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研究闡釋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是在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關鍵時期召開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會議。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是新時代新征程上推動全面深化改革向廣度和深度進軍的總動員、總部署,既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全面深化改革的實踐續篇,也是新時代新征程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時代新篇!稕Q定》對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和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作出了戰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任務新舉措,確立了新時代新征程法治中國建設的總藍圖和施工圖。為深入學習貫徹和研究闡釋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本刊擬從本期開始設立“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研究闡釋”專欄,刊發國內法學專家圍繞全會提出的法治建設新思想新任務新舉措撰寫的高質量學術論文,為全面貫徹落實各項改革決策部署提供科學合理的學理論證和操作方案。本期推出6位法學專家圍繞“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撰寫的一組筆談,分別是《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加快推進新時代區域法治發展》《以大協同格局加強涉外法治建設》。
□ 數字法治研究
楊 力: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智慧司法研究院特聘教授
內容提要 數字化拓展了對社會改造的可能性,已對糾紛解決產生深刻影響,其中既有糾紛的數字化治理,也有數字化帶來的挑戰。作為糾紛解決的新形態,“數字楓橋”聚焦的不是簡單發揮數字本身的稟賦,而是把糾紛解決的要素轉化進入社會性、法律性的相互關系,是對糾紛解決的結構、資源和規則的數字化重組,重新界定了“楓橋經驗”的法治內涵、定位和功能。在此基礎上,引入行為動力理論可以進一步解釋“數字楓橋”何以能成為推動糾紛解決范式從“硬性干預”到“柔性干預”轉型的動力機制,塑造新型的法治模式。“數字楓橋”需要推動法治機制創新,樹立多元規則擇優的標準,構建嵌入規則的平臺體系以及建立穩定預期的信任規則。
關鍵詞 楓橋經驗 數字楓橋 糾紛解決 源頭治理
賦能型人工智能治理的理念確立與機制構建
張吉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未來法治研究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 人工智能治理已成為國家和社會治理的前沿問題和重要領域。然而,當前在人工智能科技創新、風險防控、企業自治、政府監管、社會監督、國際協作等方面都亟需加強能力建設,必須把提升人工智能安全可信發展的能力作為人工智能治理的第一要務,構建“賦能型人工智能治理”的理念和機制。以此為目標,應堅持以人為本、發展導向的賦能型人工智能治理核心理念,以及從中發展出的智能向善、包容審慎、敏捷治理、可持續發展等基本理念。應建設以法治為核心的賦能型人工智能治理機制以及法治統領下的各項具體機制,如完善法律治理與技術治理相統合的機制,建立多元主體溝通協作的共治機制,構建與人工智能發展相適配的“避風港”機制,建立敏捷互動、激勵向善發展的動態監管機制,建設人工智能安全保險等社會保障機制。
關鍵詞 人工智能 賦能型治理 法治化 以人為本 發展導向
論人工智能立法的基本路徑
林洹民: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采用何種路徑規范人工智能活動,是人工智能立法的核心問題。風險管理進路存在風險評估與分類困難、放任損害發生等問題,并非人工智能立法的當然選擇。與以往科技活動不同,人工智能活動既屬于專精科技活動,又具有賦能科技活動屬性。以人工智能活動為規范對象的人工智能法不應以單一理論為指導,而應遵從科技法與應用法雙重定位。科技法定位下的《人工智能法》應尊重科技自主,將科技倫理內化于人工智能研發活動中,同時打破制度壁壘,設計促進型規則,助力人工智能科技的發展。應用法定位下的《人工智能法》則應關注科技賦能場景導致的功能異化現象,一方面借助抽象的權利義務工具,尤其是通過規定新型權利,構建彈性的規范框架,回應不同應用場景中的價值序列差異;另一方面應推行實驗主義治理,通過監管沙箱、授權性立法等設計,動態調整監管策略,滿足人工智能賦能應用活動的靈活治理需求。
關鍵詞 人工智能立法 專精科技 賦能科技 科技倫理 實驗主義治理
論技術范式轉移下元宇宙的法律治理
馬永強:吉林大學人權研究院研究員
內容提要 元宇宙實踐中從Web2到Web3的技術范式轉移,其表象是“中心化”與“去中心化”的技術標準之爭,本質上則揭示了元宇宙實踐中圍繞虛擬世界的治理權力展開的多方博弈。深度數字化時代虛擬空間的發展方向集中體現為互聯網巨頭主導的元宇宙實踐與去中心化自治組織主導的元宇宙實踐共存共生,二者均可能在不同維度上侵害個體的數字權利,并給現實世界中主權國家的治理權力帶來挑戰。應準確評估不同形態的元宇宙虛擬空間的現實風險,并區分不同情境有針對性地制定法律規則,系統構建元宇宙的法律治理路徑。公權力應強化對科技巨頭的反壟斷和對去中心化領域的監管,貫徹中心化與去中心化動態平衡的治理理念,建構基于元宇宙底層技術和應用場景的多元共治的治理體系,探索事前介入、合法性監管以及“法律代碼化”的治理方式,明確刑法的理性介入為元宇宙實踐劃定的治理底線。
關鍵詞 元宇宙 技術范式轉移 法律治理 數字化 去中心化
數字財產權對傳統財產權理論的重構
孫建偉:上海市法學會研究部主任,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比特幣、NFT等數字資產的興起以及數據資產入表改變了財產的界定和運行規則,對傳統財產權理論提出了挑戰,亟待重構數字時代的財產權理論。數字財產權是基于數字技術而產生的、對數字財產享有的財產權利,其核心在于對數字財產的支配和控制,系特定法律主體基于占有具備財產屬性的數據而享有的權利,旨在賦予數字財產占有者在免受他人干擾的情況下使用其控制的數字財產的資格與能力。構建數字財產權規范體系,不僅要考慮中國特有的社會文化背景和法律傳統,還需要國際合作和法律協同,以適應數字經濟的全球化發展需求!睹穹ǖ洹返127條為構建數字財產權的規范體系奠定了重要基礎,在此基礎上推進制定一部專門的《數字財產法》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 數字貨幣 數字資產 區塊鏈 數據產權 NFT
個人數據交易的私法制度構造研究
夏慶鋒:安徽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個人數據交易是新興技術服務于個人的必要活動之一,只有進行個人數據的收集與分析,網絡服務商等數據處理者才能提供更加符合個人需求的產品與服務。然而實踐中由于當事人締約地位存在差距等原因,個人數據失控與公正價值喪失等問題時有發生,而現行私法無法有效規制。前述問題的解決需以構造個人數據交易的私法制度為基礎,具體包括主客體明確、權利配置與規則設置等。個人數據交易的主體應區分初級交易和次級交易確認,初級交易的主體包括個人與數據處理者,次級交易則發生于不同數據處理者之間;就客體而言,應明確的是,個人信息包含于個人數據,兩者并非等同關系;在權利配置中,應確認個人享有數據交易全過程知情權、有限的不受自動化決策支配權等基于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各項權利,數據處理者享有三權分置的數據產權以及與個人共同享有收益分配權;而在規則設置上,應協調與完善相關法律規則,包括合同法規則平衡交易主體的當事人地位、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則保護個人知情同意權利與物權法規則保護處理者數據產品權益等。
關鍵詞 個人數據 交易主體 交易客體 權利配置 規則設置
大數據預測警務的運作機理、風險與法律規制
陳永生: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 大數據預測警務的出現使警方偵查破案、預防和打擊犯罪的能力獲得突破性提升,但同時也會產生一些風險,須對其予以規制。域外預測警務已經過1.0、2.0、3.0三個階段,預測能力不斷提升,運作機理逐步優化。大數據預測警務的發展面臨雙重風險:一是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新鮮性難以保證;二是算法的錯誤、歧視難以避免和糾正。應當從三個方面對大數據預測警務進行規范:一是規范數據采集和處理的程序,確保數據的質量;二是建立算法審核機制,對算法的準確性和風險進行監督和評估;三是規制預測警務系統的設置與使用,確保對公民權利的保障。
關鍵詞 大數據 預測警務 算法 法律規制
刑事訴訟數據處理的全流程監管
鄭 曦: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 數字時代的刑事訴訟越來越倚重于數據處理,而數據處理涉及重大法益,應對其進行全流程監管。為實現此種監管,應以數據處理活動為監管內容、以檢察機關為監管主體、以具有公權力屬性的數據處理者為監管對象,勾勒出刑事訴訟數據處理全流程監管的基本架構。刑事訴訟數據處理全流程監管應以權力行使與權利保障平衡為價值取向、以數據流動與數據安全兼顧為監管目標,采用“面”“線”“點”相結合的監管方式,為數據監管工作提供指引。在具體實施層面,應圍繞數據的收集、使用與加工、存儲與傳輸、刪除與銷毀四個數據處理的核心階段展開監管,以保護公民權利,并保障數據的安全和有序流動。
關鍵詞 刑事訴訟 數據處理 數據安全 數據流動 全流程監管
□ 學術專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