具后,再次起訴北京市地鐵公司,索要已經發生以及后續發生的輔助器材費用和護理費等178萬元。在此期間,檢察機關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前一終審判決提出抗訴,認為終審判決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再審,目前還沒有結果。
點評:吳華林不慎身受重傷,值得同情。我不想對本案多說什么,而是針對《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作出說明。已經公布征求意見的《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人的責任。”地鐵是高速軌道運輸工具,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是,該條規定,即使是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經營者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應當免除經營者的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人的責任。這樣的規定是正確的。在當代侵權責任法,堅持過錯的要件,既能夠保護受害人的權利,又能夠保障其他人的行為自由。即使在無過錯責任原則情況下,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自無過錯要件的要求,但受害人自身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當然要引起相應的法律后果,那就是:故意者,免除經營人的責任,過失者,實行過失相抵,減輕經營人的責任。這才是公平的。地鐵是公益事業,承擔的是社會的職責,一味要求地鐵承擔過重的責任,難說不是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6.熊卓為
案情:2005年12月,北京大學醫學教授熊卓為因為長期伏案導致腰椎出現輕度滑脫,北大醫院骨科主任李淳德診斷需要盡快手術,很快就會恢復健康。術后,熊卓為并沒有像醫生說的那樣很快恢復,病情反而突然嚴重起來。2006年1月31日,術后第7天,北大醫院宣布,熊卓為因發生術后并發癥肺栓塞,搶救無效死亡。病歷記錄記載,熊的肋骨折斷了3根,心臟、肝臟全都破了;負責觀察、診療、搶救的3位主治醫生都是沒有行醫資格的北大醫學院的在校學生,且病歷還有多處涂改。2009年此事被披露,衛生部高度重視此事,已責成北京市衛生局對此進行認真調查,核清事實,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向社會公布。事件引起爭議的一個焦點,便是“醫學生或實習醫生的行為是不是非法行醫”。
點評: 這個案件有兩點可以肯定:第一,符合一定條件的醫學生或實習醫生參加醫療活動肯定是合法的。誠然,行醫必須具備醫師執業資格、經注冊、在注冊類別及范圍內執業、在注冊的地點執業等條件,否則便是非法行醫。但醫學生和實習醫生的情況比較特殊,他們在臨床指導教師和指導醫生的監督、指導下,可以為患者提供相應的臨床診療服務。醫學生是未來的醫務工作者,在后期的學習階段是必須進入到臨床實習這個環節的。這是培養醫生必須的。第二,完全放手讓醫學生或者實習醫生獨立進行醫療活動肯定是不合法的,沒有臨床指導教師或者指導醫生的監督指導,醫學生或者實習醫生不能獨立行醫。醫院完全放手讓醫學生或者實習醫生獨立進行診療活動,違背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范的規定,造成患者損害,構成醫療損害責任,醫療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本案構成侵權責任是沒有問題的。從我十幾年研究醫療損害責任的經歷知道,每一個學醫的學生以至于成為醫學專家的人,都離不開患者的理解和支持,因為醫學的學習過程漫長,這個學習的過程不能得到理解和支持,不僅影響每個醫學生的成長和發展,同時對提升醫療行業的醫療質量都會造成重大影響。因此,每一個患者對此都應當予以理解。
7.楊麗娟
案情: 楊麗娟的父親楊勤冀為圓女兒的追星夢,于2007年3月26日在香港跳海自殺,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4月12日,《南方周末》刊登《你不會懂得我傷悲——楊麗娟事件觀察》一文,對事件進行深度報道。2008年3月10日,楊麗娟和母親陶菊英將該報訴至廣州越秀區法院,認為該報道侵犯了他們的名譽權,索賠3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越秀區法院駁回楊麗娟母女的全部訴訟請求。楊麗娟母女上訴至廣州中院。廣州中院審理認為,楊麗娟一家曾多次主動聯系、接受眾多媒體采訪,屬于自愿型公眾人物,自然派生出公眾知情權。《南方周末》發表涉訟文章的目的是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導公眾對追星事件有真實了解和客觀認識,盡管涉及隱私問題,但與社會公眾關注的社會事件相聯系,且《南方周末》已盡了謹慎注意義務,不存在侵權的主觀過錯,故維持原判。
點評: 楊麗娟母女堅持不懈,主張追究《南方周末》的侵權責任,維權精神可嘉,但確實無法實現,因為這一訴求不符合法律要求,兩級法院已經作出了明確回答。在本案的終審判決書中,法官寫了很多判決理由,都有道理,而且很深刻。本案的關鍵之處在于對隱私權如何保護。誠然,每一個人的隱私權都是神圣的,都必須依法予以保護,但是,當隱私權等人格權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眾知情權的時候,隱私權就要退讓,以保證公共利益和公眾知情權的實現。我經常琢磨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的薩利文案件以及費城的希爾案件,在那兩個案件中,原告的權利都確實受到侵害,但由于公共利益的原因,都判決不構成侵權,以更多地保護媒體的權利,實現公眾的知情權。楊麗娟追星,父親身亡,均為公眾所關心,媒體為保障公眾知情權而作此報道和評論,并無過錯。判決認定楊麗娟是自愿型公眾人物,概念雖有點拗口,但有實際道理,并無不妥,母女二人雖不盡意,但應服從。經常有人說,媒體侵權案件多是媒體敗訴,本案倒不是這樣,也算一喜。
8.趙本山
案情: 沈陽現代耳鼻喉醫院在醫療廣告中,未經本人同意,擅自使用趙本山和小沈陽的動畫形象,兩個動畫形象還繪聲繪色地用上了春晚小品《不差錢》的方言和表演。2009年8月,趙本山將在電視臺播出該廣告的沈陽現代醫院起訴到沈陽沈河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310萬元損失。10月,沈陽現代醫院與本山傳媒集團就糾紛和解,趙本山從沈河區法院撤訴。
點評: 本山大叔維權,有點意思;本山大叔和解結案,更有點意思。其實我選擇本案,并非考慮名人因素,而是在意趙本山訴訟所選擇的訴因。盡管原告起訴的是侵害肖像權糾紛,但是其主張的實際訴因是形象權。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可是,肖像權保護的僅僅是自然人以面部形象為基本內容的肖像,那么,除了面部形象之外,人還有其他形象,難道不需要保護嗎?侵權人所侵害的是權利人以面部形象為基本內容的肖像,認定為侵害肖像權沒有問題,但如果使用沒有面部形象的人的其他形象,例如非法利用他人的手、腳、后背形象,或者面部并非主要內容的人的形象,例如表演他人的形體動作,能夠認定為侵害肖像權嗎?顯然不行!那么,人的形象就沒有辦法保護,就得放任他人侵權。因此,形象權應當是一個人格權。我在看到眾多人模仿本山大叔形象的時候,我就想,如果純粹娛樂,倒也無妨,但用于經營活動,就是侵權啊!本山大叔怎么就不起訴呢?我急!有人會質疑我,哪部法律規定了形象權是人格權?確實沒有,但人格權是一個發展中的權利,不受法定主義約束,沒有法律規定照樣可以確認一個已經成熟的人格權。歷史上新的人格權都是這樣確立的。因此,我倒對本山大叔撤訴有些遺憾:如果不撤訴,法院會不會判處一個形象權來呢?那才是維權的大喜之事。
9.陳先生與魏博士
案情: 2009年6月13日,陳先生與其妻魏博士及其他三位同事,到箭扣長城所在地的西柵子生態觀光園游玩,后攀爬該箭扣長城。在到達箭扣長城“鷹飛倒仰”處時遭遇雷電,陳先生與魏博士遭雷擊后墜崖不幸身亡。陳、魏之父母認為,對長城負有管護責任的箭扣長城所在地村委會和賣票經營的生態觀光園在事實上已經將箭扣長城作為旅游景點實際經營,故村委會和生態觀光園應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該為園內設施安裝避雷設備、修葺道路、設置隔離設施,但沒有履行此義務,對兩名受害人的死亡具有重大過錯,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60萬元。被告主張觀光園有合法登記手續,在其門票和觀光園各路口均設有禁止攀爬長城的提示,長城是國家文物,村委會無權安裝避雷設備及防護設施,兩死者的死因與被告無關。懷柔法院審理認為,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遭受雷擊后墜崖致重度顱腦損傷,被告在觀光園內盡到了提示義務,受害人的死亡與二被告行為之間無因果關系,于2009年11月26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點評: 受害人不幸遭雷擊死亡,值得同情。但是,凡是有損失都要找法院,讓法院判決有關單位和有關人承擔侵權責任,恐怕不行。這個案件起訴之初,我就感到奇怪,曾經開玩笑說,本案的被告應當是雷公、電母,他們才是直接侵權人。可是能行嗎?在起草《侵權責任法》中,第2條曾經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我在贊成之余,建議增加“依法”二字,否則就會出現電擊致死也要承擔侵權責任。現在的條文增加四字“依照本法”,比我建議的還多了二字,意思非常明確,主張他人承擔侵權責任,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這個法律主要是“本法”即《侵權責任法》。須知,《侵權責任法》首先是侵權的法,其次是責任的法。只有構成侵權才能夠承擔責任,沒有侵權,當然就沒有侵權責任。這個法律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盡管權利受到損害,但不符合《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那就不是侵權行為,也就無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的判決結果,對于原告是一悲,但對于社會卻不一定,因為本案告訴大家,一是野外旅游須倍加小心,二是侵權責任法對于損害救濟并非萬能。
10.張爺爺和張奶奶
案情: 原告兩位老人是夫妻,其子張某與被告王某結婚后生一子,后張某因病去世。2008年,王某再婚,兒子一直跟王某共同生活。王某因遺產繼承問題曾起訴二原告,雙方產生矛盾。王某不滿,為了不讓兩位老人找到他們的孫子,多次為兒子變換幼兒園,拒絕二原告探望。兩原告晚年喪子,精神創傷嚴重,再加上見不到孫子,急成熱鍋螞蟻,無奈向法院起訴,要求有隨時探視自己孫子的權利。濟寧市中區法院認為,兩原告要求探望孫子并不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與我國《婚姻法》的精神相一致,是探視權的主體,否則有悖于公序良俗,故判決兩位老人每月于休息日探視孫子一次,每次不超過12小時。王某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我為什么選擇王爺爺和張奶奶的案件進行點評呢?因為在2002年我選擇點評的案件中,有一件就是“爺爺無權探望孫子”案,法院判決爺爺奶奶主張對孫子的探望權違反了《婚姻法》只有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權的規定,侵害了原告的監護權。我對這個判決感到氣憤,因此選為當年的熱點案件進行批評。王爺爺和王奶奶愛孫子心切,向法院主張探望權,最終獲得法院一、二審判決的支持,真的是一件可喜之事!喜之余,想到一個問題,就同樣的一個法律問題,就同樣的一個法律規定,兩個法院作出完全不同的判斷和理解,究竟孰是孰非?看來,只有對法律進行統一理解和解釋,才能夠保證法律的統一適用。對此,大概還要做更多的工作。否則,爺爺奶奶在不同的法院對孫子的探望,就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維權的結果就會有悲有喜。(記者 袁定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