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
論1949年《共同綱領》的制定權 韓大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對1949年《共同綱領》制定權性質的研究,對于客觀評價《共同綱領》的歷史地位具有重要意義。本文首先分析了《共同綱領》制定權的性質,并以此為基礎認為,作為《共同綱領》制定權主體的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具有民主的正當性,并發(fā)揮了提供政權合法性的功能。而這種正當性與合法性體現在《共同綱領》的制定經過與程序。作者認為,《共同綱領》是新中國的臨時憲法,具有特定歷史條件下的民主性基礎。但受歷史條件的制約,《共同綱領》尚不足以滿足一部嚴格意義上的憲法所需的基本條件,因此它并不是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
[學術專論]
完善軟法機制,推進社會公共治理創(chuàng)新 姜明安(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軟法是通過自律和他律相結合的軟規(guī)制而不是通過國家強制力而規(guī)范人們行為,調整社會關系的現代社會公共治理創(chuàng)新機制。軟法在現代社會公共治理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適應現代民主政治的需要,為構建參與民主、協(xié)商民主機制;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需要,為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政府;適應信息社會的需要,為規(guī)范虛擬世界(網絡世界)的運作秩序;以及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為建立世界經濟、政治新秩序和構建和諧世界提供硬法機制難以企及的法律規(guī)制方式——軟法之治。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后,特別是自上世紀九十年代逐步開始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社會轉型以后,行政管理范式不斷創(chuàng)新(減少行政救濟機制、加強行政指導、推行行政合同、推進協(xié)商民主、建設公民社會等),解紛機制模式不斷創(chuàng)新(注重和解、調解在解紛機制中的作用、通過法律解釋和法律適用追求法律目的的實現、運用法律的一般原則規(guī)范司法裁量和行政裁量行為等),軟法之治在整個社會公共治理中具有了越來越重要的地位,發(fā)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繼續(xù)性合同:基于合同法理與立法技術的多重考量 屈茂輝、張紅(屈茂輝系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紅系湖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講師)
內容提要:繼續(xù)性合同是總給付內容隨著時間的延展才能逐步確定的合同。它是一種動態(tài)的過程化契約,具有關系性契約和不完全契約的屬性,在本質上是不確定性契約。繼續(xù)性合同與一時性合同在現代合同法體系中體現為偏正結構的形式。合同法采取了“繼續(xù)性合同一時性合同化”的立法策略,使之符合合同法的內在邏輯和基本理念。基于“典型合同類型”的開放性特征,繼續(xù)性合同被包容在以一時性合同為主導地位的合同法體系之內。
公司非訟程序之適用研究
——公司糾紛解決的民事行政路徑分析 李建偉(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非訟程序是公司糾紛解決的一種民事行政路徑,對于解決部分公司糾紛具有固有的制度優(yōu)勢。從比較法視角以及現實司法需求看,我國公司法都存在引入非訟程序的必要性。為此,哪些公司糾紛屬于非訟事件需要作法理上的甄別與實務上的可行性分析。我國引入公司非訟程序的路徑選擇,是在將來修訂的《民事訴訟法》與《公司法》中分別規(guī)定非訟程序的一般規(guī)則和公司非訟事件的特別規(guī)則,同時在司法上處理好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的交錯適用問題。
論民事賠償與死刑的限制適用 趙秉志、彭新林(趙秉志系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彭新林系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干部)
內容提要:民事賠償作為司法實踐中重要的酌定量刑情節(jié),對于死刑的限制適用具有重要意義。民事賠償影響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輕重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理論根據。從實踐層面看,民事賠償對于死刑的適用確實產生了顯著影響,但應當理性而節(jié)制地考量這種影響,以防止“以錢買命”等負面形象的出現。充分發(fā)揮民事賠償在限制死刑適用中的作用,首先要理性確定民事賠償適當從寬處罰的案件范圍,除了嚴重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之外,其他犯罪案件中都存在民事賠償影響死刑適用的空間。其次,要準確衡量民事賠償情節(jié)的分量,可以重點從賠償數額、賠償態(tài)度和賠償時間等方面考慮。再次,案發(fā)后真誠悔罪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應慎用死刑立即執(zhí)行。最后,要正視被害方不予諒解或拒絕接受賠償時的死刑適用問題。
國際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中的司法禮讓原則
——對英國與加拿大相關理論及實踐的考察 劉仁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英國自17世紀開始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以來,在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判決的理論依據方面先后經歷了“禮讓說”、“債務論”等理論,1907年的艾默紐爾訴希芒案(Emanuel v. Symon)所確立的五條規(guī)則,基本上是英國法院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對人訴訟判決的基本規(guī)則。但1953年特華斯訴浩利案(Travers v. Holly)的判決,使得英國上訴法院開始考慮司法禮讓問題;加拿大在1990年的莫哥德投資有限公司(Morguard Investments Ltd. v. De Savoye)案之前,一直遵循希芒案規(guī)則。但莫哥德投資公司案判例所包含的司法禮讓規(guī)則,豐富了加拿大國際私法的“就近原則”。莫哥德投資公司案由此成為加拿大各姊妹省相互間承認和執(zhí)行法院判決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例。英國及加拿大的理論與實踐,對解決我國各法域間民商事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zhí)行問題,無疑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立法與司法研究]
建立刑事司法案例指導制度的探討 孫謙(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探索建立刑事司法案例指導制度,是當前我國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必要性、功能和價值、效力和發(fā)揮作用的方式、與司法解釋的關系以及我國的案例指導制度與英美等國的判例制度的區(qū)別等,是需要研究的重大問題。本文通過對上述問題的探討,對我國刑事司法中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具體內容、案例選擇標準、選擇范圍、確認程序、發(fā)布主體和方式、編纂、清理、廢止等進行了系統(tǒng)的構想,以期為構建我國的案例指導制度提供理論支撐。
違反行政程序司法審查中的爭點問題 于立深(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通過對348個行政程序“典型案例”的實證分析,可以較全面地觀察到我國行政程序觀念和制度運行的大致狀況。在司法審查中,我國違反行政程序的主要爭點問題集中表現在十個方面,即行政行為類型、效力狀態(tài)識別與行政程序適用;法定行政程序中“法”的菜單拉伸;“嚴格”形式法治主義與行政程序權利的剝奪;行政程序的裁量性適用;正當程序原則的運用;告知程序中的告知標準;前置程序和條件的重要性;行政程序的要素標準;違反行政程序的法律后果;立法和司法哲學對行政程序觀念和制度的影響。對這些問題的正確處理,將關系到我國未來行政程序制度的發(fā)展和構建。
醫(yī)療侵權行為法律規(guī)制的實證分析
——兼評《侵權責任法》第7章 王成(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北京市部分醫(yī)院和法院的數據和經驗表明,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的醫(yī)患糾紛僅僅是全部醫(yī)患糾紛中的一小部分。醫(yī)療案件的雙方往往都極其對立。雙方能夠共同認可的證據就是病歷。這意味著,醫(yī)療案件處理的關鍵就是對病歷的鑒定。醫(yī)療過錯的證明,轉變?yōu)殍b定發(fā)起和完成的問題。應當堅持醫(yī)療過錯的推定,以損害為基礎事實,以過錯為推定事實。在《侵權責任法》生效后,最高法院如何規(guī)范鑒定的問題,值得期待。
企業(yè)社會責任的法律化 蔣建湘(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企業(yè)社會責任最初以道德責任的形式出現,后來,一部分企業(yè)社會責任逐漸發(fā)展為法律責任和軟法責任,并同道德責任相并存。由于法律責任能夠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現,因而法律責任化后的企業(yè)社會責任的實現便變得非常確定。當然,企業(yè)社會責任的法律責任化也會受到諸多因素的限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盡可能擴大法律責任化的范圍。有時,軟法可以借助其特有的提倡性規(guī)范促成企業(yè)社會責任的實現,但由于缺少了國家強制力的推行,因而軟法化的企業(yè)社會責任的實現總體上變得不確定。這時有必要引入司法能動主義,且從廣義上看,司法化也屬企業(yè)社會責任法律化的應有之義。
民事訴訟中法院釋明的實證分析
——以釋明范圍為中心的考察 熊躍敏(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在民事訴訟中,法院的釋明不僅有助于增強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彌補辯論主義的缺陷,也有助于防止突襲性裁判,促進案件審理的實質公正,提升司法的公信力。釋明范圍的擴大化已成當今民事訴訟發(fā)展的普遍趨勢。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表明,我國民事訴訟中釋明的范圍還有進一步拓展的必要。可以考慮以消極釋明與積極釋明的劃分為基本框架,通過一般規(guī)則與案例指導確定釋明的合理范圍。
刑事案件分案審理程序研究
——以關聯(lián)性為主線 張澤濤(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為了防止不當的合并審理所可能造成的侵犯被告人辯護權現象,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qū)對合并與分案審理都作了嚴密周詳的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基本上沒有任何規(guī)范合并與分案審理的條款,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不當合并審理既嚴重侵犯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又會滋生以下弊端:庭審流于形式、剝奪了共同被告人的取保候審權,導致了超期羈押、被告人減刑和假釋權無法得到保障、影響被告人的上訴權和申訴權、侵犯了被告人的聘請辯護律師權和會見律師權。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應限定刑事案件關聯(lián)性的范圍,明確規(guī)定分案和合并審理的各種法定情形及救濟措施。
[批評與爭鳴]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特色”研究 虞政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法官、全國審判業(yè)務專家、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對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特色內涵,不同學者從不同角度曾提出過不同的觀點。本文圍繞司法定位、司法架構、司法運行、司法功能、司法方式、司法為民、司法隊伍、司法政治八個方面,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特色內涵進行了古今中外、縱橫交織的比較論述,集中展示了當代中國司法制度的主要特色。
刑法解釋的另一種路徑:以“合類型性”為中心 杜宇(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傳統(tǒng)的刑法適用機制,被理解為三段論式的邏輯涵攝。然而,這只是看到了法律適用過程的最后環(huán)節(jié),而使得涵攝之外或之前的一切思維程序,都陷入迷霧。事實上,刑法適用的核心,主要不在于概念式的涵攝,而在于歸類式的比較。在這一比較性的操作中,隱含著某種新的解釋方法——“合類型性解釋”。在基本思路上,這種解釋方法要求:對規(guī)范意義的探尋,必須回溯到“作為規(guī)范基礎之類型”,對超出類型輪廓的行為,則應予以排除。質言之,刑法解釋需以“類型”為指導觀念;在具體的操作路徑上,這種解釋方法是沿著典型案例的挑選、比較基點的確立、偏離限度的審查等基本流程而展開,是一種通過個案比較,而使規(guī)范之內涵逐步精確化的方法。通過個案的不斷積累,我們可以逐步摸索出規(guī)范的意義范圍與邊界所在,從而掌握類型的基本輪廓;在與其他解釋方法的關系上,它與文義的、體系的、歷史的、目的論的解釋均存在一定差別,因而值得作為某種新的解釋方法來認真對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