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學家、法治思想家,被譽為中國“法治三老”之一的郭道暉先生,因病于2026年4月11日逝世,享年98歲。
郭道暉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中國法學會研究部主任、《中國法學》雜志社總編輯等職,還曾擔任北京大學憲法學行政法學博士生導師組成員、湖南大學教授兼《岳麓法學評論》主編,是當代中國法學界最具影響力的學者之一。郭道暉先生的離世,也意味著中國法學界“法治三老”的時代落下帷幕。

郭道暉教授曾在《法的時代精神》自序中說:“老而益堅,不墜上下求索志;桑榆非晚,猶獻春蠶未盡絲!蓖ㄟ^《“法治思想家”郭道暉教授的法理求索》一文感受著名法學家郭道暉教授充滿傳奇的一生。
“法治思想家”郭道暉教授的法理求索
蔣海松 楊世琦
湖南大學法學院
本文原載《湖湘法學評論》2024年第1期
一、家世影響與學術人生
著名法學家郭道暉教授的一生充滿傳奇。他年過九旬,是被法學界尊稱為“法治三老”中年齡最長者,但激情依舊,其思想銳氣、奮斗激情遠勝于一般青年學者,被贊譽為“白發青年”。他出自名門,少年時代在戰火中顛沛流離,青年時代熱血投身革命事業,與后來的共和國總理朱镕基并肩作戰并引以為終生知己;中年時代在政治運動中屢遭沖擊,飽嘗時代痛楚,但矢志不渝;年屆50,始轉入法學,半路出家,大膽破冰,銳意創新,成為社會權力論的倡導者,終成一代法學大家,被譽為“時代的良知”“法治思想者”。
1928年,郭道暉出生于長沙,祖籍湖南湘陰。他的曾祖父郭侖燾與大哥郭嵩燾和二哥郭昆燾并稱“湘陰郭氏三杰”。郭嵩燾是近代著名政治家、洋務思想家,曾任清政府首任駐英公使,這也是我國首位駐外使節。郭嵩燾還是中國法律思想史上的先驅者,他是第一位親身考察西方政治社會制度、民情風物的政治人物,積極倡導學習西方政治法律制度。郭嵩燾認識到,議會制與民選市長制等法律制度是西方的立國之本。
伯曾祖父郭嵩燾的生平法政事功對后來成為法學家的郭道暉產生了深刻影響。2018年是郭嵩燾誕生200周年,郭嵩燾紀念館在家鄉落成。郭道暉為紀念館題寫了館名,以示紀念。郭道暉深情回憶道:“郭嵩燾是我國清醒看世界的先驅,他的先進、開放思想和我從事法學行業的一些思想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痹谇迥,郭嵩燾的開明態度備受當朝保守人士的攻訐。甚至在家鄉湖南,一些鄉試諸生商議搗毀郭嵩燾住宅,就連郭嵩燾乘坐的小火輪都不能靠岸。郭嵩燾在憂憤之中,寫下了“流傳百代千齡后,定識人間有此人”的抒懷詩句。這種堅持真理、不怕物議的士人風骨和傳道志操對郭道暉影響頗深。郭道暉一生也飽經滄桑、大落大起,面對先祖,他說最佩服郭嵩燾面對非議時堅持真理、堅守德操、毫不妥協的精神。冥冥之中,真有對應!拔液髞淼慕洑v就和郭嵩燾有點像。”郭道暉曾若有所思地感慨道。
作為湖湘后學,筆者曾當面訪問郭道暉先生,并問及家世與家鄉的影響。郭道暉作答說,他一直牢記郭家世代的祖訓:“世家先立本,道德與文章!惫誀c擬定的這句話還被寫入族譜作為郭氏家族輩分的排行,郭道暉便是道字輩。后來《湘陰郭氏族譜》編修完成,由郭道暉作序《弘揚郭嵩燾精神》。郭道暉說,“所謂嵩燾精神,非止于郭嵩燾一人,乃湘陰郭氏歷代祖先優良傳統之結晶”。他還將郭嵩燾的精神具體概括為“剛直耿介、特立獨行之根性;耕心守愚、愛國為民之胸懷;經世致用、開明開放之度量;重才疏財、以人為本之家風”。這也是郭嵩燾及郭家家風對郭道暉的熏陶影響。
郭道暉的祖母聶氏夫人是第一批留學日本的學生,思想開明。她認為國家應該重視的不是錢財而是人才。她要求郭氏家族的子弟都要務工,走工業救國之路。郭道暉的父親是湖南著名的化學教師。郭道暉最開始學的是電機,也是受了家族的影響。
郭道暉少年時代曾在長沙、湘潭等地讀小學,還曾就讀于著名的湖南一師附小。青年毛澤東曾在這個小學當過主事(即校長)。中小學期間為躲避戰亂,他長期在廣西、貴州、重慶等地顛沛流離。一群十五六歲的少年背負四五十斤的沉重行李千里逃亡,跋山涉水。他目睹百姓的苦難和國民黨政府的腐敗,立志要拯救人民于水火,希望見到一個自由民主的新中國。中學時代他主編壁報(小字報),常常抨擊時局,揭露社會丑惡,17歲開始以“斗非”(與“道暉”諧音)為筆名,給報紙寫些雜文和政論,如《談內戰》《談穿衣》等,抨擊時事,呼喚光明。就算是在“逃難”期間,他也撰寫了長達16萬字的報告文學《流亡兩年》,“多言”“直言”這種性格特征開始展現。
1943年,他初中畢業,成績名列前茅,本可保送高中,但校方給他的評語竟是“學行優異,唯體弱多言”。“多言”成了罪狀,因此不予保送。但他不懼磨難,奮發圖強。1947年7月,他在武漢一連報考了四所大學,被三校同時錄取。懷揣家族“工業報國”之理想,他選擇了著名學府清華大學的電機系。
在清華大學,他與后來成為共和國總理的朱镕基是至交好友。他們是同學,是隔壁室友,還是同鄉,郭道暉的父親郭德垂也曾是朱镕基的老師。彼此性情相投,共同追求進步。清華大學的民主自由風氣感染了他們,他們很快投身到反蔣學生運動中。1948年7月,20歲的郭道暉加入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地下組織“新民主主義青年聯盟”;8月,他加入了清華大學的中共地下黨組織,并擔任電機系“新青聯”分部書記。同年冬,他介紹朱镕基加入“新青聯”;1949年10月,他又介紹朱镕基加入了共產黨。他們一起偷看馬恩書籍,參加游行、發傳單,在國民黨軍警的坦克車和機關槍威嚇面前無所畏懼用油墨寫反蔣的標語。他們的友誼也經歷了革命的洗禮。為維護校園安全,清華大學的學生們成立了“護校糾察隊”,朱镕基和郭道暉等人一起夜間輪流值班,拿著棍棒守護校園。
在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記者招待會上,在談到西方對中國人權問題的攻擊時,朱镕基幽默地說他曾對美國國務卿奧爾布賴特說:“我參加爭取和保障人權運動的歷史比你早得多!薄爱斘颐爸kU同國民黨政權作斗爭,參加爭取中國的民主、自由、人權運動的時候,你還在上中學呢!敝扉F基總理說的這段革命往事也就是與郭道暉共同經歷的這段。
新中國成立后,年輕的郭道暉也走上了單位領導崗位:1951年春,擔任清華大學黨委委員兼宣傳部副部長;1956年,任清華大學黨委常委兼宣傳部部長。但很快遭遇到反右擴大化等政治運動。郭道暉這位早年的革命者因堅持真理,被錯劃為“右派分子”,被開除黨籍,當時他年僅28歲。人生在最風華正茂的年月跌入谷底。朱镕基到他家中探望安慰,沒過幾天,朱镕基也被錯劃為“右派分子”,可謂“同是天涯淪落人”。
郭道暉的家庭也遭逢劫難。新中國成立前郭道暉三兄弟都是中共地下黨員,父親也奉中共地下黨之命出任湖南省立一中的護校迎解委員會主任。他家成為當時長沙地下黨活動的一個據點。但在政治運動中,他父親也被打為“右派”。他的弟弟郭道堯曾任衡南縣縣長,被迫全家自殺。哥哥郭道西被打為特務和走資派,肋骨被折斷。時代的悲劇在他們家族刻下太多的傷痕。鐵骨錚錚的郭道暉后來也不由得感慨,“至今睡夢中還常演挨斗的驚濤駭浪……一覺哭醒,才慶幸昔日風云,已是南柯一夢”。1973年,時隔多年,郭道暉憶及往事,仍然心意難平,揮毫寫下一首詩歌《自解》:“芳草天涯是何求,皈依正果有何羞?世事幾曾無黑手,人生哪個不白頭?任你輪番催冬夏,笑他顛倒寫春秋。我自升沉安足論,不盡長江滾滾流。”一闋悲歌,寫盡了那個時代的悲歡離合,也寄托了他不怕挫折、永不屈服的志氣。
1978年,撥亂反正,時代翻開新的一頁。1979年,郭道暉錯劃“右派”的問題得到徹底解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工委”)剛成立,郭道暉被調去法工委工作。此時,郭道暉已經年屆半百,自稱為“老年出家,半路學法”。他感慨說道:“法學上的權利權力和電機學上的電壓電流,相去何止十萬八千里!彼x無反顧投身于法治研究,除了因為組織安排,更因為“對中國缺民主、無法治,有切身的感受,也想借此實地體察一下國家權力的運行情況”。由此形成了他研究的一個鮮明風格,從問題出發,從國情出發,而非凌空蹈虛、無關痛癢的空談。
在法工委,他歷任理論組處長、國家法民法室處長、研究室副主任;1987年9月,轉到中國法學會,任研究部主任;1989年離休后,被返聘為《中國法學》雜志社總編輯,1998年年屆七十才離任。
他晚年歲月綻放出青春華彩。他不但著書立說,還以法學刊物為陣地,大膽爭鳴,突破禁區,推動法學研究繁榮。1989年他擔任《中國法學》總編輯時,受局勢影響,輿論界難免出現了以“左”批“右”、寧“左”勿“右”的情況。法學界一度相當沉悶。郭道暉以其一貫的清醒,提出對這種情況不能低估,也絕不能高估!吨袊▽W》1989年第5期,郭道暉執筆的“本刊評論員文章”《正本清源繁榮法學》,提出“正本清源也不是要重新回到‘左’的僵化思想的老路上去”。在當時,發出這樣的聲音,需要相當大的膽識。
《中國法學》雜志還展開過幾場有名的學術爭鳴,均涉及當時極為敏感的一些話題,比如“爭民主”的口號之爭。某教授認為“爭民主、爭人權”就是“搞資本主義復辟”、搞“動亂”。郭道暉則推動發表論證民主、推動民主建設的系列文章,并特辟“爭鳴”欄目,開展批評與爭鳴!皺嗬疚徽f”曾被一些人說成是“為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潮從法學方面提供了理論上的依據”,甚至法學界主張“權利本位”的學者人人自危。1990年,郭道暉在《中國法學》“法學爭鳴”欄目發表了張文顯教授的文章,對批評“權利本位”的各種論點進行了反駁。各種論戰之后,權利本位成為學界共識。當時法學界大呼“《中國法學》救活了一個學術觀點”。
隨后,《中國法學》又轉入了人權的討論,郭道暉與同道李步云一起被學界視為人權法的旗手。后來,對于法治是“刀制”還是“水治”等一系列爭論,郭道暉都率先大聲疾呼,無畏吶喊,成為推動法學思想解放的急先鋒。
郭道暉教授雖自稱“半路學法”,但后來居上,鐘情于斯,筆耕不輟,著述豐富。他出版了著作20余本,發表了200余篇文章,著述超過400萬字,廣涉法治、人權、憲治等重要領域。代表作有《法的時代精神》(1997年)、《法的時代呼喚》(1998年)、《法的時代挑戰》(2003年),這三部代表作被合稱為“郭道暉三部曲”,被譽為“中國新時代法學的扛鼎之作”,是他針對中國的實踐問題與中國法學本身的問題進行時代反思的結果,其主要特點是“篇篇有針對性,每篇都試圖解決中國的一個實踐問題或理論問題”(周永坤教授語)。
他的著作還包括《中國立法制度》(1988年)、《民法·法制·法律意識》(1988年)、《立法:原則·制度·技術》(主編,1994年)、《當代中國立法》(主編,1998年)、《當代中國法學爭鳴實錄》(主編、合著,1998年)、《走向民主法治新世紀》(1999年)、《法理學精義》(2005年)、《社會權力與公民社會》(2009年)、《人權論要》(2015年)、《政黨與憲制》(2016年)等。
尤其令人敬佩的是,為促進法治建設,郭道暉教授晚年仍孜孜不倦,出版了許多重要著作!斗ɡ韺W精義》出版于2005年,他時年77歲。2009年,他81歲時出版《社會權力與公民社會》。2015年,他87歲高齡時出版《人權論要》。2016年,88歲高齡時出版《政黨與憲制》。此外,還完成了著作《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尚未出版)!度藱嗾撘贰墩h與憲制》《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完稿時都年近九十,堪稱“郭道暉晚年三部曲”。2017年,89歲高齡的他還發表了文章《中國法學期刊的時代使命》,提出法學期刊編者和研究者要敢于爭鳴、呼應時代,法學研究要肩負起全面建設法治中國的使命。其心拳拳,溢于言表。
郭道暉教授理論功底深厚,文筆犀利、邏輯嚴謹,充滿人文關懷,既具有革命家的批判精神和道義勇氣,又具有法學家的現實關懷和正義追求。本著對法治深刻的見解和對真理的執著追求,他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且精辟的論斷和理論,也贏得了崇高的社會聲譽,被譽為“當代中國法學界站在時代前沿的一面思想旗幟”“白發青年”“皓首赤子”,對我國法學研究和法治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
基于郭道暉教授的廣泛學術影響,學術界多次召開其個人學術思想研討會。如2005年11月湖南大學法學院舉辦“郭道暉教授法學思想研討會”,與會專家學者高度贊揚了郭道暉教授對法治中國建設的重大貢獻,會后出版《時代的良知——郭道暉教授法學思想研討文集》。2018年8月15日,為慶賀郭道暉教授九十大壽,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新啟蒙公益圖書館聯合舉辦“紀念改革開放四十周年暨郭道暉法學學術思想研討會”。2020年9月12日,由“教授加”舉辦的“法律人生名家談首場活動——法治三老談人生”在北京隆重舉行。“法治三老”郭道暉、江平、李步云共話法律人生,共享法治經驗。筆者很榮幸主持、策劃了這一盛事,見證了老中青三代法律人就“法治三老的學術思想和學術生平”廣泛交流、深入探討。
郭道暉教授的諸多重要著作引發了廣泛的社會關注和討論。1997年,郭道暉所著《法的時代精神》一書出版。該書涉及了中國法治與人治,民主與自由以及憲制與人權等許多基本問題。該書在法學界引起轟動,好評如潮。一些資深教授在評論此書時,認為“這本著作幾乎涉及改革開放以來法學界所有熱點問題,令我們耳目一新”(李雙元教授),“堪稱新時期我國法理學界一曲高亢的強音,一朵瑰麗的奇葩”(周長齡教授),是“‘文化大革命’后中國最重要的一部法學著作,而且它對21世紀中國法學的發展,也將起到承前啟后的重大作用”(呂泰峰教授),“這是先生十多年孜孜探求的學術結晶,是先生為學與為人完滿統一的生動寫照。先生背負深沉的理論使命感,站在時代的高度上,潛心追求法的真理,反映法的時代精神,這種學術風范,當為我輩后學的楷!保ü榻淌冢,等等。
《法的時代呼喚》于1998年出版,包括導論、法治新論、立法哲理、法學芻議、訪談選輯等部分。楊海坤教授等在以“一部法治啟蒙的振聾發聵之作”為題所撰的書評中,認為該書“莫不有感而發,針砭時弊,熔理論、實踐、現實、未來于一爐,激情處不失睿智,憂思中毋忘憧憬”。
2005年出版的《法理學精義》是郭道暉多年來法理研究的思想結晶,也是一部推動中國法理學從學術范式到基本理論的歷史性轉型的代表性著作。傳統中國法理學主要是斗爭與統治法理學,而該書將其推進到正義與自由法理學。周永坤教授評論,該書是“推動中國法理學從斗爭與統治法理學到正義與自由法理學的歷史性轉型的標志性著作,是一部推動中國法理學從學術范式到基本理論的歷史性轉型的代表性著作。它以回歸人的自由與解放為宗旨,對以往法理學研究范式與理論進行總結與批判,將中國的法理學推進到一個新的時代高度”。
他晚年出版的《人權論要》整合了其歷年有關人權的思考和論著,取其要者,加以系統化處理,被媒體評為2015年十大法治圖書。基于其人權方面的著述,郭道暉教授被法學界認為是我國研究人權與法治理論的思想家和“推動人權入憲”的著名法學家之一。
這些著作思想精深,富有批判精神,在法學界和全社會引起廣泛的反響,也為郭道暉教授贏得了崇高聲望。有法學刊物提出:“中國法學界中稱得上思想家的不多,郭道暉就是其中的一位!彼c江平教授、李步云教授一起被尊稱“法治三老”。在“法治三老”之中,他被譽為“法治思想家”。他秉承湖湘文化經世致用的傳統,善于運用法學原理進行現實批判,關注民生,力主改革,能將法學研究的成果轉化為極有價值的改革建議,從而有力推動中國的政治、經濟以及法治改革。他有著深刻的人文關懷,憂國憂民,有著無畏的理論勇氣,大膽創新,披荊斬棘,敢于突破禁區,其學術風骨更是為當代法學學人樹立了精神標桿。
社會各界對此給予了盛贊。著名法學家、同為法治三老的李步云教授稱郭道暉為“社會主義中國法治理念的開拓者和啟蒙者”,并多角度分析了郭道暉的貢獻:“一是他的思想充滿人文關懷;二是他的觀念總是力求緊跟時代的步伐;三是他的觀點大多是來自對社會生活與法制實踐的觀察、分析和概括,而很少有土教條與洋教條;四是他的見解往往具有現實感,決不無病呻吟;往往具有針對性,決不無的放矢!敝麌H法學家李雙元教授提出:“郭道暉教授是我最尊敬的學者之一,尤其在著作上是我學習的楷模。他是思想敏銳、見識超群、敢于針砭時弊的著名法學家。縱覽他二十多年來的浩瀚之作,幾乎無一不表現出對科學的法學的執著追求,幾乎無一不表現出他把一種多么純正而重大的社會責任感壓到自己肩上。”
周永坤教授用“法界巴金”來形容郭道暉,“每逢中國法學界‘左’風襲來之時,郭老師都挺身而出,以他革命家的道義、勇氣與智慧,維護年輕學人,維護學術的尊嚴,營造平和與寬松的學術環境。可以這樣說,郭老師的存在就是中國法學的一大幸運,是中國法學的推動力。他的革命經歷,他對馬克思主義的精深的法理理解,他堅持真理的狷介之操,使他成為中國法學真正的脊梁”。有評論認為,郭道暉“追尋時代真理,擊水法學中流”,“表現了高度的學者良知和學者責任”,“是法學界引領時代潮流的領軍人物之一”。
郭道暉教授不但是中國最具聲望的法學家之一,而且在世界范圍里擁有廣泛的影響力。1991—2004年,郭道暉教授曾先后幾次率團參加在德國、意大利和日本、韓國舉行的國際法哲學社會哲學世界大會和東亞法哲學大會,在日本北海道、名古屋、關西等大學和我國香港各大學等進行學術演講,廣受好評;诠罆熃淌诘膶W術演講及其同日本、韓國等國學者的友好往來與溝通,第三次亞洲法哲學大會得以于2000年在我國南京順利召開。之后,郭道暉教授又協助促成第四至第七次亞洲法哲學大會分別在我國長春、香港、臺灣等地和日本舉行,世界法哲學社會哲學第二十四次大會于2009年在北京舉行。在2006年第六屆年會上,郭道暉當選為新成立的亞洲法哲學會七人理事之一。日本著名法學家鈴木敬夫教授著文《近年亞洲抵抗權理論研究簡況》提出,郭道暉《論人權的階級性和普遍性》等論文“在日本也廣為人知”;日本著名學者今井弘道則稱郭道暉有關“權力的多元化與社會化”的演講是“具有方向指導意義的實踐性很強的論點”。韓國著名律師金秉正在評論郭道暉“以社會權力制約國家權力”的論文時提出,“這一理論對習慣于講國家內部權力制衡的理論的我們來說,是一個新鮮的啟迪”。
二、法治論:法治的正本清源與理論提升
(一)法的本質內涵與時代精神
1.探尋法的本質
郭道暉教授在學生年代就積極研讀馬克思恩格斯列寧的經典著作,始終堅持和追尋馬克思主義的真理。他倡導,要在完整、準確、全面把握和運用馬克思主義理論的基礎上與時代問題相結合,充分理解并運用辯證唯物論和歷史唯物論的方法研究法學。鑒于馬克思主義理論容易受到后人誤讀和歪曲,他提出“回到馬克思、檢驗馬克思、發展馬克思”,拒絕對馬克思主義理論進行教條主義和歪曲式的理解,并將其放在歷史和當代實踐中進行檢驗,結合人類文明的成果進行發展。他的這一理論方法具有批判和建構雙重屬性,不僅要對“以階級斗爭為綱”的法學思想進行批判,更要結合人類法律文明和中國實踐促進中國法學的發展。
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人們只把法理解為“階級斗爭的工具”,這其實是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歪曲和片面的理解。20世紀80年代初,為了糾正長期以來的這一偏見,郭道暉教授發動并參與了法的本質問題的討論。對于法的本質,郭道暉教授提出,應當多層次、立體地來分析法的本質,反對形而上學的、靜止的、片面地看待法律,尤其不能將法視為僅僅反映統治階級利益和意志,僅僅作為專政工具而存在的現象。他于1985年發表《法的本質問題的哲學思考》,從法的整體與部分、本質與現象、本質內容與本質形式、要素與層次、產生與“消亡”這五對范疇角度對法的本質進行闡釋,提出了自己獨到的見解。他認為從法的整體上來說,所有的法具有階級性,但是并不排斥某個特定的法律(如環保法、海上交通法等)和某個法律中的某些法律規范具有非階級性。同時,他堅持列寧的觀點,認為法律現象要豐富于法律的本質,拒絕用一般且通常并不完全的本質簡單套用于豐富多樣的法律現象,而無視法律現象所具有的其他特征和偏離一般本質的變異。這為擺脫法理學“階級性”的束縛提供了理論前提。他借鑒黑格爾關于“本質的形式”和列寧的“本質的深化過程”的觀點,提出區分法的本質內容與法的本質形式,而兩者又可能表現為法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統一。他認為真正社會主義法在內容上表現最大多數人的利益,具有正義性、公正性和合理性,雖然同樣依賴于國家強制力,但是主要靠人民自覺遵守和運用,依靠黨的領導和社會力量的維護。
郭道暉教授根據鄧小平南方談話和黨的十四大報告關于社會主義本質的論述內容,首次提出將“解放與發展生產力”納入社會主義法的本質范疇,并強調了法律應以體現客觀規律性為主的觀點,要求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規范市場主體過程當中,應以人的解放為著眼點,發揮人的自主性和創造性。這與他認為社會主義法的時代精神是自由的理念是一致的。
2.明確法與法律的區別
1994年,郭道暉教授從馬克思主義立場出發系統闡述了法與法律的關系和區別,解決了什么是法和如何評價法“善惡”的客觀標準。他認為“法是指由經濟關系所派生和決定的法權關系,是在一定生產方式下,人與人的關系(生產、交換、分配等)所必然產生出的權利義務關系與共同的社會規則,是體現經濟關系以及其他社會關系的客觀法則”;“而法律則是對客觀上業已形成的法權關系予以表達和確認,使之成為‘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范’,并使之具有國家強制力與普遍適用性”。他指出經濟關系是決定法(即“法權關系”)和法律的本質內容,法權關系是體現經濟關系的本質形式,而法律則是經濟關系與法權關系的外在表現形式。而“真正的法律”即善法則是能夠全面反映這種客觀經濟關系與法的本質的法律,能夠符合一定時代生產方式的客觀規律。郭道暉教授認為,從馬克思主義立場出發,法律應該體現經濟關系和法權關系,只有準確反映同時代生產方式的客觀規律的法才是有益于人民的良法。具體而言,社會主義法應該具有社會主義民主精神,能夠保障民主和人權,服務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能夠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并為國家與人民全局利益服務的法。
3.法的時代精神
郭道暉教授出版了代表作《法的時代精神》,并在一系列著作中探討和深化了“法的時代精神”,而其中的要義歸結為人權與自由。他提出了“法的精神”這一概念,認為法的精神“是指由一定歷史時代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客觀法權關系所體現的社會共同意志關系的本質的概括”,它不同于“法律”的精神,前者的時代性比階級性更具決定性意義。他在發表于1994年的《社會主義自由——當代社會主義法的精神》一文里,通過梳理孟德斯鳩、康德、黑格爾、馬克思的有關公民權利的論述,探討以抽象法的形式而存在的法的精神,從而把“法的時代精神”歸結為人權,繼而把“法的時代精神”歸結為自由,并認為自由是人權這個法的時代精神的核心在中國的具體內涵。郭道暉深刻地指出,法的精神主要是指法的時代精神,而不是指法律的階級精神,社會主義法的本質和法的時代精神只能是社會主義自由。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的精神必須適應當代世界的法的精神——人權的發展要求。通過社會主義法的作用,實現社會主義自由的最深刻發展,從國家和社會高度一體化的體制逐步向國家(政府)與社會二元格局轉化;從國家控制與支配社會的一切資源,轉向國家與社會二元相輔助并存的狀態。在他看來,把自由作為法的精神乃“馬克思主義的應有之義”,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共同意志的要求”,而且,“當代中國這種社會主義自由最深刻的發展,是從國家與社會高度一體化的體制下,逐步向國家(政府)與社會二元化相輔并列的格局轉化”。
馬克思曾提出偉大的命題:“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郭道暉教授也在《法理學精義》首先將自由作為法的根本理念,而且認為自由是法的本體要素。他指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胺芍皇窃谧杂傻臒o意識的自然規律變成有意識的國家法律時,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薄澳睦锏姆沙蔀檎嬲姆桑磳崿F了自由,哪里的法律就是真正地實現了人的自由!彼岢,社會主義法的精神也應該是自由。社會主義要求的生產力的解放,首要的也是最終的意義,即人的解放。社會主義將人從束縛人的自主性與創造性的舊體制下解放出來,促使生產力大發展,也逐步地并最終要克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所導致的勞動異化、人的異化,使人真正擺脫動物狀態,成為自由人。
(二)探尋法治的科學定義,厘清相關概念
1.探尋法治的科學定義
郭道暉教授清晰界定了法治的科學定義,注重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的區別。他較早地指出,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所強調的“加強法制”與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十六字方針,對克服“無法無天”的動亂局面,恢復法制,雖然起了重大的作用,但究其觀念實質,還只能說限于“形式法治”范疇。“十六字方針”只是法治的形式要件,并未涉及依什么法、誰來治、治誰這一系列實質問題。不少黨政官員還停留在用法來“治民”而非“民治”,更非“治權”“治官”。在此反思的基礎上,他探討了法治的科學定義。
1993年,郭道暉教授在為黃稻主編的《社會主義法治意識》一書所作序言中,全面論述了“依法治國”的含義并指出其“方略”意義。該文提出實行法治首先要明確的三個問題,即用什么法來治(法的性質)?誰來治(法治的主體)?治誰(法治的客體)?他指出,社會主義的法治必須是用民主的法、用保障人民權力和權利為主導的法、體現人民意志與利益的法來治,而不是相反。法治的主體是人民及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人民代表大會;政府只是由人大派生出來(授權)的第二層次的法治主體。至于法治的客體,重點是國家,依法治國即依法治國家機器,治國家權力,治官吏。
2.推動法治入憲,論述法制和法治的區別
郭道暉教授是推動“法治”進入憲法的學者之一。他對法治有著精湛的理論認識,并自覺區分相關概念。
在1988年出版的《民主·法制·法制意識》一書中,他比較精確且系統地闡明了法治與人治之間的區別。他認為兩者區別的根本標志在于:當法律與當權者的個人意志發生沖突時,是法律高于個人意志,還是個人意志凌駕于法律之上。郭道暉教授認為中國傳統的儒法之爭不是近代意義的人治與法治之爭,而是在人治(即專制)底下的德治與法制之爭。同時,他也指出人治所依的法與法治所依的法的區別,前者以專制統治、控制人民為目的,后者則以保護人民權利為目的。
郭道暉教授不僅區分了法治與人治,而且較早地指出“法制”與“法治”兩個概念的區別。在國內,他是最早強調“法制”與“法治”的原則區別的學者之一,“刀制”“水治”提法也是由郭道暉首倡的。他從文字結構和音韻角度形象地提出,“刀制”是“制”為“立刀”旁,即統治者將法制當成統治人民的“刀把子”用,而“水治”,“治”為“水”旁,意即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指人民之治,意味著任何人包括執政黨,都應受法的統治與支配。他指出兩個概念表面上為名詞之爭,實際上有價值觀念上的重要差別,反映了價值論和工具論的分歧。專制之下有法制但無法治,而法治要求法律在治國當中具有支配和統治地位,其首要目的在于保證公民權利和制約國家權力。
黨的十五大召開之前,黨中央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郭道暉教授認為,應講法治,而不能只講法制。他強調,依法治國的客體主要是國,即國家權力,治國必先治吏,重點對象應該是依法治權、治官。他對當時不少地方把“依法治國”演繹成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直到治人的片面理解與做法提出異議。郭道暉教授的論文《論依法治官》被《新華文摘》和其他報刊廣為轉載。當法學界提出“市場經濟應該是法制經濟”之后,他認為應該改為“法治經濟”,主張應該以市場主體的權利為本位,政府權力是為權利服務的,以體現政治與經濟的民主和對政府的制約。他堅持不懈地反復在文章當中強調應講“法治”而不是只講“法制”。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采納了郭道暉等學者的觀點,將依法治國的目標由“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改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入憲法,這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的重要成果,被認為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進入新的階段的標志。在郭道暉教授看來,“依法治國”是實行法治的形式要件,其實質需要由“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具有價值理念的目標來決定。如今,這一理念得到國家和社會層面的廣泛認同。
郭道暉教授較早提出依法治國重在以法治吏,以德治國重在為政以德。依法治國的實質是依法治權,關鍵是以法治官,“治”的主體是人民,客體是“國”,是“權”,更是作為權力的載體的“官”。他提出要提高公職人員法治素質并以憲法和法律治官。同時,他認為不僅要以法治官,還要要求當權者為政以德。堅持以德治國的核心在于“為政以德”,并提出要以道德約束權力,通過“道德的法律化”和“道德社會權力化”使道德成為社會強制力。當前,我國已出臺了約束公職行為的多種規范,如《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關于加強對干部德的考核意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等,這些規范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仍應該在國家層面對從政的道德進行法治化。不僅要求依法治吏和為政以德,郭道暉教授還呼吁依靠社會力量強化民主監督,動員和依靠社會力量約束國家權力和官員,包括完善檢舉監督機制和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三)法治社會的理想前景與現實基礎
郭道暉教授較早提出了法治社會的理想前景。改革開放尤其是黨的十四大確立要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后,他敏銳地發現“國家與社會”有由一體化逐漸走向二元并存且相輔相成的趨勢。他率先提出市場經濟體制下既要關注國家與法的關系,同時也要加強對社會與法的研究,并展望當代中國法治走向,即法將會由作為國家單向控制社會的工具,逐漸轉變為國家與社會雙重且雙向控制的工具,由逐步實現法治國家到最終形成法治社會。他認為沒有法治國家就難以形成法治社會,而沒有法治社會則難以支撐法治國家。法治國家先于法治社會而為主導,而法治社會則是法治國家的基礎,法治社會的形成也需要法治國家扶持。
郭道暉教授于1995年提出了法治社會的發展遠景,即“國家、政府的某些職能的轉換與某些權力的削弱,社會自主、自治、自律的功能與社會權力逐漸加強法律對國家強制力的依賴性的逐漸減弱,社會守法的自覺性與社會權力、社會強制力不斷加強從依賴國家政府對社會的包羅萬象的保障,到同時逐漸依靠社會自我保護諸如依靠社會人力、物力和各種社會組織的力量,來承擔有關失業、災害、醫療衛生、生老病死等等社會保險與社會救濟從單靠國家權力對社會事業的管理與控制,到逐步轉移到依靠有關社會組織,諸如公民的政治、經濟、文化、社區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群體組織與行業組織的自治與自律,以取代政府某些社會職能。從依靠國家權力的相互制約,到同時更多依靠社會權力與公民的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衡如社會輿論與各種社會利益群體所形成的社會壓力,對國家進行民主監督等等”。郭道暉教授的這段精彩分析建立在馬克思關于原來意義的國家和法律終將在共產主義時代消亡的理論基礎上,從總的歷史發展趨勢來看,國家先于法治社會而為主導,法治社會則是法治國家的基礎和促進的動力,即使國家和法律“消亡”了,法治社會的文明也將永遠存在。國家與社會逐漸分離是歷史的發展趨勢,在重視和關注法治國家建設的同時,還更要注重法治社會的建設。值得注意的是,郭道暉教授所闡述的法治社會是和法治國家相對應的概念,兩者不是完全一體的概念,不是簡單的包含與被包含關系,也并非簡單的私域和公域法治化的區分。郭道暉教授認為法治社會要以公民社會為核心,“法治社會的要素是民主、自治和法治,它就不能與公民的身份、公民的公權利和社會公共組織相分離,而這些也正是公民社會的特征”。
法治不是孤立的空中樓閣,必須有其社會根基。市場經濟夯實了法治的經濟基礎,法治也保障了市場經濟的制度環境。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郭道暉教授率先提出市場經濟不只是法制經濟,而必須是法治經濟。他強調“市場經濟必須是法治經濟”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一是可以規范和限定政府的權力,防止政府對市場經濟的非法和不當干預;二是可以保障市場經濟主體的權利和自由,主要是平等的自主的權利和平等競爭與自主發展的自由;三是限制市場經濟主體濫用自由權力,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該防止經濟的無序化;四是指出限制是為了保護。對政府而言,限制政府的干預權力,是為了維護和加強政府必要的宏觀調控;對于市場主體而言,限制其違法活動,是為了保證其合法的經營權利和自由。既需要通過法制規范確保市場秩序穩定,同時也需要法制手段限制政府行政隨意干預市場秩序的權力,防止對市場經濟的非法和不當干預。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排斥政府的宏觀調控,恰恰是為了更好發揮必要的宏觀調控作用以維護市場秩序。同時,郭道暉教授還提出系統地建構適應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原則,包括綱目有序、民主主導和結構優化等原則,并指出要科學地建構適應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需要掌握設計立法體系的步驟與方法,具體包括確定體系的調整范圍、了解立法需求確定立法思路、進行綜合平衡與協調等方略。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探索的初期,“法制經濟”命題被廣泛接受,但在郭道暉教授等學者充分說理和極力呼吁下,“法治經濟”得到政法界的贊同,最終將“法制經濟”修正為“法治經濟”。如今,“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的命題仍然具有極強的現實性和生命力,對于進一步深化改革開放有重要指導意義。習近平總書記也深刻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經濟秩序混亂多源于有法不依、違法不究,因此必須堅持法治思維、增強法治觀念,依法調控和治理經濟”。
(四)立法實踐與理論探討
有法可依是良法善治的前提。郭道暉教授在改革開放以后參與立法實踐長達八年,其間也參與了憲法修訂和立法的調查研究工作,離開法工委之后也撰寫了大量關于立法理論和實踐的論著。
20世紀80年代開始,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恢復和發展,立法工作不斷推進,也急需立法的理論研究。1998年,郭道暉教授主編了四卷本《當代中國立法》,共120萬字,堪稱皇皇巨著,包括立法原理、立法體制、立法技術等內容。該書為國家“八五”重點課題的最終成果,郭道暉教授任總主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立法專家和北京大學立法學家撰寫。郭道暉教授自撰第一卷(30萬字),從立法哲學高度論述了“當代中國立法原理”,其創新的視角和命題、觀點開立法學界之先河。該書總結了中國當代立法的理論與實踐,翔實記錄了改革開放初期從無法可依到立法破冰的歷史過程、填補了當時系統討論中國立法情況和理論研究的空白。西北政法大學楊宗科教授曾撰文指出,“由郭道暉擔任總主編的《當代中國立法》是那個時期關于立法研究的最具代表性成果”。
郭道暉教授基于自己的立法實踐和理論反思,對立法學作出了許多開創性的學術貢獻。他于1986年撰寫了《論我國立法的條件、步驟與方法》,他認為立法是一門應用科學,必須反映經濟基礎的要求,需要用科學的方法制定。1990年,他在《論立法無序現象及其對策》一文中針對立法出現的“立法越權”“位階越權”“程序虛置”“立法權旁落”等無序現象展開分析,并提出建立憲法監督委員會、制定立法標準法、健全法規備案制度和加強立法規劃的建議,如今這些建議多已變為現實。此外,他還詳細論述了立法權、立法價值、立法決策、立法規律、立法技術和立法方略等內容。
1986年,他首次提出了“法律的民主化”問題,并論述了民主化立法的原則,后來又補充論述立法民主化的環節。近20年后,黨的十七大報告也提出要“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他在《試論民主化立法的幾個原則》一文中,談到法律民主化的要求與原則,論述了立法中的人民主權原則、公民權利原則、權力制約原則、權利救濟原則、利民便民原則、政務公開化原則。立法中的權利、自由、平等、公平、效益、效率等價值范疇,可以上升到立法哲學層面來論證,應突出“人民利益是最高法律”的思想,拓寬和深化了立法學的研究領域和立法思想的導向。
他曾撰寫了《中國法治百年經緯》一書中的第二章,標題為《中國當代立法制度——成就、局限與未來改革方向》,其內容包括: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立法體制的改革與完善,民主立法與公民參與。
郭道暉教授極為重視立法的公民參與,比如律師參與立法。2016年12月18日,由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方圓律政》雜志社聯合主辦的“律師參與立法—《違法建筑認定與處置法》立法問題研討會暨第四屆在鳴行政法治論壇”舉行。郭道暉教授應邀出席并作了總結發言,大聲疾呼“律師參與立法很重要”。他提出,律師不單是審判階段的辯護人,還是立法階段的監督員,為公民的基本權益吶喊,同時兼顧國家的因素,這才是律師的職業使命所在。律師參與立法,是從人民或者市民、農民、公民的利益出發來參與立法,是從立法的源頭上進行監督,這有利于打破政府部門的利益壟斷。
三、憲制論:憲法權威和憲法實施
憲法是根本大法,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郭道暉教授法治著述的另一個重點是憲制論。他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工作長達八年之久,參與過1982年憲法制定過程中的研討,還擔任過全國人大憲法修改委員會審議憲法修改草案會議的工作秘書,這段經歷深刻影響他的憲治理念。他推動法治、人權入憲,為憲法進步作出了自己的獨特貢獻。在理論建構上,他緊扣人權保護、制約國家權力這個憲制的核心,提出要以憲制社會主義為目標進行頂層設計,并且獨創性地論證了以公民社會和社會權力為支點來推動憲制改革,推進憲法實施。
(一)憲制的理念與精神
郭道暉教授旗幟鮮明地提倡“憲治”。1989年,他在《整頓憲法秩序,實行憲治》一文當中提出“憲治”并強調實行法治最根本的是實行憲治,法治首在憲治。他指出所謂憲治,“就是要按照憲法的民主精神和原則治理國家;要鞏固和保證人民權力的至高無上地位;要使公民和各種合法的社會組織的憲法權利有法律保障,權利受到侵害時由法律保護和救助;要使憲法授予政府的權力得到有力地維護和法律制約,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權力濫用時能受到法律追究;要提高全民特別是領導干部的憲法意識,樹立憲法最高的權威,把國家與社會生活中涉及人民權力和權利的各種問題,提高到憲法原則上來認識和對待”。
郭道暉教授指出憲法不僅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即不僅是具有治國的功能性意義,而且更是人權的宣言、民主的綱領、權利的保障書,并提出“人權至上是最高的法則”。他認為憲法的本質不僅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而且是社會的根本大法,憲法的核心的職能在于保障公民權利,限制國家權力。他提出保障人民權力和公民權利是實行憲治的目的,民主、人權和法治是憲治的三大要素。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在他看來,“依憲治國”將提高憲法權威性作用,對此給予積極評價,但他仍犀利地指出當前仍存在權利立法缺漏、立法越權侵權和憲法監督制度不完善的問題,需要對這些問題進行改進。
郭道暉教授堅持認為實行憲治不僅要建立有關憲法的制度,還必須有“憲德”,即憲法所應有的政治道德、民主法治觀念和人權意識,憲德的核心在于法律面前的平等觀念、民主精神和剛正品質。任何人都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有超越憲法的特權,同時人人都要尊重憲法權威,國家須對違憲行為進行追究。
2016年,郭道暉教授與劉永艷教授合著的《政黨與憲制》出版,系統論述了我們黨與憲制發展的歷史、黨在憲制國家中的領導地位、對黨的憲法監督,并比較了外國政黨制度與憲制。該書認為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也需要遵循憲制原則,要依憲執政,提出執政的合憲性、讓黨成為實施憲法和法律的工具,黨也不能享有超越憲法與法律的特權,并提倡厲行責任政治,以此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加成熟。
值得注意的是,郭道暉教授的“憲制”理念絕不是西方的“憲政”理論,而是具有鮮明馬克思主義精神的民主法治理論。雖然他也曾使用過“憲政”一詞,但其明顯區別于作為西方資產階級統治工具的“憲政”。西方借所謂的“憲政”理念對我國的政治體制進行批判,試圖削弱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合法性,對其否定是應當且必要的。但是郭道暉教授的憲制理論則始終堅持馬克思主義方向,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認為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他最早在1994年發表的《權威、權力還是權利——對黨與人大的關系的法理思考》一文中詳細闡釋了黨的領導的多種表現形式,強調要提高黨的執政水平。這篇文章曾談及黨的執政地位不是天賦的,也不是一勞永逸的,要提高執政能力,通過法治方式領導國家。這一觀點在當時曾被人誤讀并引發了爭論。2004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指出,“執政地位不是與生俱來的,也不是一勞永逸的”,需要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在這一問題上,郭道暉教授再次展現了其遠見。郭教授始終強調“憲制”是以“實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為原則,以保障人權和公民的權利為目的,創制憲法(立憲)、實施憲法(行憲)、遵守憲法(守憲)和維護憲法(護憲)、發展憲法(修憲)的國家政治行為運作的全過程”。肩負著實現社會主義歷史使命的黨,要鞏固和延續領導黨和執政黨的地位,關鍵在于加強黨的自身建設,從嚴治黨和制約黨權。郭道暉教授認為要堅持和加強的黨的領導,這種領導是方針、政策等方面的政治及思想領導和對國家機關組織工作的領導,但是黨本身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黨的主張也只能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黨要提高執政能力,必須遵循“憲治”原則。這恰恰是“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要依憲執政”的體現。重溫“憲治”理論,對于全面推進依憲治國和依憲執政具有重要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二)立憲之后貴在行憲
除了宣傳憲法精神,郭道暉教授極為看重憲法的實施。他多次提出,人民的國家固然要有一部體現和保護人民權益的憲法。但如果立憲后就束之高閣,不重視施行,那最好的憲法也只是一紙寫滿民主和權利的空文。
郭道暉教授較早地提出,要維護憲法的尊嚴和權威,就要建立一整套有關憲法的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制度、憲法解釋制度、憲法修改制度、憲法監督制度等憲法自我保護的制度。他明確提出制定憲法(立憲)、實施憲法(行憲)和維護憲法(護憲)的政治行為的運作過程,并認為在立憲之后,法治是行憲和護憲的主要手段,以憲法的民主原則和法治精神治理國家。憲法是靜態的,需要通過動態的“憲治”來實現憲法的目的,也就是憲治是憲法的靈魂、動力和支柱。
這些洞見也來自他對歷史的清醒反思。比如他對五四憲法的評論,他指出五四憲法巨大的歷史功績,但也分析了其時代局限性,比如,“五四憲法未能規范對權力的制約,未能設定行之有效的違憲審查和追究違憲行為的制度,也是它遭受破壞命運的根源”。
再如,制定于1982年的憲法有了巨大的進步,但遺憾之一同樣在于“憲法監督制度方面的欠缺,是1982年憲法不完善的地方。怎樣解決這個問題,理論界提出過多個方案”。要推進憲法實施,進行合憲性監督,首先得有專門制度和專門機構。他提出,“設立違憲審查機構、憲法監督委員會等類似機構來監督違憲行為才能從根本上樹立憲法的權威。樹立憲法的權威,根本是要糾正違憲行為。不論是誰,違憲都要受懲處,這才能給大家最大的教育意義,讓大家知道憲法是不能違反的”。對于這一專門機構,當時比較常見的看法是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之下設立憲法監督委員會,可以審查行政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地方機關制定的所有法規。郭道暉還在一些文章和演講中較為獨創性地嘗試提出過,賦予全國政協對違憲審查的某些程序性權力。
步入新時代,郭道暉教授他們當年的大聲疾呼很多已經成為現實。黨的十八大以后,黨中央也反復強調憲法的生命和尊嚴在于實施,并設立憲法日、進行憲法宣誓、開展合憲性審查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將“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更名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等工作。這意味著我國維護憲法尊嚴的制度機制有了重要突破,但仍然需要通過實踐進一步推進。
(三)權力制約和社會權力
憲制的核心是權力制約和權利保障,而為了實現這兩大目標,郭道暉教授最富有創造性的貢獻是系統性提出并論證了,不僅要以公權力制約公權力,也要以公民權利制約公權力,還要以社會權力制約公權力。他是我國較早系統研究權利和權力的關系并將其視為法學上的基本范疇的學者,在我國首次提出權利推定理論,系統性闡述了社會權力等命題。
1.提出以權利制衡權力的命題
作為較早討論權利與權力關系范疇的學者,郭道暉教授在1990年發表的《試論權利與權力的對立統一》中首先提出“以權利制衡權力”的命題。他認為權利與權力相互依存,相互滲透并相互轉化,但同時具有各自的特點和差別。自然法學派根據“天賦人權”和“社會契約”的理論認為權利要先于權力存在,但是郭道暉教授則堅持馬克思主義的觀點,認為權利不是天賦而是社會歷史發展一定階段的產物。這意味著權利是通過階級斗爭取得權力后,按照階級力量進行分配并得到法律確認的。他認為人民的權力是人民的權利的前提,公民權利則是國家權力的基礎,政府的權力是由公民的權利和人民的權力所派生的,國家權力存在價值即在于保障公民權利。他從行為主體與屬性、強制性、法律地位、對應關系、自由度和集散性等方面分析權力與權利的差別。為避免權力濫用,郭教授提出了以權利制衡權力的原則和途徑,包括廣泛分配權利、集體行使權利、優化權利結構、增強權利救濟、增強公民權利意識和掌握制衡的度等內容。2015年,郭道暉教授還指出“把權力關在制度的籠子里”是重要的,首先應當讓“權利出籠”,這里的權利主要是政治權利,使公民能夠有效監督和制約國家權力的使用。
在《社會權力與公民社會》一書中,郭道暉教授提出了他的代表性觀點,即社會權力論。他突破了傳統的“以國家權力制衡國家權力”的權力制衡原則的局限,提出了“以公民權利制衡國家權力”的新命題,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以社會權力制衡國家權力”的新的權力制衡模式,為我國現代公民社會的構建提供了一條全新的思路。他一直倡導,在社會主義國家,應以社會為本位,以社會主體的權利和社會權力為本位,而不是以國家/政府的權力為本位。社會是“社會的社會”,而非“國家的社會”。相反,國家倒是社會的國家(國家來源于社會,國家權力是社會/人民賦予的),社會要監督、管理國家,國家權力要為社會、為人民服務。
2.在國內首倡權利推定理論
在清楚認識權利與權力的關系后,1991年郭道暉教授在《論權利推定》一文中原創性地在我國首次提出權利推定理論。他從馬克思主義視角出發,認為社會生活當中存在著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利益事實,而法律只能保護以法律形式確認下的利益事實,而不可能窮盡這些事實。他指出法定權利之外還有法律的默示權利、漏列的權利、未預測的新生權利、為法律所保留的剩余權利、空白權利以及各種習慣權利。他提出權利五種權利推定形式,包括通過權利推定權利、由義務推定權利、根據憲法和法律基本原則、精神與立法宗旨推定權利、依“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則推定權利以及依據習慣權利合法性推定。他認為進行權利推定需要以法律為根據、應有且能有的權利,也必須符合相應法律程序,同時也要把握好寬嚴適度,應以“應有且可能有”為限,避免權利無限向下推演。因為法律不可能窮盡人的一切權利,社會當中也存在其他權利未被法律化。進入數字社會,法學界應理解權利推定理論的深刻內涵,討論和挖掘數字時代人們應該享有的權利,如數據財產權、個人信息權等,并進行法律化的保護。
3.闡述社會權力內涵和價值
郭道暉教授提出并系統地論證了“社會權力”這一范疇,突破了傳統“以國家權力制衡國家權力”的權力制衡原則的局限,在提出“以公民權利制衡國家權力”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以社會權力制衡國家權力”的新的權力制衡模式。他認為,在社會主義國家中人民是國家權力的所有者,是第一層次的主體,人民通過選舉將權力授予國家。但是為了遏制國家權力擴張,則需要對其進行制衡。不僅要通過公民權利制衡權力,而且需要不完全受國家權力影響和牽制的社會權力反過來制衡國家權力。與國家權力不同,社會權力是社會主體以其所擁有的社會資源對國家和社會的影響力與支配力。社會權力雖然不能夠直接強制其他社會主體按其意志行事,但是其能夠影響國家權力。他指出公民社會是社會權力的載體,公民權則是公民社會和社會權力的核心。
郭道暉教授耄耋之年仍出版了專著《社會權力與公民社會》,對社會權力的概念、主體、存在形態、作用以及作為社會權力的載體的公民社會展開系統論述。他曾在序言中深情地說,“抱著探索真理和期望促進我國政治改革和社會建設的使命感,勉為其難,全力以赴”。他并未止步于分析社會權力制衡國家權力,而是認為社會權力也能夠作為積極的建設性權力而存在。在社會公益領域,社會權力能夠填補國家權力的空白;在國家行為領域,其也能夠支持和監督國家權力依法、正當有序運作。當然,社會權力也可能出現濫用,偏離公正,為了使社會權力正常發揮作用并避免其無序,也需要社會本身法治化,即建設法治社會。法治社會的建設,不能僅教育全民守法,更應該保護公民的社會權利,努力實現社會自治。法治社會當中的社會力量能夠成為合法有效制約強大的國家權力,同時國家法治和國家權力也要引導約束社會權力發揮正向作用,防止和制裁破壞性和消極的社會力量。實現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的二元并存,形成兩者同步推進、互動互控的局面。
郭道暉教授對社會權力的理論建構具有很大的獨創性。他關于公民社會的理論并不同于常見的理論范式,比如與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提出的市民社會理論有很大區別。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是作為獨立的個體通過需要而建立的具有形式普遍性的聯合體,并且在市民社會當中,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都是虛無,具有極強的私利性。郭道暉教授則超越了黑格爾的理論,提出了包含“私人社會”與“公民社會”的上位概念“民間社會”,這意味著民間社會具有“私”和“公”兩種屬性。私人社會與公民社會之間雖都具有自主性,但是在國家的關系上前者并不具備或者不完全具備后者的“公共性、政治性、參與性、互動性和抗衡性”。公民權利通過整合形成社會權力后能夠抗衡國家權力。
在數字時代,郭道暉教授關于社會權力的理論對于研究平臺權力也有重要的啟發意義和參考價值。由于掌握先進的算法和海量的數據,互聯網平臺成為社會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層出不窮的數據殺熟、算法歧視等社會問題,表明這部分社會權力很有可能異化為平臺牟利的工具,成為破壞性的社會力量。另外,如何防止擁有社會權力的平臺企業與國家權力合謀,進而壓縮公民權利的問題值得學界深入關注。
“社會權力”這一創造性的理論受到多名中外專家的關注和好評。日本北海道大學今井弘道教授認為,郭道暉有關“權力的多元化與社會化”等若干篇論文是“具有方向指導意義的實踐性很強的論點”,從獨立的視角論述了一組內在相通的多層面網絡理論,確實讓人感觸頗深。像這樣具有方向指導意義的實踐性很強的論點不斷在中國涌現的現實,似乎可以看作東亞歷史狀況正在不可阻擋地持續變革的象征。
著名法學家江平教授曾在《社會權力與和諧社會》的演講中指出“在我國法學界,郭道暉教授最早提出了建立三種權利(力)的觀念,即除了國家權力和私人權利之外,還要建立社會權力”,并精辟地概括其本質即“私權的核心是自由,社會權力的核心在于自治,國家權力的核心是強制力”。
蘇州大學法學院周永坤教授認為,社會權力概念極具解釋力,是建立在“權力的邏輯”和“權力的現實”雙重基礎之上的。權力多元化和社會化是社會權力理論的邏輯起點。以公民社會作為社會權力的載體,建立了政治國家、公民社會、私人社會的三重分析框架,超越了從黑格爾開始所確立的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重分析框架,這是一個極具創新意義的理論建樹,是對馬克思主義人的解放理論的邏輯引申和重要發揮。三元分析框架與哈貝馬斯的程序主義法律范式異曲同工,“公民社會”與哈貝馬斯的“公共領域”不謀而合。從社會權力的角度使作為個人的國民對國家產生影響力,“社會權力”和“公民社會”概念所起到的民主作用,同哈貝馬斯的“交往權力”和“公共領域”概念對民主的意義不相上下。郭道暉教授所建構的制約國家權力的三維模式為:國家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公民權利制約國家權力,社會權力制約國家權力。該三維模式形成了適應中國現實需要的“控權法理學”。
四、人權論:社會主義人權理論與實踐
郭道暉教授聚焦于研究人權,是推動“人權入憲”的著名法學家之一,堪稱人權研究的旗手。當人權在中國還處于敏感領域時,郭道暉教授率先在《中國法學》上打破禁區,刊發評論文章《深入開展人權與法制的理論研究》,號召“高舉馬克思主義人權旗幟,充分認識我國在人權理論和實踐方面的成就和經驗,認真研究我國人權的歷史、現狀和未來發展的方向,促進我國人權理論與實踐的進一步發展”。他幾十年如一日,鐘情于斯,形成了內涵深刻且影響深遠的人權思想。2015年,近九十歲高齡的郭教授出版《人權論要》,整合了其有關人權的思考和論著,并取其要者加以系統化,從人權總論、人權史論、政治人權和人權保障四個方面對人權展開了詳細論述。
(一)人權的重要價值與基本內涵
1.以自由為社會主義人權的內核
在郭道暉教授的學術詞典里,民主和自由是貫穿其學術思想的重要線索。他認為在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的時代精神是人權,其核心則是自由,同時強調這種自由并不能超出社會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民主、平等、正義等價值。作為人權的自由應該從人的自然特性和社會特性來進行理解,前者是自由成為人權的必要條件,后者是自由成為人權的社會基礎。社會屬性則意味著要保證社會秩序就要對自由進行制約,法律對自由的限制是為了保護自由。他指出公民和社會組織對于自由態度有三種境界,分別是維護自己的自由、尊重他人的自由以及爭取他人乃至全人類的自由。而他本人則始終具有以上三種境界,并盡可能地為他人爭取自由。他從馬克思主義的人本主義思想出發,認為人本身及其自由是人的最高本質,以人為本就是要以人的自由為本。以一切行為以及行為目的符合人的“最高本質”,即確認人是一切社會關系的主體,人本身也是衡量一切事物的尺度和標準。他將馬克思畢生的追求作為自己的追求,并認為自由是高于其他人性需要的核心價值和社會動力。
2.人權的基本性質和存在形態
郭道暉教授認為要強化保護人權,建構人權的法制,首先要對人權的基本性質和特征有清晰認識。他分析了人權的自然性與社會性、普遍性和特殊性、應然性和法定化,以及作為應有權利、自在權利、法定權利和實享權利的四種存在形態,豐富了對人權的本性的認識。自然性是人權產生的必要條件,而社會性則是人權形成和發展的基礎。在論證人權是自然性與社會性的統一的基礎上,進一步論述人權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他認為普遍性最主要體現在人權主體的普遍性上,同時對否認人權普遍性的觀點(如“不同國情論”“功利主義人權論”以及“壞人無權論”)進行駁斥。他認為“二戰”以后,現代的人權主要是同專橫的國家權力相對抗而存在,國家權力應該保障人權不受侵犯,進而創設條件改善大眾的人權狀況。同時,他認為不能片面且抽象地強調“主權高于人權”“人權高于主權”“集體人權高于個體人權”,也不能只講“生存權是首要人權”,而忽視包含自由、平等、民主等內在精神的政治人權居先的價值地位。生存權是政治人權產生的基礎,政治人權的目的也是保護人的生存權,是能夠對抗強大的國家權力以保障生存利益的主要手段。
郭道暉教授區分了基本人權與基本權利的概念,前者作為一種應有權利存在于社會當中,而后者則是以前者為基礎和根據,是法律規定的權利。他認為基本人權是人作為人應當而且必須享有的固有權利,不可轉讓不可剝奪,并構成其他一切權利的核心,其包含生存、自由、平等、和平、發展等價值內涵。此外,他還進一步論述了基本人權是人的本質的構成要素,享有基本人權是維系人生存的基本要素。
法學界曾有學者將人權視為僅僅由法律賦予或規定的法律權利,不加區分地認為人權就是法律授予公民的基本自由和總合。郭道暉教授認為這是誤讀了“人權不是天賦的,而是歷史地產生的”。人權的產生縱然不是單純建立在人的自然本性的基礎上,但這并不能否定人權基于人的社會性,人權是先于且獨立于法律而客觀地歷史地產生并存在于社會之中。他于1993年發表的《人權·社會權利與法定權利》一文中,繼續論證人權是“人該有之”與“人皆有之”的權利,是隨著人類社會發展先于法定權利而歷史地形成的、社會自發存在的、合乎人的自然性需要和社會性需要的、人人都應當享有的道德權利或習慣權利。所謂的“應有”,必須從歷史唯物主義視角進行界定,權利是否“應有”取決于社會發展即生產力發展和物質與精神文明的發展,而不是取決于是否合乎人的本性以及由此引申出的抽象平等、正義、道德等觀念和原則。他強調人權具有“社會自發權利”與“國家法定權利”的兩種存在形式,兩者相互對應并在一定條件下進行轉化。社會權利向法定權利轉化社會歷史條件的制約,大致有“不許轉化的”“不能轉化的”“不必轉化的”“有意保留或遺漏的”以及“有待檢驗和爭取的”社會權利不能轉化為法定權利。同樣法定權利也可能因為某些原因而被取消重新返歸于社會權利,包括“善意的轉化”和“惡意的取消”。前者是指因為某些法定權利經實踐檢驗不符合人民利益、有害于社會發展或者限于客觀條件而無法予以積極提供法律保護;后者則是立法機關惡意取消符合人民利益和社會公正的法定權利。同時,他認為將社會權利轉化為法定權利,既是對人權的保護,同時也是對人權的限制。而對于人權的保護,首先就應該體現在對國家權力的限制上,以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3.人權的雙重屬性
郭道暉教授系統論證了人權具有階級性與普遍性雙重屬性。他于1991年發表《論人權的階級性與普遍性》,在國內首先指出“人權是超階級的普遍性的權利”。而在當時,不管是法學界還是社會層面,都將人權視為資產階級話語,強調人權的階級性,但他極具魄力地打破階級性和意識形態的束縛,積極開展人權研究,并在其主編的雜志上開展學術爭鳴。他對人權進行了深刻的界定,人權是人人應該享有和普遍、平等享有的權利。他指出人權具有雙重性質,不僅具有階級性,還具有普遍性,并分析了人權普遍性中的階級共同性和階段共同性,指出人權普遍性受到歷史發展的制約。在此之后,理論界一反曾經噤若寒蟬和談“人權”色變的狀態,國內由避諱轉向積極開展人權研究。
(二)重視政治人權的獨特價值
政治人權是郭道暉教授人權論的重點。政治人權經過憲法和法律確認后,就成為公民的法定權利即公民權。他一再建言,不能只講“生存權是首要人權”而忽視政治人權。郭道暉教授指出,人是“政治動物”,政治人權是人所固有的、先于憲法而存在的基本人權。它經憲法確認為公民權利后,屬于“公權利”范疇,它既對應于自然人的“私權利”,更對應于國家的“公權力”。它是作為與“經濟人”相區別的“政治人”的憲法權利,是對國家權力的參與權、防衛權、監督權、抵抗權而設定并發揮作用的。
政治權的實質是使公民對國家意志的形成能產生影響。郭道暉教授對政治權利做了劃分。“這種政治權利也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純粹參與國家事務的政治權利,如選舉權、被選舉權,參與立法和政府政策的聽證、論證、擬定等權利,批評、建議、檢舉、控告政府的權利,等等,即參政議政權;一類是各種政治自由、學術文化自由,它們既屬于政府不得干預,即同社會、國家‘分離的權利’(freedom from);又可以是直接參與國家、參與政治的權利,如運用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以及學術文化等等自由,提出對國是的主張,獻策獻計;或接受政府委托,協助政府管理社會事務;或志愿舉辦和參與公益事業,為民謀福利,化解社會糾紛和矛盾等等。這些都是體現公民作為國家主人地位的價值和地位的權利!
我國憲法第2條第3款確認:人民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郭道暉教授一再倡導,憲法文本這里作為主體的人民,包含了公民、民眾、群體、社會組織,他們的政治參與是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重要途徑與形式。政治體制改革如果沒有公民和公眾有序的直接的參與,行使其政治方面的權利,借助社會力量從外部予以促推,就很能取得真正進展。
經過郭道暉教授和各方面的推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內容被寫進黨的十五大、十六大報告,最終于2004年被寫入憲法。黨的十七大報告首次提出保障公民“表達權”的概念和承諾。郭道暉教授認為若真正轉化為實踐將極大推動國家民主政治建設。在他看來,表達自由包括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和出版自由是首要的基本人權和公民權,是公民實現政治參與的前提。
(三)人權保障機制
人權不但需要立法確認,還需要一系列保障機制。我國憲法確認“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表明國家是人權保障的義務主體中最主要的主體。郭道暉教授系統地論述了人權的國家保障義務及具體機制。
保障人權是國家存在的價值所在和行使國家權力的合法性基礎,對人權的最大威脅也往往來自國家權力,社會主體之間侵犯人權的行為也仰仗于國家的整治。人權的國家保障義務包括尊重、保護、滿足和促進四個方面。按社會主體的權利性質可分為對私權利和公權利的保護義務,還有經由人權推定而衍生的保護義務,以及國家對人權的國際義務。
郭道暉教授指出,國家的人權保障義務,按國家行為的性質分為消極義務與積極義務。消極義務就是禁止國家侵犯人權,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對任何人實施任何侵犯人權的行為,不得非法干預更不容侵犯人權。在此意義上說,人權是國家權力的禁區。我國憲法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所列舉的一些公民基本權利,也是國家權力的邊界,亦即國家應予尊重的人權義務。諸如: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憲法第35條),宗教信仰自由(第36條),人身自由(第37條),公民人格尊嚴(第38條),公民住宅權(第39條),通信自由(第40條),等等。積極義務是指國家要采取積極措施保護、實現和促進人權。比如政府應當創設條件,為實現人的尊嚴與價值、人的自由發展,提供實在的有效的支持和幫助。國家在履行人權保障義務時,應當遵守以人為本、人權保障優位原則,平等保護原則,他律與自律原則(以法控權和“克制保留義務”)。國家(政府)違反人權義務應當承擔國家責任。
五、結語
郭道暉教授是當代中國法治研究和法治建設的重要參與者、推動者,他有關法治、憲治、人權等的一系列理論代表了理論的高度,更是思想的標桿,對當下法治建設有著重要的引領價值和現實意義。除了其精湛深刻的學術思想,他憂國憂民的人文關懷、大膽創新的理論勇氣、獨立思考的批判精神、正道直行的學術風骨更是為當代法學學人樹立了精神標桿。“為人民爭權利,為國家興法治,為社會求公正的政治使命感和道德情操”,對于法學界而言更是一筆寶貴的精神財富。
“為學在嚴,嚴格認真,嚴謹求實,嚴師可出高徒;為人要正,正大光明,正直清康,正己然后正人!边@是朱镕基同志祝賀清華大學電機系建系60周年的題詞,郭道暉教授《法的時代精神》這本著作出版時取得本人同意后以此代序,也顯示出大國總理對郭道暉教授為人嚴正、為學謹嚴精神的高度贊揚。
郭道暉教授曾在《法的時代精神》自序中說:“老而益堅,不墜上下求索志;桑榆非晚,猶獻春蠶未盡絲!弊屛覀冏8_@位“白發猶是青年”的法治傳道士還將在法治中國的征程中譜寫更加壯麗的詩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