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立法的實證性與暫時性
在各種科學中,或許沒有任何一種和法學一樣,人們在表面上似乎可以否定其科學性質,而通過其所經常采用的運作方式,是否也正好[1]可以證立上述判斷?[2]讓我們先撇開法哲學與法律史不談,而轉向法學當中能夠彰顯出絕大多數法學家知識與能力之真正領域的那個[3]部分——實證的法學,或者說法教義學——也就是關于在某個國家有效的實證法的學說。[4]它 有資格主張“科學”這個名稱嗎?人們可以問:有哪一門科學,竟需仰賴立法者之心情,使今日有效之事物,明日遭廢棄,此處為假之事,彼處為真?有哪一門科 學,竟需受國家邊境界樁所限,使我們在跨越邊界,或者在引入一部新法典之時,陷于窘境?德意志邦聯法律的科學,于今安在?它已經隨著德意志邦聯入土為安; 而當一位法國法學家移居德國,或者當一位德國法學家移居法國時,他的知識又為何物?
這是什么樣不確定的資產,竟然可因大筆一揮,[5]或者因某個政治事件,就從我們這里加以剝奪。當拿破侖將《拿破侖法典》帶到萊茵河左岸的時候,[6]這事件對至當時為止的整體知識都產生了影響;同樣,當德意志帝國、[7]萊茵邦聯、[8]德意志邦聯[9]瓦解的時候,這些事件對與此對應的國家(結構)形式的科學,也都產生了影響,甚至有一位極富盛名的帝國國家法學者,似乎因其整體知識架構之崩潰,而大受震撼,終至積憂成疾。[10]這樣一門必須戰戰兢兢駐守在邊境界樁之內的科學,多么可悲,而當人們越過邊界的時候,它便不再具有任何價值:它只是奧地利的、普魯士的、巴伐利亞的法學!
的確,諸位先生們,這項指摘道出了法學的陰暗面;的確,當法學家進入另一個國家,或當一部新法典誕生的時候,他的知識當中就有一部分失去了。這項實證性的要素,為法學帶來了沉重的負擔。[11]
二、實證主義的法學家——法律機器中毫無思想可言的齒輪
然而,比這種外在的依賴性更糟的,是另一種危險,它并不是從外部,而是從內部威脅著法學:也就是內在的、思想上的依賴性所構成的危險,這種危險表現為,人們將其自身,以及其思想、感受,托付給貧乏、死板的制定法,而成為法律機器中一塊無意志的、無感情的零件,[12]置言之,即逃避提出自己的思考。人們是否應該將下面這件事視為可能:沒有任何專業知識,會比法學對自身獨立的思考以及批判提出更高要求,但是,法學的門徒卻也很容易陷入背離此一要求的危險中,在這點上,也沒有任何專業知識可與法學相比擬。“法律就是這樣寫的”(Lex ita scripta est),也因此,對他們而言,法律的事實就是這樣被設定了,既然這樣,他們何必多費心思去探求“從哪兒來”和“為什么”的問題和其淵源(das Woher)與理據(das Warum)?
三、法學歷史中的實證主義
這種實證主義是法學的死敵;因為它將法學貶低為手工藝,故而法學須與其作殊死斗爭。各種科學窒息于其下。這樣的事情曾經發生在羅馬;在公元四世紀,當法學中 的科學性力量開始衰退時,實證主義馬上就壯大了起來。那時候實行了一些措施:指定特定幾個可以引用的學者、將各種引述堆積在一起,皇帝Valentinian III甚至還把這特別制定成一項獨特的規則,[14]一項關于早期文獻摘錄與匯集的規則:以剪刀而成就的文獻編纂。同樣的事情也發生在晚近的時代,也就是在后注釋法學家(Postglossatoren)的時代,[15]以及后來在17世紀的時候,還有就是當代在普魯士法與奧地利法的領域上。實證主義雜草在法學領域上的迅速蔓生,這在其他地方是找不到類似例證的;在法學中,高度的科學性與深刻的衰敗這兩個相互對立的事物,卻是緊挨在彼此身旁,這樣的情況在其他地方也是見不到的。在公元3世紀中期與末期的時候,[16]羅 馬的法學正處于鼎盛之時,一百年后,實證主義的雜草卻使其完全窒息。在上個世紀末,普魯士的法學使自己脫離于普通法的法學,在本世紀初,奧地利的法學起而 效尤。這兩者在本世紀的最初幾十年,是如何勉強地茍延殘喘?人們不禁訝異地問:“在像薩維尼這樣的學者執教的時代,在普通法的科學開花結果、處于具有最清 新力量的時代,怎么在這里(普魯士與奧地利的法律)完全嗅不到那賦予時代靈魂的精神力量的一絲氣息,為何在那里(普通法)充滿了清新的年輕活力,在這里卻 已老態龍鐘(Marasmus sensilis)?[17]這怎么可能?”謝天謝地,現在無論是在普魯士或奧地利的法律中,上述情況都已經有所改善。[18]
這些相同的事態,在法學的各個不同時期、各種不同的關系條件下,一再反復出現,這必定會使我們認識到,此處所涉及的并不是某種從外部而造成的意外,反而應該 說,它們的產生基礎,其實就蘊含于法學自身的本質當中。法學必定會使我們認知到此一惡害的原因,也就是這些周期性癱瘓現象的出現地點。法學所隱含的這項根 本之惡,[19]就叫做實證主義,[20]它必須隨時對此保持警戒,否則就有可能受其扼殺。實證主義意味著逃避獨立思考,獻身于那作為無意志的工具的制定法。[21]我今天站在這里,就是要對抗實證主義,只要我在這里工作一天,這就會是我的任務,也理應如此。
四、教義學使實證法浸潤于科學中而使其高貴
那么,實證法究竟給予了科學感知(wissenschaftlicher Sinn) 與科學需求什么樣的活動空間?對此問題,我必須給諸位一個答案,也將會這么做。但我不會馬上說出這個答案,我會先讓諸位看看,各個不同時代的科學,是如何 尋找科學性的要素,以及在哪里尋找?我藉此方式讓諸位做好準備。根據我的確信,科學完完全全必須在實證法本身的土壤上,也就是在語義學的領域中,[22]找尋并尋得此一要素,但相較于法學的另外兩個領域——即法哲學與法律史——而言,在這里卻更難宣稱找到了科學性要素。這是因為,正好在這里,埋伏著法學的死敵——實證主義,而其它兩個領域則無法為其所企及。
當我短暫審視整個古代與現代世界的法學歷史,并且嘗試提出概觀說明(在古代世界,惟有在羅馬,才能夠談論所謂的法學),那么關于前面的問題,就會有下述對立現象浮現在我眼前:“羅馬人是在釋義學中、在實踐性的法律中,尋找并尋得了科學性——他們的科學是立足于生活中,[23]在現代的法學里,情況則大有不同。”[24]
羅馬的法學懂得以及在何種程度上懂得在生活中尋找科學,我在后面論及羅馬法學的時候,[25]將 會有更好的機會來談論這一點。在這里,我先轉而討論十二世紀隨著注釋法學派而開始的近代法學。若要將近代法學的整個奮斗與追求的內容,用三言兩語來概括的 話,那么可以說這是一個追尋的過程,是與實證主義進行的斗爭。促使近代法學開展的推動性思想,就是一種追求、一種在法學領域上對于科學的渴望,亦即要奮力 爭得一個不受外在規章(satzung)、時空變換所影響的領域。然而,近代法學非但沒有找到敵人之所在(在現行法的領域上)而將其擊斃,反而讓敵人逃脫了,因為它挑選了一個敵人根本無法到達的領域,并因此使敵人茍活了下來。
現在,我將帶領諸位走過我們的科學發展歷程的各個主要階段,您可以自行檢視我的宣稱是否正確。[26]
五、通過波倫亞注釋法學派的羅馬法復興——逃避生活,遁入科學的純粹淵源中
如前所述,注釋法學派的時代,構成了我們的科學的第一個發展階段。[27]在 這里,我們不需要深入探討注釋法學派無可估量的貢獻,我只想要從前面的觀點出發,來衡量他們的整體作為。然而,在此觀點下,他們除了從生活中逃離出來、從 當下的法律中逃離出來,而遁入一種已經死亡的法律之外,還有什么可說的呢?不過,這樣的法律仍然應獲得實際運用,它也確實獲得了實際運用,但下面這句話仍 然是無可辯駁的:現代的法學,是以從生活面前逃開,作為起點;是學術上的渴望,驅使著它走向羅馬法的淵源。當它正要從當時那種粗糙、在科學上仍未開化的法 律所形成的荒原中走出來,而發現自己接觸到那取之不盡、使人耳目一新的科學的泉源時,這件事情會在它內部激發怎樣的一種屬于其所處時代的、渴求知識的性 質?有誰會不能理解,這件事激勵了來自歐洲各地數以千計的學子,涌向Bologna?有誰會不能理解,這種對羅馬法的崇敬意味著,人們得以窺見在法律事務中獲得揭示的理性,就好比在福音中蘊含著一種獲得啟示的宗教?這就好像一個在荒漠中饑寒交迫的人突然得到一杯烈酒,將其一飲而盡時,所產生的暈眩感(Taumel)—[28]這就是最早的、年輕的科學所展現的狂熱主義(Fanatismus)。
那些在Bologna品嘗了瓊漿玉液,而精神為之一振的人們,帶著這樣的心情返回故里,他們認識到自己掌握了一項強大的技藝,并且具有為此項技藝在生活中爭得勝利的使命。羅馬法為自己開辟了越來越寬廣的道路,[29]科學取得了勝利。
六、13、14世紀的后注釋法學派[Postglossatoren,又稱評注法學派(Kommentatoren)]——贏得了生活,喪失了科學
但是,若科學想要成為一種能夠支配生活的力量,它就必須要與生活的諸多條件接軌,它必須要將法律帶進一個更能與生活的要求相對應的形態中。這就是后注釋法學派時代的任務。[30]它 更貼近了生活,從這個立場看來,它可說是一種進步。然而,為了這個進步所付出之代價并不輕;由于疏離了羅馬法源,因而有相當程度的科學性被犧牲掉了,取代 了純粹羅馬法的地位的,是一些引述、權威著作、自行發明的或者誤解了的規則。在現代法學的發展史當中,這是第一次出現了實務對真正的科學取得了勝利的時期 ——羅馬法為生活提供服務,[31]就好像一匹系著馬車的馬。實證主義的藤蔓迅速成長,越來越枝繁葉茂。
再度活躍沒多久的羅馬法學精神,也就是自由研究與獨立思考的精神,馬上陷入深度的休眠;類似valentinian頒布引用法的時代,又再次返回到這同一個法律領域中。
七、人文主義與優雅法學——位居低層次的實務之上,被束之高閣的孤獨科學
隨 著十五世紀時諸科學的再度復蘇,同樣的走向也敲醒了法學。法學挺身掙脫了那些束縛著它的羈絆。在不久前,它的領域還呈現出最明顯的無品味與無思想狀態,而 處于精神上的深沉熟睡中,但在此時,這里卻馬上轉變為最蓬勃的科學生命大顯身手之處。在其中活躍的,是何等出類拔萃的巨人,乃至于我們到今天都還對其心懷 崇敬。他們具有何等的精神力量、何等的學識,他們在法源,還有那些與法律密切相關的古典學學科上,又是如何的博覽群籍!而其思想又是何等的敏銳、歷久彌 新!在法學的領域上,從來沒有哪一個時代能夠匯集如此眾多的閃亮巨星;在我眼里,這是法學的英雄時代。
然而,巨人的工作有賴巨人的力量,對常人力量所能達到的范圍而言,諸如Cujacius[32]這類超群之人所攀登的高峰,實在太過陡峭,難以企及,而cujacius自己也曾從其聽眾表現的熱烈反應上,獲得了一些痛苦的經驗。那些巨人[33]群聚于高山上的一座小丘,其他一般人則仍處于低地;并不是這些人從科學前退縮,而是科學從這些人面前退縮了。那么在低地上的情況是怎樣?那里所呈現出來的,仍然是我們所熟知的后注釋法學派的圖像,它的形態產生了些微轉變,而被反復實踐:[34]法 學完完全全受生活差遣,它很理智、冗長繁瑣、冷靜、沒有起伏、沒有理念、沒有思想。那無止境探索著的科學,所具有的激發精神上活力的要素,在這種實證素材 的沉重份量中,完全看不到。當時的學說,勉力將具有安定性與實用性的事物匯集在一起,賦予其權威,并以此為自滿,然后就很得意地回避了那種“追尋”所帶來 的不安與孜孜不倦——這才是所有時代中,真正的科學所顯示出來的特征,也就是一種永遠不會滿足于尋得某個事物,而總是繼續追尋的精神。對當時的釋義學說而 言,羅馬法其實是各種制定法的匯集,它們將這種匯集等同于所有其他的事物,也就是某種實證性的事物,而接納之;法學的第一個階段中所產生的科學層次上的鼓 舞作用,在這里卻為一種徹底的冷靜、貧瘠、枯燥創造了空間。在這樣的科學里,一個具有科學上渴求的人,無法獲得滿足;針對這種科學,他能夠采取的正確作 為,就是在適當的時機轉身離開。(未完待續)
【注釋】*魯道夫·馮·耶林(Rudolph yon,1818—1892),19世紀德國著名的法學家,社會功利主義即新功利主義法學派的創始人。1843年始執教于柏林大學,從1872年起主要在哥廷根大學任教。本文發表于1869年10月16日:1998年由德國哥廷根大學Okko Behrends教授首次注解編輯,由Wallstein Verlag(出版社)出版。譯者李君韜是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現于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攻讀博士學位。
[1]“正好”(eben)這個用語,是作為對被刪去的“在同一范圍內”(in dem Malβe)這個用語的修正,并且將整個句子從與其他諸科學的對比,轉變為針對以非科學方式運作著的法學,所作的一項判斷。
[2]在這里(尚請參照后注5),耶林已經影射著當時柏林檢察官Julius von Kirchmann那本到今天都還經常被提及的著作:《法學作為一門科學之無價值性》(Die Werthlosigkeit der Jurisprudenz als Wissenschaft,1.—6.Auflage.Berlin 1848),基于該著作獲得之廣泛注目,耶林不可能不知道它。耶林的博士論文指導教授Rudorff在該著作出版的同一年,也針對它公開發表了一篇匿名批駁論文,該文之思想甚為豐富,至今仍具可讀性:《評 v.Kirch.mann檢察官所著“論法學作為科學之無價值性”——由此門科學之一位學者所作》(Kritik der Sehrift des Staat sanwalts V.Kirchmann:uber die Werthlosigkeit der Jurisprudenz als Wissenschaft.Von einem Lehrer dieser Wissen sehaft,Berlin 1848)。Rudorff在其中指出,由于Kirchmann以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民作為標準,而剝奪了“民族精神”(Volksgeist)對法學所發揮之影響,他也就因此陷入自然主義的泥淖中,此種自然主義會排除掉所有法律上的擔保。另外,F.J.Yon Stahl這位在廣義上屬于歷史法學派的國家法學者所持之立場,亦饒富意義,見其著:Die Werthlosigkeit der Jurisprudenz als Wissenschaft(Berlin 1848),如今該文可見諸由Hermann Klenner重新編輯出版的Kirchmann著作(Haufe—Verlag 1990),S.49—77。Kirehmann乃是一位固執己見、毫無妥協余地(他在1848年的時候是柏林刑事法院的首席檢察官.1850年被調往Rabitor地區,1856年至1863年留職停薪,最后則未享優遇即遭解職)、又在思想上極具生產力的人物,他的法律批判具有廣泛性與極端性,而這也使他成為自由法運動的先驅。關于此點之進一步討論,可參見下列文獻:Lasson/Meineke.J.H.Von Kirchmann als Philosoph(Halle 1885)。1847年的時候,Meineke正好是高年級學生,也見證了下述事件(S.153):“首席司法顧問Rudorff,同時也是此地大學的教授,薩維尼最忠實的追隨者之一”,私底下對剛聽過的Kirchmann演說“大表憤慨”。
[3]原稿在這里誤植了“die這個冠詞。
[4]釋義學與實證法律的成功連結,與“法學意義下的法律”(rechtswissenschamiches Recht)具有相同含意。它制造出實證法的良好形式。無論就理論角度或實踐角度而言,耶林法律思想的樞紐——其源于歷史法學派——均蘊含于此。關于這一點,可參照耶林為其與日耳曼法學者Gerber自1857年以降共同編輯出版的期刊所賦予之具有綱領意味的刊名:《當代羅馬與德意志私法釋義學年鑒》(Dogmatisches Jahrbucher des heutigen romischen und deutschen Privatrechts),該刊物自1893年第二十卷以后稱為《耶林年鑒》(Jherings Jahrbucher)。耶林理論意義下的釋義學,乃法律專業信念之規范性基礎。
[5]在此處,人們或許會覺得能夠重新聯想到Julius von Kirchmann(見前注32)的那一句論斷.它很快就成了廣為傳誦的諺語。它并不是使用“大筆一揮”(Federstrich)這個措辭,而是“立法者更動三個字,整座圖書館盡成廢紙堆”(drei berichtigende Worte des Gesetzgebers und ganze Bibliotheken werden zur Makulatur)。Kirchmann名句的脈絡,其實遠較此為狹隘。它所指涉的,應該是那些其館藏就思想而言,單獨由實證制定法之謬誤汲取養分的“圖書館”。可參照Gottfried Neepe于1938年發行的版本,第37頁;此外,這個版本附有一篇前言,其中舉出了有力的理由,使該部著作得以為納粹時期的自由法學派學者所用。
[6]法國民法典(Code Civil)適用于1795年被法國并吞、1801年在形式上被轉讓給德意志帝國的萊茵河左岸地區,并且立即生效,也就是在1804年生效。自1808年以降,它也被引進到萊茵邦聯的一些成員國中。vgl.kiser,Handworterbuch der Deutschen Rechtsgeschichte,s.v.code civil(1971),Sp.621f.。
[7]這發生在1806年8月6日,伴隨著皇帝Franz二世的遜位。
[8]在1813年10月。
[9]在1866年7月至8月間。
[10]就各項線索看來,此一評論應該是針對哥廷根的著名帝國法學者Putter所發。的確,這樣的評論實非允當,這點也可從耶林在文中所使用的“似乎”(soll)這個詞看出來。不過,在Putter這個人身上,確實具備了此一傳言在其至少任教過五十年的大學里.得以形成之所有前提,而1837年進入哥廷根大學就讀的學生耶林,自然對此有所耳聞。Putter是最后一位偉大的帝國檔案學者(Reichspublizist),而事實上,正好就在帝國瓦解的1806年,基于大學法庭的一項決議.他因為精神耗弱而須受監護。時間上的重疊,雖然只是巧合,因為他的精神疾病早在之前即已顯現征兆,并且導致有人在1805年間試圖勸說這位生于1725年的學者考慮退休[Vgl.Wilhelm Ebel,Der Gotinger Professor J.St.Putter aus Iserlohn(1975),S.56)];然而這項時間上的重疊,自然會引發對兩者間關聯的想象。[13]倘若法學不能隨時保持警覺,那么實證主義所散播的雜草種子,就會迅速蔓生,使
[11]在此處,原稿上還出現了下述字樣:“羅馬法的持續性”(Rom.R.Dauerhaftigkeit)。它跟下述被刪去的句子有關:“然而,從羅馬法的例子來看,即可得知,這項指摘根本無法被證實為一般的真實情況。”耶林在本篇演說稍后的部分中,才討論到羅馬法的典范性。
[12]耶林乃是“涵攝機器”(subsumtionsautomat)這個論戰性圖像的思想上催生者。Jacques de Vaucanson(1709—1782)這位提出多項發明的機械工程師所造的機器鴨,可作為該圖像的一個鮮明事例;這位工程師也曾因為對紡織機進行改良,而聲名大噪。Vgl.Jhering,zweck I,2.Aufl.(1884).s.394:“從前面把案件送進判決機器中,它就會變成判決,從后面送出。”與此相關聯的、對那些成為法律機器中無靈魂的工具的法官,所提出的非難,很快就發揮巨大影響,并且為那宣傳著“法官國王”(Richterk6nig)的自由法運動,提供不少助力。參照Maxweber在1911—1913年間寫成的《法律社會學》(Rechtssoziologie)(1960年由winkelmann出版的學生版)第281頁:“ 在現代的法律實務工作者看來,那種受到純粹條文解釋與契約解釋之拘束的自動機器所形成的狀況——在其中,人們從上面丟人案件事實與費用,然后這個機器就會 從下面吐出附理由的判決——是一種次等、無創見的想象,而且,隨著法典化的形式制定法的普遍化,它也越來越窘態畢露。它(亦即,法律實務工作者的內在等級 意識型態)為法官提出進行“創造性”法律活動的主張,至少要在制定法失靈之處如此。“自由法”的學說則提出證據,說明這樣的失靈原則上是所有制定法的命 運,因為它們面對的是事實的非合理性,也就是說,在眾多案件里,單純的解釋不過是表象,判決其實是依照具體的價值權衡而作成,而非依照形式的規范,它也必 須如此成就。”也請參見Regina Ogorek,Richterkonig oder Subsumtionsautomat?Zur Justizheorie im 19.Jahrhundert(1986),S.221。
[13]在 后來經刪修的第一份草稿中,原本的后半句是:“每個時代的法律科學都會清楚看到,它的死敵(更早之前用的是‘頭號敵人’)就出在實證主義身上,它必須通過 與實證主義進行殊死斗爭的考驗。”——今天,我們可以由經驗得知(耶林還沒能有這樣的經驗),那種將法律之運用貶低為一種機械式的規范設定(Normsetzung)的想法,也會使極權主義(Totalitarismus)的夢魘成為可能。這種現代國家的過剩發展現象(Exzesse),并不僅僅是因為那些認為可以不需要法律,或者可藉由自由法式的偽法律(Pseudo—Recht)來貫徹其“理念”的狂熱份子,而是在(似乎是)更大的程度上,因為那些蒼白的、只知進行規范適用的法學家們,才成為可能。因而,耶林對這個“死敵”還不算提出了過度的抨擊。
[14]耶林在這里指的是Theodosius II與Valentinian III在公元426年所頒布的援引法(Zitiergesetz,CTh.1,4,3)。根據該法,只有Papinian、Paulus、Gaius、Ulpian、Modestin這五位法學家的著作具有法律效力。在這五位當中,Gaius并不屬于在首都具有領袖地位的法學家,而是一位不折不扣的學院法學家與教師。在文獻中援引上述法學家的見解,還需要滿足一項前提.那就是,引用的文句必須以原著為本,并能對之進行事后比對。在爭議問題上,適用多數決原則。倘若正反意見相當,則以Papinian之見解為權威。只有到最后,無法從正反意見的衡量中得出較具份量的意見時,法官才可以自己作決定。
[15]發達于14與15世紀,主要代表人物是Bartolus(1314—1347)、Baldus(1327—1400)、另外還有.Jason de Mayno (1435—1519)。在對此學派做負面論斷的評價態度上,耶林跟隨了薩維尼的見解。參照薩維尼所著之《中世紀羅馬法史》(Geschichte des romischen Rechts im Mittelalter,VI,2.Aufl.(1834),5.1—25),以及在《使命》(Beruf)一文當中的總評(見該文第139頁 以下):“就事物本質而言.在每一個時代里,法學所處之狀態,是藉由該時代中,實際上(倘若無法總是從字面上就獲得確定的話)被視為最密切研究客體而受到 探討的事物所具有之價值,而被決定;法學則總是能夠站在比這個客體更深入一點,或者深入得多的層次上。例如,最早的注釋法學派學者就具有一項長處,那就 是,他們不得不以羅馬法的法源作為創新的起點,也就是說,這些法源就是他們的探討客體;相對于此,Bartolus卻已經以注釋法學派學者的著作,作為其探討客體,這時候,這些著作反而擋在當時的法學家與羅馬法源之間,而這也是為什么Bartolus的學派遠遜于注釋法學學派的主要理由。”今天人們比較傾向將后注釋法學家稱為疏證法學家(Kommentatoren),或者實務鑒定法學家(Konsiliatoren)。vgl.Wieacker,Privatrechtsgeschichte der Neuzeit,2.Aufl.(1967),S.80 ff.。 在這背后其實逐漸出現了一種新的評價,這種評價方式認為,疏證法學派抱持一堅決立場,將那些能輔佐實務的論著,置于那些藉由明確理論建構,而將法律提升為 一種精神力量,并且使之具有可計算性的論述之上,即便那些輔佐實務的論著并未提出一種具有其獨特基礎的思想立場。這樣的堅決態度,其實已經顯露出與自由法 運動理想的類似之處。耶林與薩維尼所強調的、后注釋法學派所具有之形式主義、拘泥文義的傾向,以及由此所顯露出來的思想上的不自主狀態,雖然并未遭到否認 (vgl.Wieacker,Privatrechtsgeschichte der Neuzeit,S.82 mit Nachweisen),但被認為是無關緊要的。
[16]比較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在公元2世紀以及3世紀前半葉”。
[17]醫學上的專業術語:“一般性的精神力量與體力衰退;老化現象的虛弱狀態。”
[18]在手稿上,耶林加上了“—Unger—”的字樣,頗堪玩味,參照前注1。“謝天謝地”云云的整句呼求語,是作者事后所添加。
[19]在手稿的頁邊留白部分,耶林親手寫下下述評注:“其原因:不信任其固有之力量——受實證素材所操控(knkung)(?)——其原因在于不充分的科學養成教育。”
[20]人們可以在口語演說中,對這個畫線的語詞給予強調。
[21]此處又再度對那種無責任可言的涵攝機器,提出警告。參照前注12。
[22]受法釋義學滲透的、獲得正當化的實證法,就是科學性的法律,它理應具有此性質。參照前注4。
[23]“釋義學、實際的法、生活”這個三和弦(Dreiklang)(在手稿中,最先寫的是“生活”,然后換成“在釋義學中”,最后又換回“生活”),就是耶林用以掌握羅馬法方法的主要特征。保存于遺稿中的、本演說的關鍵詞綱要里面,在討論到古代世界時提到了下述的關鍵詞(Jhering Kasten 17/4 3a Erstes Blatt):“羅馬生活——Ulpian——對普遍性的信仰。”很明顯地,耶林在這里所想的是,他可以銜接上Ulpian提出的主張,亦即,法學乃“真正的哲學”(vera philosophia),它可被稱為“羅馬人的國族哲學”。參照底下第142頁。在第一份草稿的第三頁中,談論到“羅馬法的科學究竟蘊藏在哪里”這個問題的時候,下述的關鍵詞也指出了同一件事:“自由的精神——實證主義——自然”。Ulpian代 表了古典晚期的科學觀點,這種觀點的基礎.是將人類學式的自然觀察方式、“實證的”法律形式主義以及(在這個先在條件框架下活動著的)法律續造的“自由 ”,結合在一起。這項觀點,其實可以整合到當時耶林在《精神》一書中已經公開表明的見解中,關于此點,參照本書附錄論文《耶林的法律演化論》,第130頁以下。
[24]這里指的是,自Bologna以 降的近代法律,總是一再地脫離生活。關于這一點,底下還會有更進一步的闡述。原本接在這句話之后的下一句話,也指出同一件事,但它因為稍后段落鋪陳之緣 故,而遭刪除:“現代世界的法學,則有部分是在那些脫離了生活的領域中,也就是在哲學與歷史中,去尋找科學性。”在這里人們會注意到——具有典型浪漫主義 色彩的——現實性概念與生活概念的模糊性。耶林在羅馬人身上,看到了一種被法律的精神所充滿的生括,在其中,是藉由法律(Recht)來探求法律科學(Rechtswissenschaft)。另一方面,在其他時代的發展里,他則看到了前景黯淡的、無思想活力的實務運作,而且這樣的運作還深陷于空洞的實證主義泥淖中。關于此點.尚請參照注21。
[25]這 樣的段落后來并沒有出現,或者,在演說中.它被耶林那用來期許當時法學家要實現的理想圖像所取代,這個理想圖像,也是他在《羅馬法的精神》里描繪出的羅馬 法學家圖像。這個他努力發掘,但卻無功而返的奧秘,在于下列問題:為何羅馬人能夠藉由“生活”本身,如此成功地抗拒劣質的實證主義,并且走向一條對法律進 行“富有精神”的探討之路。他對自己在各個著作中,就此一問題所給予之解答,感到滿意,而這樣的解答,其實仍停留在薩維尼的歷史法學派所給予的浪漫主義式 解答的階段上:在羅馬,法律的精神就是生動地展現歷史性(Geschichtlichkeit)的自身。耶林據此而認為,羅馬法學家不需經過反思與批判,就能夠在生活當中發現到法律的各個真理。Vgl.Geist III 1,§59,4.Aull.(1888),S.316(這段文本歷經了擴充,也在風格上略做了調整,但實際上仍然大致符合第一版的內容1.Aufl.1865,s.298):“ 在羅馬法學家的探討方式中,從來沒有出現過的情況是,在歷史與法哲學的探究途徑上,追溯到法律的最終泉源;他們也從來沒有發展出一套理論配備,使他們能夠 將他們的一般直觀以及他們的方法,當作研究的對象,而進行探討……他們從來沒有想過,要藉由他們的思考方式,技術性地由事物(Sache) 當中抽離出來,將事物加以孤立,并且使自己作為一個不偏不倚的觀察者,與之對置,就好像在進行批判時必須采取的做法一樣。就此范圍而言,在他們那里,知識 與判斷是一體的,也可以說,在此范圍內,這兩者就是從他們本身發展出來的、具有生命的部分。”耶林為在此觀點下開展的分析,賦予了一個相當吊詭的標題(S.325=306):“對羅馬法理論之實質批判”。每當羅馬法很明顯地遵循著某種理論性的后果而開展.并且因而使耶林的名言(S.321=S.303) ——“實際上會出現的事情,并不是那些被邏輯所設定的事情,而是那些被生活、交易、法感所設定的事情……”——遭到挑戰時,他則會宣稱一項技術性的反駁 (這項技術性的反駁取得了壓倒性的成功,但是完全欠缺理論基礎),認為這里所涉及的只是學院式的概念。它們無法主張對于生活拘束性。關于此點的進一步討 論,參見本書附錄之論文《耶林的法律演化論》,第150頁以下。
[26]這個使用縮小文字的段落,在手稿上遭到刪除。耶林恐怕是清楚認知到,在這些句子里并沒有提出任何分析,只是提供了一些圖像。
[27]它從11世紀末一直延續到13世紀中,從Inlerius(ca.1060—1125)一直到Accursius(ca.1183—1263)。vglHermann Lange,Romisches Recht im Mittelalter Band I。Die Glossatoren(1997)。另外也請參照筆者對該書之評論,見Juristenzeitung(1997),Sp.1001—1002。
[28]這個字在口頭朗誦時,并不是很清楚——有一說認為現場誦讀的是“夢想”(Traum)這個字。從遺稿當中關于這份演說的草稿看來(JK 17/4),正文中的說法可獲得證實。誰若是在快要渴死的時候,站著將一杯酒一飲而盡,并因此成為偏激份子,那么他實際上應該是處于“暈眩”狀態,而不是在“做夢”。
[29]在原稿的頁緣上,寫著一句話,更加強了此處的陳述:“羅馬法從生活中取得了越來越高的地位。”
[30]同注27。
[31]很 明顯,這里的生活概念具有模糊性。當如同后注釋法學家這類的實務家們轉向生活的時候,這樣的做法并沒有帶來太多幫助。他們并沒有在其中找到羅馬法的精神。 倘若他們能夠事先鉆研羅馬法,并且藉助它而使現實高貴化。那么他們原本能夠成就耶林所說之事。在這里,先前提到的那個耶林已經觸及的、但對其而言仍為一項 奧秘的問題,又再度浮現(參照前注54與55):羅馬法的精神——那個從Bologna的 時代以來就在書本中被鉆研、由古代羅馬的法律文獻片斷構筑而成的精神——曾經被古代的實務家在生活中尋得,但這件事情如何可能?耶林認出了羅馬法的哲學內 涵,這點無人能出其右。然而由于他遵循了從歷史法學派那里承繼而來的理論前提,因此他無法掌握到下面這一點:這些哲學內涵——羅馬法學家藉之來規制生活關 系——本身就可追溯到一些在歷史層面上可證實的思想繼受過程,這些過程使羅馬的法律現實獲得了靈性,而可被認知為一種復雜的思想上成就,此種思想上成就雖 非產生自實務,卻存續于實務中,并顯得恰如其分。
[32]伴隨著Jacques Cujaz(1521—1590),在意大利文藝復興文獻學影響下被催生的Bourges人文主義學派,也臻于顛峰。Vgl.Koschaker,Europa und das romische Recht,3.Aufl.1958。S.109。
[33]這里所指的.是除了已經明確舉出的Cujaz之外,法國方法(mos Gallicus)的優雅學派的其它偉大法學家,例如Alciat(1492—1550)、Faber(1557—1624),以及Donellus(1527—1591)。Vgl.G.Astuti,Mos italicus e mos gallicus (1937);G.Kisch,Humanismus und Jurisprudenz(1955)。Vgl.Wieacker,Privatrechtsgeschichte der Neuzeit,2.Aufl.(1967),S.166 ff.。關于此一思潮在荷蘭的繼續開展,參見Canoy—Olthoff/Neve.Hollandische Eleganz (1990)。
[34]實際上,源于Bologna的意大利方法(mos Italicus),在人文主義的法國方法(mos Gallicus)之旁,繼續發揮著影響,就德國的發展而言,它特別是在萊比錫形成了堅固的堡壘。vgl.Wieacker,Privatrechtsgeschichte der Neuzeit,2.Aufl.(1967),S.93.207 f..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