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以ChatGPT、Sora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已席卷整個創作領域,打破了人類對于創作的“壟斷”。如何應對人工智能技術帶來的現實挑戰,是著作權法無法回避的時代“必答題”,應在不顛覆現有體系的前提下,予以創新型回應。
一是賦予人工智能生成物新型財產權。當前,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屬性不明,無法得到著作權法有效規制,海量生成物無序流入公共領域,一方面引發“公地悲劇”,本身市場價值被無序開發而過快耗盡,另一方面產生市場替代效應,導致自然人同類創作萎縮。鑒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缺乏自然人作者,難以被賦予著作權,建議將人工智能生成物納入鄰接權框架,與錄音錄像、電視廣播、版式設計、數據庫等無法獲得“作品”地位的客體并列,同時設立新型財產權——“人工智能生成物者權”,認定其權利主體為人工智能生成程序的使用人,不僅可以明確生成物法律地位和歸屬,推動其進入相關產業鏈、價值鏈,激勵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創作傳播和產業投資,還可以為侵權責任認定打下良好基礎,降低人工智能生成物對現有創作市場的沖擊,以達到激勵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生產傳播與公共領域保留相平衡的目的。
二是擴張人工智能生成物合理使用范圍。我國在2020年新修訂的著作權法中列舉了13種合理使用的情形。進入人工智能時代,應將人工智能技術對于數據的利用也納入合理使用的范圍。從法理上看,其對在先作品的利用屬于“合理學習”,著作權法不應限制以學習為目的的版權利用。從產業上看,人工智能的高質量創作有賴于天量數據的“預訓練”,拒絕其合理使用將極大提升訓練成本,阻礙我國人工智能產業高質量發展。此外,對人工智能生成物本身的合理使用,也應加入“接觸”及“提取”兩種情形。所謂“接觸”,即體現其他市場主體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再搜集、再破解、再儲存、再匯編上,以便使零散的、不規則的人工生成物成品,轉變為具有一定內在邏輯、統一格式的“餌料”,方便之后的人工智能程序加工利用。而“提取”,則集中體現在對人工生成物的再學習行為上,例如對其文本和數據的挖掘,而后以深度學習的方式進行概念分析、規律拆解和風格模仿。
三是設立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定許可制度。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應用,目前已從文本生成向圖畫、視頻、語音等多模態、全領域發展,所涉主體除了眾多個人用戶之外,To B是其主要商業模式,囊括投資、開發者及各行各業垂直應用者等眾多主體。如果在人工智能生成物市場交易中,過于強調財產排他性,將不得不與權利人逐個逐項協商談判,成本將遠超授權許可收益。為緩解市場擴張與交易成本增加的矛盾,可仿照錄音制品設置生成物法定許可制度,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0條第3款規定:“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權利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以此代替事前授權談判,能夠有效降低協商成本,提高許可效率,推動市場交易,滿足市場大規模、高頻率使用海量生成物的商業需求。同時,藉由履行事前通知義務,使用中報告義務,及相關使用費率的計算和支付規定,較為妥善地保障人工智能生成物鄰接權人的相關權利,降低權利人的交易監督和執行成本。促進人工智能產業良性健康發展。
作者:全國政協委員、陜西高院副院長鞏富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