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0日,上海市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以下簡稱“上海市法學會消法研究會”)2023年年會暨“信息時代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趨勢、挑戰和應對”學術研討會在上海大學法學院順利召開。本次會議由上海市法學會指導,上海市法學會消法研究會主辦,上海大學法學院和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承辦。來自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上海大學、上海政法學院、上海財經大學、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海銀行業保險業糾紛調解中心、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師事務所、上海中聯律師事務所、上海權典律師事務所、上海樂邦律師事務所、上海都邦律師事務所、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上海奧萊爾冷暖設備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等理論界、實務界的30余位嘉賓與會,就“信息時代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趨勢、挑戰和應對”的主題展開深入的分享和交流。

開幕式
開幕式由上海市法學會消法研究會會長、上海財經大學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周杰普教授主持。周杰普會長對與會專家的到來表示熱烈歡迎和衷心感謝,她說在這個春暖花開的日子里,感謝上海大學為消法研究會提供學術探討的支持。信息時代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著新的挑戰,需要對此進行深入研究,消法研究會重任在肩,要履行好相關責任。期待各位嘉賓就信息時代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趨勢、挑戰與應對提出思考與見解,碰撞出思想的火花。

上海市法學會黨組成員夏咸軍秘書長和上海大學法學院院長李鳳章教授致辭。
夏咸軍秘書長談到,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加快建設網絡強國、數字中國,加強個人信息保護”。身處信息時代,如何更好地保消費者權益呢?研究會敏銳地捕捉到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前沿問題,組織深入探討,是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的一次生動具體的實踐。

上海大學法學院院長李鳳章教授在致辭中談到,歡迎各位嘉賓在溫馨的春日來到上海大學,感謝各位對上海大學法學院的支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一部既關涉個人微觀的權益保護,又銜接宏觀的政策規制的部門法。信息時代下,消費者權益保護衍生出很多新問題。本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年會的主題為“信息時代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趨勢、問題與應對”,貼合實踐,非常有意義。李鳳章院長最后預祝本次會議圓滿成功。

第一單元
信息時代的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
第一單元由上海市法學會消法研究會副會長、上海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張秀全教授主持。

上海政法學院副校長鄭少華教授就“信息時代的消費者”發表演講。
鄭少華教授首先闡述了信息時代消費者主權面臨的挑戰。在市場經濟下,消費者主權非常重要,必須重視消費者主權的保障。以每一個個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為條件的社會是馬克思所憧憬的社會。消費者主權,實際上是人的自由發展一個很重要的環節。人的自由發展,現在還受到很多的物質條件各方面的約束,但在消費者主權提出來以后,可以部分地滿足人類一個自由的選擇發展。
信息時代背景下,出現了消費者被控制的趨勢。具體而言,包括如下四個方面:1、算法控制(含算法歧視);2、隱私侵犯;3、政府與企業合謀;4、信息成為消費對象。鄭少華教授指出,應當拓展消費者的法定概念。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可以考慮將金融消費者納入消費者的法定概念范疇,將“生活消費”轉變為“以生活消費為主要目的”,并明確“服務”的內涵包括金融服務和信息服務。最后,鄭少華教授強調信息時代消費者權利的變革。具體而言,信息時代突出強調以選擇權和尊嚴權為核心的權利體系,并強化組織權和監督權。

上海中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瑾煜舟律師就“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消費體驗、企業經營模式的穩定與平衡”發表演講。
楊律師從案例引入,指出某些企業因采取較高標準的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標準后,反而難以甚至拒絕向消費者提供與其消費活動相關的個人信息,使得消費者反而因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而更難維護自身權益。楊律師指出,當前立法對消費者體驗與企業經營都會有負面影響。就消費者而言,存在三方面的問題:1)需要點擊同意大量內容,但對該等內容沒有意愿去了解也無法理解相關內容在法律上的意義;2)拒絕信息追蹤等功能后消費體驗降低;3)普法宣傳不到位,消費者對自身權益、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邏輯等不熟悉。就企業經營而言,存在著:1)合規成本較大;2)因缺乏數據支撐導致創新能力等降低或受限;3)因合規調整后導致消費者消費體驗等下降,導致自身業務范圍縮小、業績下降等經營問題。楊律師建議可從以下方面考慮對上述問題進行改進:1)對消費者個人信息實施分類型分場景保護;2)將個人信息保護的尺度部分交由消費者自身決定,而非由法律一刀切強制決定;3)以細分行業、商業場景等為基礎通過更明確、細節甚至是手把手的法律法規指導企業對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開展合規工作,降低企業在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成本與不確定性。。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院長、上海市法學會消法研究會副會長任超教授就“數據信息收集和分析中的消費者保護法律問題”發表演講。
任超教授指出,數據信息可能涉及個人隱私,需要加以保護。但與此同時,在數據經濟的時代,大數據的商業化利用會為消費者帶來福利。數據信息保護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從實質上來講,其實是數據信息的收集和保護與商業化利用之間的如何平衡的問題。任超教授就消費者數據信息收集和分析中引發的典型風險和法律適用困境進一步闡述。在收集和儲存階段,面臨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數據儲存匯聚提高信息泄露風險的問題。在分析和利用階段,存在不透明的數據共享機制、自動配置“個性化服務”、通過技術手段影響消費決策、價格歧視方面的問題。
依賴于機器分析的算法決策系統先發制人地“推斷”個人的偏好、行為和生活方式,以便提供個性化、定制化的信息服務。但利用大數據預測服務追求的利益可能并不符合客戶利益,也阻斷了客戶獲取其他內容的可能性。最后,任超教授就信息時代消費者權益保護路徑的構建提出三方面的建議:1、明確信息保護的義務主體。從主體角度來看,經營者應對消費者信息權益的保護承擔主要義務。無論是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還是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經營者都是最主要的義務主體。因此,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各類立法中,著重通過規定經營者的信息義務和相應法律責任來保障消費者的信息權利。2、確認不同種類信息的保護規則。從客體角度來看,消費者信息權涉及不同類型的信息。個人信息,包括個人的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等。信息種類的不同使得信息權的保護原則、規則、方式等也會存在差異。由于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多是通過各類數據體現的,所以應該切實加強對數據的治理,對經營者行使數據權利或數據權力的行為加以規制。3、完善信息保護的法律依據。不僅要兼顧《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等信息立法中的相關規范,也應統籌《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等經濟立法中的相關規范。

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春泉律師就“企業個人信息保護責任與電商平臺責任厘清——大數據殺熟第一案與“數據”“殺熟”無關”發表演講。
劉春泉律師從被媒體熱議的所謂“大數據殺熟第一案”引入,澄清該案二審生效判決并沒有認定存在大數據殺熟行為。指出大數據殺熟案件在司法審判中的困境。。劉律師指出,經濟學上,價格歧視并不當然違法,價格歧視更中性的提法是差異定價,價格差異定價不一定是不合法的。其次,劉律師就電商平臺的權利義務進行分析。電商法第二章第二節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規定了電商平臺經營者的權利義務,根據該規定,電商平臺具有與生產商、銷售商同等但是獨立的法律地位,這是中國《電子商務法》對世界電商立法的學術貢獻。人民法院判斷電商平臺的權利義務,不應該脫離甚至回避上述規定。

上海大學法學院講師方樂老師就“委托處理中的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機制研究”發表演講。首先,方樂老師對委托處理環節中的消費者信息風險進行闡述。
他認為,委托處理安排會加劇消費者的信息風險。一方面風險制造主體變得多。如,受托人違反約定(甲委托乙進行合理爬蟲,但乙會意有誤,錯誤爬取了不該爬取的內容),委托人非法處理(甲將非法取得的信息交予乙處理);又如,甲委托乙以超出消費者授權的方式來處理信息,以及外部攻擊引發的信息泄露。另一方面,責任承擔主體間相互推諉。信息處理者通常會主張損害系由他人造成而與自身無關。方老師分析了《個人信息保護法》對上述現象的立法應對與不足。具體包含:1、受托方義務的不明確。例如,協助義務具體包括哪些內容,是否局限于《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五章?又如,信息安全義務的履行標準應達到何種程度?2、法律責任的分配不清晰。對比《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0條關于共同處理的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共同處理個人信息,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第21條未規定委托處理的責任承擔規則;究竟是委托人抑或受托人承擔侵權責任,抑或二者承擔連帶責任?理論上還存在爭議。最后,方樂老師就委托處理中消費者信息保護機制的完善加以討論。他指出三個完善的方向:1、實質認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和“受托人”。以是否自主決定處理目的和處理方式為標準。譬如,如果已成為個人信息處理者,則需同意要件上滿足三重授權要求。2、充實受托人的義務內容。例如,要求受托人也遵循個人信息處理者的信息安全標準。3、明確個人信息處理者和受托人間的責任分擔。例如,委托人非法處理情形下,視受托人主觀狀態認定其承擔連帶責任或僅由委托人承擔責任;受托人系過錯歸責原則。

評述嘉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孫斌法官就第三、四位主講嘉賓的主題發言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孫法官表達了如下觀點:
1、處理“大數據殺熟案”,應當站在消費者保護的角度去考慮問題。首先要分析案由,這類大數據殺熟案件究竟屬于合同糾紛還是侵權糾紛?案由不同,可適用的法律會有很大差別。大數據殺熟案件既非合同糾紛,也非侵權糾紛,無法很好地安頓在普通民商法框架下,但置入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框架下卻十分妥適。
2、司法裁判中要認定大數據殺熟確實有難度。大數據殺熟并非規范的法律用語。更嚴謹的提法,比如算法歧視、價格歧視,則面臨構成要件、算法透明、最低限度的數據采集等司法認定難點,也缺乏第三方權威機構的鑒定。
3、“大數據殺熟”類的案件中,消費者個體的維權成本較高,個人信息保護的公益訴訟是較好的應對路徑。

評述嘉賓上海權典律師事務所主任鄧學平律師就第二、五位主講嘉賓的主題發言表達了自己的看法。鄧律師認為:
1、同意原則面臨很多現實困境,如成本過高、同意原則的有效性值得懷疑、同意原則阻礙信息自由。
2、美國的《隱私權利法案》為完善“同意原則”提供了思路。其將同意原則變為兩個原則:一個是“同意原則”,另一個是“場景一致原則”。在場景一致的情況下,不需要征求消費者同意,商家就有權收集用戶的個人信息。申言之,應當對對個人信息實施分類型、分場景的保護。

評述嘉賓復旦大學法學院葛江虬副教授就第一位主講嘉賓的主題發言表達了自己的看法。葛老師認為:
1、慎重考慮擴大消費者的范疇(消費者的概念)。實際上,拓展消費者的概念在以往的消費者保護法法研究當中,已經有很多學者考慮到了。可能以前我們主要關心的重點是,要不要拓展到法人、要不要拓展到一些特殊的主體。實際上對于金融消費者要不要納入進來也一直有相關的研究。在這個問題上,葛老師持偏保守的態度。因為實際上我們要把金融消費者納入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合范圍當中來,本質上是想解決一個體系化適用的問題。這就像討論消法要不要進民法典、要不要在民法典的合同編當中去規定一樣的問題,它會解決一部分的體系性的問題,但是它會帶來新的體系性的問題,會破壞它原有可能會具有的一些優勢,比如靈活性。
2、消費者權利能不能成為民法侵權編保護的對象?鄭少華校長提出的思路是變革消費者權利,調整或完善以選擇權為核心的權利體系。葛老師認同這種觀點,但他認為,在消費者權利的問題上,有很多基礎性的問題需要解決。比如,在認識消費者權利的時候,究竟認為它是一種民事權利,還是一種消費者的特別權利,甚至是鄭校長用的消費者主權這樣一個概念。在實踐當中,對于消費者權利的性質的認識不同,會帶來很多實踐當中的問題。例如,消費者權利能不能夠成為民法典侵權編所保護的對象?這些消費者權利到底是不是民法上的絕對權?如果不是絕對權,怎么能夠用侵權法來保護?這里面可能還需要進行進一步的解釋論作業。

第二單元
信息時代的算法規制與消費者保護
第二單元由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劉水林教授主持。

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師事務所主任袁新忠律師就“‘算法黑箱’的法律規制與消費者救濟手段”發表演講。
首先,袁律師通過“索尼案”、“快播案”引出算法本身作為一種技術手段具有中立性,但是使用技術的人或方法并不中立。袁主任總結了互聯網時代下六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算法黑箱”類型,并指出我國目前規制“算法黑箱”的法律有所欠缺且維權成本大。
其次,袁律師分別從平臺角度、用戶角度、監管角度分析了為何傳統算法規制在實踐中無法有效干預到“算法黑箱”。
最后,袁律師提出對“算法黑箱”的法律規制應從結果導向模式轉為風險預防模式,將“算法黑箱”更多地規制在法律法規的范圍內,相關平臺必須兼顧算法倫理,同時消費者自身也要提高隱私意識。

上海政法學院陳洪杰教授就“網約車計價規則的算法規制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信息路徑”發表演講。陳教授通過個案揭示網約車計價中所存在的“算法黑箱”,以及消費者的維權路徑問題。實踐中通常存在網約車的預估價格和實際價格之間存在差價的現象,消費者基于信任一般都會接受價格浮動并直接支付費用。但實際上該差價可能包含一些其他本不該由消費者承擔的費用,那么網約車計價中是否也存在著損害消費者權益“算法黑箱”?由于不知道差價產生的原因,這就造成了消費者可能并沒有意識到其權益受到了損害而自動放棄了維權的機會。最后,陳教授提出網約車計價規則應當有必要做出更進一步公開透明的算法規制,避免消費者權益因缺少維權的信息路徑而受到損害。

上海樂邦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厚忠律師就“企業算法推薦的合規管理”發表演講。汪主任主要從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和消費者的維權成本角度來討論這個問題。
首先,王主任羅列了我國涉及算法的政策法律法規體系,對算法及相關概念進行了研究,從而提出能否對算法進行規制以及是否有必要對算法進行規制的問題。
其次,王主任通過列舉相關典型案例介紹了在應用算法推薦過程中容易產生的爭議,包括算法殺熟、算法歧視和算法繭房等問題。王主任指出,算法爭議的相關案例中,侵權糾紛證明難度最大,欺詐次之,締約過失責任最小。
最后,王主任認為,目前沒有關于算法的專門法律,更多的時候是層級較低的個人信息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從企業的角度來講,在個人信息處理方面要遵循“告知——同意”的處理原則,以及在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充分的把知情權、選擇權和拒絕權賦予給消費者,從而避免一些合規風險。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閔煒律師就“算法規制的現狀梳理與其面臨的主要問題”發表演講。
首先,閔律師討論了什么是算法,舉例推送類算法是將消費者、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分析拆解后,提取出不同的屬性并歸類賦予不同的權重,然后通過計算邏輯進行匹配,匹配完成后就可以將商品或者服務推送給相應的消費者的一種技術工具。
其次,閔律師具體介紹了五種不同種類的算法,包括生成合成類算法、個性化推送類算法、排序精選類算法、檢索過濾類算法、調度決策類算法。對于算法的規制,要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合理、誠實信用、健全管理、公開透明、內容治理以及備案管理等原則或理念。閔律師對比了日本和我國的管理模式,提出我國應采取分級管理的模式。
最后,閔律師總結了算法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如個人信息保護與算法發展之間的矛盾、勞動者權益保護問題、算法共謀壟斷協議阻礙中小企業發展的問題以及算法殺熟、算法歧視、信息繭房的問題。

評述嘉賓上海政法學院張駿教授表示在本次會議中,最大的驚喜就是感受到了理論和實務的碰撞。
張教授指出,陳洪杰教授以現身說法的方式,引出“算法黑箱”的現實問題,“算法黑箱”確實會給消費者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損害,王厚忠主任和閔煒律師又進一步提出了算法殺熟、算法歧視、算法繭房問題。張教授表示現實中相關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尤其是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并不少,但在訴訟中,原告的舉證難度非常大,往往敗訴的機率很高,這就要思考相關法律規定是否達到預期效果。
張教授還談到了本次會議反復提到的“大數據殺熟第一案”。他認為算法其實也是企業的一個生命線,它可能會關系到企業的商業模式,比如新客優惠這種經營模式對老顧客來說算不算的上是一種“殺熟”?所以不能絕對地說這種經營模式就對競爭秩序造成了損害或者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評述嘉賓上海市法學會消法研究會秘書長、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葉榅平教授認為本次會議安排非常合理,上半場側重信息保護,下半場側重算法規制。葉老師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分享自己的心得體會。
首先,葉教授將信息保護和算法規制聯系起來,認為沒有信息就沒有算法,因此必須思考信息保護的出發點。葉教授指出信息最大的價值在于合理使用,特別是在數字經濟的時代下,信息的流通以及算法的運用其實極大地便利了消費者,因此必須平衡信息的保護和利用。
其次,我國關于個人信息保護更多的是原則性規定,所以在實務中可能更多的需要靠司法部門去推動,需要法官對條文進行解釋、適用,從而生成指導性案例。因此個人信息保護的完善還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且算法規制的發展也需要靠司法實踐去推動。
最后,葉教授認為無論是信息保護還是算法規制,社會的參與非常重要,可以考慮建立相對中立的社會監督機制,例如由專家組對信息利用和算法規制進行評估,在此基礎上提出監管建議,供決策部門參考。這種監督機制不僅可以保證有效利用信息,同時也可以幫助企業規避信息使用中的風險。此外,道德倫理規范對技術使用的引導作用也不容忽視。

評述嘉賓上海市法學會消法研究會副秘書長、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劉洋副教授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談談自己的認識。
首先是算法規制的背景。目前算法作為一種信息科技跟商業緊密結合,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很多問題。第一,通過收集個人信息精準推送不同價位商品或服務,即價格歧視。第二,可能會導致不同人群受到不同的待遇,需要考慮導致不同待遇的原因是否合理。第三,
企業可能會濫用消費者的認知偏差,借助較為精準的廣告投放,誘發消費者形成一種比較固定的消費模式,即信息繭房。
其次是算法規制的目標。第一,重塑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地位平衡,要求信息的對稱性的回歸。目前消費者和經營者掌握的信息是不對稱的,明顯存在地位上的懸殊,必須要實現實質上的平等。第二,從倫理性的角度來說,必須要維系消費者人格完整發展,避人格淪陷,保證消費者能夠決定自己的消費模式以及生活模式。
再次是算法規制的路徑。第一,個人信息搜集要達到最小化,這是一個基本原則。第二,要求算法規則透明,但同時需要注意協調與商業秘密的保護之間的沖突。第三,在算法解釋方面,應當盡可能以自然語言因解釋而不是機器語言。此外,消費者的知情權、離線權與匿名權也是保護消費者的較為重要的工具和手段。

評述嘉賓上海銀行業保險業糾紛調解中心汪鶇副主任主要針對如下幾點發表看法:
首先,汪主任提到一個熱議的話題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專門立法,如果說市場監管部門是對市場的一個基礎性的監督管理,那么我們將迎來金融監管方面的升級版,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將力度更大,更有效率,更加體現高質量。由此可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仍然有一般保護和專業保護之間的協同協作,同時金融消費者保護更強調對消費者加強非對稱性保護,所以汪主任認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專門立法非常必要、也非常期待相關立法工作早日提上議程。
其次,汪主任分享一個事例:保險客戶的代理人經客戶同意互加了微信好友,且下載了客戶朋友圈內的照片,并將其定制成了卡片送給客戶,但客戶認為代理人侵犯了其個人信息。根據這個事例,汪主任指出實踐中,往往碰到在認定個人信息是否受到侵害方面,在如何處理好個人主觀性與結果客觀性之間的關系方面,比如上述事例中使用他人朋友圈內公開的照片是否構成侵害了他人的個人信息,值得進一步研究和探討。

閉幕式
大會閉幕式由上海市法學會消法研究會副會長、上海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張秀全教授作總結發言。
張教授指出,本次會議涉及面較為廣泛、話題較為新穎,各位嘉賓的報告和發言都非常精彩、豐富,很有深度和高度,比如鄭校長提出的消費者主權的概念非常新穎。張教授認為今天的商法已經處于或者正在進入金融法的時代,因此將生活消費擴張為以生活消費為主要目的是合乎時代潮流的,同時其中各位律師的發言也很有務實性,很好地體現出學者、律師以及法官之間的相互尊重以及良好互動,這是本次會議的一大成功之處。

最后,上海市法學會消法研究會會長、上海財經大學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周杰普教授對上海市法學會的指導、上海大學法學院以及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謝,對與會嘉賓的分享和貢獻、對所有與會的同仁表示敬意。

至此,上海市法學會消法研究會2023年年會暨“信息時代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趨勢、挑戰和應對”學術研討會圓滿閉幕。

供稿 | 李穎、曹政
供圖 | 王琳珺
