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理論研究緊緊圍繞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構建中國檢察學自主知識體系這一主線,立足法律監督職能與實踐,持續深化檢察職能完善、檢察機制優化及檢察質效提升研究,以創新發展中國檢察學理論研究,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理論與制度不斷完善——

郭立新
□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聚焦發展大局、法治建設與檢察實踐,強化檢校合作是基本思路。
□堅持刑事檢察與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并重與協調發展,優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內部橫向綜合履職機制與外部綜合履職機制。
□不論刑事制裁是否被排除,存在應當行政制裁的必要即可開展行刑反向銜接,并建議在此基礎上實現審查起訴、訴訟監督和行政監督的全過程銜接。
□“三個管理”在檢察工作中處于基礎性地位,是檢察管理的工作重心,是推動高質效辦案的主要著力點。
2025年,檢察理論研究緊緊圍繞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構建中國檢察學自主知識體系這一主線,立足法律監督職能與實踐,持續深化檢察職能完善、檢察機制優化及檢察質效提升研究,以創新發展中國檢察學理論研究,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理論與制度不斷完善。
立足國情,加快構建中國檢察學自主知識體系
2025年,對于構建中國檢察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探討,主要圍繞中國檢察學自主知識體系的理論構成與方法路徑進行。
中國檢察學自主知識體系的理論構成。有論者提出,中國檢察學的理論從內容上可分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監督理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理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理論等五個層次。有論者認為,中國檢察學自主知識體系是以法律監督為核心范疇的理論框架,具體包括法律監督的制度邏輯、法律監督的科學內涵、法律監督的實現方式、法律監督的組織保障、法律監督的運行保障、法律監督在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的作為等六個維度。還有論者提出,中國檢察學知識體系的基本構成應涵蓋檢察概念論、檢察權論、檢察主體論、檢察體制論、檢察原則論、檢察職能論、檢察制度論(檢察機制論)、檢察業務論、檢察技術論、檢察規律論、檢察政策論等十一個方面。
構建中國檢察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方法路徑。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聚焦發展大局、法治建設與檢察實踐,強化檢校合作是基本思路。在此基礎上,有論者提出,要立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和檢察實踐的具體實際,深入挖掘中華優秀傳統法治文化蘊含的監督智慧。有論者提出,實施建構中國檢察學自主知識體系這一系統工程,需要基于馬克思主義認識論、實踐論和發展論,從標識性概念出發,搭建學科框架、營造學術生態、實現話語支撐,一體推進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與話語體系建設。有論者提出,中國檢察學自主知識體系應同步推進檢察業務的具體研究與“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綜合履職研究,既要明確法學學科知識體系的基礎性,也要注重檢察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多維性、獨立性與獨特性。也有論者提出,實現檢察學知識體系的自主性,要努力形成原創知識并加以運用,擺脫對域外學術成果的過度依賴,要大力吸引學界參與,避免本位利益研究的局限性。
以修法立法為契機,推進檢察職能的完善
刑事訴訟法修改是2025年訴訟理論研究的焦點。其中,如何進一步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作用,對強制措施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監檢銜接機制中檢察職能完善的理論研究,成果頗豐。
人身強制措施中的檢察職能優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司法監督與審查逮捕及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的完善是重點。圍繞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主要形成了廢除論、限制論兩種觀點。限制論提出以檢察機關的監督職權限制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有論者提出,應明確省級檢察機關對于本地無固定住所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審查權。有論者提出,應規定公安機關欲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均由檢察機關批準。也有論者建議保留公安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權,同時增加公安機關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指居決定通知檢察機關的規定。還有論者提出,應賦予被監視居住人及其辯護律師可向檢察機關申請救濟的權利,檢察機關應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審查與處理。
關于審查逮捕及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的完善。有論者提出,應從法律層面確立逮捕聽證程序,對重大、復雜、爭議性強或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強制引入聽證機制。有論者提出,應建立批捕決定復議與反饋機制,對于被逮捕人及其近親屬、辯護律師不服批準逮捕決定提出復議、申訴的,明確檢察機關應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撤銷逮捕或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不予撤銷或變更的,應書面說明理由。有論者則提出,應增設羈押期限的定期復審制度,推動羈押必要性審查模式從分段、隨機抽查向全程、動態審查轉變。有論者認為,應增加公安機關說明繼續羈押理由、提請延押時作出羈押必要性說明、變更強制措施后通知檢察機關的規定,并明確對未按時將處理情況通知檢察機關的,檢察機關應提出監督糾正意見。還有論者提出,應確立羈押的實質糾錯機制,檢察機關發現羈押已無必要時,可直接作出撤銷逮捕的決定。
財產強制措施中的法律監督制度構建。目前,濫用“查、扣、凍”措施,尤其是異地逐利執法、“遠洋捕撈”式濫用財產強制措施的問題突出,一個重要原因是現行刑訴法規定,財產強制措施由偵查機關自行決定并實施,且缺乏救濟措施。對此,有論者提出,應明確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發動,均需事前經檢察機關審查批準。也有論者提出,應規定重要財產(超過一定金額,或可能影響正常生產經營及基本生活需要的財產)“查、扣、凍”措施,事先提交檢察機關審批。還有論者建議,根據具體案情適用多樣化、有梯度的審查機制,涉案財物權屬不存在爭議,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案外人沒有提出書面異議的,偵查機關可以徑行采用“查、扣、凍”措施。權屬存在爭議,犯罪嫌疑人、案外人提出書面異議的,或者需要進行審前返還和先行處置的,偵查機關需在法定期限內書面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有觀點提出,應規定偵查機關撤銷案件時及時解除查扣凍措施,并將處置意見報送檢察機關備案。還有觀點提出,應參考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建立財產強制措施必要性審查機制,由檢察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對繼續查封、扣押、凍結的必要性進行評估,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維持、建議解除或撤銷的決定。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檢察職能完善。關于量刑協商,有論者建議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造為“認罪認罰協商制度”,規定檢察機關應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與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協商。有論者提出,應確立被追訴人與辯護律師進行前置性溝通機制,檢察官唯有在被追訴人與其辯護律師始終同時參與的情況下,方能啟動認罪認罰程序,開展量刑協商并達成量刑合意。還有論者提出,應明確認罪認罰協議書簽署前檢察機關的事實、證據、量刑建議告知義務和風險提示義務。關于量刑建議的法律效力,有論者提出,應取消刑事訴訟法第201條“一般應當采納”的規定,修改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準確,量刑建議適當的,應予采納”,并在此基礎上明確檢察官自行選擇采用幅度刑或確定刑量刑建議。有論者認為,在取消“一般應當采納”規定的同時,應明確劃定法院不采納量刑建議的情形,除此之外,對檢察機關與被追訴方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圍內所作出的量刑減讓,法院應當給予尊重。也有論者認為,“一般應當采納”不是檢察機關代行法院裁判權而是制約,不是否定以審判為中心而是協同性立法舉措,應予維持。有論者建議,在維持現有核心條款的基礎上,通過引入“量刑建議適當”標準,明確“達成一致”和“未達成一致”情形下法院的不同處理方式,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高效運行提供更為科學合理的法律依據。還有論者提出,若取消“一般應當采納”的規定,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應以幅度刑或者附條件量刑建議為原則,確定刑量刑建議為例外。若維持“一般應當予以采納”的規定,則應將其適用范圍限制在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此外,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有論者提出,應限制檢察機關的量刑抗訴范圍,依照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審理的輕罪案件,檢察機關通常不宜提起量刑抗訴,只有在原審法院嚴重違反量刑規則、量刑結果遠遠偏離量刑建議等極其特定的情形下,檢察機關才可以量刑不當為由提起抗訴。還有論者提出,應建立檢法量刑溝通機制,設立專門機構(如量刑委員會),共同制定常見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指南,明確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的具體標準和范圍。
監檢銜接機制程序中的檢察職能明確。在銜接原則方面,有論者提出,應在刑事訴訟法原則部分明確規定監察機關進行職務犯罪調查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在具體完善方面,有論者建議在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中確認檢察機關對14種罪名自行偵查權的優先適用性,形成該類犯罪“以檢察機關管轄為主、監察機關為輔”的原則。有論者提出,應取消“先行拘留”這一過渡措施,由檢察機關在移送起訴后的法定期限內采取相應的刑事強制措施。有論者提出,應基于證據統一性原則,明確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適用刑事訴訟證據規則審查職務犯罪案件中的監察證據。還有論者提出,應明確退回補充調查階段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問題,規定“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期間,對犯罪嫌疑人沿用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刑事強制措施”。
聚焦法律監督,健全檢察履職制度機制
(一)優化刑事檢察工作機制
關于持續推進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專項監督。有論者提出,專項監督涉及“四大檢察”各個領域,應遵循一體履職工作模式。橫向上檢察機關各部門密切配合,縱向上健全業務指導、跟進監督等機制。應圍繞關鍵問題程序節點,提煉多發性、共同性違法違規風險點。有論者提出,應通過提級監督、指令異地監督等方式克服司法地方化難題。有論者認為,應激活現有的各類投訴、申訴、控告處理機制,并采用“多渠道關鍵詞篩選—基本案情審查—詳細案情核實”三步篩選法,優化案件線索處理。
關于完善檢察環節出罪機制。有論者提出,應以微罪與輕罪來區分程序出罪的裁量判斷要素,對典型犯罪制定統一的程序出罪標準,對于超過裁量基準適用的程序出罪案件應引入檢察聽證制度。有論者提出,程序出罪應堅持依法穩慎的個案裁量,從適用條件、審批程序以及監督機制等多個方面作出必要的把關和控制。還有論者提出,應探索由數罪到一罪的選擇性起訴、由重罪到輕罪的降格指控,逐步實現程序出罪多元化發展。此外,還有學者圍繞具體制度展開了研究,對于酌定不起訴,有論者提出,應取消“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限制,將其適用擴張至單處附加刑、判處短期自由刑等情節較輕的輕微犯罪。有論者提出建立酌定不起訴的快速辦理機制,對于無爭議的案件取消不必要的聽證程序。對于證據不足不起訴,有觀點提出,應實行范圍化的起訴標準,利用檢察官聯席會議制度,通過保障辯護人參與權、加強檢察機關偵查介入實質性效果等方式優化審查起訴階段的證據質量。對做好酌定不起訴與附條件不起訴的協同改造,有論者建議將酌定不起訴改造為“微罪不起訴”,明確其適用范圍為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同時,將附條件不起訴范圍擴至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形成階梯化的裁量不起訴體系。
關于激活檢察機關機動偵查權。適用范圍方面,有論者提出,應從社會影響、案件類型、刑罰幅度劃定“重大犯罪案件”范圍,總結公安機關不愿或不宜管轄的“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情形。有論者提出,將“可能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作為界定“重大犯罪案件”的實體標準。程序流程方面,有論者建議采用分類審批+備案審查的復合型程序控制模式,普通案件考慮由設區的市檢察院行使立案決定權,報省級院備案;特殊案件建立省級院實質審查清單制度。有論者提出,應構建偵查消極性推定、程序必要性推定的雙重推定規則,簡化啟動程序。工作機制方面,有論者提出,應細化“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中線索發現、調查核實及“漏人”“漏案”的審批程序,完善溝通協商、立案通報和證據移交的配套銜接機制。有論者提出,應構建檢警管轄爭議解決機制,公安機關作出不立案決定時,檢察機關可通過“立案復核—機動偵查”的雙軌制實現程序救濟。
(二)完善民事檢察工作機制
關于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有論者提出,應將訴訟能力較弱、不敢起訴、對本地方治理具有重要影響、通過案件篩查評估機制等作為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標準。關于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有論者提出,應合理劃分依申請啟動程序與依職權啟動程序的適用范圍,并建構類型化程序完善路徑。有論者提出應以一體履職為契機,設置專門執行監督部門,激活派駐檢察室就地協助民事執行監管履職。有論者提出,要以執行活動信息全程公開為主線,建立控告申訴檢察與行政檢察全程“雙輪”驅動監督機制。關于虛假訴訟檢察監督,有論者提出,應精準構建案件特征模型,構建精準高效的線索發現機制。有論者提出,應搭建詳細具體的懲戒措施,對于情節較輕的虛假訴訟案件,加大民事制裁和司法處罰力度,探索建立“訴訟失信人名單”制度;對于情節嚴重的、刑民交叉界定不清的案件,應制定移送清單,列明移送標準,將符合條件的案件及時移送至公安機關。有論者提出,應遵循“個案辦理—類案監督—系統治理”模式,充分運用大數據思維與人工智能技術,從建立并完善虛假仲裁數據共享機制、構建虛假仲裁數字監督模型、研發虛假仲裁識別預警系統、加強重點人群虛假仲裁數字監管四個維度,并輔以相應程序法革新,著力構建針對虛假仲裁的有效法律監督路徑。
(三)完善行政檢察工作機制
行刑銜接依然是2025年行政檢察理論研究的重點。有論者提出,不論刑事制裁是否被排除,存在應當給予行政制裁的必要即可開展行刑反向銜接,并建議在此基礎上實現審查起訴、訴訟監督和行政監督的全過程銜接。有論者提出,可處罰性審查是行刑反向銜接制度的關鍵環節,應基于行政違法行為構成要件,按照“先客觀、后主觀”的順序遞進式審查行政違法性;基于法定和酌定量罰情節,按照“法定—酌定”與“不予處罰—從重處罰—從輕減輕處罰”的邏輯審查處罰必要性。有論者提出,應通過在行政檢察部門、刑事檢察部門以及行政主管機關之間建立協同共治的反向銜接機制,以及明確適用責任精準型檢察意見的案件范圍,充分運用聽證程序與人工智能技術等多種途徑推動檢察意見的精準化發展。此外,有論者提出,行政違法監督應堅持依法監督、有限監督原則,在遵循“案件來源特定性、行政行為違法性、監督方式法定性、監督糾正必要性”監督標準的前提下,區分不同情形,嚴格監督條件,規范有序開展。有論者提出應通過強化實施審查、解決關聯行政爭議、強化類案監督等途徑著力解決行政訴訟“程序空轉”問題。
(四)規范公益訴訟檢察工作機制
關于檢察公益訴訟立法。有論者提出,檢察公益訴訟立法宜采用精細化立法技術,固化實踐探索中的成熟機制,同時要與其他單行法、程序法做好銜接。有論者提出,檢察公益訴訟立法應當統一規定不同類型檢察公益訴訟的各項制度,并將訴前程序獨立成編,在此基礎上再進行具體的體例結構設計,設置總則編、訴前程序編、訴訟程序編、執行程序編和附則。有論者提出,立法應明確檢察機關在各環節權責,確立其程序推動主導地位。同時賦予行政機關“實質履職抗辯權”。有論者提出,要通過立法解決目前不同規范之間案件范圍不一致的問題,采取“概括兜底+重點列舉+反面排除”的模式對案件范圍予以明確。有論者提出,應明確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權的具體方式,對于某些特殊證據,賦予檢察機關在緊急情況下具有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權力。有論者認為,應賦予檢察機關緊急情況下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權力,并明確規定妨礙調查的強制措施。關于具體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及完善。有論者提出,民事檢察公益訴訟應堅持行政權及行政公益訴訟優先原則,賦予公民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多角度落實檢察機關發動民事公益訴訟的補充角色。有論者提出,應構建專門適用于行政公益訴訟的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制度,通過擴大附帶審查的對象范圍、放寬提起附帶審查請求的時限等方式確保被認定為違法的規范性文件得到及時糾正。有論者提出應當強化檢察建議的約束力,確立一次制發為限的原則,完善跟進監督機制。還有論者提出,檢察公益訴訟新領域擴展是必然趨勢,但應受到公眾參與理念、公益損害性質、公益損害程度等實體性約束與公眾參與程序、法院審查等程序性規制,以合理界定公益標準。
(五)健全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機制
有論者提出,要堅持刑事檢察與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并重與協調發展,優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內部橫向綜合履職機制與外部綜合履職機制。有論者建議,應構建涵蓋涉監護制度、一般人身侵權、個人信息和隱私權侵權、網絡人身權、一般財產侵權、網絡財產權、未成年人勞動報酬追索的未成年人支持起訴體系,在嚴格遵循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多種方式為未成年人維權提供幫助。有論者提出,落實強制報告應科學合理劃定報告責任、暢通匿名舉報機制,消除報告主體內心顧慮;應通過倒查機制常態化、運用“檢察建議回頭看”機制、優化線索收集流程等方式強化監督力度。
(六)探索涉外檢察工作機制
有論者提出,要加強國內涉外法律的域外適用和外國法的域內適用工作,細化司法協助法律內容,加強國際法適用研究,激活對等互惠原則等法律原則的理解與應用,完善涉外檢察工作規范體系。有論者提出,在涉外刑事檢察工作中,要重視審查法定犯中“違法性認識錯誤可以避免”這一前提,在厘清并查明國內法對國際條約轉化的基礎上,適用國內法規定,避免違法性認識錯誤與法律適用分歧。有論者提出,涉外民事檢察工作應健全與行政部門、法院的執法司法相互配合制約機制;深入研究法律沖突、外國法查明等,準確研判監督案件辦理效果以及在域外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修訂《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專章規定涉外案件的辦理,對于實踐中爭議的問題予以明確回應。
用好科學技術,加強檢察管理,為檢察履職質效的提升提供助力
明確科技賦能的邊界,規范數字檢察應用。有論者提出,要堅持檢察機關在法律監督中的主體性,確定法律監督的行權邊界,立足法律監督本身將法律監督數字化要求嵌入檢察工作之中,并基于數據使用限度依照法定職權優化協同機制。有論者提出數字檢察建設應遵守職權法定原則,避免替代被監督對象行使相關職權。有論者提出,應科學界定檢察官與人工智能、算法程序等信息技術的關系,建立“人機協同,人主機輔”的監督業務分工格局。有論者認為,數字檢察應擺脫“運動式治理”思路,明確數字檢察組織架構和法律監督模型競賽推行機制。還有論者提出,要以“不法行為”驅動規則設計,以“關鍵要素數量化、異常要素數字化”為核心要素,并根據“先關鍵要素”“后異常要素”的步驟推動監督模型生成,提煉適用于普遍監督場景的建模方法。
深入理解把握“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基本價值追求。有論者提出,在“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中,“質”包含“正確”與“正義”兩層含義,“效”包含“效果”與“效率”兩層含義,“質”與“效”相輔相成。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關鍵是擺脫機械辦案,處理好專業判斷與樸素正義、形式解釋與實質解釋、客觀與主觀、部分和整體四對關系。有論者認為,深入把握“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工作要求,要正確處理個案質效與整體質效、辦案工作與創新工作、履職辦案與服務大局、著眼當下與放眼長遠的關系,要用好縱向一體化業務辦理機制,強化橫向一體化綜合履職機制,綜合運用帶、練、評的方式加強職業能力建設,綜合運用黨紀、司法責任制與業務質效評價體系持續加強業務管理。
抓實“三個管理”,著力構建檢察“大管理”格局。“三個管理”在檢察工作中處于基礎性地位,是檢察管理的工作重心,是推動高質效辦案的主要著力點。有論者提出,要明確側重與思路,一體推進業務管理、案件管理與質量管理,即通過數據統計分析,研究業務趨勢、規律與特點,針對性加強業務指導、服務科學決策的方式強化業務管理;通過優化辦案職權劃分,實現案件科學分配,深化案件節點監控、強化辦案實體管理等方式推進案件管理;通過抓好關鍵環節,做好案件質量檢查與評查,運用司法責任認定與追究機制等方式推進質量管理。有論者提出,要注重多元管理主體的協同協作,增強管理主體與管理對象的協調互動,提升管理內容的合理性、服務舉措的實效性,調動檢察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切實強化自主管理效能。
(郭立新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研究員;倪娜系助理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